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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信息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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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檢索報告四定論
            李謙 點擊量:5515
天同律師事務所
    

  檢索的能力,不限于“找得到”,也在于“展示好”。論及“展示好”,很多人會將之等同于制作一份完美的檢索報告,進而熱切地希望找到一份“靠譜且全面”的模板。但在我看來,檢索報告并非檢索工作的必然產品,好的檢索報告也一定不是套用模板機械填充而成,它是檢索者在深入思考閱讀者的實際需求后,將檢索成果通過個性化的結構簡明、清晰地展示出來。一份好的檢索報告,并非用以炫耀檢索成果,而是幫助閱讀者解決實際問題。

  關于如何生成“個性化”檢索報告,仁者見仁,各有千秋。本文中,我將從自己的實際體會入手,與大家聊聊做好檢索報告的四點心得。(注:因檢索涵蓋面較廣,關于證據發掘、背景調查、事實核驗等方面的檢索報告本文暫不討論,主要集中討論如何制作“法律依據”檢索報告)。

  第一:檢索留痕是必要,檢索報告則非必須

  毫無疑問,一份好的檢索報告勞心費力,花費比檢索長兩倍的時間制作一份形式精美的報告,其中對于閱讀者有價值的內容兩句話即可說明白,這樣的報告,無論從時間成本還是內容價值來看,都是負分。

  我個人一直認為:對于檢索,留痕十分必要,報告不是必須。兩者的區別簡而言之即為:留痕是給自己看的,怎么方便就怎么記錄;報告是給他人看的,要從閱讀者立場出發仔細斟酌如何讓報告更易讀。

  所以,每一次檢索都應做好記錄,以你自己最順手的方式(可以依個人喜好在工作筆記本、A4紙、Word文檔或是其他一些譬如workflowy、錘子便簽之類的工具上記錄,用手機端直接查詢的時候不妨每查一步直接截屏)將選定的檢索工具和代入檢索的關鍵詞、對你有價值的檢索結論記錄下來,以便后續復核查驗以及為再次檢索同類問題提供參考,對檢索結論的記錄以“便捷”為首要原則,自己能看明白即可(譬如記法條可直接記簡稱并且只記條文號,注明是否支持己方觀點)。你自己要通過這種記錄搞明白“如何一步一步走到這里”,在別人挑戰檢索結論時能據理反駁。

  我見過的檢索報告中,很多人混淆了給自己看的“留痕”和給他人看的“報告”,哪怕結論非常簡單,也將用了幾個數據庫查了幾個關鍵詞才找到答案的艱難過程事無巨細地羅列,閱讀者需要從頭看到尾才明白不過說了如此簡單的意見。如閱讀者對展示檢索過程無特殊要求,我個人不建議將“檢索留痕”的過程寫入“檢索報告”之中,以防增加不必要的閱讀負擔。

  如果檢索結論明確且依據相對簡單,完全沒有必要專門制作一份“檢索報告”,簡單寫明檢索結論即可。只有在檢索事項眾多、法律依據不確定、參考案例指向的結論不唯一時,才有必要將檢索結果以報告的形式結構化地組織起來,以方便閱讀者快速獲取必要信息。

  第二:克服求全心態,面向不同呈現對象解決實際問題

  鄭厚哲律師在《如何做法律檢索》一文中舉過一個貼切又有趣的例子:“剛入職的同學容易犯一種錯誤,做一個法律檢索的時候,會把它當做一個學術論文的方式去研究。比如客戶和你咨詢外資能不能進入某地區設立一個影視公司,剛入職的同學容易按照自己**慣的思路寫:什么是影視公司、影視行業是什么樣、中資怎樣外資怎樣、該地區有什么規定,寫出好幾頁的研究報告。如果你作為一個作業交給你的老師,一定是很漂亮的。但是如果把它交給你的指導律師或者客戶的話,就會很慘。你要針對他提出的問題,進行檢索。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什么,然后實踐中的操作是什么,告訴他就可以了。至于其他的跟他沒有關系的,他不會有興趣去看的!

  這個例子揭示了檢索報告的致命問題:不論內容價值高低,一味追求全面,冗長的內容反而產生了吃力不討好的效果。

  好的檢索報告,一定是以解決不同閱讀者的不同問題為核心的。在組織檢索報告前,務必要先想明白:“報告給誰看,他最關注什么。”

  如果呈現對象為上級,他可能最關注某個法條是否可以擴大解釋、推理適用。查詢相關法條的立法釋義、理解與適用、學者觀點、是否借鑒了域外經驗等,并查詢以此法條為判決依據的相關案例中是否存在擴大化解釋的傾向即可。

  如果呈現對象為客戶,很多時候他們對同類案件的勝訴比率更為關心,這時候你就需要采集一定數量的案例分析樣本,看某一特定地域甚至是某一特定法院中法官對某一類案件是否存在傾向性的看法,這時候,做好案例的類型化分析才能解決客戶痛點。

  如果呈現對象為法官,“個案甄別”可能更為重要。如果你的檢索報告旨在說明你找到的某個案例對本案審判具有參考價值,你就要詳細比對兩案在事實、尤其在可能影響法官心證的細節**實上有什么相同或者相似性,分析為何參考案例的判決結果應適用于本案,這時候,連篇累牘的“法理性說明”或者類型化案例的“數據壓勢”可能都不必要且不明智,畢竟,沒有人說99個案子都這么判了,第100個一定要同它一樣。

  第三步:摒棄模板依賴,以“要素”為核心呈現檢索成果

  正是因為每個人對檢索結果需求不同,才不會有完美的檢索報告模板。誠然,在執業初期,一份全面的模板可以幫助我們核查是否漏檢,是否考慮周全,但即便如此,也要時刻避免讓模板“牽著鼻子走”的局面:千萬不要為了“填滿”模板羅列一大堆毫無信息價值的內容;更要記得將模板中沒有必要的欄目全部刪除清空。模板應為我們服務,而不能反過來讓我們被馴化成模板的奴隸。

  我個人認為,比“模板”更重要的是特定類型法律依據的展示“要素”,即確保檢索結果“精確、完整、可核查”的那些基本信息,這些要素恰似一塊塊磚瓦,他們的完整程度決定了檢索報告這座房屋是否堅固。

  法律條文的展示,應列明條文全稱、發文機關、文號、是否現行有效、是否被修正(如被修正,列明被哪一法律法規于何時修正)。某一特定條文最好全部引用,如果實在過長且絕大部分內容與待證事項無關,可只列明其中與之有關的相關“款”“項”。

  案例的展示,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法(2015)130號]第三條:“指導性案例由標題、關鍵詞、裁判要點、相關法條、基本案情、裁判結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姓名的附注等組成!蔽覀儗憴z索報告的時候,也要盡量按照上述要素完整摘錄案例內容,除此之外,我個人還建議列明案號(案號相當于案件的“身份證號碼”,確保了案件的唯一性、真實性和可核查性),如果是刊登在某一刊物上的典型案例,列明刊載于哪一刊物哪一期哪一頁,尤其需注意反復出版再版的刊物前后內容可能經修訂,一定要注明是哪一年哪一版,以確保信息的完整性。很多人**慣將案例的網頁鏈接附在案例后面,這確為一個便捷的查詢方式,但需注意,附注的鏈接必須是公開鏈接,對于像北大法寶、威科先行這樣的封閉型收費數據庫,如果閱讀者沒有登錄賬號,是無法通過鏈接核實任何信息的,這時候羅列鏈接除了讓版面看起來更冗雜,沒有任何益處。

  學者觀點的展示,一定要找到最原始的來源,盡量不要使用轉引的觀點。如果刊載于雜志或書籍,記載方法同典型案例。如果學者觀點來源于新聞報道或某一博客論壇,因這些文章對應的網絡地址可能更換或消失,一定要注明網頁鏈接并寫明訪問日期,必要的時候可以采用截圖的方式留證。

  第四:區分層次,讓“結構”幫助檢索報告更具邏輯

  磚瓦準備完畢后,構建房屋的內部結構即成為關鍵。很多檢索報告,信息找的很全面,但展示邏輯混亂,導致讀者云里霧里,不知道究竟試圖說明什么問題。好的檢索報告,其邏輯結構是有跡可循的,大家可以根據下述結構搭建自己的檢索報告:

  第一層次,寫明報告要解決的具體法律問題,有結論的直接寫明結論;

  第二層次,將要解決的法律問題區分為程序及實體兩大部分(如有),先程序后實體;

  第三層次,在程序、實體部分,將檢索結果按照法條、案例、其他法律依據的順序依次排列;

  第四層次:法條內部按照法條效力等級(法律、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等)排列;案例按照指導效力等級及關聯程度排列(指導案例和刊載過的典型案例優先排列,同一效力等級的案例按照關聯程度排列);學者觀點等按照權威程度依次排列,同一學者前后不同的觀點將最新的觀點排列在最前面。如果一個檢索報告涉及多個法律問題,建議將法律問題先一一區別開,每一個法律問題內部按照上述結構組織檢索報告,切忌將解決不同爭議的法律依據全部羅列在一起。

  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為方便閱讀者第一時間獲取最關鍵的內容,建議將其中的重點表述以加粗/斜體/下劃線的方式凸顯出來,最大程度減輕閱讀者負擔。

  本文的最后,我想跟大家聊聊法律檢索報告的“全面性”問題,這其中,最容易被大家忽視的就是對己方不利觀點的檢索,好的檢索報告要有“知己知彼”的特征,片面地尋找己方觀點的法律支撐,很容易導致案件代理思路的局限和僵化,并不能達到“檢索”的目的。因此,站在對方立場另做一份“檢索報告”,在任何時候都不會是完全無用的。誠然,檢索報告應該具有“個性”,但追求個性的前提是展示的要素足夠“規范”,缺乏規范的個性是徒勞的。當你嘗試擺脫檢索報告的“模板化思維”后,相信你對檢索結果的理解、把握和運用能力,會有嶄新的認識。原文源自《無訴網法律檢索》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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