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伴隨著“互聯網+”行動的開展,各行各業都進行了創新。作為與社會各方各面都深入接觸的法律更是不得不創新服務形式,與時俱進地創造新的活力。為此推廣“合肥經驗”,完善網上立案等司法服務新形式,加快創新“互聯網+”司法服務,利用互聯網技術使得社會大眾也能隨時隨地了解法律、學習法律,更好地預防犯罪;同時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加快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二、“互聯網+”的內涵與價值基礎
“互聯網+”是一種新的發展模式,是利用新媒體平臺的特性將傳統行業與新興媒體結合,取長補短以克服傳統行業的不足,讓傳統行業煥發新的生命力;同時利用互聯網的優化和集成作用將新的技術與成果深度融入進經濟、文化以及社會各行各業之中,提升全社會的創新力和生產力,讓普通大眾也能享受互聯網帶來的便捷。
2016年3月13日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工作報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提到推廣安徽“合肥經驗”,加快建設“三位一體”的訴訟服務中心,即訴訟服務大廳、訴訟服務網、12368訴訟服務熱線;推行網上立案、巡回立案,加強人民法庭工作;建立律師服務平臺,完善網上立案等司法服務新形式。這是“互聯網+”法院工作取得極大成功的表現。但是從現狀來看,“互聯網+”尚處于初級階段,而司法服務作為一項專業性較強的法律服務不僅需要更多的傳播方式更需要創新服務形式,使大眾能夠更便捷、更及時地獲得幫助。為此,引入互聯網作業對如何創新司法服務形式,加快推動司法服務全民化,促進法院工作效率的提高,努力踐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就顯得尤為重要。
三“互聯網+”司法服務的實踐探索
“互聯網+司法”是指互聯網與司法相互融合,將部分以前只能在法院窗口及法庭上完成的司法服務及程序利用各種新媒體平臺搬到線上,以便于公眾隨時查看和監督。不僅有利于公眾更好地享受司法服務,也為公眾監督司法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渠道,有利于提高司法服務的質量。
(一)合肥經驗
“合肥經驗”是指合肥中院充分利用互聯網打造司法規范化、標準化、智能化的一站式服務模式:“訴訟服務中心,走進一個廳,事務一站清”的工作模式極大地方便了群眾訴訟,即當事人在一個大廳就可以辦理立案登記、查詢咨詢、訴前保全、司法救助、費用繳退、判后答疑等事項。合肥中院除了將庭審以外的其他訴訟服務事項利用訴訟服務中心向社會公眾開放外,還采用442模式,即40%法官、通過社會購買服務40%、招募志愿者20%,有效優化了人員配置;同時利用專業服務與普通服務相結合,利用志愿者親民形象有效改善部分群眾害怕進法院的現象,讓任何一個群眾無論在訴訟服務中心的哪個窗口都能得到滿意、溫馨的服務。
(二)上海市在線服務律師平臺
由于上海為我國金融中心,各類案件層出不窮,法院辦案人員嚴重不足,為此上海法院利用互聯網打造網上服務平臺,直至目前律師服務平臺發展良好。此服務平臺主要提供網上辦理、網上溝通、網上輔助、網上評價等5大類服務,共計24項功能。律師不需要必須去法院提交案件材料,只需通過律師服務平臺即可提交訴訟材料,立案法官也可在線登記后對于符合立案要求的可以直接立案,并自動生成繳費通知,律師收到繳費通知后即可利用平臺提供的付費通、銀聯接口,完成網上支付訴訟費;除了立案律師也可以通過平臺提交代理詞、遞交或補充案件證據或手續材料、申請延期開庭、訴訟保全等事項,還能交換證據、網上接收各類文書和通知,辦理網上閱卷等事務。此外該平臺還開放了律師與法官的交流平臺,律師可以通過該平臺聯系法官、提交留言、反映法律適用不統一問題等。此舉大大方便了律師與法官的溝通,不僅節約了庭審時間而且通過平臺律師可以實時監督案件進程,監督辦案法官辦案。不僅如此該平臺在“網上輔助”板塊還為律師提供法律法規、相關審判業務文件,并推送關聯案件信息、訴訟文書模板、訴訟指南等內容輔助律師辦案。其中能夠自動識別每名代理律師在上海法院代理的所有案件,并對其參與庭審的日期實行自動避讓的庭審排期、自動避讓功能,極大的方便了律師辦案,同時極大地節約了訴訟成本,提高了司法資源的利用率。
四“互聯網+”司法服務的利弊
(一)“互聯網+司法”的優勢
1.“互聯網+司法”有助于提高司法服務效率。2013年11月27日,全國法院司法公開推進會召開,包括微博、庭審直播在內的多種司法公開手段向全國法院推廣,與此同時,為保障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及時、全面、便捷地了解司法、參與司法、監督司法提供有效途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設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三大公開平臺。2014年12月31日我國正式開通了《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推進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訴訟服務網具有信息查詢、訴訟指引、預約立案、網上立案、受理申請、材料接收、聯系法官、網上閱卷、網上信訪、預約接訪等功能,其目的就是要便民、利民,不斷提升司法服務群眾的能力和水平。
2.“互聯網+司法”有利于促進司法公開。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微信、QQ、微博等現代媒體以及云計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公眾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對司法機關的各種服務,包括法律咨詢、辦案效率、審判等等在內的司法活動進行監督和檢驗,將以往分散的、薄弱的社會公眾監督司法的力量逐步凝聚起來,形成一股強勁的推行陽光司法的外部力量;同時司法機關通過實時關注能夠提前了解到公眾對司法機關的需求,能夠促使司法領域展開自我改革、轉變觀念、創新措施、提高效能,形成一股強大的推行陽光司法的內生力量。
3.“互聯網+司法”便捷了法院之間共享信息資源。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各樣的新類型、非典型的疑難復雜案件,如電子商務侵權案件、非法運營網絡游戲案件如雨后春筍般層出不窮,在“互聯網+司法”的模式下,法院可以通過互聯網系統將每一個案件的相關情況,如審判與執行,上傳至云盤等網絡系統,利用大數據分析形成一個涵蓋各類案件的數據庫,利用這個數據庫將各個地區、各個層級的法院的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及整理,然后將全國法院系統進行對接,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只需登錄當地法院系統即可獲取所有案件的相關信息,當法院在遇到新型案件和復雜案件時能夠有所借鑒,從而提高審判質量和節約審判時間,同時法官在空閑時間也可以登錄法院系統了解最新司法信息,學習其他法院的審理模式及方式方法,不斷增強法官的專業能力,改善法院之間信息溝通不及時、不便捷的現象,使得各個法院之間相互促進,逐步形成優勢互補,聯動發展的司法協作模式。
(二)“互聯網+司法”的劣勢
1.“互聯網+司法”損害了司法權威。互聯網的發展雖然便捷了群眾享受司法服務,但也給法院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壓力。在新媒體不斷發展的前提下,法院工作接近透明,任何一點瑕疵都會暴露在公眾視野之下,但法院在利用互聯網的過程中沒有正確掌握網絡輿情的傳播規律,甚至采取了錯誤或不當的輿情應對方式,應該公開真相時卻試圖掩蓋,應該大膽回應時卻保持沉默,應該冷處理時卻過早發聲引發爭議,導致公眾對法院工作的強烈質疑甚或抨擊;同時由于互聯網中信息傳播太快,真假信息不易分辨,部分法院在應對時缺乏專業水準,工作被動,從而損害司法權威。
2.“互聯網+司法”加劇了利益失衡。司法服務利用網絡空間可以快速、便捷地公開司法信息,實時跟蹤了解公眾對司法服務的新需求,從而及時調整司法服務的方式方法;但同時網絡空間的無限擴展性和無法預測性也給司法帶來了失衡的風險。這是因為長久以來司法都與社會公眾保持著距離,當互聯網這張大網逐漸全部覆蓋司法服務時,司法服務與公眾之間的無形隔膜消解了,迎面撲來的是大量的信息,其中包含了真實信息與虛假信息。非法信息與合法信息等等需要仔細甄別和慎重處理的繁雜的信息,一旦處理不好就極有可能越界侵權,導致司法與公眾之間的利益失衡,有損司法公正。
五、“互聯網+司法服務”的應對方式
(一)以互聯網思維提升司法服務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司法服務于民的宗旨與指導思想,要尊重人民大眾作為自由人的主體地位,以服務民眾為出發點,促進司法服務組織內部建設,推動司法服務生產力的解放。簡單來說就是法院的管理層要有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摒棄官本位思想,一心一意為人民服務。按照不同的審判專業領域組建專項審判團隊集中處理同類型案件,以辦案法官為核心,配以審判輔助人員,大力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讓審者有權、讓判者負責。
(二)用互聯網工具維護司法權威
人民法院要正確運用互聯網工具,適應新媒體環境。人民法院不僅要學會使用新媒體平臺,更要深入研究新媒體傳播的規律,掌握工作的主動性,及時、準確地公布法院信息,主動回應負面輿論,適時有針對性的和公眾進行溝通互動,以此滿足群眾知情、參與監督的需求;另一方面,要準確運用“口碑營銷”策略,即人民法院必須抓住機遇,通過大量的正面的宣傳提升法院形象,在每一次司法服務中尊重每一位服務對象,通過“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來樹立法治的口碑,讓社會大眾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從而培育全社會對法治的信仰和忠誠。國家和政府要迅速建立健全與互聯網相關的法律法規,讓互聯網空間有法可依,打造一個有序、清明的網絡空間。互聯網立法要科學界定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界限,建立有效的制度。明確違法者、犯罪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人民法院要積極主動參與網絡立法工作,主動提供典型案例,爭取話語權和主動權,為法院貫徹落實審判工作創造有利的司法環境。
六、結語
大數據及“互聯網+”的到來,給新業態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將極大地改變傳統的生活、工作、管理和思維模式,這對司法服務工作來說既是挑戰,更是機遇。如何讓“互聯網+司法”更好地融合,發揮新媒體平臺獨特的優勢來彌補傳統司法模式的不足,是未來司法工作的一大課題。但是“互聯網+”只是司法服務的手段,并不是司法服務的最終目的,不能本末倒置一味追究“互聯網+”,要正確運用新媒體技術促進司法服務的進一步發展,更好地為人民群眾和政府決策服務。原載《時代金融》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