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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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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思維破解網絡社會司法困境
            記者 點擊量:3977
檢察日報社
    

    鼠標輕點,一份法律文書自動生成,千里之外的某地檢察機關只需通過本院的彩色打印機,就能將這份蓋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大紅印章的法律文書直接打印出來。而在幾年前,這份文書從北京輾轉到地方,得折騰好幾天。5月10日《人民日報》的報道,描述了這樣一個場景。

    “xx先生,您好!您被隨機抽取擔任人民陪審員,出庭審理下個月20日開庭案件。根據司法云大數據分析結果,案件涉及您平時關注的領域,庭審日期應該沒有影響到您的工作和生活。請根據我們提供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指定系統查閱檢察院提交的視頻等指控材料和辯護律師交換的證據。”如果有一天,你我手機接收到上述信息,不要感到奇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發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了隨機抽取制度,這是可期待可實現的一個司法信息化與公眾日常生活相結合的一個場景。

    上述兩種場景,是否是互聯網時代司法信息化建設的必然結果?日前,檢察日報社正義網與工信部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中心合辦一場論壇,司法界和科技界人士就“云計算時代的司法信息化建設”這一主題深入研討。

    (一)網絡違法犯罪新樣態:在不知不覺中被侵害

    “這是一個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狄更斯的名言經常被用來描述互聯網給我們生活和工作帶來的影響。在享受前所未有便利的同時,被網絡信息包圍的我們似乎天天在“裸奔”,在不知不覺中遭受網絡違法犯罪的侵害。專家介紹,涉及網絡信息的違法犯罪呈現新樣態。

    據《新京報》報道,2014年12月24日,有網友在“烏云B漏洞報告平臺”發表一篇帖子稱,大量12306用戶數據在互聯網被傳播售賣。根據該平臺披露的信息,已知公開傳播的用戶數據為131653條。中國鐵路總公司官方微博發文稱,鐵路公安機關于2014年12月25日晚,將涉嫌竊取并泄露他人電子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抓獲。經查,嫌疑人蔣某、施某通過收集互聯網某游戲網站以及其他多個網站泄露的用戶名加密碼信息,非法獲取用戶的其他信息,謀取非法利益。而在2011年,有黑客在網上公開了知名程序員網站CSDN的用戶數據庫,高達600多萬個注冊郵箱賬號和密碼遭曝光和外泄。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信息技術研究中心副主任賀德銀認為,擁有網絡信息數據的主體須合法、數據獲取途徑須合法、數據用途須合法。如果與數據關聯的機構或個人,在主體、途徑、用途任何一方面有非法作為,都可能卷入違法犯罪并侵害他人權益。

    2015年3月16日,因非法獲取酒店信息利用網帖惡意曝光“開房200次”導致一官員王某臥軌自殺,商人黃某、繆某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浙江省永嘉縣法院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十個月。

    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近日對外發布稱,微信、陌陌、騰訊QQ等社交網絡平臺已成為犯罪的重災區。僅2014年一年,該院就辦理了百余件此類案件,涉及銷售假藥、強奸、盜竊、詐騙和販賣毒品等多種犯罪類型。

    今年4月,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破獲一起利用10086詐騙短信實施盜竊的網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偽基站假冒“10086”(中國移動客服)發送積分換現金短信,誘使被害人點擊仿冒網站,填寫姓名、銀行卡號、手機號等個人信息,下載含木馬的客戶端,進而盜取被害人銀行卡內資金。

    上述案例在法律定性上清晰明了,也有一些案例引發“司法遭遇困境”的討論。幾年前,深圳發生一起網絡傳銷案件,主犯被判死緩,4名參與作案的大學生負責傳銷網絡技術建設運行維護,被判處緩刑。事實上,4人在其中發揮了關鍵作用:可以說沒。

    有網絡技術保障,就不可能建立起網絡傳銷團伙。該案引發4人被判緩刑是否罪當其罰的討論。在傳統刑事犯罪評價中,實施幫助犯罪的行為人,一般作為共同犯罪中的從犯進行制裁,這是因為相對于實施行為,幫助行為危害性較小。但網絡犯罪仍參照傳統刑事評價,則可能存在錯位,因為提供技術性支持的幫助行為,往往在網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二)電子證據呈堂證供:維權不僅靠人證物證

    不僅僅是打擊網絡違法犯罪,網民維護合法權益,也要依靠證據。網絡購物發生糾紛,QQ聊天過程中被詐騙錢財,要證明權益受損,網絡信息、電子證據極其重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曾著文說:“就司法證明方法的歷史而言,人類曾經從神證時代走入人證時代,又從人證時代走入物證時代,也許,我們即將走入另一個司法證明時代,即電子證據時代。”也有學者稱,“電子證據”是否表述為“數字證據”更妥當。因為涉及網絡的相關證據“信息”--實質上是由“1”和“0”組成表達的一串代碼程序。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信息安全部副主任楊衛軍認為,現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等都涉及到電子證據。從法律現狀看,民訴法、刑訴法都明確,電子證據作為獨立的證據類型列入到法律層面。“我們目前生活在一個無時無刻不被網絡關注的時代。任何一個案件都存在蛛絲馬跡,有跡可循,尤其是在電子證據里,一切都是被記錄下來的。”

    當今時代,人們時刻暴露在第三只眼的“監視”之下:亞馬遜淘寶監視著人們的購物習慣,百度谷歌監視著人們的網頁瀏覽習慣,而微博似乎什么都知道。也就是說,網絡信息時代人們留下的蛛絲馬跡,可作為“電子證據”成為重要的“呈堂證供”。人們可以把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作為民事合同證據,也可以將電腦操作痕跡和路徑作為黑客犯罪證據。

    問題在于,如何保證提供的電子證據---那一串由“1”和“0”組成表達的一串代碼程序,是最原始的?沒有被改動一個數字?固定證據是合法獲取并且經過授權的?獲取、保存、展示有統一的技術規范嗎?

    盤石軟件工程師方勇從事電子證據研究多年。他認為,獲取和還原網絡痕跡進而固定證據,在技術上不是難題,關鍵是實踐中法律授權和技術范式須有章可循。例如:對指定電話進行監聽,偵查部門有嚴格法律規范的授權程序,但要對一臺電腦、一個微博賬號進行技術追蹤,有關部門卻常常面臨無法可依的困境。

    (三)信息化再造司法流程:公開和監督新思維

    電子證據時代的來臨,也觸發司法理念和執法觀念的變化。悄然進行的這個變化,可以從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適應一些技術性安排中看到端倪,即書面卷宗的數字化和辦案流程的信息化。

    北京市檢察機關的“檢立方”工程,是一個典型例子。“北京市檢察機關從2004年開始開發、應用自己的執法辦案業務應用系統,推進檢察業務和檢察管理信息化已走過10年歷程。這期間,我們積累了超過9800萬項的業務數據,建成了一個龐大的數據倉庫,這是一筆寶貴資源。”北京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高祥陽認為,以“一核、三軸、多面”為特征的“檢立方”工程,以信息化建設倒逼各項工作流程和管理機制的再造。“一核是指以檢察數據為核心,三軸是指以規范、監督、公開為三條主軸。在這些維度上,同時開發統計分析、預警研判、管理支撐等多項基本功能,形成檢察業務的多維度管理體系。”

    “信息化技術使得北京市檢察機關在內部實現了透明化辦案,所有的辦案流程、所有的環節節點都在檢立方系統內一目了然。這就好比一間玻璃房子,實現了公開與透明,而檢察官必須適應這種公開透明條件下的司法辦案新模式。”高祥陽表示。

    “對于個人而言,檢立方更像是辦案實時監測系統,每天提醒你手頭還有多少案件沒有辦結、哪些案件用的時間比較長、哪些環節存在問題隱患等。”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公訴處一檢察官曾向媒體這樣表達自己的體會。

    有學者認為,這種用信息化實現的多維度管理體系,用鼠標解決了一個偽命題:如何對監督者進行監督?以信息化手段進行各環節各流程的閉環監督,輕易地激活了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的死循環。

    2014年,最高檢組織研發的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在全國檢察機關上線運行。所有履行檢察業務辦理、審批職責的檢察人員,都要使用該系統進行辦案、審批工作,案件的各個環節都在網上操作、在網上全流程運行,各種案件信息都及時、完整、準確錄入,實現規范使用。

    拆掉了內部的“水泥墻”之后,司法機關信息化建設還需要進一步破除面向社會公眾的信息障礙。在內部信息數據積累的基礎上,法院裁判文書和執行信息公開、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等“陽光司法”“陽光檢務”舉措的實施,司法內部信息向公眾開放服務,極大滿足了公眾知情權。據統計,從2014年10月1日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正式上線運行,至2015年4月底,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在網上共發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268125件、重要案件信息37818件、法律文書231004件。

    (四)“互聯網士”思維:破解司法困境

    互聯網已經融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們已經不滿足于“十互聯網”,而是要面對“互聯網十”。通俗來說,“互聯網十”就是“互聯網十各個傳統行業”,但這并不是兩者的簡單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術以及互聯網平臺,讓互聯網與傳統行業進行深度融合,創造新的發展生態。

    如果說,信息化建設使得司法機關在利用網絡信息技術服務于司法實踐的方面令人印象深刻,實現了“十互聯網”,那么,面對網絡違法犯罪、電子證據、司法公開等新課題,專家認為需要用“互聯網十”新思維來破解系列司法困境。

    要用“互聯網十”思維看待新型的網絡違法犯罪,完善涉網的法律法規為司法介入提供前提。信息網絡的新叢林,必然呼喚新規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課題組發布的《2012年中國互聯網違法犯罪問題年度報告》稱,互聯網違法犯罪現象近年來呈現出愈演愈烈的趨勢,互聯網違法犯罪的類型和形式趨于多樣化、隱蔽化、復雜化。2012年中國近2.57億人成為網絡違法犯罪的受害者,每天有近70萬名網民遭受不同程度的網絡違法犯罪的侵害。但當前治理互聯網違法犯罪法律依據缺乏。由于我國計算機安全法律體系主要由國務院及相關部門頒布的法規和規章組成,法律層級較低,約束力較弱,執法范圍較窄,缺乏系統性,存在法律空白和盲點。目前,互聯網違法犯罪的管轄權,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取證,新類型的違法和犯罪如何確定等問題,都面臨著法律依據缺乏的問題。

    要用“互聯網十”思維服務于司法改革。多名法學專家認為,通過案件卷宗和流程信息化,向大數據運算結果要司法決策依據,通過信息化改造內部和外部監督模式,這是用“互聯網十”服務于司法改革的一個具體體現。據北京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高祥陽介紹,“檢立方”已經采集案件信息50余萬件,業務數據9800萬項,生成692項業務統計指標,將最高檢確定的26項核心數據以及北京市檢察機關53項輔助數據悉數涵蓋其中,這些數據均細化到每一個院、每一個部門、每一名檢察辦案人員。而包括對每個辦案人員辦案情況的扁平化管理,也將對法官、檢察官員額制等分類管理推行提供數據分析依據。一些司法高管和學者提出,要運用“互聯網十”對司法改革進行頂層設計。如何準確理解“互聯網十”思維?司法工作如何與“互聯網十”對接、怎么體現?它與信息化建設有何關聯?如何更新思維用“互聯網十”倒推體制機制改革?這些都需要深入探討。要用全新的“互聯網十”思維創新司法實踐。在司法云建設高峰論壇上,微軟提出了一個將法官、律師及原被告的相關訴訟行為進行實時記錄及時形成多介質檔案的“網絡法庭”的概念。微軟(中國)技術專家金瑩認為,云服務和移動互聯網完全可以助力司法公開,在技術層面上完全沒有問題,可能有問題的是適不適應中國法律的要求。比如,有專家提出審判網絡公開遇到的困惑:案件不屬于不公開審判的范圍,但是當事人不愿意公開,或者說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不愿意公開,認為公開以后會對他造成不利,這種情況下怎么辦?2014年,歐洲曾有一起網絡“被遺忘權”法院判例:西班牙一男子要求谷歌刪除一條影響其聲譽的信息鏈接,法院支持了其訴求,法理依據是個人隱私信息具有“被遺忘權”。我們如果不愿意將與己相關的信息留存在網絡,是否也可以通過司法救濟實現“被遺忘”?一系列問題有待我們去思考、去探索、去實踐。來源《檢察日報》20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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