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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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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司法電子卷宗”之統一制度化建設芻議
            唐敏等 點擊量:3425
四川風行律師事務所
    

    充分利用互聯網數據傳輸優勢,由國務院制定《司法電子卷宗條例》,建立司法文書數據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通過司法信息共享平臺,實行網上司法文書電子化傳輸。通過打通司法部門之間的數據壁壘,利用大數據分析手段,可以有效提升社會治理能力;最大限度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司法文書的運作效率,減輕司法工作人員的工作強度;形成以互聯、開放、共享為特征的司法運行新模式,提高訴訟效率。

    隨著以互聯互通為特征的網絡信息化的到了,已經深刻改變整個國家、組織、個人的信息傳輸和溝通方式。但它對我國的司法體制的影響還是“漸進與相對有限的”。如何充分利用互聯網數據傳輸優勢,建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實行網上司法文書電子化傳輸。這是擺在我國司法界面前的一項亟需進行的工作。

    一、我國司法文書電子信息化以及網絡化傳輸的現狀

    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剛要》提出:“實施‘互聯網+’行動計劃,”“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推進數據資源開放共享”。國務院《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中也明確提出:“大力推動政府信息系統和公共數據互聯開放共享,加快政府信息平臺整合,消除信息孤島;建立國家大數據發展和應用統籌協調機制;加快法規制度建設,積極研究數據開放、保護等方面制度”。我國的司法領域,對此響應最積極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制作使用電子卷宗工作規定(試行)》于2016年1月1日施行。最高法院已有電子送達司法文書的司法解釋,案件申訴現在也可以在網絡上進行,并且法院要在網上公示裁判文書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制定相關電子司法文書檔案的規范性文件。而公安、司法行政和國家安全機關,除了行政執法方面的文件外,對刑事偵查案卷和民事、行政部分的司法文書案卷部分,仍然還沒有相關規范性文件出臺。由于司法文書卷宗制作傳輸歸屬公安、檢察、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和國家安全機構五大部門,它們互不隸屬,無法形成統一的管理制度。目前政法部門之間提交的司法文書仍以紙質為主,除檢察系統外,沒有規定應當提供電子文本、制作電子卷宗,更沒有網上數據交易平臺,實行信息共享。

    二、實現司法信息資源互聯開放共享,“互聯網+司法電子卷宗”之統一制度化建設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實現司法信息資源互聯開放共享,進行“互聯網+司法文書”之制度化建設是完全必要的。這是因為:通過司法信息共享,可以打通司法部門之間的數據壁壘,利用大數據分析手段,更有效地提升社會治理能力;最大限度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司法文書的運作效率,減輕司法工作人員的工作強度;形成以互聯、開放、共享為特征的司法運行新模式,提高訴訟效率。所以,完全有必要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文書電子卷宗條例》,通過司法信息共享平臺,實行網上司法文書電子化傳輸。“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這是我國今后五年政府法制的重要任務。

    其積極意義在于:首先,可以改變公安、檢察、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和國家安全機構五大部門的司法文書運作各自為政的局面,形成統一的網上司法文書電子化管理制度。司法辦案信息網上錄入、辦案活動網上監督管理、辦案數據自動采集生成等等,通過司法信息共享,可以打通司法部門之間的數據壁壘,利用大數據分析手段,更有效地提升社會治理能力。例如: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偏遠的縣檢察院如果向州檢察院報送案件卷宗,走山路需要一至兩天,若遇上大雪等惡劣天氣導致封山,耗費的時間會更長。但在電子卷宗系統上線后,通過卷宗共享,“一兩天”縮短為“一瞬間”。通過實行網上司法文書電子化,可以打通司法部門之間的數據壁壘,更有效地提升社會治理能力。

    其次,實行網上司法文書電子化運作,順應世界“互聯網+”發展趨勢,符合現代司法信息化、數字化的要求。最大限度優化資源配置,加快形成以開放、共享為特征的司法運行新模式,減輕工作強度,提高訴訟效率。僅就人民檢察信息系統運行實踐來看,“可以說,在規范檢察機關司法辦案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等方面,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發揮著重要作用。”長期、整體而言,電子信息化方式,可以大幅減輕司法工作人員的工作強度。一個骨干審判員每年審判的刑事案件按70件算,每件字數平均算5000字,裁判文書的寫作量是35萬字左右。而事實上很多裁判文書的字數上萬,經濟發達地區,一個法官每年制作的裁判文書的字數都在40萬字以上。但如果公訴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都向審判機構提交電子化的司法文書,初步統計顯示,審判員制作判決書的工作量至少要減少60%.又如: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起訴書》,90%以上的內容與公安機關的《提請審查起訴意見書》的內容是相同的。如果都提供電子卷宗,可以節省大量的制作司法文書的時間。電腦會承擔監督者的角色,如同步的預警、凍結系統。合理的軟件承擔評估者的角色,使平常需要大量人員從事甚至有些無法展開的工作現在可以普遍而低成本地展開,同步監督、事后評價等工作都可以在網絡上進行,以致可以處理更多事務,卻無須增加人手甚至可以減少人手。

    再次,加快互聯網與司法公共服務體系的深度融合,推動司法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構建面向公訴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社會公眾的一體化在線公共服務體系。由于目前公安、檢察、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和國家安全機構五大部門的司法文書運作各自為政,尚未形成統一的網上司法文書電子化管理制度,使得統一電子化業務應用系統在深化應用中也遇到了“梗阻”。“大量的案卷材料,特別是在公安偵查環節形成并移送檢察機關的紙質卷宗案件材料,尚未以電子文檔的形式儲存在系統中。”不能完全滿足案件網上辦理、流轉、監督等工作需要,給工作帶來諸多不便。諸如此類問題,仍然大量存在。所以,必須建立全國統一的相關制度,充分利用互聯網平臺,建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打通司法部門之間的數據壁壘,以提升整個社會治理能力。

    三、實現司法信息資源互聯開放共享,“互聯網+司法電子卷宗”之統一制度化建設的主要內容和措施

    司法文書制作傳輸管理等工作,不是案件審判、也不是人民檢察院偵查、批捕、預審和審查起訴案件,不是屬于《憲法》規定的司法獨立的范疇,其本質是司法行政事務,依據《憲法》是國務院職權范圍的事情,主管機關是國家司法部。因此,筆者的實現司法信息資源互聯開放共享,“互聯網+司法電子卷宗”之統一制度化建設的主要內容和措施如下所示。

    第一,由國家司法部代表國務院起草《司法電子卷宗條例》,由國務院審定頒發實施。充分利用目前已經建立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即 “兩法銜接”平臺,進一步完善建立司法文書數據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交易平臺按照標準統一、互聯互通、公開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則以及專業化、集約化方向建設和運營。并按照行業、專業類別,建設和運營電子交易平臺。例如:電子卷宗按第一審、第二審和審判監督級別分為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類。而刑事卷宗又分為自訴和公訴,公訴部分還可以按犯罪客體細分為十大類進行立電子卷宗,并進行編號。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采用可靠的身份識別、權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術,防范非授權操作,保證交易平臺的安全、穩定、可靠。

    第二,該條例規定,凡司法文書除特殊情況外,都應當按行業、專業類別向接收方司法文書數據交易平臺或者公共服務平臺提交數據電子化司法文書。例如:律師代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接收方司法文書數據交易平臺或者公共服務平臺提交數據電子化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上訴狀、申訴狀等。司法文書數據交易平臺應當按照技術規范規定,執行統一的信息分類和編碼標準,為各類數據電子化司法文書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開發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第三,司法文書數據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應當依法允許公訴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者社會公眾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審判信息。為公訴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行政監察部門和公、檢、法、司、國家安全機關按各自職責注冊權限登錄使用平臺提供必要條件。例如:律師擔任的刑事案件的第二審辯護案件,可以直接通過輸入其律師事務所注冊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司法文書公共服務平臺,查閱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卷宗材料。法學研究中或者當事人可以利用開放的司法文書公共服務平臺,查閱自己認為需要的電子卷宗材料。

    第四,對于需要保密的司法文書、檔案和相關卷宗,通過互聯網傳輸電子司法文書信息的,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做好電子卷宗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失密、泄密事件發生。采用合適的加密技術和措施,以確認系統用戶的身份和授權,有效防范非授權人員接觸、修改文件和數據,保證數據電文的保密性、真實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案件管理部門或者辦案人員可以將承辦案件的電子卷宗從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導入到符合保密要求的設備中使用,并記錄存檔,使用后應當及時刪除導入設備中的電子卷宗。隨著互聯互通為特征的網絡信息化成為世界社會的共識,并已經載入我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因此,必須大力推動司法信息系統和公共數據互聯開放共享,加快司法信息平臺整合,消除信息孤島;加快法規制度建設,積極研究數據開放、保護等方面制度;建立國家統一的司法大數據發展和應用統籌機制。

    四、結語

    隨著互聯互通為特征的網絡信息化成為世界社會的共識,并已經載入我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因此,必須大力推動司法信息系統和公共數據互聯開放共享,加快司法信息平臺整合,消除信息孤島;加快法規制度建設,積極研究數據開放、保護等方面制度;建立國家統一的司法大數據發展和應用統籌機制。原載《內江科技》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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