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監督法制建設隨著我國衛生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在近30年中已形成衛生技術服務、醫療保障和衛生監督執法三大體系為主要內容的大框架。[1]衛生監督作為依法行使衛生執法職能的執行機構,對規范醫療市場秩序,促進依法執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互聯網進入高速發展時代,醫療是一個相對傳統、封閉的行業,但互聯網依然在融化著這塊堅冰;ヂ摼W醫院、移動醫療等正以迅猛的速度滲透到傳統醫療行業中。一方面,互聯網醫療在解決醫療資源供需失衡、人口老齡化、加速行業競爭、深化醫療改革等方面提供新的解決途徑;另一方面,當“互聯網+”與衛生監督結合在一起,醫療行業的監督管理與普法宣傳又面臨著怎樣的改變?會產生哪些碰撞?在“互聯網+”的新形勢下,如何順勢而為,健全衛生監督法制體系,正考驗著所有人的想象力,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基本情況
目前,我國醫療互聯網化歷程已呈現出:醫療信息化、在線醫療、移動醫療三步走形態。以移動醫療為例,截至2015年,面向患者的B2C模式目前已有2000多款移動醫療,App主要提供尋醫問診、預約掛號、購買醫藥產品以及查詢專業信息等服務,可以說是呈爆炸增長趨勢與之形成鮮明反差的是目前涉及互聯網醫療領域的法律規范主要為2009年頒布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屬于部門規章法律效力等級較低,且于2016年起被廢止。因此,可以說我國互聯網醫療的監管又處于準真空狀態。
二、面臨的監管問題
(一)與傳統醫療機構的界定
對醫療機構的法律界定,一般是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關于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有關內容的通知、衛醫發2006(432)號的13種類別進行劃分。而互聯網醫療是否屬于其中的其他診療機構?尚有待商榷。
2014年8月,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意見》國衛醫發2014(51號)的發布,使得遠程醫療從醫療機構內部的運用發展為醫療機構可以直接面對患者,互聯網醫院應運而生。2015年7月,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0號)提出:“推廣在線醫療衛生新模式”的形勢下,目前的互聯網醫療往往依托于某個實體醫院,表現為第三方機構與醫院合作建立醫療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實現網絡預約掛號系統或者付費系統等功能;或者運用信息化技術向醫院外的患者直接提供診療服務。因此,筆者認為監督的主體對象仍然是該實體醫療機構。
(二)互聯網診療的認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診療活動的定義: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因此,從概念上說互聯網只是醫療服務所依賴的載體和手段,互聯網診療雖然是對醫療行業的創新,但仍然屬于診療活動的范疇既然是診療活動,必然關系著人民的健康安全。因此,需要取得相應的許可或資質。根據1999年《關于加強遠程醫療會診管理的通知》開展遠程會診需要到衛生部門審批。2014年發布的《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意見》明確開展遠程醫療業務無需行政審批和備案,只需“具備基本條件、簽訂合作協議、患者知情同意即可”,為更多機構開展遠程醫療掃除了政策屏障。需要明確的是: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除醫療機構提供的遠程醫療外,互聯網上其他涉及醫學診斷治療是不允許開展的。
因此需要將健康咨詢與診療行為嚴格區分沒有醫療經營資質的企業可以在互聯網上提供健康咨詢服務;而不能進行互聯網診療。但是,實際監督工作中會發現,某些網站提供的健康咨詢服務往往附帶著診斷和開藥方的行為,這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執法人員明確健康咨詢和診療行為的概念并加強監管。
(三)從業人員資質的管理
《關于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意見》明確規定:進行遠程醫療的醫生必須在本醫療機構進行。但是,是否會存在非醫療機構聘請有行醫資質的醫生從事互聯網診療,或者是醫療機構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互聯網診療;再或是給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的醫生與對外公示的醫生不一致等情況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患者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保障。這些都有需要加強互聯網監管,衛生監督部門能及時介入調查并采集證據。
目前,隨著互聯網醫療的進一步發展,逐漸出現以互聯網為平臺,跨區域、跨醫療機構整合優質醫生、專家團隊的情況。此類情況往往涉及醫師多點執業的問題,因此有待于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加強政策引導與扶持。
三、問題與形勢下的衛生監督法制建設
(一)普法需搭上互聯網發展的快車
互聯網醫療針對的主要是網民患者,因此對于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也應充分利用網絡宣傳。目前,互聯網思維的欠缺,對新媒體、新技術的利用不足,互聯網相關專業人才的缺乏成為互聯網普法宣傳的瓶頸。因此,加大互聯網新媒體、新社交手段的宣傳等,應當成為“七五”普法建設,構建法治政府的重要內容之一。[2]
(二)建立對應的互聯網監測體系
新的形勢下,將來可能會在傳統的現場監督的基礎上更多地引入計算機監測體系。整體層面上講,互聯網監測體系有助于政府及時知曉相關新聞熱點、突發事件、輿情動態,從而提升處理突發應急事件的能力,啟動相應的會商應對機制等。具體監督工作來講,實現對互聯網醫療的電子處方、在線醫囑與電子病歷等的實時監督,及時掌握相關證據。近年來,利用微信、微博、QQ進行非法線上宣傳,線下從事非法行醫的現象日益增多,成為非法行醫的一種新的形式。因此,通過完善互聯網醫療的全方位監測體系,定期篩查關鍵詞、敏感詞等,及時發現可疑線索或違法現象,有利于執法人員及時掌握非常態信息動態,提高查處相關案件的能力。
目前,就筆者所在的北京地區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采用了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相關敏感詞的自動篩查系統,通過電腦監測隨時查處違法信息。
(三)制定并完善與之適應的法律法規
互聯網醫療種類繁多,發展迅猛。從某種程度上導致立法部門很難制定出一部統一的法律來適用于不同的情況。立法過程中的復雜步驟和審議過程,也可能遠遠跟不上醫療的發展速度。但是我們仍然有必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法規。美國政府自20世紀90年代起就開始陸續針對遠程醫療服務制定出全方位的法規,涵蓋信息安全、信息規范、服務提供者、服務方式、服務范圍等。此外,筆者認為互聯網醫療的法律法規建設,應當考慮到與現有法律法規的有效銜接,做到特別法與一般法的統一。
(四)創新監督模式,促進部門聯合
互聯網由于其特殊性往往涉及的部門較多,除涉及衛生監督部門外,還包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信部門等。如果再涉及到醫療消費欺詐和銷售假冒偽劣藥品,公安部門也會介入。但是,多重監管往往異化為無人監管。因此,促進部門聯合不失為有效的解決途徑;但是如何監管是今后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定期開展多部門聯合執法及專項行動,在衛生部門內部形成“許可-監督-管理提高”的閉環模式。整個互聯網醫療行業形成“醫療機構、互聯網企業、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的協同發展將有利于互聯網醫療的聯合執法,具體實施方式有待于今后進一步探索。
四結束語
2016年是“七五”普法開局之年,也是構建法治政府深化之年。在未來的法制建設中,需要相關立法、執法部門對各自行業的新形勢進行預估和判斷,創新執法理念,使得法制建設能夠不斷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衛生的法制建設亦不例外。而本文對“互聯網+”形勢下的醫療衛生監督法制建設的探索,也是基于構建法治政府理念的一種思考與創新。希望在政府為主導、市場競爭為主體的醫療市場環境下,互聯網醫療能夠規范有序地健康發展,為我國的醫療改革開辟一條新的道路。本文原載《中國衛生法制》2016年9月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