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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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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法院”建設的價值及展望
            鄒鋼等 點擊量:4145
重慶法院三中院
    

    法院信息化建設既是國家信息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又同司法改革一道組成人民司法事業發展的車之兩輪、鳥之雙翼,是新時期人民法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的關鍵。近些年來,最高法院越來越重視信息化建設,全國法院“天平工程”(即“國家司法審判信息系統工程”)建設不斷推進,著力整合現有資源,推動以服務法院工作和滿足公眾需求的各類信息化應用。在全國四級法院的不斷努力之下,從零打碎敲、各自為政到四級法院“全覆蓋”良好互動格局初步形成。截至2015年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基本完成,核心應用系統日益成熟,司法信息資源的搜集整合及管理使用初見成效,信息化保障體系不斷完善,目前高級人民法院主要業務信息化覆蓋率應達到100%,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分別達到95%和85%以上。中國法院已經建成以互聯互通為特征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以此,人民法院基本實現網上立案、網上辦案、網上辦公,完成全國3500多家法院的全覆蓋,初步形成信息化與各項審判業務的良性互動格局,網絡司法拍賣方興未艾,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體化網絡平臺日益完善,“智慧法院”大數據生態圈正在構建。

    一、智慧法院建設的功能價值

    智慧法院建設既是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和“互聯網+”時代自身建設和強化職能服務的客觀需要,也是國家信息化建設和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對內體現為對法院審判工作的內向價值,對外體現為對法治社會進程的外向價值。

    (一)對法院審判工作的內向價值

    1.改變了法院傳統辦案方式。實現案件公文網上運行,信息化建設突破了手寫記錄、紙質文件傳送、歸檔等傳統方式,依托成熟的網上辦公辦案系統,進行無紙化記錄、撰文和網上傳閱調閱文件,實現了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同步生成,大大增加了辦公辦案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實現各項統計數據自動同步生成,傳統模式下,數據統計是由人工完成,不僅工作量太大,而且容易出現誤差及統計不全面等問題。在信息化條件下,每個案件自立案起,計算機網絡系統就開始自動生成各項統計數據,如全院、部門和辦案人員收結案統計,案件性質和案由統計,超審限案件統計以及案件的裁定、判決、調解情況統計等。自動生成的統計數據不但準確無誤,而且信息量大,隨要隨調,大大減輕了統計人員的工作量。

    2.有助于緩解日益繁重的案件壓力。隨著社會轉型期矛盾和沖突的加劇,經濟社會發展的利益多元化,人們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各項法律制度的在不斷健全完善,法院審理的案件在逐年的增長,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法官審判工作的壓力也愈發繁重,法院“案多人少”的問題依然突出。目前,法院司法資源不足、案多人少、缺乏培訓等現象越來越明顯,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與群眾對司法需求的不斷增長的矛盾成為了法院工作面對的主要問題。信息化手段具有信息處理快速、查詢方便快捷、流程化運行、客觀公正等優勢,它的運用改變了以往靠手工操作的傳統工作方式,極大的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減輕了法官的工作負荷,可以對司法資源進行合理有效的配置。

    3.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這句話充分說明了效率是司法的價值所在和內在追求。法院的裁判不僅需要公正,而且需要效率,效率就蘊含在公正之中,矛盾糾紛應當及時的被化解,合法權益應該及時的被保護,司法的權威要由公正與效率共同來體現法院信息化在為法官日常工作帶來便捷,同時也大大的提升了司法的效率,確保了訴訟能夠不被遲延的進行審理。特別在近幾年,人民法院收案量呈爆炸式增長,審判執行任務日益繁重,而信息化恰是應對上述問題的靈丹妙藥--它使審判方式發生了極大變革,大幅提高了審判效率。例如,2014年12月,最高法院建成覆蓋全國的法院執行指揮系統,實現全國四級法院執行網絡縱向互聯,同時還與部分中央國家機關、商業銀行總行網絡橫向對接;最高法院、高級法院、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建成了執行指揮、執行查控和信用懲戒系統,形成四級法院上下一體、內外聯動的執行指揮體系。此后,通過網絡查控,便可以實現對被執行人在全國3000多個銀行網點存款信息的查詢,效率大大提高;而通過執行指揮系統查詢,被執行人有多少財產,是否隱瞞拒不執行,則“一鍵了然”。人民法庭使用的遠程電子簽章系統,調解和撤訴后裁判文書“立等可取”,顯著提高了辦案效率。又例如現在法院普遍使用的審判流程管理系統中都對審限設置了提醒功能,提醒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即將到期,應當抓緊時間審理;在延長審限的環節也設置了逐級申報、逐級審批的功能,以此加強了對審限的管理和監督,能夠從過程監管中防止出現拖延辦案、超期限辦案以及“抽屜案”的發生。

    4.實現審判管理現代化。信息化建設的發展推動了審判管理的改變,過去“人盯人、人盯案”的落后管理模式也隨之被現代化、專門化的網絡實時監督管理所取代。實現案件全程跟蹤管理,各類審判和執行案件相關受理、分案、審理、審批等程序均在網上完成,為審限節點管理和實時動態監督提供了平臺;案件審理的流程信息和證據及庭審音視頻等實體信息的管理和應用,實現了靜態監控和動態管理的結合,為審判監督提供了實時、動態的信息支持。為案件質量評查和錯案追究提供依據,依托網上辦案建立電子執法責任檔案,真實、詳細記錄單位和審判人員在辦理案件各環節的執法情況,以及因辦案發生的上訪、投訴、賠償等情況。通過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使庭審“可定格”、“可再現”、“可復制”,加強了對案件的全過程監督和全方位管理,促進庭審規范化。

    5.有助于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各種利益互相交織、訴訟主體呈現多元化,法律關系更加復雜,法律制度機制尚不完善,新的法律問題又層出不窮,造成了社會矛盾突出、糾紛沖突不斷、治安形勢嚴峻、利益難以平衡,給法院調處矛盾糾紛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和挑戰,這些也對法官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法院信息化為法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提升搭建了平臺,通過視頻會議系統法官可以對案件開展討論交流,有利于統一辦案尺度和交流辦案經驗;通過互聯網法官可以參加遠程法律課程的培訓,提升理論素養和業務技能;通過數字化法庭的運用法官可以隨時查看書記員的記錄情況、對各類證據進行展示,有效的控制和駕駁庭審。正是基于此,周強院長多次強調“要全面推進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設,以信息化思維、信息化手段為實現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助力加速”。

    (二)對法治社會進程的外向價值

    1.確保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公正是人民群眾最為關切的現實問題,也是人民法院工作不懈的追求。人民群眾對法院的司法裁判總體上是認可的,但是也應當看到,實踐中也存在著個別案件因為種種原因而出現裁判不公的現象,造成了人民群眾對此反映比較強烈。法院如何通過對案件的審理讓人民群眾真真切切的體會到公平正義?信息化手段用規范的程序化方式,以及對審判信息內容公開的過程為司法公正提供了堅實的技術保障,克服了法官裁判權高度集中的弊端,避免了群眾因庭審不夠規范,程序不夠到位,作風不夠嚴謹所造成的合理懷疑,能夠有效防止“關系案”、“金錢案”和“人情案”問題的出現。例如法官辦案輔助平臺,在減輕法官工作量的同時,又降低了法官同案不同判的風險,保障了司法公正。

    2.推進司法公開的需要。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隨著法治建設進程的加快,人民群眾對司法公開透明的期待也更加強烈。當前,法院審判執行的過程和結果、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法院工作信息等公開透明程度都無法滿足當事人和社會的需要。實質上,司法要獲得群眾的認可和信賴,就必須要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司法的透明能夠滿足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從程序上保障了司法體制及其運作的公開透明。在實際審判實踐中,外在的形象公正和程序公正往往比實體公正更容易被人們所感觸到而備受關注。而要讓人們充分感受得到這些,就必須增加公開透明度。強調司法的公開與透明就是要求,嚴格執法、認真辦案,自覺的維護法律的尊嚴,使群眾以看得見、聽得到的形式了解和感受司法公正所在,建立對司法工作的信任感。因此,就需要推進審判和執行公開制度改革,探索裁判文書網上發布、庭審直播錄播、網上公布查詢執行案件信息等信息化公開形式,建立起覆蓋范圍更廣、更加透明有效的社會監督和司法公開制度。在信息化過程中,最高法院搭建了一系列審判、管理領域的信息網,包括全國統一的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中國法院庭審直播網等,這也是法院信息化成果的直接體現,滿足了人民群眾進一步提高司法公開透明度的需求。目前,全國3300多家法院,建立了互聯網官方網站,開庭了司法政務微博;裁判文書上網實現了全國所有法院、所有案件類型全覆蓋,中國裁判文書網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書公開網。

    3.方便群眾訴訟的需要。人民性是我國司法的基本屬性,人民法院只有逐漸完善便民訴訟措施才能不斷贏得群眾基礎,提升司法公信,而信息化為擴充便民訴訟路徑提供了無限可能,為法院搭建了聯系社會的橋梁和服務社會的窗口,在便民、利民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許多法院開通了集立案、信訪、投訴、信息查詢功能于一體的訴訟服務中心,并開通網上訴訟服務中心和12368訴訟服務平臺。群眾無論是親臨法院訴訟服務大廳,還是登錄網上訴訟服務中心,抑或撥打12368訴訟熱線,都可以一站式辦理各類訴訟事務。該平臺包含網上立案、遞交材料、文書送達、網上信訪、網上投訴、案件查詢、裁判文書查詢等12項功能,與訴訟服務大廳實現了功能同步、信息同步、運行同步。截至2015年11月,地方法院建設訴訟服務中心1740個,開通訴訟服務網841個。全國25個高級人民法院開通轄區法院12368訴訟服務系統,通過電話語音形式為當事人提供司法服務,其后又延伸到為公眾提供諸如咨詢等服務,以信息化方式緩解了以往法院“門難進”“人難見”問題。遠程庭審、遠程提訊系統得到廣泛應用,并在不斷深化創新。截至2015年年底,最高法已建成10套,地方法院已建成2154套遠程提訊系統,實現最高法與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絕大部分基層人民法院以及部分看守所的遠程提訊,由此提高審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例如如浙江省麗水市青田縣人民法院探索設立涉僑網絡法庭,實行視頻審理,借助遠程視頻技術,將海外當事人的遠程畫面接入高清數字法庭,當事人只需在電腦或者手機上安裝軟件即可參與庭審。此外,各地法院還利用手機APP、微博、微信、微視等新媒體即時互動、實時參與的優勢,使當事人和法院之間實現即時互動,按需獲取信息,隨時參與溝通。

    4.加強司法監督的需要。任何權力都要受到監督,法院的審判權同樣也要受到監督才不會被濫用。盡管近年來法院司法廉政建設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還存在廉政制度不落實、監督不到位的情況,違反法律規定,不嚴格按程序辦事,暗箱操作的情況還或多或少的存在。法院借助信息化管理強化內部監督,將案件的運行情況始終處于嚴密的監控之中,實現對審判過程結果和質量效率的全面、動態、及時的監督;將審判信息進行信息化公開,讓其置于陽光之下。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和信息化技術,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信息化執法監督新格局,可以實現對審判的內部監督工作全過程無縫隙覆蓋。依托信息網絡,充分運用案件流程管理暨監督考評信息系統,完善網上辦案系統,把所有案件從立案、庭前準備、開庭、法律文書送達等整個法定過程進行數字化處理,全部納入計算機系統管理,網上立案、呈報、審核、簽批、監督、考評等均由系統自動生成,并對案件受理、立案、強制措施、全部法律文書等案件基礎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和綜合查詢。從受理開始,每個執法環節都呈現在網上,院庭長等審判管理人員、普通審判人員以及當事人都可根據各自的權限,隨時查詢、瀏覽案件的辦理情況,將辦案過程始終置于監督之下,變暗箱操作為陽光作業,實現公開、公正、透明。應用遠程監督系統、移動視頻系統和地理信息系統,對案件審判執行情況進行即時監督。將現場情況即時傳輸到監督界面。相關部門對即時傳輸過來的場面進行實時監控,對監控中發現的問題,通過網絡對話即時予以糾正,形成全方位、立體化的視頻監控體系。對所有警車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對警車的蹤跡實時定位,將警車及辦案人員的活動情況進行實時記錄,加強對警用車輛的管理。開通網上評價系統,拓展社會監督范圍和渠道,通過外部監督,確保執法活動的公開、公正,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合法權益。

    二、法院信息化建設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雖然近些年來,法院信息化建設工程取得了矚目成績,但仍然存在著若干問題,從2.0版到3.0版,直至建成現代化的智慧法院仍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一)信息化水平發展不均衡

    1.地區發展不均衡。由于法院系統的經費保障體制是“分級負擔,分級管理”的保障模式,各級法院的信息化建設經費受到地區經濟發展的嚴重制約,信息化建設水平嚴重失衡:沿海和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法院信息化成度較高,而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中、基層法院信息化建設經費短缺,要在有限的經費中拿出錢來用于保障法院的信息化建設資金到位上還是存有很大的困難,許多法院在信息化建設上存在等米下鍋的情況,信息化建設得不到有效保障,造成網絡運行、使用達不到應有要求,信息化工作處于半停滯狀態。

    2.條塊發展不均衡。在具體的某一法院內部,由于受重視程度、建設經費和能力水平的影響,各信息化模塊間發展也不均衡。如比較注重對審判工作流程管理,而執行工作由于流動性大,行政色彩嚴重,法律對程序性的節點規定較少,流程管理的節點也難以設置;同時執行工作難以量化,執行動態難以在信息化管理中得到體現,因此忽視執行案件的流程信息化管理,使執行信息化流程管理處于相對落后階段。又如忽略物質裝備和人事管理,在人事管理中,對審判人材的評價體系構建,審判人材創新機制的建立,懲戒機制的健全,大多法院尚處在探索階段;在物質裝備管理中,長期以來實行的是劃撥報賬管理模式,存在重開源輕節流,重購置輕使用,重報賬輕分析,重小額支出審查輕大項支出管理,重眼前輕長遠等舊習。智慧法院建設必須加大信息化在法院管理、業務協同、審判監督、公眾服務、資源共享等方面的應用力度,向高科技要司法效率,向高科技要司法能力。

    (二)重建設輕應用和管理維護

    近些年,各級法院在經費緊張的情況下,投入了大量的資金,購置了技術裝備,建成了局域網和廣域網,但是許多法院硬件建設完成后,應用軟件跟不上,應用不起來。建設是硬件,是上級的要求不完成不行,應用是自己的事,由于受傳統行為方式,習慣思維定式的制約,產生不習慣用現代化的機器設備,由于素質方面的原因,有的想用不會用,由于部分法院沒有實現三級聯網,使本來就很脆弱的法院信息化建設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造成現代化辦公資源的極大浪費。如某基層法院投入數百萬元建成十多個數字化審判法庭,但真正使用了信息化設備的是那些社會關注度高、具有典型教育意義或者院庭領導示范開庭的案件,其它普通案件則未使用,使用率僅為7.2%.其次,設計單一,系統難更改。信息化系統一般是由高院按照三級法院能夠共同使用,并相互銜接,依照現行法律就程序的相關規定進行設計的,在某些程序的設定方面比較單一,系統操作難更改。第三,部分軟件不兼容,影響使用。雖然目前已經實現了三級法院內部聯網,但在與對外信息平臺對接上,缺乏有效的系統兼容。如數字法院網上辦案運用的軟件中雖然有裁判文書糾錯軟件,但該軟件只能單獨使用,不能與辦案系統兼容,導致法官在制作裁判文書進行相關操作時,必須在兩個軟件之間進行文件來回的導入與輸出。部分法官因此產生抵觸情緒,認為通過電腦辦案還不如自己人工節約時間。又如按照現有規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必經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予以公布,但公布的裁判文書需經過相應的信息處理,該部分工作同樣不能在數字法院網上辦案系統中完成,無形中又增加了承辦法官的工作。本身先進、快捷的電腦軟件不能真正發揮便捷、高效的功能,反而影響審判效率。第四,軟件功能與法院工作對接不夠。各種軟件的開發功能與實際業務需要相吻合是最佳狀態,但實踐中系統部分功能與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無法有效對接,如訴前調解案件管理、案件立案審查管理、審判績效考評等方面難以適應法院工作需要。此外還存在管理混亂,信息化設備的使用隨意性大,可用可不用,管理臺賬未建立,使用與維護相互脫節等問題。

    (三)專業技術人員嚴重缺乏。信息化建設需要既懂法律知識、又熟悉司法管理,同時還精通計算機軟硬件的專門人才,但很多中基層法院往往只有1-2個計算機專業的年輕人負責信息化,又缺少培訓提升,難以為信息化建設提供更深層次的智力和技術支持,很難適應形勢的發展和法院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實際需要。信息化工作的目的,是通過為管理決策、司法審判、行政保障、隊伍建設提供信息化手段,以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為目標,沒有專業技術人員的參與和配合,信息化建設和審判業務必然脫節,事倍功半。

    (四)信息化應用水平不高。受舊觀念的影響,多數干警對信息化的內涵、意義認識不足,對法院信息化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不夠,重視不夠。特別是部分中老年同志認為自己年紀較大,學習起來困難,操作起來也不靈活,學習信息化應用信息化知識的積極性不高,信息化運用能力較差,難以做到全覆蓋,全提高,標準統一。傳統行為方式向計算機網絡現代操作方式的轉變以及經驗型的思維方式向現代發散思維方式轉變都需要一個艱難而長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法院信息化建設的速度和質量將會受到制約和影響。

    (五)網絡安全隱患突出。法院信息化中形成了龐大的訴訟電子數據,整合如此龐大的數據資源,升級安全操作系統,優化數據備份與還原,預防網絡故障和設備故障等應考慮到位。目前,法院信息與網絡安全保密的防護能力尚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存在較多問題,網絡管理存在欠缺。由于各法院在信息化建設中,技術水平不平衡,管理手段有差別,所以很容易出現安全方面的漏洞。

    三、加快智慧法院建設的進一步思考

    在執法辦案任務日益繁重、司法改革進入“深水區”、法院工作質效評估亟須科學化的新形勢下,大力推進智慧法院建設,是一項極富前瞻性、創新性和全局性的決策,必將為中國法院的未來規劃出一條立足于互聯網大數據的光明大道。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要在2.0版完美收官、3.0版全新布局之間進行無縫對接,還需要進一步去粗存精、去偽存真、化繁為簡、化難為易、超前預判、未雨綢繆,并不斷注重信息化建設的穩定性、針對性和可復制性,緊緊圍繞審判執行第一要務,立足于應用、立足于實踐、立足于創新,以加快建設“智慧法院”為目標,著力推動信息化建設轉型升級,從而更好地方便群眾訴訟、服務法官辦案。

    (一)進一步去粗存精、去偽存真,更好探求司法規律。司法審判追求的是準確查明真相、正確適用法律,追求的是確定性。信息化從本質上可以有效防范和減少不確定性,降低運行成本,實現利益最大化、損失最小化。信息化的本質契合了司法工作規律,對推動人民法院工作改革發展具有意義深遠。只有通過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化手段,通過四級法院“全覆蓋‘去偽存真、由表及里,去掉”噪音“、”雜音’消除各種不確定的信息,才能更好地透過現象看本質,從紛繁復雜的海量司法數據中正確認識和把握審判規律,從而確保準確查明真相、正確適用法律,最大限度減少司法裁判和司法決策形成過程的不確定性和主觀性,提高司法水平,防范冤假錯案。

    (二)進一步注重信息化建設的穩定性,最大限度鞏固信息化2.0版的現有成果。穩定性是評價信息化建設成效的一項重要目標,也是信息化參與各方實際操作體驗的最主要來源。目前,全國法院系統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的頂層設計,結合各地具體情況,以開創的精神不斷加快信息化建設,各地均已取得不小突破。越是這個時刻,就越要注重信息化建設中軟硬件系統維護、數據讀寫存儲、信息互聯共享等板塊的穩定性程度,鞏固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的已有成果,夯實深化探索的實踐基礎。

    (三)進一步注重信息化建設的針對性,最大幅度增強信息化2.0版的可操作性。全國法院的情況各有不同。經濟發達地區法院面臨的信息化建設重點不同于中西部地區法院,中西部地區法院需要著力的信息化建設環節也有別于經濟發達地區法院。需要在信息化建設過程中立足各地實際,在現有信息化2.0版基礎上更加突出區域特色和工作重點,充分體現信息化建設在解決各地法院執法辦案過程中應對難題障礙的強大輔助功能,最大幅度增強信息化建設具體舉措的可操作性。

    (四)進一步注重信息化建設的可復制性,最大限度統一信息化3.0版的起步水平。可復制可推廣是創新探索的基本要求。近年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各地法院涌現出各具特色的法院信息化服務樣本,不乏特色突出、形式鮮明的亮點舉措。比如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首創的“鷹眼查控網”,成功開啟了法院“互聯網+打擊老賴”的新型執行模式,目前已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在接下來的深化應用中,要進一步關注信息化建設舉措的可復制性,讓信息化建設探索先行一步的法院經驗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下迅速輻射全國,確保全國法院在信息化建設2.0版完美收官之際能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共同邁向3.0版“智慧法院”的美好明天。

    (五)進一步化繁為簡、化難為易,讓審判更加公正高效,讓司法更加便民利民。促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歸根結底還是為了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既要求程序和實體的公正,又要求方式和過程的簡化。通過提升信息化水平,不僅可以依靠信息網絡系統、訴訟服務平臺、移動終端等,讓信息化成為網上辦公、網上立案、網上辦案、網上查詢、網上申訴的重要載體,使法官辦案更加方便,而且依靠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律師服務平臺和人民法院新媒體,能夠使當事人參加訴訟更加便利,使信息更加真實、對稱,使法院和當事人之間實現及時互動,更好地適應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同時,信息化也帶來法官教育培訓、考核評價、廉政建設機制等變革,為實現審判能力現代化提供了強有力的科技支撐。

    (六)進一步超前預判、未雨綢繆,通過“智慧法院”促進提升社會治理水平。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實施網絡強國戰略、“互聯網行動計劃、國家大數據戰略、堅決維護信息安全等重大部署,將信息化與社會治理更加緊密地結合起來。信息化3.0版具有跨界融合、深度應用的重要特征,要求具備完善的信息化綜合應用系統,從而使我們能夠從海量司法數據分析中,準確把握新形勢下審判執行工作的運行態勢、特點和規律,及時發現社會治安形勢變化、社會治理存在的漏洞等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司法建議,為國家和社會治理提供信息決策服務,提升服務大局的水平。

    結語:信息化已經并必將促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促進2.0版提檔升級、構建智慧法院,必將進一步助推人民法院工作實現大發展,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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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圖書館       美國法律圖書館學會(AALL)       國家檢察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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