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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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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型法院建設問題研究
            郭曉琴 點擊量:6446
太原市迎澤區法院
【摘要】
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國對法制建設的要求不斷深入,對法院建設的要求也不斷深化。隨著科技、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發展,將科技運用到法院工作中成為法院創新發展的新理念,“智慧型法院”建設由此誕生。智慧型法院的出現推動了法院工作效率的提高,促進了人民群眾對于法制建設的參與度,推動了法治社會的建設和發展。本文將通過對智慧型法院的概念、現狀、特點、問題以及建議等問題的闡述介紹智慧型法院。
【關鍵字】
智慧型法院;信息化建設
    

    導語

    2016年3月13日,周強院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到:“深化司法公開,推進陽光司法。針對一些當事人反映不了解案件進度、審判不夠透明等問題,以信息化建設為抓手,全面推進司法公開,讓誠實守信行為受到褒獎,讓各種違法犯罪在陽光下現形,讓暗箱操作沒有空間,讓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建設法治社會是推動國家進步的重要方式之一,法制建設是社會發展的重要一步,我國在不斷注重法治的建設與發展。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進行司法改革,加大法治發展力度。黨中央、國家領導人集體十分重視以法制與信息技術相結合來推動法治社會的發展。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科技的不斷發展,法治的發展以科技為依托成為法院發展建設的趨勢。當前我國法院建設存在部分信息不通達的問題,所以能夠更加便民,提高工作效率,公正司法裁判成為當前法院發展的主要目標。智慧型法院的建設發展成為法院建設的方向,但是在建設過程中也存在自身的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法院的各項工作通過運用互聯網技術推進是當前法院體制建設的趨勢,要進一步推動法院工作的科學化、透明化,使得公民更好地參與到法治社會的建設中來,才能夠更切實地推動法制社會的建設。

    一、智慧型法院的概念及重要性

    (一)智慧型法院的概念

    “建設智慧法院,即以確保司法公正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為目標,充分運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促進審判體系與審判能力現代化,實現人民法院高度智能化的運行與管理。”

    智慧型法院就是在當下法治發展的過程中,為了促進法院工作效率的提高,保證法院審判的公平公正,提高公民參與司法的積極性,完善法院各項工作的體制機制,實現法治的進一步發展,運用當下科學技術的發展成果,借助互聯網+、云計算、物聯網等技術,做到法院信息公開、審判制度通知、個人案件信息便捷查閱等工作,不斷推進法院工作的智能化和便民化,節省時間成本,使法院有更加智能的運行體制和管理體制,朝著智能化的方向發展,更好地推動法院工作的建設。

    (二)智慧型法院發展的重要性

    1.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現代社會中,法制在不斷發展,公民的法制意識在不斷的提高,建設法制社會的要求也更加強烈,對于國家機關“公平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呼聲不斷提高。在行政體制建設中,不斷要求建設服務型政府,對于法院的建設,同樣也要堅持建設智慧型型法院。

    法理中,法官對于案件的啟動沒有主動權,但是對于在案件過程中證據收集、庭審程序、當事人權益的保護等方面都享有一定的主動權。因此,法院或者說法官在司法機關建設過程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法院或者法官的工作與信息技術相結合,通過進行信息公示、簡化訴訟程序、便捷聯系通知等,能夠使群眾更加深刻地了解到案件進展和更多的法律知識,也能夠通過這樣的方式加強法院的信息公開,更好地讓公眾監督法院的工作,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推動法院的各項建設。

    推進法治社會的建設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們每一個公民的法治思想建設對于建設法制社會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大數據的公布,通過讓公民參與到法院的各項訴訟活動中,調動大家的積極性,積極參與到法治社會建設,增強公民的主人翁意識,這對于建設法治社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這些信息技術方式能夠讓公民的法制意識在日常生活中不斷得到提升,從而促進法治社會的建設。

    2.公民對法院發展的必然要求

    法院是公民解決糾紛的一個重要途徑,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生活中所遇到的難以解決的問題。為公民更多地提供方便,讓公民能夠更好地接受法律的幫助,更高效地解決公民糾紛問題是對法院適應現代法制發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公民在接受法律解決途徑的時候必然想要更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權益,這勢必要對法院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對于法院相關數據以及監督的力度勢必要隨之加強,這樣一來,法院的工作信息公開就成為了不可避免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更加切實地落實法院工作進度以及信息公開勢在必行。公民也希望自己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自己的訴訟,節省時間成本和精力成本,通過更加簡化的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就要求法院能夠將信息技術與實際工作相結合,進一步通過互聯網等科技信息手段完成復雜的訴訟過程。

    在目前社會轉型、社會矛盾激增、解決途徑缺乏、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下,作為法律工作者,更希望能夠運用法律為公民切實解決訴訟問題,但現實中,大多數公民并不是很了解法院的工作流程,那么,通過信息科技手段對各項數據的公示,可以讓公民及時了解案件進展,了解法院的工作情況,以便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保障自己的權益。公民也能夠通過這樣的方式節省訴訟的時間成本和訴訟成本。對于公民而言,“智慧型法院”的建設是維權過程中的重要信息來源,在訴訟中,不再感覺個人是“無頭蒼蠅”,使得公民訴訟權利得到重要保障。

    3.信息技術發展的必然趨勢

    黨的十八大以來,創新作為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黨中央十分重視科技的創新,在發展過程中提出了新的思想、新的論斷和新的要求。在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上提出了網絡強國戰略的實施、“互聯網+”行動計劃的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的實施等一系列重要戰略部署,這些戰略部署直接推動人民法院進行科學化、信息化建設,以此促進審判體系以及審判能力的建設。

    隨著信息科技的發展,互聯網+、云計算、物聯網等新科技的出現以及大數據時代的到來,都為法院的公開高效發展提供了契機。法院充分運用現代科技的發展,不斷推進法院信息公開,將訴訟程序、方式簡便化,更加便利群眾查看案件、了解案情、解決糾紛。這樣一方面有利于公民了解法院工作的進程,了解案件進度,減少了往返路程奔波,減少雙方面對面溝通的時間成本,另一方面,也能夠通過法院提供的數據更好地了解法院工作、監督法院工作,取得公民更多的信任感,推動法治的發展。

    二、智慧型法院發展現狀和特點

    在“智慧型法院”這一理念提出之后,各地的“智慧型法院”建設也提上議程,法院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與大數據相結合的新時代。近幾年,“智慧型法院”的建設也在不斷發展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一)最高人民法院“智慧型法院”建設活動及特點

    1.法院建設體制健全

    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動貫徹智慧型法院建設的過程中,在制度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不斷建立各項法院工作體制,通過各種網絡工作平臺的建設,將法院的工作展現在公民的面前,加強法院工作的公開,加強對法院工作的監督。以下是近幾年來建立起來的各項法院工作平臺:

    (1)“法信--中國法律應用數字網絡服務平臺”

    在建設過程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立項的“法信--中國法律應用數字網絡服務平臺”于3月31日正式上線。同時,也在運用過程中不斷完善和發展這一平臺,在不斷地發展過程中引進更高科技,完善操作體系,加強服務體系建設,聚集更多的人才,推進平臺智能化發展。這是我國第一個法律知識和案例大數據融合服務平臺,因此,這一平臺的出現和上線對于我國法制建設有著標志性的意義,也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建設“智慧型法院”的推動力作用。這是推進法制建設的重要一步,推動了審判工作的現代化,促進了法院審判職能的更好發揮,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2)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4年1月1日起,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進行公布。通過這樣的方式,能夠讓公民了解到案件判決的理由,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識,進行法律宣傳,使公民樹立一定的法理理念,為公民將可能提出的類似訴訟提供范本,使其對個案能夠提前有一定的預判,慎重選擇是否采取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同時,這也是對法官工作的一種監督,裁判文書網上公布對法官書寫文書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將裁判文書上網作為法官作品發布的方式,提高了法官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能夠推進法官的職業素質提高,更加公平公正地裁判案件,同時抵御和減少各方對法官裁判的干擾。

    (3)網上申訴信訪平臺

    2014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開通網上申訴信訪平臺,即當事人可以在網上填寫申訴信訪信息,隨時隨地查詢辦理進程和反饋結果。這個平臺的出現,不僅能夠保障當事人的利益,使其在訴訟之后能夠通過其他的方式為自己的權益申訴。更加簡便高效地促進當事人申訴問題的解決。

    (4)中國審判信息公開網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開通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從立案到裁判,保證所有的審判活動都能夠在陽光下進行。此外,還通過短信、語音、微博、微信、APP等方式,使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能夠及時對有關案件相關信息的流程進展進行信息推送。同時,查詢執行信息也變得更加方便。每一次的案件查詢記錄都會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當事人,以便當事人更便捷地了解案件進程和監督案件辦結期限,保障當事人的權益訴求能夠通過互動得到更好的執行。

    (5)訴訟服務網

    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開通訴訟服務網。這一服務平臺主要是通過互聯網技術,履行網上調解、網上送達、視頻庭審、網上執行等法院職能,公民能夠更便捷地參與到訴訟活動當中。通過這樣的方式,節省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減少了人為矛盾的引發。

    (6)律師服務平臺

    2015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律師服務平臺上線。這一平臺致力于為律師提供更加方便透明高效的訴訟。這一平臺收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信息,便利了律師的工作,也方便了律師對當事人提供服務。律師可以在網上立案、網上閱卷、查詢案件、電子送達、預約法官等。這一平臺的建立,提高了律師的辦案效率,便利了律師的訴訟工作,減少了不必要的等待環節,更加高效地促進了案件的盡快辦結。

    2.科技化不斷提高

    智慧型法院就是要在當代運用信息科學技術不斷發展的條件下推動法院工作的網絡化、智能化。不斷運用和加入新的科技元素,不斷完善各項平臺的運行體制機制,提高法院工作的科技化。新興信息技術的發展為智慧型法院建設提供了技術支撐,搭建了各項服務平臺,借助各項新興技術推廣人民法院科技信息的工作范圍,為當事人提供更多的便利,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

    3.理論建設不斷完善

    理論推動實踐的發展,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實踐是理論的研究對象,理論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實踐的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設智慧型法院的過程中不僅僅要在法院工作行動的建設上做出努力,還要在理論上不斷進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及法學家、司法實踐者不斷地對智慧型法院的理論進行研究,智慧型法院的理論體系在不斷地得到完善。形成理論指導實踐,實踐為理論提供豐富素材的局面,從而不斷提高各級法院工作人員的實踐水平,提高公眾的信息化法律意識。

    4.指導性

    最高人民法院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其所實施的各項行為都會為各級法院的做法產生指導作用,為各級法院的具體工作提供借鑒的范本。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建設智慧型法院的以上各項措施為各級人民法院提供了建設模本與建設思路。

    5.公開性

    法院通過網絡數據的公布和法院審判現場的直播,將法院的工作顯現在公眾面前,保障公民的知情權,鼓勵公民積極參與,滿足了公民希望法院工作更加公開化、透明化、陽光化的現實要求,也能更好地接受公民的監督。

    (二)地方“智慧型法院”建設活動及特點

    在中央“智慧型法院建設”的號召下,各地方法院也采取各種方式推進當地的“智慧型法院”建設,不斷結合自身的法治發展現狀和當地的具體情況,創新發展思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領導和指引下發展當地的法制建設。地方的智慧型法院建設在發展過程中體現出如下幾個特點:

    1.創新化

    智慧型法院建設是近幾年才提出的理論和法院建設方向,沒有十分完善的建設體制,各地充分運用建設智慧型法院的共性,結合地方的自身發展特點,創新智慧型法院的發展模式,取得了智慧型法院建設新突破。

    2016年,河南省法院借助最新的信息技術,進一步推動法制為民服務的建設進程。加快構建訴訟服務大廳、訴訟服務網、12368訴訟服務熱線“三位一體”的綜合性服務平臺。同時,河南省還大力推進網上辦案,實現審判執行案件的網上辦理、查詢和信息公開。結合各類數據開展審判質量評估,發現審判過程中的問題,不斷改進、強化審判管理,實現審判流程的科學化。

    2.普遍化

    智慧型法院建設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能夠讓公民了解法院的工作,節省當事人的時間,節約訴訟成本,這就要求法院能夠將公民的現實要求更好地與法院工作結合起來,通過普遍化的、大家喜聞樂見容易接受的方式將法院工作及當事人的信息傳遞給訴訟參與人。

    新疆自治區人民法院結合自治區地廣人散的特點,開發運用微信這一平臺,建立起“微信庭審”,法官在這一平臺中通過邀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入該群的方式進行庭審。“微信庭審”與實際中的庭審程序基本相同,但是在詢問、答辯的環節將語言轉換為了文字。

    山西省法院“庭審直播”則是通過現場直播將庭審活動完整而真實地展現給群眾,便利群眾對法院工作進行監督,宣傳法治,通過現實的活生生的案例讓更多的人得到法律教育,指導個人日常生活中的行為規范。

    3.監督化

    智慧型法院建設要求不僅僅是公民享受到便利和法院工作效率得到提高,還包含著公民及各界對法院工作的監督。法院在提供法律指導和裁判之外,更要接受民眾的監督,才能更好地推動法院工作的進步。

    安徽省法院通過推進司法公開平臺建設,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提升了司法工作能力,通過該平臺,法院積極與群眾溝通,接受群眾監督。此外,安徽省法院還推進文書上網、審判流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板塊于一體的平臺,同步整合資源,方便當事人訴訟與法官的審判執行和管理工作。

    4.便捷化

    法院各項工作制度的建設是為了推動法院工作提升、人民訴訟的便利,當事人可以在手機或者網絡上完成自己需要進行的訴訟工作,法官可以在手機或者網絡上安排自己的工作,不僅節省了雙方的時間和精力,也讓法官和當事人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訴訟對接,省略不必要的環節,整體訴訟過程實現便捷有效化。

    2014年以來,訴訟服務網在徐州市得以建立,將訴訟服務的服務范圍延伸到了互聯網。立案、繳費、遞交材料、查詢案件、聯系法官、投訴、信訪、閱卷、錄像預約等事項都可以通過上網完成。徐州市法院還在“智慧型法院”建設的過程中,開啟了訴訟服務的“掃碼”時代。2016年1月10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大樓,“徐州法院官方微博”和“徐州法院官方微信”的二維碼張貼在墻上,當事人或群眾路過時,用手機掃一掃,就可以輕松地隨時獲取法院最新資訊,坐享訴訟信息服務,便利了群眾的法律生活。

    5.科技化

    新興技術的投入使得法院的工作效率得到了提高,在法院的建設過程中運用信息科技充分體現了智慧型法院建設的科技化。

    2014年,司法大數據分析平臺在福州法院得以建立,這一平臺對在職人員進行績效考評,研究審判態勢,對案件質量進行評估,并將相關大數據進行綜合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2015年4月,由福建省法院自主研發的第一臺司法自助服務終端正式投入應用。該自助服務終端總共分為四大板塊,囊括九個方面的法律訴訟服務,可以完成三十多項法院業務,其中包括立案情況的查詢、法院裁判文書的打印送達、案件進程的查詢、自助繳費等功能。這是福建省法院建設“智慧型法院”的重要成果之一。

    6.資源化

    各地法院在發展過程中,都有著各自的現實情況,那么借助地方企業、科技平臺,利用各自的現有技術資源,通過合作整合等方式,合理利用各方資源,成為實現法院建設的變革和智慧型法院建設的重要途徑。

    浙江省作為上市企業集聚的省會,阿里巴巴的發展得到全世界的關注。浙江省法院也借助這一平臺,2016年11月24日與阿里巴巴集團簽訂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借助阿里巴巴網絡平臺的云計算能力和用戶的個人數據,建立起“審務云”平臺,實現“互聯網+審判”的變革,盡可能減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關于時間安排、法律知識溝通等問題間隙,實現了信息共享、文書送達、電子商務糾紛網上化解的目標。

    三、智慧型法院建設的問題所在及發展建議

    不可否認,“智慧型法院”在全國各地的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這些措施帶來的益處是顯而易見的,公民在法律訴訟過程中享受到了很多的便利,法官也因此節省了很多時間和精力。但是其中也存在一定問題需要得到進一步解決。

    (一)智慧型法院建設存在的問題

    1.發展進程不一

    法治的發展與經濟的發展趨勢存在一定的契合性,由于歷史進程或者歷史機遇以及地域特點的不同,不可避免會出現各地發展進程快慢不一的現象。同時,經濟、文化等的各異對法治的發展也有很大的影響,比如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展較快,觀念超前,民眾思想比較開放,容易接受新生事物,信息科技運用對法治發展的推動力大;中、西部地區傳統經濟占主要地位,信息科技略為落后,民眾接受程度較低,運用信息科技手段步伐較慢。

    2.缺少特色

    各地的法治發展都會受到當地民俗習慣的影響,群眾對于法治的認識程度有所落差,不同的地方其所體現出來的發展特點也就會有很多方面的差異。有些地區的法院在建設過程中存在盲目借鑒的情況,不能有力結合自身地域特點建立符合當地發展的創新體制。這樣建設起來的法治發展模式與當地實踐脫軌,以致不能達到預想的效果,反而使得這些體制流于形式,發揮不了實際應有的作用。

    3.后期管理缺乏

    一些法院存在一次性投入之后就不再進行后期管理維護的情況,與信息科技的發展規律不能同步,后期管理松散,不能運用日新月異發展變化的信息科技進行及時更新和維護,缺乏意見反饋收集,缺乏反思改進,因此對建設智慧型法院停留在一步之內,反而有時影響了法院工作的正常進行。

    4.法官隊伍建設不同步

    當信息時代真的到來,電子信息技術不斷運用到實際的審判工作之中,科技的廣泛運用對法官的綜合素質要求也提出了新的課題。法院工作的大部分或全部法律程序通過互聯網或專業審判管理系統運行,法官如果不能及時盡快更新相關業務和信息科技知識,很有可能無法開展正常的工作。法官對于訴訟程序的掌握、對于案件審理的過程、對于現實生活的體會等都將會在由信息科技支撐起的網絡運用系統中展現。法官的工作、個人專業素養、對法律的詮釋、對個案的把握將由信息科技系統曝光在大眾面前,因此,法官隊伍的建制和建設必須與信息科技知識的發展要求同步。而當前法官隊伍的陳舊化、法官工作的滿負荷化等等現實問題使得這一目標難以在短時期內得到解決。

    5.個人信息保護力度低

    當今生活中,個人信息被泄露的事件屢見不鮮,個人信息的泄露會給當事人帶來諸多的問題和困擾。因這類事件的頻繁出現,使得很多人都不太愿意相信大數據時代的信息技術,乃至比較抵制信息科技手段在法院審判工作中的運用。信息時代對個人信息保護措施比個人信息泄露要滯后很多,針對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在信息科技手段的運用過程中,首先應當對當事人或其他公民的個人信息保護作出前期重置。

    6.數據的真實性難以保障

    在信息數據時代,數據的真實性是一個難以保障的問題,大后臺的操作有可能會對數據、信息失真、遺漏或丟失。不準確的數據統計或顯示會誤導或引發公民的看法或矛盾,也會誤導法院對自身審判工作或審判管理的統計、預判、思考和計劃,不能很好地發揮智慧型法院建設的優勢。

    (二)智慧型法院建設的發展建議

    1.相互借鑒發展

    信息時代的到來,使空間、時間等實際差別成為了一個數字或是一種數據,借助信息科技,可以達到統一管理統一發展的模式。“智慧型法院”的建設雖然各地進程不一,但信息科技的存在,可以一定程度上幫助消除地域或者時間的落差,稍落后的地區法院可以憑借信息科技的平臺借鑒其他較先進法院中適合自己區域發展的建設經驗,以便完善本地發展體制建設,從而推動“智慧型法院”的整體性發展。

    2. 建設適合本地的發展模式

    法院建設要根據各自地域特點、人文特色,創造出符合本地區的發展模式。比如:新疆自治區的“微信庭審”、徐州市訴訟“掃碼”時代的到來、浙江省“公眾開放日”的實施,這些當地法院通過創新思路總結出來的發展模式都是智慧型法院發展過程中的亮點。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當地模式的“智慧型法院”,要講求建設方式的實用性,避免所采用的體制流于形式。適合當地發展的法院技術形式才是最有效的,各地創新出符合本地特色的建設發展模式,才能從整體上推動智慧型法院的建設與發展。

    3. 要加大引導力度

    法院應當保證有專業人員的引導,逐漸使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從了解、接受直至愿意使用信息科技系統,要真正做到投入就要有一定成效,讓當事人親身體會到運用網絡技術的便利和益處,從心理上接受信息化時代的法院網絡服務。同時還要讓更多的人真正了解法院公布數據的意義,即通過了解當地法院的工作,引導自身預判風險、選擇解決途徑,便于進行監督。

    4. 要完善法官隊伍的建設

    智慧型法院建設的成果使得公民通過一些儀器和數據就可以完成之前需要花費很長時間才能完成的行為,可以更加便利地了解到法院的相關信息。信息科技手段的運用,在方便當事人和其他公民的同時,其實對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個體不僅要嫻熟掌握專業法律知識和審判技能,還要同時擁有熟練運用信息科技知識、熟練運用網絡系統、熟練應對網絡負面影響的能力。因此,法官隊伍建設就顯得尤為重要。

    5. 要完善自身技術進步

    法院在進行“智慧型法院”建設的同時要切實保障公民的利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不被泄露,不斷完善信息系統的建設,提高法院信息技術工作人員的工作技能與法律專業素養,保證系統運作的流暢度、網絡的穩定度、相關信息的保密度,并加大新興信息技術的投入和使用,使法院工作的專業性與信息科技的進步性緊密結合。

    6. 要加強對法院的內部監督

    加強法院的內部監督,建立完善的工作機制,法官工作與技術工作做到相輔相成,形成合力的同時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一方面要求公布的數據真實可靠,未公布之前的數據不被泄露,包括內部泄露和對外部泄露;另一方面要求數據公布達到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的標準。

    四、結語

    十八大以來,法治國家的建設目標為“智慧型法院”的建設提供了政治條件,信息科技的發展為“智慧型法院”的建設提供了技術條件,公民的法律意識為“智慧型法院”的建設提供了群眾基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的探索和嘗試更是為“智慧型法院”的建設提供了實踐基礎和創新思路。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的到來,要求法院能夠運用最新科技手段推進各項工作,減輕現實中案多人少的困擾。信息科技手段的運用,縮短了立案時間,最大限度公開了庭審程序,案件進程得以及時通知,案件結果得以及時公布,案件文書得以及時發表,法院相關數據得以及時公開,極大地保障了公民的權利,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推動了法制建設的進程。

    智慧型法院體系建設擁有全面覆蓋性、互動及時性、透明公開性、科學智能性等特點,這些特點也會對未來的法院建設、法治發展進程起到很好地推動作用。“智慧型法院”這一法院建設方向必將會成為全國法院建設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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