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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料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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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檢察制度史研究及相關文獻
            侯欣一 點擊量:7723
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
    

    一、檢察機關的產生和發展

    對于中國而言,檢察制度是從西方移植而來的舶來品,檢察制度和檢察機關是新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中國是一個有著數千年政法傳統的國度,集權是其最大的特征之一。僅就審判而言,在中國傳統審判制度存續的數千年中負責斷案的官員,特別是基層官員始終集偵查公訴、裁判諸種權力于一身,既無分權的理念,現實運作中更無分權、對抗的制度設計。

    清朝末年,面對著國內外的壓力,清廷下決心推行新政。所謂新政,簡單講就是仿效近代西方的政治體制將國家權力一分為三,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伴隨著國家層面權力的重新劃分,集權不再,分權和制衡觀念逐漸流布。與此同時,為了落實司法權,新型司法制度也開始重新構建,偵查、公訴、辯護、審判等諸種權力一一出現。回顧清末新式司法制度構建的過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首先是因為有了分權制衡的理念,承認了檢察權是刑事審判中的一項獨立權力,才會有檢察權的行使者、檢察機關的設立。

    其實,不僅是檢察制度,整個新型司法制度都是移植的產物。移植的對象是德國,但卻以日本為中介。近代日本比中國更早地接觸到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日本在學習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時主要學的是德國并取得了比較大的成功。中日同屬東亞文明圈,又面臨著同樣的問題,于是清廷上下形成了一種共識,認為適合日本的也一定適合中國。這種互學關系使近代中國建立的新型司法制度,包括檢察制度主要是參照屬于大陸法系國家的德國進行構建。1906年,清廷正式著手構建新的司法制度,先是在北京設立大理院作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同時在東三省和天津等地試辦地方審判廳,作為與審判機關配套的檢察機關“檢察廳”同時成立。此后不久,新型司法制度在全國普遍推行,檢察制度亦正式建立。新型審判制度在審級上實行四級三審制,每一審級同時設有審判廳和檢察廳,兩個機構分別設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能。縱觀中國檢察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初建階段。從清末到民國北京政府時期,這一時期檢察機關從稱呼上被稱為“檢察廳”[1],與審判機關平行存在,分別設立,合署辦公,即每一審級同時設有審判廳和檢察廳,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能。至于檢察機關的性質按照大陸法系國家的慣例被定位為具有司法屬性的行政機關,主要履行對刑事犯罪的偵查和代表國家向審判機關公訴犯罪兩項職權。如清末制定的《上海地方檢察廳試辦章程》第二條規定,本廳各員,悉受檢察長命令、指揮執行;第四條,檢察官應服從長官之命令;第二十二條規定,檢察官之職務:提起刑事公訴、收受訴狀、指揮司法警察官逮捕犯罪者,調查事實、搜集證據、民事保護公益、陳述意見、監察審判并糾正違誤、監視判決之執行,而同時期四川制定的《審判官服務規則》第三條則明文規定,凡審判官于指定案件有獨立審判之職權,不受他人干涉。比較兩者不難發現,檢察廳與審判廳背后運行的邏輯完全不同。

    二是轉型階段。1927年8月16日,剛剛建立不久的南京國民政府以訓令148號宣布:司法事務,經緯萬端,近值刷新時期,亟應實行改進,即如檢察制度,體察現在國情,參酌各國法制,實無專設機關之必要,應自本年十月一日起,將各級檢察廳一律裁撤。所有原來之檢察官,暫行配置于各該級法院之內,暫時仍舊行使檢察職權,其原設之檢察長及監督檢察官,一并改為各級法院之首席檢察官。南京國民政府之所以要裁撤檢察廳,主要是為了節省經費集中資金創辦新式法院。當然,也有彰顯法院地位方面的考慮。此后,檢察廳不再獨立存在,檢察官個人被配置在各級審判機關內,但人事和財政仍然獨立。與此同時,南京國民政府還通過擴大自訴權的辦法進一步消弱檢察機關的職權,檢察機關的地位大大下降。然而這次轉型卻帶來了另外一個讓人意想不到的結果:檢察機關由司法行政機關成為了司法機關。

    三是重大轉型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檢察機關又開始獨立設置,稱呼上改為人民檢察署,作為政務院的下屬機構之一。1951年冬國家精簡機構,檢察署差一點被取消,因廣州市人民檢察署鄭北辰的上書才勉強得以保留。1954年伴隨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頒布,人民檢察署更名為人民檢察院,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但受原蘇聯列寧主義影響,檢察院被定位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職權進一步擴張,享有了對職務犯罪的偵查、公訴和法律監督三項職權。此后,盡管職權定位基本上未做調整,但檢察機構的存留卻一直爭議不斷。先是1958年以后,由于國家政治生活的不正常,政法系統推行公安局長、法院院長、檢察長三長聯合辦公,檢察機關名存實亡,后到文革期間的1975年,全國人大正式決定取消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從建制上被徹底取消。文革結束后,國家開始撥亂反正,1978年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決定恢復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又一次開始重建。

    觀察檢察制度在中國產生發展的歷史,我們可以發現有幾點規律:一是對于檢察權存在本身爭議不大,爭議的是檢察機關是否應該保留。(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和陜甘寧邊區根據地都不約而同地為此展開過討論)換言之,是保留檢察官將其配置在審判機關內部好,還是檢察機關獨立、與審判機關平行設置更好?二是檢察機關的性質究竟是什么?即檢察機關到底是行政機關,還是具有司法屬性的行政機關,或者說是司法機關。三是檢察機關的職權究竟如何設定才更科學?四是制度設計方面,檢察官與法官從任職條件、選拔方式、職業養成、技能培訓到待遇等方面完全相同。

    二、研究現狀

    如何評價一個學科、一個領域的研究水平?學術界事實上存在著幾個比較固定的指標和角度:如有沒有權威的學者?有沒有標志性的成果?有沒有專門的研究機構?有無高水平的研究綜述等?

    關于學者。回顧學術史,我們可以發現伴隨著檢察制度在中國的出現,就有了研究檢察制度的人。如1929年上海三民書店就出版有汪澄之的《中國司法問題》一書,其中即涉及到檢察制度。但遺憾的是,時至今日似乎尚未形成公認的檢察制度史,甚至是檢察制度方面的權威專家。比如,如果說到誰研究司法制度?大陸地區我們大概會想到熊先覺,臺灣地區會想到廖與人等。但說到檢察制度卻很難有公認的權威級的專家關于研究成果。就研究成果來看,數量不算少,但高水平的著作不多。可以說是有高原,少高峰。現有的研究成果在研究進路上分兩種:第一種是分階段的研究:清末時期的研究成果如謝如程:《清末檢察制度及其實踐》,上海世紀出版集團出版;民國時期的研究成果如桂萬先的《北洋政府時期審判制度研究》;根據地時期的研究成果有林海的《中央蘇區檢察史》,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劉建國主編的《人民檢察制度在鄂豫皖革命根據地的發展》,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的有王桂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等等。第二種是通史類的研究,主要有張培田等著的《近現代中國審判檢察制度的演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劉清生的《中國近代檢察權制度研究》,湘潭大學出版社出版;曾憲義主編的《檢察制度史略》,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等。此外,研究綜述方面的作品有孫謙主編的《檢察理論研究綜述》(1979-1989)和(1989-1999)兩卷,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

    關于研究機構。現有的史料表明,早在清末民國初年國內就成立有專門的研究機構《檢察制度研究會》,只是因為相關資料的短缺,使我們對該機構了解較為有限,只知道這個機構出版過《檢察制度詳考》一書,該書由日本學者志田鉀太郎口述,張智遠記錄。目前則有定期舉辦的檢察論壇。

    如果非要對既有的研究做點評價,或者說,既有的研究到底取得了哪些成績?具有哪些特點,大致可以做如下的歸納:一是既有的研究和學術工作基本上勾勒出了檢察制度和檢察機關在中國產生、發展的過程,為不同的讀者提供了了解檢察制度史的基本框架。二是重視某些時期檢察制度史的研究,特別是在新民主主義時期檢察制度史方面用力較多,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三是對原始史料,包括研究文獻進行了必要的搜集和整理,為感興趣的讀者提供了入門的基本史料既有的研究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一是一些研究視角不夠開闊,既缺乏憲政層面的思考,也較少從國家司法權如何配置才更為科學的角度進行研究,大多站在本位的角度就事論事。二是一些研究根據地檢察制度的作品尚未擺脫黨史學科的進路,無論是文章的旨趣和觀點,乃至論證方法都重在宣傳,缺乏深度的分析。三是問題意識不足,許多作品的著眼點大多重在制度本身的描述,尚處于靜止的研究,較少進入制度內部的運行層面,進行動態的研究。由此導致無論是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或是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均缺乏深度闡釋。四是在研究史料上還需開拓,不少作品在史料的運用上基本上是法條的羅列,附加若干案例而已有問題不可怕,問題的存在真實地告訴我們,檢察制度史的研究尚大有作為。然而,若要取得真正讓人信服的成果,僅就學術規律而言,應該在如下幾個方面有所改進:一是觀念和意識。從觀念上講必須將檢察制度史的研究回歸學術層面,遵循基本的學術規律,而不僅僅是為了工作的需要。此外要有問題意識,當檢察制度在中國的發展歷程已初步勾劃清晰之后,應側重研究檢察制度的運行,研究檢察制度運行中到底有哪些經驗可以借鑒,哪些問題需要總結,只要我們將研究的視野進入到運行層面,就會發現許多真實的問題。二是方法。任何學術研究都離不開科學的方法,現代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很多,且呈日益多樣化之勢。既然研究檢察制度史,就必須遵循史學的基本方法,如必須將檢察制度史放在特定的歷史環境中去考察;同時作為法學的一個分支,檢察制度史的研究還需要堅守法學的基本方法。如概念必須嚴謹,對法條的闡釋必須規范等;三是進一步拓寬史料。關于這一點,下面將做專門討論。

    三、研究意義和價值

    就整體而言,與審判權以及審判制度的研究相比,目前國內學術界有關檢察制度史方面的研究還相對滯后。但無論是從學術價值,還是從現實意義角度講,檢察制度史的研究都是非常重要的。前面已經說過,自檢察制度移植進入中國那天起,一百多年過去了,有關檢察權的含義、檢察機關設置方面的爭議從來就沒有停止過,到目前為止,仍然是學術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一個問題爭論了一百年仍然沒有停息,單就這一現象本身足以說明了其研究的價值。

    首先,加強檢察制度史的研究有助于我們科學地認清檢察制度在中國產生發展的過程,把握其發展的規律。通過前面的介紹,我們不難發現,檢察制度特別是檢察機關在中國的命運可謂一波三折,異常艱難,這其中必有其客觀的原因。通過嚴肅的學術研究,真實揭示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對于法制史學者和檢察理論研究者來說既是挑戰,也是不可推卸的責任。

    其次,加強檢察制度史的研究有助于我們從國家層面思考司法權究竟如何構建才更為合理這一重大的問題。檢察制度進入中國之后,一百年間為什么會出現如此大的反復,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有的時候沒能從國家層面思考清楚司法權如何構建才更為合理這一根本性的問題,只是單純為了解決當時面臨的具體問題,結果導致了顧此失彼司法制度是一個國家最基本的制度之一,穩定是其最基本的要求,因而必須從整體上,從全局層面去考慮問題。

    最后,有助于為當下正在進行的司法體制改革提供中國自主的經驗。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歷史和國情,進行制度設計必須對此加以足夠的重視。但司法制度和司法權力運行也有自己的規律,違背司法的規律必然要遭到規律的報復,因而兩者必須合理兼顧。光講國情,或者光強調司法規律,司法改革都很難成功,檢察制度進入中國一百多年的歷史對此做了最好的詮釋,其中既有經驗,也有教訓,如果能對這些經驗和教訓進行客觀總結,將是一筆寶貴的財富。當下司法改革又一次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焦點,真心地希望改革取得成功。

    四、研究需要的資料

    檢察制度史的研究少不了方法,更離不開史料。與方法相比史料則更為重要。史學大家梁啟超在《中國歷史研究法》一書中對史料的價值、以及何謂史料作了非常好的解答:史料為史之組織細胞,史料不具或不確,則無復史之可言。史料則何?過去人類思想行事所留之痕跡,有證據傳留至今者也。就中國檢察制度史研究而言,所需的史料大致有如下幾大類:

    首先是有關檢察制度認識方面的史料。作為一種移植而來的制度,中國人對于檢察制度是如何認識的,這是我們理解和研究中國檢察制度史的前提。就歷史進程而言,國人對檢察制度的認識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清末民初。這一階段對檢察制度的認識主要是對大陸法系國家檢察制度的認識。渠道包括三種:教材、考察報告和奏折。第一種是教材。與國人對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的接受渠道不同,教材可能是清末民初國人系統接受檢察制度的主要渠道之一,而教材中影響最大的恐怕要屬以下三套:一是《日本法政大學速成科講義》。清末民初,為了推行新政國人紛紛赴日本學習法政,但由于語言的限制,大多數無法進入正規大學接受法學教育,為此日本人專門創辦了法政大學速成科接收中國留學生,法政大學速成科由此成了中國留學日本學習法政人數最為集中的學校。這些留學生借助日本老師的專用講義系統地了解了陌生的西方現代法律制度,其中自然也包括檢察制度。《法政速成科講義錄》共11卷,目前已在國內出版,由北京大學李貴連主編,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出國留學人數畢竟有限,為了擴大法律人才的培養規模,1906年清廷開辦了京師法律學堂,聘請日本教師來中國系統講授西方現代法律制度,由熊元襄編輯的《京師法律學堂筆記科目》就是該學堂使用的教材,這套教材中的法院編制法、刑事訴訟法等與檢察制度關系較為密切,現在華東政法大學何勤華教授主編了這套教材,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民國以后法學教育在中國遍地開花,位于北京的朝陽大學是其中辦學質量較佳和影響較大的一所,《朝陽法科講義》現已結集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華東政法大學李秀清教授主編。

    第二種是考察報告。書本學習之外,清末民初不少國人亦曾出國專門考察現代法政,并留下了大量的考察報告。如劉雨珍等編的《日本法政考察記》,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收錄了清末民初中國人撰寫的考察日本政法方面代表性的游記、日記數十種;故宮博物院編的《清末預備立憲檔案史料》(上、下冊)中也涉及一些。這類資料目前還可以繼續挖掘,如新近出版的清末大理院刑庭推事金紹城撰寫的《十五國審判監獄調查記》,由江蘇人民出版社出版,較為詳細地記錄了金紹城等人對歐美十五國司法制度的考察報告。

    第三種是奏折。如中華書局版的《袁世凱奏議稿》,由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記錄了袁世凱在天津推行新政時與清廷的往來奏折。

    第二階段是二十世紀20年代后期和二十世紀40年代后期,主要是對蘇俄檢察制度的認識。目前能找到的這方面最早的史料是燕樹棠寫的《蘇俄的司法制度》一書,1928年出版。1940年代后期,東北根據地人民政府成立,組織翻譯了一些介紹蘇聯司法制度的書籍,現在已知的有《蘇俄刑法》《蘇俄婚姻親屬及監護法》《蘇俄民法》《蘇俄民事訴訟法》,同時配套翻譯了《蘇俄檢察制度》《蘇聯的人民法院》《蘇俄勞動法》《蘇俄民事訴訟法概論》《蘇俄民法概論》等五本。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初最高人民檢察署曾編印《檢察制度》一書,向員工介紹蘇聯的檢察制度,該書系以李六如自己編寫的《各國檢察制度綱要,列寧的《論“兩重”從屬制與法制》一文,以及蘇聯法學家維辛斯基介紹蘇聯檢察制度的兩篇文章匯編在一起而成。

    其次是關于檢察制度本身的史料,包括法律法規和檢察機關檢察制度運行方面的史料第一種是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是從制度層面了解研究檢察制度最好的資料。自清末以來,不同的政權均制定了數量可觀的有關檢察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規,這些法規對檢察機關、檢察人員和檢察職權等作了程度不同的規定。

    清末:《大理院審判編制法》制定頒布于1906年,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對檢察制度和檢察機關做出了明確的規定。1910年制定的《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和《法院編制法》,前者是清末地方試辦新式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法律文件,后者是中國歷史第一個全國性質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組織法》該法規中專列一章,對檢察制度進行規定。此后,各省各級紛紛成立審判廳和檢察廳,并相應制定了一大批法律法規,如《直隸省各級審判廳檢察廳暫行章程》《上海地方檢察廳試辦章程》《河南省城初級檢察廳章程》等。檢察機關組織法之外,還制定了一些檢察機關內部的辦事規則,如《直隸省各級檢察廳辦事規則》《貴州各級審判廳檢察廳辦事規則》《上海地方檢察廳典簿所專則》等,數量較大。如果想了解這一時期的法律法規,最簡單的辦法是查閱《大清新法令》匯編,該匯編收集的是從1901到1911年即光緒和宣統兩朝為推行新政而制定的具有永久遵守之效力的各種規章,現有商務印書館的點校版。還有汪慶祺編的《各省審判廳判牘》,現有北京大學出版社版。

    民國時期:民國政府制定有數量不等的檢察法規,如1919年8月北京政府司法部擬定的《高等檢察廳辦事章程》等,這些法規基本收入在蔡鴻源編的由黃山書社1999年出版的《民國法律集成》中,是目前較為全面的民國法律法規匯編。當然,民國時期的法律匯編還有其他許多版本可以互相補充。根據地時期的有韓延龍等編輯的《中國新民主主義時期根據地法制文獻選編》(五卷本),中國社科出版社1981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張希坡教授承擔的國家社科重大攻關項目《根據地法律匯編》正在整理編輯,該書出版后應該是目前能見到的最全的根據地法規匯編,總計10卷。

    共和國成立后的檢察法規則相對容易查找。當然,如欲查閱法規類史料還可以通過更為簡易的辦法,即直接查閱1987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編的《中國檢察制度史料匯編》,謝如程等編的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中國檢察制度法令規范解讀》。上述合集將各個時期有代表性的檢察法規進行了收錄,可以滿足一般人從制度層面了解中國檢察制度史的需求。

    再次是有關檢察機關檢察制度運行方面的史料。如果要從動態的角度研究檢察制度是如何運行的,在運行中有哪些問題,則必須借助司法檔案、年鑒和回憶錄等資料司法檔案:按照我國的現行體制,各級政府均設有檔案館,負責保存公布各類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前的司法檔案已全都移交給了檔案館,國家層面清朝的司法檔案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分為內閣檔案、刑部檔案、都察院檔案、大理院檔案和修訂法律館檔案等,其中的大理院檔案、修訂法律館檔案與我們研究檢察制度關系較為密切。民國的司法檔案在第二歷史檔案館,省級以下的則在各省和地方檔案館。根據地的相當部分保存在中央檔案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司法檔案情況則較為復雜,有的已移交,有的尚未移交。司法檔案,特別是訴訟檔案是我們了解研究檢察制度如何運行的最真實和最權威的史料。目前公開出版的有浙江龍泉司法檔案,包括清朝和民國兩個時間段。正在整理的有四川新繁縣的司法檔案。早在上個世紀,著名學者楊鴻列就提出以檔案為材料來研究法制史;特別是司法制度史的想法。他在《檔案與研究中國近代歷史的關系》一文中說:我們若把明清兩朝的刑部、御史臺、大理寺所謂三法司的檔案用統計學方法整理出來,一定可以推測出明清兩代民風的升降厚薄。而且近代的中國社會史、犯罪史等也將以之為重要的材料。而真正把楊鴻烈的想法實現則到了二十世紀70年代,先是由美國學者進行嘗試,而后在中國學術界流行開來,司法檔案的使用不但豐富了史料的類型,也把檢察制度史的研究推向了運行層面,使我們發現更多真實的問題。當然,需要提醒的是,使用檔案史料,最好是有一定的量,然后通過統計的方法得出一般性的結論否則,可能會出現以偏概全的問題。

    回憶錄:臺灣出版的有《臺灣法界耆宿口述史》7卷;臺灣馬氏思上出版社出版的《服務法界六十年》,該回憶錄的作者馬壽華在民國初年曾長期在河南等地擔任檢察官,為中國最早的一批檢察官;臺灣人間世月刊社出版的《許世英回憶錄》。大陸方面有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王松苗主編的《檢察生涯》(上下卷),收錄了27位曾擔任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者的訪談;李六如的自傳《六十年的變遷》等此外,各地政協出版的《文史資料選輯》中也有一些當事人的回憶資料。

    公報、年鑒和方志。民國時期的公報主要有:司法公報、司法院公報、司法行政公報、司法統計(司法行政統計室編,1931年-1936年)和《全國司法行政檢討會議匯編》(1947年)等,記錄了大量的相關數據,但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時間上不完整。年鑒:如《中國法律年鑒》等。

    方志是中國特有的一種歷史書。最近二、三十年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地均成立了“方志辦”等專門機構,組織編寫新的方志,陸續出版了一大批新編地方志,許多地方志中包含有《檢察志》,如《天津檢察志》《河南檢察志》等等,為我們了解各地的檢察工作,特別是一些具體的數據提供了較為可信的史料。此外,汪輯寶編的《民國司法志》是我們了解民國司法制度不可忽略的方志,現有商務印書館的版本。

    最后是有關檢察制度史研究方面的史料、研究文獻又可分為論文,學位論文及著作幾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公開發表的這方面論文,可以借助各種學術刊物和報紙進行查閱,當然也可以借助知網、期刊全文數據庫等數據庫進行查閱。現在主要的問題是沒有這方面的論文索引,查起來非常麻煩;但更麻煩的是民國時期的報刊論文,民國時期的法學類刊種類繁多,但存在的時間大都較短,像《法律評論》《中華法學雜志》《法學叢刊》這類存在時間較長的刊物較少。此外一些綜合類的刊物,如《東方雜志》也經常會登載一些法學的文章。刊物之外,還有報紙,如《法治周報》《中央日報》《大公報》《申報》等等。就一般而言,目前查閱民國的報刊,可以用《大成老舊刊全文數據庫》和《民國時期期刊全文數據庫》,前者收錄了7000多種刊物,后者收集了17000種期刊。除此之外,最近又有《民國文獻大全》數據庫,共收錄了民國文獻33.4萬冊(期),其中期刊16.9萬期,逾兩萬種,是目前最為齊全的民國文獻數據庫。這些文章有的已編輯成各類文集,如何勤華教授等主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國法學論文精粹》系列以專題形式進行編輯的。以個人文集出版的則更多,如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楊兆龍法學文選》,楊兆龍曾任南京國民政府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書局出版的曾任民國北京高等檢察廳檢察長的《楊蔭杭集》;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江庸法學文集》,他在民國時期曾任司法總長。學位論文可以借助碩士博士論文數據庫進行查閱。最近幾年陸續有一些碩士和博士以近代中國司法制度史,甚至以檢察制度史為題撰寫學位論文。有些水平較高,如討論南京國民政府司法黨化對檢察制度影響的博士論文等等。專著則主要借助各類圖書館進行查閱。

    總之,上述文獻為我們研究檢察制度史提供了豐富的史料。(本文系侯欣一教授于2016年4月27日在國家檢察官學院《檢察文獻應用與研究專題研究班》上的講座節選)。原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6No.4

【注釋】
[1]其中,廣州、武漢國民政府曾對司法制度進行改革,推行所謂的新司法,個別地區檢察廳一度稱為檢事局,但職權未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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