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13年8月22日至23日,第四次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工作會議將在青海西寧召開,這是繼1993年第三次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工作會議之后,人民法院事業發生翻天覆地變化的情況下召開的重要會議。當前,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為探索大數據時代背景下人民法院司法統計的改革與發展,充分發揮司法統計職能,服務人民法院科學發展,我們開辟“大數據時代背景下司法統計系列談”專欄,邀請江必新、李少平、齊奇、許前飛、錢鋒五位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和國家統計局副局長李強就新時期人民法院司法統計的發展方向、職能、改革、應用、信息化等問題撰寫文章,以指導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敬請關注。)
2011年6月麥肯錫全球研究院發布題為《大數據:下一個創新、競爭和生產力的前沿》研究報告,提出“大數據時代已經到來”。大數據已經成為繼云計算、物聯網之后,全球信息技術領域的又一熱點。
一、大數據的內涵及特征
大數據是大小超出傳統軟硬件采集、儲存、管理和分析等能力的所有數據集合,它不僅指代“數字”,還統稱一切保存在電腦中的信息,包括文本、聲音、視頻等。大數據的實質是在數據傳輸、收集、儲存的基礎上,對數據的分析挖掘,并由此獲得憑直覺難以發現的有用信息,從而揭示數據隱藏的歷史規律和未來的發展趨勢,為決策提供參考。大數據源于萬事萬物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又反過來影響或決定著我們的一切。
大數據的特點,業界通常歸納為四個“V”,即Volume,是指數據量極大并仍在持續增大;Velocity,是指所需的處理速度快,實效性要求高;Variety,是指數據類型繁多,包括結構化數據、半機構化數據甚至是非機構化數據;Value,是指價值密度低,需要先進的挖掘、“提純”技術才能實現大數據的巨大價值。這些特點決定了大數據獨特的應用方式:追求全部、整體數據而不是局部、精準數據;追求數據的相關關系而不是因果關系;追求數據的聯動、無窮組合和創新而不是讓數據休眠;追求數據生產者與數據應用者的互動而不是僅僅數據提供和輸出等等。
二、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面臨的機遇與挑戰
司法統計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動信息的記錄,由此形成的數據信息不僅反映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法律實施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而且是人民法院實現科學決策、科學管理和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司法統計信息是記載人民法院歷史與現實的重要的社會信息資源。幾十年來,司法統計為推動人民法院的科學發展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司法統計數據是大數據的組成部分,司法統計是發展大數據的重要力量。在大數據時代背景下,人民法院的司法統計既面臨著難得機遇,也面臨著嚴峻挑戰。一方面,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加快信息化建設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同目標。近年來,黨中央已經將信息化建設作為國家發展重大戰略。大數據是信息化時代潮流的深化,其廣闊的應用前景已經在信息發達國家展現。新時期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法治建設充滿新期待,對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多年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和司法統計自身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這些都是加強司法統計信息化建設、推動人民法院信息化的強大動力和堅實基礎。
另一方面,大數據時代對司法統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統計面臨著新的挑戰。一是數據采集和儲量有限。盡管經過60多年的積累人民法院已經擁有巨量的司法統計數據信息,但與大數據要求相比,人民法院司法統計現有統計調查范圍相對較窄,統計指標相對較少,導致統計數據信息相對較少,僅限于案件數量信息,而不是人民法院全部的司法活動信息,更談不上對案件相關的經濟社會信息的統計。二是數據質量有待提高。由于全國法院案件信息系統軟件和司法統計模式的不統一,基礎數據的核實和匯總數據的稽查通報環節缺失,一定程度上影響統計報表的質量。同時,由于不正確的司法政績觀,加上統計數據質量保障制度不完善或執行不力,導致統計數據客觀性、真實性、準確性存在問題。三是統計數據信息開發和利用不夠。由于案件信息管理軟件的落后,全國法院司法統計數據信息缺乏整合,沒有互聯互通,信息孤島現象嚴重,信息資源浪費嚴重,司法統計信息服務審判、服務管理、服務決策的巨大潛力尚未開發。四是統計數據信息公開力度不夠。數據信息公開和共享是大數據的本質要求,這有利于推進公共服務機構和組織公共服務活動的公開、透明。近年來,盡管司法統計數據信息以多種形式發布,但是在如何最大程度地滿足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司法的知情權方面仍有較大的努力空間。
三、積極推進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的科學發展
大數據時代背景下,人民法院要抓住歷史機遇,大力推進人民法院司法統計新發展,實現新跨越。
一是樹立大數據意識。大數據對我們沖擊最大的就是思維方式的轉變問題。樹立重視數據、尊重數據的意識是實現以經驗性、模糊化管理向數字化、精密化、科學化、智能化管理轉變的關鍵。大數據時代,只有司法統計數據信息才能保證各項司法決策、管理措施、改革創新更科學、更有針對性,實施效果更好。
二是保證統計數據信息質量。一靠職業道德,各級法院領導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堅決不要求、不容忍造假;統計人員要堅守底線,敢頂壓力,拒絕造假。二靠制度落實,重視數據造假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危害,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加大查處力度,保證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三靠信息技術,特別要發揮信息技術在數據的邏輯與關聯校驗、數據基礎信息的智能提取、數據的公開、數據質量抽查等方面的獨特優勢,讓數據造假無空可鉆、無機可乘。
三是實現統計工作的規范化。制定全國法院統一的司法統計標準,完善司法統計指標體系,實現司法統計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等方面的標準化。制定全國法院統一適用的案件信息歸口管理規則或統計規制,解決案件界定、統計范圍、案件分類、收案結案標準、案件信息流轉反饋方式等司法統計基礎問題。建立以統計部門為主導、審判業務部門和審判管理部門共同參與的司法統計信息標準制定機制,信息技術部門負責相關標準在信息化建設中的技術性規格,徹底改變目前多頭制定司法統計信息標準的現象。
四是全面拓展司法統計職能。不應將司法統計看作是填填報表,加加減減的工作,要從司法統計服務人民法院自身科學發展和推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角度看待司法統計職能,積極拓展和完善司法統計職能,充分發揮信息咨詢、決策輔助、服務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使司法統計從被動統計、單項服務向能動統計、多元服務轉型,不僅服務領導,而且服務法官,不僅服務決策,而且服務管理,不僅服務法院,而且服務社會。
五是積極推進司法統計改革。建立以案件信息為核心,以司法統計報表為重要補充的司法統計模式,既能科學地、多視角地反映審判情況,又能減少人為作假、漏報、漏填現象。改革司法統計調查方式,建立健全全面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并行的司法統計調查方式,積極開展公眾滿意度、社情民意、司法熱點等專項調查活動,為領導決策和把握審判動態服務。科學設置統計指標,既符合法律規定,又符合審判規律和管理規律,并保證簡便實用,充分發揮規范審判、引導行為、激勵法官的作用。
六是加強司法統計工作的保障。信息化水平低和統計組織隊伍建設的相對滯后是制約司法統計發展的兩大瓶頸。大力推進人民法院信息一體化建設,充分利用“天平工程”建設成果,加快信息化網絡建設,建成覆蓋全國四級法院專網,加快推進統一開發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帶動人民資源共享、集中管理、集約利用。加強組織機構建設,按照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要求配強配齊司法統計人員,加大培訓力度,保證職級待遇,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原載《人民法院報》2013.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