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移動互聯網,這兩年大家最熟悉的要數小米CEO雷軍的那一句名言:“只要站在風口,豬也能飛起來”!今天,移動互聯網已經在全球掀起一陣產業風潮,這個風口已經打開。作為律師,我們如何把握這千載難逢的機遇,利用各種資源在“移動互聯網”領域開拓出新的法律服務市場?希望這篇文章能為大家帶來一些啟迪。
先從一個案例說起--2014年6月26日,上海易飾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易飾嘉”)召開“為為網商標維權”新聞發布會,擬狀告美國蘋果公司。“為為網”是易飾嘉的旗下品牌,是一家類似于1號店的電子商務網站,其原計劃于2014年6月21日在AppStore上線同名的移動應用,但被蘋果以AppStore已有同款應用而駁回。上海聯合律師事務所“易飾嘉”代理律師馬永健表示,已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以商標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為由狀告蘋果公司及該移動應用程序開發公司,共索賠1億元。
本案中當事人“易飾嘉”于2014年5月30日第三次向蘋果提交“為為網”移動應用上架AppStore申請,但被告知“‘為為網'App版本已經存在,ID為739688712,名稱為’為為網‘”,遭到再次拒絕。同年6月23日,“易飾嘉”通過網絡和書面形式將異議遞交給蘋果公司,認為 “為為網”應用侵犯了“易飾嘉”的商標權,要求蘋果刪除、下架該應用,最終未獲蘋果公司回應。馬永健律師認為,蘋果公司輕易讓侵權他人商標權的App移動應用程序進入AppStore,為商標侵權人提供了場所和幫助,并且在“易飾嘉”多次聲明并維護權利的情況下,蘋果公司拒絕改正,其具有主觀故意和明顯惡意,因此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構成商標共同侵權。
通過對本案件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移動互聯網”領域的法律服務具有以下特點和服務原則:
一,專業性強,考驗律師的“跨界”學習能力
從事“移動互聯網”領域的法律服務,作為律師我們必須清楚“移動互聯網”領域的新概念。這些新概念是基于“移動互聯網”而產生,屬于科技的最前沿。對于律師而言,我們必須通過“跨界”的手段學習、研究和掌握,否則,就很難對“移動互聯網”領域產生的法律業務提供專業性服務。
第一什么是APP?APP是英文Application的簡稱,即智能手機的應用程序。我們常見的微信、嘀嘀打車、手機地圖、百度輕應用等都是APP.APP安裝方便,使用簡單;可結合圖片、文字、音頻、視頻等方式生動展現品牌和產品信息,APP已經成為占據手機屏幕的第一入口。
第二什么是AppStore?App store即application store,通常 理解為應用商店。App Store是一個由蘋果 公司為iPhone和iPod Touch、iPad以及Mac 創建的服務,允許用戶從iTunes Store或 mac app store瀏覽和下載一些為了iPhone SDK或mac開發的應用程序。用戶可以購買 或免費試用,讓該應用程序直接下載到 iPhone或iPod touch、ipad、mac.其中包 含:游戲,日歷,翻譯程式,圖庫,以及許 多實用的軟件。 App Store從iPhone和iPod touch、iPad以及mac的應用程序商店都是 相同的名稱。美國蘋果公司于2008年推出APP Store,最初只有不到500個APP應用,目前已經增加到千萬以上!累積下載次數更是高達數億次!
第三什么是AppStore名稱被搶注?蘋果的AppStore名稱具有唯一性,而且采用申請在先的原則辦理注冊登記,所以出現了被搶注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二,案件的社會關注度和訴訟爭議金額較高
“移動互聯網”作為新興行業,不僅是大額資金投資的“寵兒”,也是新聞頭條關注的對象。大家一定記得,滴滴打車因為其打車軟件在2014年5月遭遇商標侵權訴訟,將“嘀嘀打車”更名為“滴滴打車”。滴滴打車CEO程維在2014年10月11日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毫不諱言的告知“兩年時間花掉15億元,可以說我們是最燒錢的互聯網公司”。就是這家不差錢的公司在2015年4月又遭遇商標訴訟,“嘀嘀”狀告“滴滴打車”商標侵權,索賠8020萬元。
2015年3月創博亞太(山東)科技有限公司因對“微信”商標歸屬的爭議走上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法庭,狀告商標評審委員會,想要拿回“微信”的商標所有權。
2014年6月26日,上海易飾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召開“為為網商標維權”新聞發布會,擬狀告美國蘋果公司,共索賠一億元。
2010年新浪微博花費500萬收購t.cn.
2012年京東商城花費3000萬收購JD.com.
2014年小米360萬美元收購了mi.com域名,這成為了當年互聯網 <http://bg.qianzhan.com/report/detail/c14a68e0cff74771.html>產業的一枚新的爆點。
三、涉及的領域廣,是對傳統“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新拓展
針對“移動互聯網”領域發生的法律業務,我們通常會將其列入“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領域。但是真正介入其中,我們就會發現“移動互聯網”領域的法律業務與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既存在很多共性,也存在很多的不同。
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主要由《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和《發不正當競爭法》等構成。
“移動互聯網”作為高科技領域的前沿,其涉及的法律保護外延不僅遠遠大于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也與互聯網(PC端)存在很大區別。例如:1,PC端互聯網域名(www.com)是由國際互聯網域名管理機構ICANN(又名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負責管理,ICANN是一個非盈利性的國際組織,承擔域名系統管理,IP地址分配,協議參數配置以及主服務器系統管理等職能。2,PC端互聯網域名(www.cn)是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負責管理,CNNIC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于1997年6月3日組建的管理和服務機構,行使國家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職責。
“移動互聯網”由于蘋果公司IOS系統與谷歌公司Android系統幾乎壟斷了所有的智能手機操作市場,導致沒有出現如前文所述的ICANN或CNNIC等機構,從而使“移動互聯網”領域的名稱注冊和保護體現出新的模式。這種新的模式一方面體現了科技時代發展的需求,另一方面也為法律服務市場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更廣闊的想象空間!
目前對“移動互聯網”領域的名稱注冊和保護,企業一般引用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前文中所述的“為為網商標維權”擬狀告美國蘋果公司,索賠一億元的案件,也是依此為依據。筆者認為本案例中依據我國的《商標法》來保護其涉案企業在“移動互聯網”領域的權利其實是無奈之舉,是否能夠達到既定效果還不能確定。
四、“事先保護與統籌兼顧”相結合的法律服務原則
因此在“移動互聯網”領域的法律服務筆者認為應該堅持“事先保護與統籌兼顧”相結合的法律服務原則,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專利領域:純軟件是無法取得專利保護,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要取得與軟件相關的專利,必須和硬件設備相結合,才能以方法專利提交申請。“移動互聯網”領域目前通過和硬件設備相結合,取得專利的案例幾乎沒有(即使是在陽光下一切皆可專利化的美國也很難獲得軟件專利),所以通過專利保護“移動互聯網”產品的可能性幾乎是不存在的。
第二,版權保護:“移動互聯網”APP軟件可以獲得版權保護,經過版權保護后,其他人不能使用與之相同的代碼作出相同或類似的APP.而且其與APP內相關的圖像、人物肖像、圖形等等,也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與之相同或類似的圖像、人物肖像、圖形等等。
APP軟件辦理我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應當載明:軟件名稱、著作權人、開發完成日期、首次發表日期、權利取得方式、權利范圍等。
“移動互聯網”APP軟件辦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對企業而言是十分重要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版權的取得自創作完成之日起。換而言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其實并不是獲得權利的必備條件。但是在實踐中,如欲以版權為依據主張權利,首先需要證明權屬,如果未進行版權登記可能會發生不能提起有效訴訟或因APP軟件相關創作底稿、源代碼、設計圖紙等滅失無法舉證的法律后果。
第三,商標保護:“移動互聯網”APP軟件可以獲得商標保護,但是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移動互聯網”APP商標注冊一般需要注冊4--5類,分別是9,35,38,42以及APP提供服務所在行業的分類。
第9類:科學、航海、測地、攝影、光學、電影、衡具、量具、信號、檢驗、監督、救護和教學用具及儀器,處理、開關、傳送、累積、調節和控制電的儀器,錄制、通信、重放聲音和形象的器具、載體,現金收入記錄機,計算機和數據處理裝置,滅火器械。(其中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硬件等是和手機APP密切相關的)
第35類: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辦公事務。(廣告業務通常是“移動互聯網”APP不可缺少的項目)
第38類:電信。
第42類:科學技術服務和與之相關的研究與設計服務,工業分析與研究,計算機硬件與軟件的設計與開發。(“移動互聯網”APP商標必須注冊的類別)
此外,“移動互聯網”APP商標注冊還要選擇核心商品和服務。例如:金融銀行類APP,提供金融服務注冊3602;百合網APP,提供婚戀服務注冊4505;京東商城、一號店、天貓APP,提供銷售服務注冊3503;
2,APP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APP商標應當具有獨特性和可識別性,建議其文字、字母、數字、圖形、顏色組合要立意新穎、簡潔醒目、富有個性、便于識別。
3,“移動互聯網”APP商標注冊要適當擴大保護性商標的注冊范圍。
第四,商業秘密保護:“移動互聯網”領域法律服務的核心其實就是其商業秘密的保護,“移動互聯網”涉及的商業秘密的范圍十分廣泛,主要分為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前端與后端)、工藝方法、流程訣竅、信息情報、營銷策略、融資方案、客戶資料、大數據(包括加密方式)等等。
第五,蘋果AppStore名稱優先注冊:蘋果的AppStore名稱具有唯一性,而且采用申請在先的原則辦理注冊登記,存在APP名稱被搶注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所以,“移動互聯網”APP名稱應當優先在蘋果AppStore注冊,一般流程需要14天左右的時間。
第六,其他。例如:通過《勞動法》規定主要員工的“競業禁止”內容;通過《合同法》規定業務合作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守義務;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追究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等等。
綜上所述,隨著“移動互聯網”產業的蓬勃發展,已經為各個行業都帶來了深刻的影響。律師行業作為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在做好傳統業務的同時,可以根據“移動互聯網”產業的特點,為其規劃和設計更加專業、更加完善、更加全面的法律服務方案,開辟出一片新的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