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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擺渡者抑或掘金者——互聯網背景下律師服務定位的新思考
            朱閣雯 點擊量:4329
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
【摘要】
互聯網技術的日益興盛為法律服務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契機,它突破了法律服務地域壁壘,開拓出全新的業務領域,為法律服務行業打造出信息透明化的“生態圈”從而增加法律服務行業的贏利點。但是輿情危機、不正當競爭也為律師行業的發展管理埋下了隱患。面對這把環境雙刃劍,律師群體也進行了各種角色定位的思考。法律服務的互聯網化現狀使一些律師盲目將自己的服務定位為擺渡者,而角色的錯位和互聯網本身的因素導致律師個體和在線法律服務提供商都陷入了困境。筆者建議律師在互聯網背景下應采用被連接的創新思維方式,通過建立法律自媒體和律師自由協作的掘金法寶立足法律服務市場。互聯網背景下律師定位問題并未完全進入理論研究的視闕,筆者試圖從一個執業律師角度進行了理論新思考,以期能夠對律師同仁從所謂的傳統法律服務走向現代法律服務新時代過程中得到借鑒意義。
【關鍵字】
互聯網;律師;法律服務;成本;資源
    

  引言

  毋庸置疑,當今的社會正處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時代。互聯網的興起和持續不斷的大面積使用將互聯網思維逐漸滲透到社會的各個行業,而作為需要與時俱進的法律服務業,尤其是現在將法律服務業定位為現代服務業的前提下,自然不會甘于落后。進入2015年以來,伴隨著(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科技手段的發展,法律服務的互聯網化呈現出如火如荼、愈演愈烈的趨勢。與此同時,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正在發生著巨大變革,律師事務所、律師個人、律師協會、法律需求者乃至法律服務網絡商家都信心滿滿的預測,接下來,一個通過互聯網平臺輕松獲取案源的時代,一個大數據導向下的平價法務時代,一個以用戶體驗為關鍵的時代,一個法律服務高度互聯網化的時代,即將來臨。而各類在線法律服務提供商的出現,一方面逐漸改變著傳統的法律服務市場,使法律服務行業有了突破性的改革,一方面也在運營過程中埋下了各類隱患。

  時下究竟是讓法律服務市場繼續向前發展并不斷完善,還是任其自生自滅?如果要向前發展該怎么發展?在線法律服務提供商真的能夠如大多數法律人預測一般帶給律師無限的商機和盈利模式嗎?律師在其中究竟該扮演著何種角色?帶著一系列亟待思考的問題,筆者作為一名執業律師,在幾年來不斷關注互聯網發展的思索基礎上,對互聯網背景下律師服務的定位問題重新做了一番審視。從律師的執業實踐活動中思考不斷變化的市場環境并且提出針對現狀的相關構建完善意見,是我們律師孜孜不倦的職業任務,也是與立法者、執法者共同致力建設良好的制度環境和市場環境、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光榮責任。

  一、互聯網背景下律師服務定位環境的思考--效應雙刃劍

  近幾年,有關“互聯網+”的話題遍布微信平臺、校園講座、各個法律論壇及其各類媒體上。互聯網思維與其他行業嫁接后衍生更多新概念思維,諸如大數據思維、粉絲思維、迭代思維、極致思維、平臺思維、流量思維、簡約思維、社會化思維、跨界思維等內容。互聯網為各種平臺概念的產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機,并使其以令人難以置信的速度和規模席卷全球。值得思考的是,互聯網與不同的平臺結合后,將會產生何種效應呢?是為之帶來空前的繁榮,還是進行了顛覆性的沖擊?

  在互聯網與法律服務結合的效應評價上,筆者認為,互聯網的發展對法律服務行業的影響是把雙刃劍,既為律師服務大環境創造了前所未有的契機,同時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一)互聯網發展對法律服務行業的促進作用

  互聯網的發展,帶動了法律服務相關產業的繁榮,衍生出法律技術的創新方向,是促進法律服務行業成長成熟的一種全新的可行性戰略。它的促進作用具體包括:

  1.為法律服務行業創造出全新的“供”與“需”交流模式。

  法律服務需求者和提供者的鏈接速度和廣度是確定法律服務行業“供”與“需”交流的重要因素。傳統的渠道,多是小范圍的熟人圈進行推介,信息對接效率低下,而且即使對接成功,為全面了解案情,服務提供者往往要求服務需求者帶著手中的書面信息材料進行面對面交流,服務需求者出于迫切要得到法律服務的焦急心態,多數會遵從服務提供者的要求,親自到其所在的場所進行面對面問詢和探討,這個過程耗費了服務需求者大量的交通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如果服務需求者決定不接受服務提供者的法律服務,那將意味著服務需求者還要耗費掉更多的交通成本和時間成本來比較選擇更為合適的法律服務提供者。而比之傳統法律服務的交流模式,互聯網帶著其他社交媒體無法比擬的信息傳播的及時性和廣泛性、全球性等一系列優越性特質,將不同地域范圍內的法律服務“供”與“需”之間建立信息鏈接,實現資源最全面最快捷的優化分配,從而使得服務需求者漸漸習慣于在互聯網中尋求各式各樣的法律服務。各種科技技術和通訊軟件也為此建立起便捷的溝通途徑,如QQ、微信、郵件上傳送書面信息材料,視頻通話等。

  對于法律服務需求者來說,完全可以足不出戶,即可享受到所需的各類法律服務,服務提供者更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隨時利用互聯網為不同地域的法律服務需求者提供他們所需的法律服務。

  2.為法律服務行業開拓出全新的業務發展領域。

  互聯網滲透入每個行業中,以迅猛的速度與每個行業展開了緊密的結合,與此同時,各類結合體也以迅猛的速度拉開一個個法律服務行業新領域的序幕。軟件數據庫領域、高新技術產業化與資本市場領域、高新技術知識產權領域、網絡犯罪領域、電子數據領域等一系列法律服務新類型涌現出來,極大地拓展了法律服務市場的范圍。針對這些新領域的法律規范也隨之而來,如2004年出臺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5年出臺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2006年出臺的《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7年出臺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等,這些法律規范的出臺為逐漸拓寬的法律服務行業新領域提供了進行服務的權威制度指引。除了業務領域的不斷更新外,每一個新的業務領域與其他傳統領域結合還會衍生出新的法律服務業務類型。以互聯網金融為例,法律服務提供者可以展開互聯網金融企業籌備及設立業務、互聯網金融企業勞動人事法律業務、互聯網金融項目融投資法律服務、互聯網金融知識產權法律架構業務、互聯網金融企業法律風險防控業務、互聯網金融企業重組、并購法律業務、互聯網金融商事訴訟業務、互聯網金融企業刑事訴訟業務等等。

  3.為法律服務行業打造出信息透明化的“生態圈”。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互聯網給任何行業帶來的共性福利是以信息傳播的快捷達到資源共享。所以不難理解為何那些高度依賴信息不對稱的行業往往受到互聯網沖擊最為嚴重。傳統的法律服務行業中,服務提供者利用對于法律等專門信息和經驗技巧的占有優勢向服務需求者輸送從而獲取經濟利益。互聯網的發展打破了這種占有優勢,將所有數據集合起來讓這些優勢具有了公共性特征,這種公共性特征的實質即是公開化,透明化。各種法律法規,各級法院裁決書,優質的法律文本、某些案件的承辦技巧,這些看似成為法律服務提供者核心知識儲備的職業法寶卻可以讓其他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資源的檢索輕松獲取。因此原本占有這些信息資源的服務提供者將會逐漸失去競爭優勢,尋求自我優化以改變現實困境。

  信息透明化不僅僅表現在法律專業信息和服務技能上,也表現在法律服務質量信息、價格信息、法律服務提供者群體的內部管理信息等。這些資料法律服務需求者可以借助互聯網提供的便利自行完成信息的獲取和了解,法律服務提供者的實際服務態度、服務經驗、服務水平“無限接近真實”的展現在法律服務需求者面前,便于服務需求者在選擇法律服務提供者時進行準確的綜合判斷。可以明顯的預見,那些借助不真實宣傳的法律服務提供者,如果不能檢視自我進行改變,其結局只能是在互聯網數據庫的有效運用加劇透明化的大潮中徹底潰敗。所以,法律服務行業在互聯網發展的影響下,將逐步形成一個信息透明化、具有自我優化潛能的“生態圈”,隨著這個“生態圈”的日臻完善,律師執業的外圍環境也將逐漸趨于純良。

  (二)互聯網發展對法律服務行業的負面效應

  互聯網的發展與各個行業的嫁接在產生促進作用的同時,如果缺乏風險防控意識和必要的監管措施,都會對嫁接行業產生一定程度的負面效應,法律服務行業也不例外。其負面效應體現在以下兩點:

  1.輿情危機使法律服務提供者的社會評價降低。

  隨著互聯網信息傳播的日趨碎片化和復雜化,社會輿論也有了新信源。互聯網給公眾自由表達提供了嶄新的平臺,卻無法保障公眾表達的真實性,基于此互聯網輿論潛在的負面效應也越來越明顯地表現出來。特別是近幾年微信用戶的迅速增長和新聞客戶端的飛速發展,加之某些網絡公關公司、網絡“大V”在利益誘導下編織傳播謠言,使輿論導向逐漸演化成一種社會危機。在各種虛假言論和浮夸信息中,攻擊公權力和藐視法律服務行業占據了一定的比例。如2013年的李xx強奸案網民對于辯護律師的抨擊迅速成為一片點燃公眾貶低刑事律師的導火索,使得辯護律師強大的輿情綁架下提供法律服務步履維艱。除此之外,社會上存在的貧富差距、腐敗、勞工權益等矛盾,由此引發的社會焦點事件的傳播引起廣泛關注,受這些與利益攸關問題的激發,一部分網民很容易從“瞭望者”轉變為參與者,一旦有律師等法律服務提供者為其維權失敗,媒介素養不夠的網民就會對他們進行惡意誹謗,并相互抱團讓這種負面評價在各種媒介平臺占據壓倒性地位。相反,法律服務提供者們對于輿情危機引發的形象質疑之聲,多采取寬容和忍受的態度以避免無謂的意氣之爭。

  互聯網的開放性引起的輿情危機對法律服務提供者的正面形象的損害使互聯網的有效管理作用顯得尤為重要。2013年8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宣傳思想工作會議上發表講話,提出:互聯網已經成為輿論斗爭的主戰場。很多人特別是年輕人基本不看主流媒體,大部分信息都從網上獲取。要把網上輿論工作作為宣傳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政府對互聯網管理力度的加大,讓互聯網不再脫離政府監管任意飛馳,亦可以有效減少互聯網發展為法律服務行業的負面效應。

  1.不正當競爭使法律服務行業的管理面臨更大挑戰。

  法律服務的本質使有償服務,既然是有償,自然就會形成一個法律服務市場,有市場就會有競爭,有競爭就會有不正當競爭,這一點在互聯網化的法律服務市場上也蔓延開來。由于互聯網法律服務市場是新興市場,具有成長快、盈利高的特點,除了供需雙方外,越來越多的敢于冒險和開拓的中介機構加入進來,從而形成的復雜法律服務市場。近幾年涌現出數十余家類似中介機構的法律電商,諸如中律網、法務在線、法邦網、好律師、法律管家、法寶網、中律縱橫、法易網、大華律盟、大狀網等。表面看來,這些網站多數采用法律服務需求者與服務提供者線上交流線下具體服務結合的方式。但是,一系列問題隨之而來,在線提供法律服務的主體是否具備法律服務能力和職業操守?倘若法律服務需求者明確要求要律師服務,如由非律師身份的網站平臺員工提供,其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嗎?律師通過這類網站平臺開展業務合作收取的服務報酬是否具有私自收費的嫌疑?其收費誰來設定標準?基于網站平臺引發的法律服務糾紛如何對待?網站平臺和律師事務所長期合作所收取的服務費用能否避免雙重征稅?這些實際的問題如果得不到有效解決,這些依靠利潤差價盈利的法律電商也會為了競爭市場地位相互壓價,原本如此推斷,通過法律電商們獲取案源的法律服務提供者們亦會置法律職業道德于不顧,惡性競爭搶占資源,其法律服務效果令人堪憂。然而目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制度的缺失又不足以對這些法律電商形成威懾力,種種情形都為法律服務行業的管理埋下了隱患。

  二、互聯網背景下律師服務定位角色的思考--陷入困境的擺渡者

  作為法律服務提供者,律師無疑是最為重要的角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根據司法部統計,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有執業律師27.1萬多人,其中,專職律師24.4萬多人,兼職律師1萬多人,公職律師6800多人,公司律師2300多人,法律援助律師5900多人。值得關注的現象是,13億左右的法律服務需求者若在27萬律師群體中尋找到合適的服務提供人選,無疑需要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不難看出,法律服務市場帶有鮮明的資源極度不匹配的特征。當互聯網滲入到法律服務市場,就產生了一種新的商業模式----法律服務的互聯網化,以期能夠通過互聯網線上提供與傳統律師業相似的服務,從時間、空間、財力等因素上占據優勢。作為一種特殊形式存在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在線法律服務提供商應運而生。

  在線法律服務提供商是一個平臺,是指通過網絡向互聯網用戶發布自己組織、選擇的在線法律服務信息的一種法律服務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咨詢平臺、合同自動生成、網上委托系統、律師約見系統等常規性法律服務。美國早在1999年,就產生了在線法律服務提供商Legalzoom.現在的Legalzoom是美國的一家最大在線法律服務上市公司,據稱2011年擁有200萬客戶、產生49萬個訂單、實現1.56億美元收入。另外美國大約有十數家類似的在線法律服務網站,有的面向家庭和個人、有的面向小企業、有的面向大型企業,有的專注于知識產權。如前文所述,我國近幾年也涌現出一些在線法律服務提供商(亦稱“法律電商”),并且呈現數量逐年迅速增長趨勢。僅在2014年就冒出諸如綠狗、法斗士、法佑等五、六家在線法律服務平臺,還有一些提供綜合性商務服務網站也開通了在線法律咨詢等法律服務功能。

  中國的法律電商除了提供法律法規、案例判例等法律資料實現共享外,更多目的是以互聯網為載體,通過第三方平臺直接實現律師和法律服務需求者之間的服務交易,常見在線法律服務業務為在線法律文書制作、合同審查、商標代理等日常法律事務。不難看出,法律電商雖有自己獨特的運營規則和運營模式,但自身并不能提供有效且直接的法律服務,只能充當一個媒介平臺角色。從本質上看,它是一個實現資源集約化管理、提供法律營銷手段、控制服務交易量的虛擬企業。這種以盈利為主的企業本質必然導致鋪天蓋地的營銷宣傳陸續展開。受案源成為剛性需求利益驅動下的律師群體,自然成為法律電商們最重要的被宣傳對象。在互聯網大潮席卷整個世界的不可逆趨勢中,法律電商們的宣傳變得更加輕松自如。律師群體,尤其是實習律師、執業時間尚短處在案源稀缺狀態中的律師,不惜花費高昂的成本換取與法律電商合作的機會。但是這種合作,其內容多數是回復法律電商搭建的線法律服務平臺上的問題,在線處理標準化的法律文本以收取低廉的服務費用。試想,如果沒有這些合作律師,法律服務需求者就不會在在線法律平臺上提出問詢或者付出經濟成本獲取法律服務,法律電商也就難以繼續運營。筆者進行一個比喻,法律服務需求者如果是渡河人,法律電商是河流的管控者兼船東,那么提供在線法律服務的律師則扮演著類似船夫的角色----“擺渡者”。法律服務互聯網化真能掀起律師業的服務方式大革命足以顛覆原有的法律服務市場嗎?將律師的角色定位為擺渡者是否順應了新時代法律服務市場的潮流?對以上兩點,筆者都持否定的觀點,原因包括以下兩點:

  第一,互聯網難以跨越陌生服務需求者與律師之間產生的信任鴻溝。

  相比吃穿住行來說,大多數人的法律服務需求不是一種強烈的、長期的、持續不斷的剛性需求。它是突發和偶發的一種特殊需求,然而這種需求一旦產生,轉換為消費品的過程卻不是一蹴而就的。當這種需求出現時,往往伴隨著某種形態的糾紛在前,熟人社會的交往邏輯決定了法律服務需求者更傾向于選擇一位信任的人介紹和引薦的律師。即使在法律服務需求者尋找律師資源渠道匱乏的情形下,在線法律服務主動平臺送上門的某位律師或者在線法律服務平臺推薦的律師,也會被貼上天然不信任感的標簽。這完全是由法律服務的基本屬性決定的,即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不是一種在短時間內可以由人進行直觀評價的物質產品。陌生法律服務需求者與律師之間天然的信任鴻溝賦予了律師服務質量沒有保證等因素的存疑特征,陌生法律服務需求者也就難以轉換為消費者。如何建立律師的社會評價體系和專業評價體系也就成了法律電商們所迫切需要攻克的難題。

  除了熟人社會的交往邏輯因素外,另一個信任鴻溝來自在線法律服務平臺自身。即使達成了服務意愿,法律服務需求者若要通過在線法律服務提供商獲得律師專業法律服務,還需要在該網站實名制注冊并簽訂服務協議方能進入網站。這等于要求法律服務需求者提供一系列跟法律需求有關的真實、可靠的信息。法律服務需求者大多愿意接受私人化的法律服務,更擔心自己的信息安全,往往在此時放棄接受服務念頭或者用虛假的信息注冊。而對于提供服務的律師,通常是只需要交一筆費用就可以成為在線法律服務平臺的會員,在線法律服務提供商極少會對律師會員進行仔細審查,良莠不齊的會員提供的粗淺服務更無法保證保障在線法律服務平臺長期穩定運營。

  第二,互聯網難以搭建符合法律服務個性化的特質并具有成本效益優勢的平臺。

  不可否認,在線法律服務平臺利用互聯網優勢在極短的時間就可以找到各地區的法律資料,同時可能發現案源,降低供需連接的成本,創造更高的價值,這是傳統法律服務無法企及的。但是互聯網的優勢在于連接變得容易和實現共享,傳統法律服務與互聯網結合不應是簡單的資源對接后產品輸出。如前所述,雖然法律服務互聯網化為供需帶來全新的交流模式,看似連接成本降低,但是接下來的服務成本的降低還有賴于法律服務的類型決定的服務方式。比如針對一些法律文本的在線需求上,律師在現有標準化法律文本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和完善,沒有過高法律服務期待的需求者只要得到正確的書面文件就好,自然不會對作為擺渡者角色的律師有太多的挑剔。畢竟法律服務還不能作為一種大眾消費品,對那些無力負擔高昂的律師費用又不能獨立起草修改法律文件的普通公民來說,這種在線法律服務可以快速解決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難題。但是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是,大多數的法律服務是個性化而非標準化的,互聯網難以搭建成本效益優勢下律師還能保證律師采用誠摯的服務態度、專業的服務水平來靈活應對服務需求者的平臺。比如,一個收費2000元的案件,當在線法律服務平臺上出現時,會員律師們要如何衡量其成本和收益呢?除非律師能夠準確無誤的判斷出在不發生任何意外情形下他的服務成本低于2000元,才可能有極少的律師去接受,當然,服務成本和2000元之間的差值越大,愿意接受此案的律師人數越多。如前所述,律師角色定位為擺渡者,超出過多體力和智力的服務消耗會使律師達到疲態,從而不斷降低他的服務成本,而利用網站律師會員數量優勢依靠壓低律師服務費為盈利模式的在線法律服務商也將隨之陷入經營困境。

  另外,有些在線法律服務提供商以搭建免費法律咨詢平臺吸引潛在客戶同時收取律師交納的會員費用為主要贏利點,這種設計本質上是一種信息中介機構,律師作為擺渡者將會更加的辛苦,不僅渡河人需要自己找,即使費勁時間成本溝通好還有可能到最后發現渡河人目的僅僅在于問路。中國自古以來的厭訟恥訟觀念深深根植在國民心中,對到法院進行訴訟的行為多報以抵觸情緒,但是法律知識的匱乏使他們在紛繁復雜的經濟活動中對他人抱有戒心。在這種復雜情緒的籠罩下,最簡單同時成本最低廉的方式就是在互聯網上找到答案。各種搜索方式獲取的資源多是固定死板的法律條文其效果自然不如人意,于是各類在線法律服務平臺就成了他們熱捧的工具。而在線法律平臺上“守株待案”的律師更希望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又不舍得放棄這些潛在客戶,于是往往回答的模棱兩可,有地理優勢的律師會留下所在律所的信息引導潛在客戶前來進一步交流。律師以免費咨詢為招牌吸引法律服務需求者,卻不能夠耐心的聽取服務需求者詢問,也不能認真解決客其實際法律需求。長久如此,服務需求者從中得不到滿足,律師亦得不到實際收益,這類在線法律服務市場必然萎靡。

  法律服務的個性化特質與互聯網的標準化基因在一定層面是發生沖突的,這也注定了“互聯網+法律服務”的未來走向變得更加茫然。但是律師服務的定位不能茫然,在缺乏信任機制和品牌效應的互聯網法律市場,被動的處在擺渡者角色的律師除了反思與互聯網的對接是否發生錯位和失位的同時,或許應當積極的探索更加主動和適合的角色定位。

  三、互聯網背景下律師服務定位戰略的思考--思維創新型掘金法則

  互聯網時代,很多游戲規則將會被改寫。“明者因時而變,知者隨事而制”。互聯網背景在律師的思維中,不應只是一個概念,它背后噴薄而出的是律師進行自我完善、服務升級的良好機遇。律師如何在這場創新中正確定位,制定完備的戰略成為把握互聯網革新契機的關鍵。制定完備的戰略終極目標是尋求一個突破口,融入互聯網背景下的法律服務市場。如前文所述,既然在線法律服務提供商不能滿足律師挑選優質案源的需求,那就需要依靠律師自身的力量來進行路徑革新。談論互聯網背景下的律師服務不可不用互聯網思維來看待定位問題。所謂互聯網思維就是由眾多點相互連接起來的,非平面、立體化的,無中心、無邊緣的網狀結構,它類似于人的大腦神經和血管組織的一種思維結構。充分利用互聯網的思維、價值、規則、精神、機會來提供法律服務、創新法律服務,降低時間成本,增強資源信息對稱性,都是頗具優勢的戰略方法。相比前文的擺渡者角色定位,筆者提出一個更有核心競爭力的概念---掘金者。掘金者可以在浩瀚如煙的法律服務信息海洋中迅速找到屬于自己的一手資源,繼而憑借法律知識專精化的內功將其轉化為利益。掘金者比之擺渡者勝在戰略的選取上,即思維從一味建立廣泛連接改變為被連接,從而創造出一種被需求的態勢。在這種態勢下,律師只需要將互聯網作為一種快捷提高服務口碑讓優質資源找到自己的工具而已,所提供的仍是個性化的傳統法律服務。互聯網背景已成為一個純正的信息傳送平臺而非服務平臺,法律服務的戰略與模式的變化將逐漸形成一個新的服務格局----線上與線下的分化并兼容的服務模式。具體分析如下:

  (一)律師個體的戰略選擇-----建立“被連接”下的法律自媒體

  與在線法律服務提供商合作的那些擺渡者定位的律師,將案源缺失的根本原因歸結為沒有拓展推廣渠道,考慮到互聯網使供需建立連接成本降低,就不假思索的加入到在線法律服務平臺的大部隊中去了。有的律師甚至斥資在數個這樣的網站上做營銷推廣,認為建立盡可能多而廣的連接節點就會占據更多的人脈資源,就能短時間內獲得高額創收。這種觀念過于片面,它忽略了互聯網的不均衡性。律師在一個網絡平臺注冊為會員,可以獲取此平臺所有法律服務需求者的所有信息,在表面看來律師已與網絡平臺上所有法律服務需求者建立了初步連接。但是否意味著此網絡平臺上的所有法律服務需求者也與律師同步建立了連接呢?毋庸置疑,這種連接不會是雙向的,何況律師在建立單向連接時還付出了時間與會員注冊費等大量成本。建立不匹配連接所消耗的成本一旦高昂到超過律師通過建立連接所獲得的收益時,律師定然放棄繼續建立連接的思維方式。可是否認了建立連接,律師的互聯網營銷推廣又勢在必行,那該采取何種思維方式立足于互聯網法律市場呢?

  答案或許可以從近來一種值得關注的現象中找到,那就是自媒體的崛起。自媒體又稱“公民媒體”或“個人媒體”,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傳播者,以現代化、電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數或者特定的單個人傳遞規范性及非規范性信息的新媒體的總稱。自媒體平臺包括:博客、微博、微信、百度官方貼吧、論壇等網絡社區。我們也觀察到一些成功的律師擁有著龐大的粉絲團,他們的成功在于被關注,換言之他們建立了廣泛的被連接。被連接的優勢就在于當律師向互聯網平臺傳輸的信息能成為其他人樂于接受和需要接受的資源。當然不是每個律師個體都能成為受廣泛關注的“大V”,但是律師建立法律自媒體可以讓部分人群自動與他發生連接,畢竟未來的趨勢是法律服務的專業更為細分,市場化程度更高,法律服務需求者的期望和要求也會更為嚴格。所以較高專業化程度已成為律師在互聯網上獲取優質客戶資源大幅提升的關鍵。這些律師自媒體創立的同時,必將自己專業法律背景、所承辦的各種案件清晰豐富的呈現出來,這些內容會形成更多的節點,也會被更多的服務需求者搜索到,但是由于眾多服務需求者中優質的客戶資源對法律服務質量的預測和評判也同樣內行和專業,因此律師提供的智力成果互聯網展示符合他們的預期才會有下一步線上的交流和交易達成。如果線上交易達成,律師就可以進行下一步智力性法律服務。

  在這個過程中,律師服務的定位毫無疑問是主動的,不需要像擺渡者定位的律師一樣,陀螺般于在線法律服務平臺應付希望獲得免費法律咨詢的服務需求者。他用被連接創新思維創造了被需求的態勢,增加了有著旺盛法律服務需求與之進行等價或溢價交易的籌碼,這就盡可能的排除了那些尋求無償幫助的服務需求者資源,而這些能夠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尊重律師勞動的服務需求者在律師群體看來像金子般稀缺,是所有律師理想并為此爭奪的對象資源,但掘金者定位的律師前期定位準確,自然更容易找尋到這類客戶資源。至于下一步能夠進行高質量的法律服務給客戶帶來核心價值,那是線下與傳統法律服務方式相似的活動了,在此不展開詳述。

  建立被連接優勢下的法律自媒體還需要注意到一些“因地制宜”的機會。法律服務的需求雖不是強烈的、長期的、持續不斷的,但它的突發性和偶發性很強,比如突然收到法院的開庭傳票得知自己成為被告,或者交通事故突然發生,與他人發生無預約的經濟交易需要立即簽訂合同等,在沒有熟悉的律師可以馬上電話求助的情況下,這些突發性的狀況使得服務需求者希望有律師從天而將,即使支付一些服務費用如能馬上解決法律需求也完全可以接受。所以這種契機結合互聯網技術可以很快把握,就像“嘀嘀”“快嘀”軟件,如果基于某項定位技術或數據庫,迅速找到律師來解決簡單的法律糾紛卻是再好不過。“快捷”同樣是互聯網的一大優勢和賣點,但是前提是需要律師主動做點什么建立被連接方式。馬化騰曾說過這樣一句話,移動互聯網不僅僅只是互聯網的延伸,更是一個顛覆。移動互聯網的特性在于用戶會隨身攜帶移動設備,而且移動設備能輕松獲得用戶的地理位置信息。這就讓線上和線下的結合變得更加緊密。也有人說“是不是有這個可能,哪一天我突然面臨一個當場需要律師來幫我解決問題的狀況,拿出一個移動設備,就可以找到附近所有給我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人們不再需要與律師面對面,不再需要花費時間、交通成本跑到律師事務所,甚至不再需要為法律服務掏太多錢,就可以享受便捷、低價的法律服務。”再如,在某個移動客戶端或某個IM工具中,只要當事人搖一搖,就能利用地理位置功能圈定同城甚至同一生活圈內的律師,而點開這位律師的頭像還能看到他的基本信息,以及他所經辦的案件和處理結果。當然最重要的,還應該有客戶對律師的評價,就象淘寶的生態圈。這些都表明,在服務信息公開化,在用戶和服務提供者能夠在相對透明的環境中雙向選擇的情況下,律師要做的僅是通過網絡平臺對法律消費行為進行適當的疏導,將資源向自己傾斜。律師個體可以互聯網是一種新技術,勢單力薄的律師個體尋求的突破口不僅是切入法律服務市場,更要融入其中。

  (二)律師團隊戰略選擇-----構建良性互動的自由協作聯盟

  如果將法律服務視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產品,它也與產品發展的階段性規律相一致。在一個產品發展的早期階段,消費者關注的重點往往是產品的功能性和可靠性等核心要素。隨著技術的進步以及不斷的實踐,產品的功能性和可靠性得到保障,一部分消費者就開始將關注點轉變到產品的易用性、定制產品的能力、產品價格等方面。法律服務目前處在早期階段,所以法律服務的消費者們更看重服務的功能性和可靠性,價格方面的因素考慮的不多,即使是對價格超級敏感的消費者群體,比起服務的功能性和可靠性保障,價格因素都位列其后。在價格相同的情形下,消費者們更愿意選擇團隊做出的法律服務,就像私人診所和醫院的對比下,除去私人診所名醫效應的因素考慮外多數患者對去醫院會診接受醫療服務更有信心,在接受服務的初期就做了可靠性和保障性的預判。

  長期以來中國法律服務市場主要還是以“小作坊式”、“單打獨斗式”的商業模式為主。這種模式無異于一個法律服務個體戶,如果這個個體戶能夠針對現狀積極開拓數十年下來積累了良好口碑還能立足競爭日趨激烈的法律服務市場。但是大多數律師,特別是青年律師,在困境中堅守的執業生涯往往苦不堪言。試想,律師是單獨個人,要面對的卻是龐大而復雜的法律服務市場,不僅要開拓業務還要接業務做業務,這無異于一個手藝精良的技術工人同時還要負責市場銷售,擺渡者定位的律師甚至還要不斷的接聽銷售熱線。費盡心思得來的案源自然不舍得拱手讓人,所以“萬金油式”的法律服務模式是律師不得已的無奈選擇。

  普華永道的SteveCranford認為,“隨著互聯網的日益成熟,協作和知識分享已經成為了商業操作的規范。多年前,我們看到協作作為單獨的工具出現,與搜索技術、檔案管理技術配合使用,今天,我們看到所有這些技術的融合,即協作、搜索、檔案管理、社交技術等正形成一種新的工具,成為知識工作者的支持工具。”在互聯網背景下,律師服務定位應當發生改變,被連接的思維也同樣適用于團隊操作。律師的團隊中,每個律師都以掘金者定位,這個律師團隊就是一個穩定的掘進隊。有的負責淘金,有的負責準備工具,有的主力挖金,有的負責成功宣傳掘金隊伍。負責淘金的律師主要在建立被連接的同時,還應有敏銳的市場洞察力和良好的信息篩選能力,負責準備工具的律師應對委托方提供的材料進行認真審閱,負責挖金的律師仔細組織編輯法律文書,盡力處理法律案件,負責宣傳的律師配合淘金工作的律師為下一單迅速定位到心儀的客戶資源做鋪墊。這樣一來,團隊協作力量讓法律服務的規模效益得以體現,增強了委托客戶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當中的服務體驗。

  這種團隊的協作,很像蜜蜂群體,當一只蜜蜂尋到蜜源時,會用舞姿向同伴傳遞信號,其他蜜蜂迅速趕來,回蜂巢繼續協作。當然在律師團隊中,絕大部分律師可能是較為重復、機械操作的“工蜂”型角色,但法律服務的細分化已經決定了只有過硬的質量才是服務的口碑。能夠提供高水準服務給服務需求者切實帶來符合需求的核心價值的律師團隊更有可能成功,并且是迅速地成功。

  除了固定化的團隊運作外,互聯網還為律師個體之間形成自由協作提供了平臺。我們知道法律服務市場團隊的最主要的成本是薪酬成本,而傳統服務市場人力成本也占一定比重,固定的團隊如果沒有案子做,團隊組織者也要付出一些人公開支。而固定團隊中的個體律師在不影響整體團隊協作情形下還可以利用互聯網優勢激活自我人力閑置資源。例如,一個律師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外省,此時最便捷的方式就是找到“因地制宜”的連接點,而恰巧另外一個律師在創建被連接思維下將自己信息置于互聯網平臺上,那么很快,兩個律師就會達成短暫的自由協作,共同突破了地域壁壘。律師非訴業務中的盡職調查等項目都可以參照這個模式操作。

  在創建被連接獲取線上資源的同時,律師也不能忽略與之相容的線下法律服務,所以修煉法律專業內功保證線下服務的質量也同樣重要。正是看到這一點,2013年3月,根據中辦發﹝2010﹞30號文件精神和《服務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的要求,推動律師行業服務創新,拓展律師服務領域,使律師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國律協決定組織實施“律師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業務創新拓展工程”,制定了《關于實施“律師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業務創新拓展工程”的意見》。配合新民事訴訟法和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由全國律協發布《律師辦理電子數據證據業務操作指引》并加強宣傳,舉辦“電子數據證據法務高級研修班”,加快提升律師辦理電子數據證據業務能力,并推進與公檢法機關、司法鑒定機構、公證機構等的合作,拓展律師的電子數據證據業務。與地方律協合作,在全國主要城市和中西部地區開辦不同專題的“信息網絡業務研修班”,加快提升中西部地區律師從事信息網絡領域業務的能力。律師協會的大力支持,善用互聯網背景的優勢效應,成為律師在法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的左膀右臂。

  結語:

  互聯網背景下律師服務的定位是每個律師都值得深深思考的問題。面對世界信息網絡的大海,我們律師不應茫然無頭緒的闖入在線法律服務平臺苦苦掙扎,也不應因循守舊抱著傳統服務方式消極等待機會降臨。在當前形勢下法律服務互聯網化進行顛覆性創新還是有很大難度的,畢竟網絡營銷只是其中一個環節,法律服務大部分環節離不開律師的親力親為。律師的服務態度、專業水平、職業操守都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經過理性的分析,筆者提出律師應定位為掘金者,其掘金法則就是利用互聯網思維,建立廣泛的被連接,線上為自己和所屬團隊爭取更多的法律訂單,然后線下進行法律服務。準確定位律師在法律服務市場中的位置,去除華麗的營銷包裝,返璞歸真地回歸到專注于服務本質才能實現促進法律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我們相信,在法制不斷健全的中國,結合國情特色,整合線上線下優質資源,推出全面專業化的法律服務,實現合作共贏,未來法律服務價值必定會以高效、便民、經濟的形式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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