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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背景下的司法信息公開研究
——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范法院”為對象
            溫澤彬等 點擊量:4304
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
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法釋201326號)的實施為標志,司法信息的網絡公開成為“互聯網+”時代的潮流。司法公開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實現公民基本權利、增強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各地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公開的六項內容和標準,采取網絡平臺、社交媒體等創新方式,以適應司法公開的現實需求。本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100所示范法院(包括高級、中級、專門和基層人民法院)網絡信息平臺建設情況,分析比較了各地平臺模式的差異,指出了目前存在的一些問題,如平臺功能重疊、沖突,法院政務網站未實現全面覆蓋;以及公開信息內容不夠全面,尤其是行政類、執行類文書公開率遠低于民事類、刑事類文書,動態信息之間缺乏有效整合等。為適應互聯網+時代信息公開的需求,提高司法信息公開的質量,應進一步細化司法公開的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司法信息公開的申請和反饋機制,增強平臺的整合性功能。
【關鍵字】
互聯網+;信息公開;網絡平臺;司法信息
    

  正如路易斯·布蘭代斯(Brandeis Louis)所言:“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路燈是最好的警察”.司法公開不僅是保障公民、法人基本權利的一種途徑,更是維護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的內在要求。

  “沒有公開則無所謂正義。”{1}“真正的司法權威并不能依靠將法官個體嚴實地包裹于機構的神秘面紗之下而得以建立,而是應當建立在司法過程的公開、透明以及司法結果的充分說理之上。”{2}我國現行《憲法》專門規定了司法公開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125條)。”當今,Web3.0技術重新定義了信息公開的內涵與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為落實司法公開原則,分別于2010年、2014年相繼出臺了《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這切實加快了“互聯網+”時代司法信息公開的進程[1]。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些舉措,促進了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的建立。但值得學界關注的是,我國法院信息的公開仍受限于各種主客觀條件,其實際效果上存在諸多不盡人意之處。此外,學界對此的研究還沒有完全跟進。迄今為止,國內學界鮮見對這些問題作過具體研究。有鑒于此,本文擬選取100所示范法院的網絡平臺建設及公開信息的情況為實證分析對象,探明當前司法信息網絡公開工作的現狀及問題,以期為我國司法信息公開[2]實務提供有價值的改進思路或具體建議。

  本文的研究對象限定在法院網絡平臺建設[3]與法院網絡公開信息的內容。研究樣本選取最高人民法院確立的首批《司法公開示范法院名單》(2010年)中所列的100所法院[4]。統計數據截止于2013年12月31日。

  一、“示范法院”網絡平臺建設基本情況的統計與分析

  根據平臺建設主體、使用主體以及平臺功能差異,目前國內法院系統開通的網絡平臺包括獨立性網絡平臺和統一網絡平臺。獨立性網絡平臺,是指獨立創建并且其功能僅供一方主體使用的網絡平臺,如政務網站、政務微博。統一網絡平臺,是指由一方獨建或多方共建供多方主體共用的網絡平臺,如最高人民法院創建的中國裁判文書網。

  (一)獨立性網絡平臺的建設基本狀況

  1.政務網站

  以2013年12月31日為時間截點,100個司法公開示范法院網站統計顯示[5],計有92個法院開通了網站,8個法院未開通網站,比例各占92%和8%[6]。未開通網站的8個法院中,東部地區1個,為基層法院,在本地區占比2.6%,與未開通網站的高級和中級法院相比差異不明顯,僅相差2.6個百分點;西部地區有7個,其中中級法院3個,基層法院4個,在西部34個法院中各占8.8%和11.8%,兩者相差3個百分點,再將兩者與本地區沒有網站的高級法院進行數量上的對比,分別相差8.8個百分點和11.8個百分點,三者之間差異顯著。統計總體表明,我國法院網站開通狀況良好,但仍存在明顯的地域差異[7]。

  2.政務微博政務微博作為一種新興的獨立性網絡平臺,其功能早已超出社交價值,成為網絡場域中具有深刻影響力的媒介形式。司法機關開設的微博“不僅承載了豐富的內容,而且其傳播更及時、更廣泛,符合司法傳播所應當具有的全面、及時、透徹和理性等要求。”{3}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開通官方微博,同時建立“全國法院微博發布廳”,范圍涵蓋全國31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法院。此前,有多家地方法院開通了官方微博,如濟南中院。

  據研究樣本統計[8],截至2013年12月31日,高級法院全部開通微博,53家中級或基層法院未開通微博,其中東部地區中級和基層法院分別為5家和13家,在本地區各占比為12.8%和33.3%;中部地區中級和基層法院分別為2家和7家,在本地區各占比7.4%和25.9%;西部地區中級和基層法院分別為9家和17家,在本地區各占比為26.5%和50%。此外,示范法院27家開通一個微博平臺;16家開通兩個微博平臺,其中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分別為10家、3家和3家,依次在本地區占比25.6%、11.1%和8.8%;4家開通四個微博平臺,分布于中部地區。綜上分析,示范法院微博開通狀況存在較大的級別差異和區域差異。

  從微博所發布的內容看,主要用于轉發新聞媒體信息、發布本院新聞以及本院庭審信息;政務微博運用不限于司法信息公開,還兼有新聞宣傳功能;此外,政務微博的互動功能并沒有被充分利用和發揮,與社會公眾的互動性差。據2013年《新浪政法微博報告》{4}“十大法院微博”[9]的評比結果,僅有三家法院微博的活躍度[10]超過了0.01[11]。在這三家活躍度較高的法院中,“豫法陽光”是司法公開示范法院的微博。筆者對“豫法陽光”2013年上半年發布的新浪微博內容觀察,發現其微博狀態被轉發和評論的數量多數處于10條以下[12],其中河南省內其他法院轉發的數目占多數,部分評論是這些法院僅以“轉發微博”作為評論內容,幾乎看不到法院對一般民眾評論的回復,作為示范法院中微博活躍度最高的法院況且如此,足以說明政務微博的互動性較差是普遍存在的現狀。

  (二)統一網絡平臺的建設基本情況

  分別從案件流程查詢平臺、執行案件流程查詢平臺、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裁判文書公布平臺和庭審直播平臺6個方面分析,樣本法院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其基本情況如下[13]:

  1.案件流程查詢平臺。有5家高院建立了本行政區劃內法院系統共用的平臺,尚無全國法院共用的平臺。

  2.執行案件流程查詢平臺。有3家高級法院建立了省級統一平臺,供當事人查詢本地區所有法院的執行案件信息,目前仍無全國統一的執行案件查詢系統。

  3.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我國法院系統中尚無自用或者共用的省級以下平臺,僅有最高人民法院網開通的“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系統”供地方法院和專門法院使用,目前共有9家法院在政務網站上設置了與該平臺的鏈接。

  4.失信被執行人查詢平臺。有1家法院建立了僅供本院使用的查詢平臺,3家法院建立了省級統一查詢平臺,1個供全國法院使用的平臺,并且有3家法院在政務網站上建立了與全國法院共用平臺的鏈接。

  5.裁判文書公布平臺。有2家中院建立了供本市法院共用的平臺,8家高院建立了供本地區法院共用的平臺。目前存在兩個供全國法院共用的裁判文書發布平臺,一個由中國法院網建立,設在該網內部;另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建立的“中國裁判文書網”.另外,還有供特定類型文書公開的平臺,如“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以及部分地方法院建立的知識產權裁判文書公開平臺,還有“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建立的涉外商事和海事裁判文書發布平臺。

  6.庭審直播平臺。有1家中院建立了供本市法院共用的平臺,5家高院建立了供本省法院共用的平臺,其中1家高院是與門戶網站合作建立的。供全國法院共用的庭審直播平臺分別也由中國法院網和最高人民法院開設。

  (三)對司法網絡平臺建設現狀的評析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大部分地方法院對司法網絡平臺建設較為重視,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出臺了系列相關文件[14]。結合前文的統計,我們認為法院司法公開示范確實取得不少成果,但仍存在以下亟待改進的現實問題。

  1.政務網站建設尚未實現全覆蓋。這與最高法院《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2007)提出的要求不符,與“互聯網+”時代背景下全面推進司法公開目標要求相差甚遠。值得關注的是,不同區域法院以及不同級別法院之間在網站建設上還存有很大差異。統計顯示,西部地區一些法院在網站建設方面遠遠落后其它法院,這種差距背后與網站建設投入以及對司法公開的重視程度的不足應有密切關聯。

  2.微博等新興網絡平臺功能未得到充分發揮。如政務微博存在互動性弱和信息缺乏分類的問題。法院往往將司法信息和法院新聞綜合發布,增加了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篩選信息的難度,且在微博上未與社會公眾互動,微博獨特的交互性特點未被充分利用。至今,我國法院系統還沒有對微博平臺信息公開的具體操作規范,法院在微博平臺上的司法公開顯得較為隨意,隨著法院微博的日益普及,這一問題亟待進一步規范。

  3.平臺建設和使用存在功能重疊、信息沖突,加重了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查詢、瀏覽信息的難度及成本。尤其體現在當前改革措施和平臺建設快速推進的現實中,一些法院先后甚至同時在多個平臺上公布信息,且未在新舊平臺之間建立清晰和有效的鏈接,這導致司法信息高度分散,對信息的查詢極為不便。如裁判文書公開,主要存在四種類型的平臺: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法院網的裁判文書欄目、高院或者中院建立的裁判文書統一公開系統以及法院自建的裁判文書欄目。上述四種平臺,有三種統一平臺和一種獨立平臺,在統一平臺未建立之前,各法院基本在自建的裁判文書欄目中公開裁判文書,統一平臺建立之后,法院的裁判文書均公布在統一平臺上,這導致不同日期的裁判文書的分散;但是當不同級別的統一平臺出現時,法院選擇同時在各平臺公布裁判文書,而實踐中并非總是在兩個平臺上重復公布相同的文書,這導致日期相同但內容不同的裁判文書分散分開。

  二、“示范法院”網絡公開的司法信息統計與分析

  本文將法院網絡公開的信息分為靜態的司法

  信息與動態的司法信息。所謂靜態信息是指一經公開,即無需經常性更新的一類司法信息,所謂動態信息是指需要經常性更新的一類信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改革的六項規定》和《司法公開示范法院標準》的規定要求,筆者將法院概況、部門審判職能、司法人員狀況、案件受理范圍、立案條件、立案流程、訴訟文書樣本、訴訟費用標準、訴訟費用的緩、減、免交條件和程序、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案件流程、訴訟風險、執行案件立案標準、執行案件收費標準、執行程序、聽證參加人的權利與義務等16項信息納入司法靜態信息內容;將裁判文書、開庭公告、庭審直播、工作報告、司法統計報告、聽證公告、執行公告以及不履行當事人信息等8項信息作為司法動態信息內容。

  (一)靜態司法信息的公開狀況

  上述16項靜態信息具備穩定性、可替代性和公開成本低等特點。其中前3項信息是法院介紹性信息,后13項信息是司法規定性信息。分別對其公開狀況作以下統計分析。

  1.法院介紹性信息的公開狀況

  圖一:法院介紹性信息公開狀況統計

  (圖略)

  圖一顯示,“法院概況”公開比例最高,達到83%,“司法人員簡介”公開比例最低,僅為45%,且公開比例呈遞減趨勢。“法院概況”和“業務部門職能”的公開比例均超過未公開比例和50%比例參考線,但是“司法人員簡介”公開比例低于未公開比例,并且都沒有超過50%比例參考線。經進一步統計得知,34%的樣本法院全部公開上述三項信息,33%的樣本法院僅公開其中任意兩項信息,19%的樣本法院僅公開其中任意一項信息,14%的樣本法院未公開該三項信息[15]。

  此外,“司法人員簡介”信息公開比例與未公開比例均低于50%。相較而言,“法院概況”和“業務部門職能”,“司法人員簡介”與司法人員個人的聯系程度更為緊密,更能為當事人和個別公民查找司法人員提供信息指引,但是法院不公開或謹慎公開該信息的原因,也許包含有保護司法人員個人安全或者預防司法腐敗的因素。據統計,在47個未公開“司法人員簡介”信息的法院中,有27個法院的網站設有類似“法官風采”等宣傳先進典型法官的欄目,占比57.4%。這些欄目中經常介紹一些法官個人的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學歷和職務等,由于材料敘述的內容較為具體,反而會透露更多的個人信息[16]。這些信息在內容上和“司法人員簡介”并無區別,僅在個案數量上存在差異。

  綜上所述,盡管法院的介紹性信息的制作和公開成本低于圖片新聞的制作和發布成本,為何每個樣本法院的網站都在大量發布和及時更新圖片新聞而不愿公開或者僅僅選擇性公開介紹性信息,法院在對待“法官個人信息”公開時持謹慎態度,這似乎進一步印證了法院對于網站的功能定位上,傾向于發揮其宣傳功效,接受監督和提供信息服務功能居于次要位置,客觀反映了地方法院存在對司法信息網絡公開認識不足或重視不夠的現狀。

  2.司法規定性信息的公開狀況

  “司法規定性信息”包括前述文件所規定的13項信息內容,具體統計結果見圖二。

  (圖略)

  圖二: 法院規定性信息公開狀況統計(%)

  圖表顯示,“立案條件”、“訴訟文書樣式”、“訴訟費用標準”、“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條件和程序”、“訴訟風險”和“執行案件立案標準”等6項信息的公開比例超過未公開比例,其中“訴訟文書樣式”、“訴訟費用標準”、“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條件和程序”、“訴訟風險”和“執行案件立案標準”公開比例達到或超過了50%比例參考線;“案件受理范圍”、“立案流程”、“當事人權利”、“當事人義務”、“案件流程”、“執行案件收費標準”和“聽證參與人的權利與義務”等共計7項信息的未公開比例超過了公開比例,其中“案件受理范圍”、“立案流程”、“當事人義務”、“案件流程”、“執行案件收費標準”和“聽證參與人的權利與義務”等6項信息的未公開比例超過了50%。

  除了“案件受理范圍”信息外,其他司法規定信息基本不需要公開法院支出制作成本,不需要消耗太多司法資源,且該類信息具有穩定性,無需經常性更新,可見在資源的消耗上同樣遠小于圖片新聞的制作成本。當然部分未在網上公開上述信息的法院,可能會制作一些案件訴訟指南之類的文件供社會公眾查閱[17]。但是調查數據仍充分說明,示范法院不予公開或者選擇性公開司法規定性信息的主因并非是自身客觀條件所限,更多地受到外部客觀條件和內在主觀因素影響。一方面,在當前司法體制中,由于最高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并非垂直領導,因而關于司法信息網絡公開的改革要求在個別地方法院工作中被打折扣[18]。此外,不少法院對于網站的功能定位仍傾向于新聞宣傳功能,而非信息公開和訴訟服務功能。

  (二)動態司法信息的公開狀況

  1.裁判文書的公開情況

  (圖略)

  圖三:各類案件裁判文書均值趨勢圖(件)

  裁判文書是監督機關、社會媒體、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監督和評判案件質量的重要依據。從裁判文書公開的數量、內容以及公開工作是否常態化三方面,本文對示范法院[19]的裁判文書公開工作做了以下統計分析。[20]

  (1)裁判文書公開數量的統計與分析

  (圖略)

  圖四:行政類和執行類案件裁判文書均值走勢圖(件)

  表一:各類裁判文書每年公布數量統計(份)

  如表一所示,2007年至2013年間,四類裁判文書公布數量均值均呈現出上升趨勢。其中民事類裁判文書的公布數量均值增加速度最快,已經從2007年的32.81件激增至2013年的934.44件,但是標準差也從127.72增至2186.68,最高時曾達到2446.19;刑事類裁判文書的公布數量均值增長也較快,從2007年的9.94件增至2013年的215.19件,標準差從59.22增至548.11;行政類和執行類裁判文書的公布數量均值增長非常緩慢,如圖四顯示,雖然兩類裁判文書公布數量均值呈增長趨勢,其中行政類裁判文書增長速度較快,但是直到2013年也沒有突破60件,而執行類裁判文書才突破20件。表一顯示,81家法院每年的標準差值,按照民事類、刑事類、行政類和執行類的順序,呈現降低趨勢,表明不同類型的裁判文書公布數量的均衡度不同。相比而言,四類文書中,民事類文書的均衡度最差,執行類文書的均衡度最好。

  可以發現,雖然民事類和刑事類裁判文書的公布數量增長較快,但是法院之間公布的數量差異較為顯著,內部均衡度差;行政類和執行類裁判文書的公布數量較少,增長速度緩慢,統計法院之間差異不明顯。這些情況也說明,相比民事類文書而言,我國地方法院對于刑事類、行政類和執行類文書的公開工作較為保守,這種差異現象很大程度上與對司法信息公開的意義認識不足有關;同時關涉到社會公眾的關注焦點、法院與地方政府關系以及執行難等諸多因素。

  比如,社會公眾對于刑事案件的關注度往往高于民事案件,法治新聞熱點話題也往往聚焦于刑事類案件,尤其是法律和道德存在沖突的案件,給法院和法官帶來巨大的輿論和工作壓力,甚至可能影響法官的職位晉升和威脅法官的人身安全,法院在公布刑事類裁判文書方面就會更加謹慎;而行政訴訟“立案難”[21],許多與地方政府有關的糾紛無法進入訴訟程序,導致該類案件數量較少;加之法院在不少現實問題上難以徹底排除來自各方的干預[22],不難理解一些法院在對待關乎地方利益的裁判類文書時,更傾向于選擇不予公開;此外,“執行難”是我國各級法院工作中的普遍存在的問題{5},法院做出的部分生效裁判文書若得不到履行,一旦在網絡上公開必然倒逼法院自身,因而一些法院為了維護自身權威和公信力,不愿公開執行類文書。

  (2)裁判文書公開內容的統計與分析

  本文依據2013年11月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從規范性和統一性入手,對目錄上的案由、案號和日期公布情況、當事人身份證號公布情況、是否附有法律條文、同一案件是否分多份文書公布、是否公開合議庭成員姓名以及是否對案件類型進行分類等8個方面進行統計和分析[23]。

  統計結果表明,在86家公布裁判文書的法院中,有49家法院未在目錄上公布案號,占比56.98%;12家法院未在目錄上公布案由,占比13.95%;5家法院未在目錄上顯示公布日期或者日期前后混亂,占比5.81%;19家法院在文書后面附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占比22.09%;2家法院未公開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姓名,占比2.33%;4家法院公開了當事人的身份證號,占比4.65%;9家法院未對文書分類,將刑事類、民事類、行政類和執行類混合在一起公開,占比10.47%。

  另據統計結果,我們發現,即使在同一法院中,不同的文書公布的內容和形式也存在差異,如有的案件在目錄上公開案號或案由,而有的案件則未公開;有的文書后面附帶法律條文內容,有的文書則沒有此項內容;有的文書公開了當事人的具體資訊,如姓名和家庭住址,有的則對該信息做了技術處理甚至直接隱去。

  以上情況表明,在不同的法院之間,甚至同一法院內部,均存在文書公開內容和形式不規范、不統一的問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要求裁判文書在互聯網上公布的規定,但是其內容多為原則性規定,實踐操作中需要更為細致的規范。少數地方高院制訂了較為詳細的裁判文書公布規則,但更多的法院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信息公開的要求開展工作,或者基本照搬最高法院的規定內容,因而地方法院裁判文書公開不規范、不統一的問題較為普遍。

  (3)裁判文書公開工作常態化的統計與分析

  所謂常態化,是指行為主體按照一定模式從事某種或某類行為而形成的一種行為狀態,具備長期性和穩定性特點。司法公開改革工作具有長期性,因此相應的改革措施需要常態化,以確保司法公開改革的效果。下述統計對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常態化認定標準有兩方面要求:一是時間要求,以月為基本統計單位,法院應確保每年至少有六個月份有裁判文書公布;二是數量要求,每月公開的裁判文書數量應確保在三份以上。由于法院公開裁判文書的數量因案件類型和法院所處地區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異,而且“常態化”評估的重點主要是長期性和連貫性,如果數量要求過高,統計源樣本入選數量極為有限,從而使得統計失去意義。以此參照,筆者對86個司法公開示范法院進行了統計,結果如圖五所示。

  (圖略)

  圖五:各類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工作常態化狀況統計

  如圖所示,在2007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間,總體上看,對于四類裁判文書的網上公布工作,未形成常態化的法院均多于已形成常態化的法院,其中行政類和執行類的差異最為顯著,但是除了執行類裁判文書無顯著性變化外,刑事類、民事類和行政類裁判文書公開工作形成常態化的法院數量均呈增加態勢,其中民事類裁判文書公開工作呈常態化的法院數量即將超過非常態化的法院數量。

  以上數據表明,在低限度的常態化標準下,我國法院的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工作依然沒有形成常態化。根據本文“裁判文書公開數量的統計與分析”部分的剖析,我們不難解釋刑事類、行政類和執行類裁判文書公開工作未形成常態化的原因。據此,筆者認為更多地是與法院對公開工作的重視程度有關。民事類裁判文書每年的公開數量遠遠高于常態化標準,但在統計中發現,很多法院會在一個月甚至一天之內公布大量裁判文書,而且前后兩次的公開時間要么很接近,要么間隔時間很長,這一現象凸顯出法院在司法文書公開工作中積極性不足的狀況。客觀上受經費資源有限等條件的限制并非導致這一狀況的主要因素。

  2.其它動態司法信息的公開狀況

  除裁判文書以外的動態司法信息,本文提取以下三種數據:一是開庭公告信息,以2013年11月后(含11月)是否更新,認定該法院對開庭公告是否公開;二是庭審直播、聽證公告和不履行當事人信息,以2013年下半年時間是否有更新,認定該法院是否公開該類信息;三是工作報告和司法統計報告,以近五年內是否分別公布了至少三份報告,達到60%的比例,認定該法院是否公開該信息。統計結果見圖六。

  (圖略)

  圖六:其它類別動態司法信息公開狀況統計(%)

  如圖所示,在六種動態信息中,僅有開庭公告信息的公開比例超過了未公開比例和50%比例參考線;其余五種動態信息的未公開比例均遠高于公開比例和50%比例參考線,其中聽證公告和非涉密司法統計數據甚至超過了80%的比例。

  經過進一步分析發現,上述問題與信息的預期投入成本、信息內容敏感性、上級法院要求等因素存在密切關聯性,具體來講:(1)“開庭公告”等投入成本較低的信息公開更頻繁,而需要投入大量司法資源的“庭審直播”,由于成本居高,相應的信息公開則少。(2)對工作報告和非涉密司法統計報告等敏感信息大多不愿對外公開,這一現象并非個別,同樣存在于政府財務公開等方面{6}。(3)對非“司法改革”重點的公開聽證的工作數量少,由于聽證公開工作在司法改革文件中僅占10%的分值,并非司法改革中的側重點,未引起一些地方法院足夠重視。(4)不履行義務當事人信息公開較少,該類信息與案件執行相關聯,頻繁曝光拒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信息,或許在從另一個角度看來也是執行工作的不力的表現,因而該信息公開較少見。

  (三)示范法院司法信息網絡公開統計分析

  上述統計數據說明,示范法院司法信息網絡公開進展受司法環境、信息公開成本、法院主觀性等諸多因素影響,導致目前的公開現狀與預設目標還有一定差距,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對司法信息網絡公開的功能定位不夠清晰。對司法信息公開的功能認識不足,一些法院將其新聞宣傳功能作為首要目標,在功能定位上出現偏差。(2)司法外圍法治環境欠佳以及法院主觀能動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遲滯了司法信息網絡公開的進程。前述“選擇性公開”、“公開不規范”、“公開非常態化”等問題即是其直觀反映。(3)信息公開缺乏有效的指導及整合。存在“指導文件不夠細致”、“司法公開指導盲區”、“司法信息欠缺整合”的情況。調查發現,在100個司法公開示范法院中,僅有一家法院[24]初步實現了司法信息的有機整合。

  三、“互聯網+”時代司法信息網絡公開的改進建議

  “司法體制改革必須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7}互聯網的司法信息公開的推進為實現這一司法改革目標提供了有效切入點。與此同時,“互聯網+”時代背景也對司法信息網絡公開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和標準——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為達成這一目標,司法機關應堅持最大限度公開原則、便捷原則、真實性原則、及時公開原則,摒棄司法神秘主義和特權思想,提高對司法公開的認識和重視程度{8}。本文實證研究結論揭示,法院主觀能力性不足以及相關制度規范欠缺是當前司法信息網絡公開不足的主要原因,具體應從以下三方面予以改進。

  (一)應繼續出臺更具有操作規程性的司法信息網絡公開“實施細則”,以規范司法信息公開實務。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已相繼出臺了推進司法信息網絡公開的指導性文件,這些文件總體上仍欠缺系統性及統一性。本文的實證資料表明,僅僅制定司法信息網絡公開的“路線圖”和“時間表”是遠遠不夠的,而具體的操作細則的制定對于司法公開工作尤為必要。因為,公開實務規范的缺失不僅容易導致司法信息網絡公開工作的任意無序,還會增加公開主體的隱形成本{9}。“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識”{10},筆者建議,在充分考慮各地實際差異的前提下,有必要針對司法信息網絡公開的漸進式推進更為制定詳盡的“實施細則”,具體內容包括:制定與微博相關的司法公開工作指導性意見[25];細化信息公開的具體內容,針對上述原則確立具體的公開標準;明確司法信息網絡公開的強制性規定,等等。

  (二)應建立健全司法信息公開的申請和反饋機制。司法信息公開是公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和“正當程序權”等基本權利的重要性制度保障。誠如黑格爾所述,“……法律在特殊事件中的實現,即外部手續的歷程以及法律理由等也應有理由使人獲悉,因為這種歷程是自在地在歷史上普遍有效的,又因為個別事件就其特殊內容來說誠然只涉及到當事人的利益,但其普遍內容即其中的法和它的裁判是與一切人有利害關系的。……”{11}司法機關在大數據時代的網絡平臺主動公開相關信息固然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途徑,而設立司法信息公開公民申請與反饋機制,則賦予了公民申請法院公開信息的權利,有利于改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被動接受信息的地位,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權利{12}。在互聯網時代,法院應盡可能為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提供多樣化的申請途徑,如通過互聯網平臺、郵箱、電子郵箱和電話等等。

  (三)應加快司法信息整合性網絡平臺建設,增強平臺的整合性功能。整合性信息網絡平臺有利于實現信息集中化、便于信息的獲取,也有利于促進信息公開功能從法院封閉性網絡平臺中脫離出來。從前文研究發現,今后我國司法信息整合性網絡平臺建設還存在“各自為政”的現狀,法院系統內部以及公安、檢察、法院均缺乏有效的溝通整合,這些問題亟待整合性網絡平臺建設才能得到解決。

  在本文行將結束之際,筆者擬表達一種學術期待。因受篇幅所限,本文研究對象僅限于部分“示范法院”,選取信息公開統計項中“形式公開”數據,尚未涉及頗具爭議的法院審理過程中“實質公開”等諸多學術命題,與此同時,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司法公開問題也尚未納入本文研究視野,希望本文能夠對司法公開論題的深入研究起拋磚引玉的作用。

【注釋】
基金項目:中國博士后基金項目“人大會議制度完善研究”(2015M570767);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人大調查權實施機制研究”(2014BFX020)
作者簡介:溫澤彬(1977),男,江西贛州人,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副教授,法學博士;李劭申(1990),男,山東金鄉人,西藏自治區山南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干警。
[1]參見:新華社。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正式開通可查詢最高法及20省市案件信息[EB/OL]。新華網[2014-11-13]。
[2]司法信息公開,從宏觀上講主要包括法院信息和檢察院信息公開。法院信息公開則主要包括審判流程信息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訴訟服務信息公開。(http://www.court.gov.cn/? keep_online= true)。限于篇幅,本文所謂的司法信息公開,限于法院信息公開。
[3]所謂網絡平臺,是指基于軟硬件設施、互聯網技術和數字化信息而建立的,旨在實現信息發布、共享和主體互動等功能的虛擬性平臺。本文所統計的網絡平臺是由法院為主體建設的平臺,由于部分司法領域信息也可能通過其它媒介平臺或相關政府平臺予以公開,后者不在本文統計研究范圍內。
[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司法公開示范法院的決定》的通知[法〔2010〕383號]。
[5]統計方式包括:1.通過中國法院網地方頻道的網址鏈接查找;2.通過高級法院網站的網址鏈接查找;3.通過百度和必應搜索引擎搜索。
[6]其中貴陽市烏當區法院雖然建立了網站,但是網站信息全部是“測試信息”,內容與法院本身毫無關聯,網站的功能和作用并沒有得到發揮,因此本文視為尚未建立網站。
[7]依據國家統計局現用標準,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遼寧、山東、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福建和海南共11個省(直轄市);中部地區包括山西、黑龍江、吉林、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共8個省(直轄市);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和新疆共12個省(直轄市)。
[8]統計范圍主要包括新浪微博、騰訊微博和人民微博,統計方式有:1.通過地方法院微博群查找示范法院;2.利用微博平臺搜索功能,輸入法院名稱(地名+法院)來查找;3.通過政務網站設置的微博鏈接查找。
[9]排行主要依據三項指標:微博活躍度、微博傳播力、微博引導力。
[10]《2013年新浪政法微博報告》中對“微博活躍度”的解釋為:微博活躍度表征相關政法機構和政法官員通過微博參與官民互動的活躍程度,活躍度越高表示該微博進行官民互動越頻繁。統計微博活躍度所涉及的參數包括:微博數、微博頻率、微博原創率、微博評論數、關注數和微博政務指數。其中“微博頻率”是指日均所發微博數;“微博政務指數”是指表征微博內容政務含量的高與低。
[11]這三家分別是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通的“豫法陽光”、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開通的“公正肇慶”和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開通的“菏澤中院”。
[12]《2013年新浪政法微博報告》數據顯示,2013年度,“豫法陽光”微博平均被評論數為9,平均被轉發數為58.
[13]統計方式包括:1.通過中國法院網鏈接查找;2.通過法院政務網站的鏈接查找,包括各高級和中級法院;3.通過搜索引擎搜索平臺建設資訊。
[14]包括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多種形式做到立案、庭審、文書、審務、聽證和執行六個方面工作的公開;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定》,對裁判文書應公開的內容、不應公開的內容、公開的及時性、規范性以及例外情況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并規定庭審直播和錄播實行“一案一審核”制度,確定了不能公開直播的案件類型和范圍;2013年11月最高法院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和《關于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等等。
[15]其中包括未創建信息公開網站的8家法院。
[16]如河北廊坊開發區法院網“法官風采”欄目中的《胡曉青同志事跡材料》一文,介紹了法官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學歷、職務、所獲榮譽、參加工作時間、工作特點和工作成績等信息,http://lfkfq.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 id=859,2009年6月17日訪問;再如深圳市中級法院網“法官風采”欄目中《“辦案女超人”汪洪同志》一文,介紹了法官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學歷、求學經歷、工作經歷、所獲榮譽、工作特點、工作成績和研究成果等信息,http://www.szcourt.gov.cn/ArticleInfo.aspx? id=3492,2011年3月22日訪問。
[17]如武漢市中級法院網和海南瓊海市法院網并未公開立案條件、立案流程、訴訟費用標準、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標準和流程等信息,但分別在實際工作中免費提供訴訟指南、訴訟費用標準等宣傳手冊和在立案大廳制作巨大橫幅公開立案標準、立案流程、訴訟費用標準等內容。(參見:沈德詠,景漢朝,蔣惠嶺。司法公開實踐探索[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191、452.)
[18]我國《憲法》第127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19]統計數據僅涉及100家司法公開示范法院中的86家。其原因是:有8家法院沒有開通政務網站;2家法院(包括牡丹江市愛民區法院和重慶市黔江區法院)雖然有文書公開欄目,但無文書公開;3家法院(包括海南省高級法院、海口市瓊山區法院和瓊海市法院)的裁判文書均存在民事、行政和刑事文書混合公布的問題,并且僅顯示結案日期,不顯示網上公布日期,無法進行有效統計,因此不列入統計范圍;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的裁判文書列表存在技術缺陷,每類文書僅顯示五條文書目錄,即使筆者采取更換瀏覽器和電腦的方式,仍然無法消除上述問題,為確保統計的有效性,未將其列入統計范圍。
[20]統計時間跨度為2007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主要通過各獨立性網絡公開平臺和統一性網絡公開平臺進行統計,包括法院政務網站上的“裁判文書”欄目和中級、高級法院創建的裁判文書檢索查詢系統等。
[21]2013年1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中指出:“行政訴訟面臨的‘三難’,最突出的是立案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產生糾紛,行政機關不愿當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導致許多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的糾紛進入信訪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訪不信法’的局面。”
[22]如針對一些年代久遠的信訪案件,法院為了徹底解決問題,往往需要民政和稅務等部門的協助,而這只有政府能幫助法院進行協調。(參見:趙凌,趙蕾,郭絲露。人財物獨立于地方等了十年突然要脫離法院不習慣[EB/OL]。(2013-11-29)[2015-8-3]。http://www.infzm.com/content/96241? kfr.)
[23]統計截至2013年12月31日。
[24]參見: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網頁:http://www.courtwind.org/[2013-12-25]。
[25]在這方面我國法院可以借鑒英國法院的做法。英國最高法院于2011年制定了《在法庭內使用推特等實時文字通信的指導意見》(Guidance issued for tweeting the twist and turns of Supreme Court case),規定由于最高法院的案件通常不涉及證人與陪審團的互動,因此法官允許記者、公眾和法律團體利用社交媒體對案件進行實時文字報道,同時也規定了例外情形;而英格蘭及威爾士的首席大法官也于2011年簽發了《關于在英格蘭及威爾士的法庭內適用推特等社交媒體實時文字報道庭審情況的指導意見》,規定記者和法律評論員無需申請即可直接對庭審進行實時文字報道,而公民則需要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參見:高一飛,祝繼萍。英國微博庭審直播的興起[J]。新聞與傳播研究,201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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