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中征求社會意見階段的工作是審查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的一個非常重要和必需的法定程序和步驟。近年來,為加強地方立法的民主科學和公開,體現民主開放的精神,在政府立法審查階段,國家和很多省均實施了法律法規規章草案互聯網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及對相應意見采納反饋的方式,在法律程序上保障了社會各階層及廣大群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這種做法對提高立法質量,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確實值得提倡和推廣,需要長久地堅持下去。同時,由于各地做法不一,這一工作需要在實際立法中不斷發展和完善,進而探討出符合本地特色的做法來。
(一)
近幾年,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已逐步形成一項全民參與立法的制度,即使公民的意見沒有被立法機關采納,這一做法仍具有程序意義和制度意義,可以說立法已由聽取意見階段過渡到了全民參與階段。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全民素質的日益提高,國家和社會各階層及廣大公民對立法過程中通過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工作的要求應該是越來越高,作為地方立法工作者本身也應該在新形勢下對自己有一個更高的要求,對人民群眾有一個更加負責任的態度,為全社會樹立立法切實為民的良好形象。為此,從這一要求本身及社會和公民的希望出發,在政府立法審查階段,目前地方立法中的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的一些做法可以提出來,或者提供幾種可選擇的方案。為了更好地為這一工作提供一個基礎平臺,結合山西省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這些做法(或可供選擇的方案)主要包括:
1.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的法規規章草案范圍問題。目前從國家和外省市區來看,有兩種情況,一是所有擬制定出臺的法規規章草案均在互聯網上征求社會和公民意見。二是經立法機關集體研究,從年度立法計劃項目中選出與全社會和人民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法規規章草案在互聯網上征求意見,其他立法項目則在法定必需的范圍內征求意見,以減少立法成本,同時希望能提高工作效率。
2.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涉及的法規規章草案相關材料問題。目前有兩種情況:一是只在互聯網上公布法規規章草案(征求意見稿)的全部條文,其他相關材料不予公布;二是除公布法規規章草案征求意見稿全部條文外,同時公布起草法規規章草案的立法背景、立法必要性、主要內容介紹、起草的必要過程等相關材料,使老百姓全面詳細準確地了解該草案。
3.法規規章草案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的時間問題。目前,關于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的時間問題,有的公告明確向社會提出截止時間,有的則不明確截止時間,給群眾發表意見以充足的時間,使他們能夠隨時提出意見。
4.法規規章草案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的載體問題。目前有幾種情況存在,一種是只在本單位網站上小范圍公布法規規章草案征求意見的相關材料,以此面向全社會征求意見;一種是將相關征求意見材料發布在當地政府或其他輻射面更廣的網站上,這樣相對覆蓋面較廣,瀏覽參與人數較多;還有一種是在相關網站上公告征求意見的同時,在當地電視臺、廣播電臺、報刊等新聞媒體上刊登法規規章草案或相關材料(有的只登載法規規章草案征求意見的消息),全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盡可能讓全社會周知。
(二)
為進一步改進法規規章草案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工作,使地方立法真正體恤民情、符合民意、合乎民心,并通過這一立法征求意見工作盡可能地實現人民的愿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這就需要對國家和外省的各種做法加以歸納和分析,要吸取以往好的經驗和做法,放棄和拋棄不足的做法,從而完善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工作的制度。綜合國家和外省的做法結合我們的工作實際情況,建議在政府立法審查階段法規規章草案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工作可以考慮采取以下具體的做法:
1.關于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的法規規章草案范圍問題。參照國家和多數省的做法,堅持走群眾路線,將所有的法規規章草案均上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廣泛聽取群眾心聲。如果選擇部分法規規章草案在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其余的不上互聯網,群眾就會有想知道的內容而不知道,想參與而不能參與,勢必影響立法的民主科學性。況且,哪個草案上互聯網征求意見或哪個不上,實踐工作中也不好操作,不易選擇。
2.關于法規規章草案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的相關材料問題。目前,有的地方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的材料僅限于法規規章草案全文,沒有其他材料,這樣公眾提意見時有可能因沒有全面掌握草案內容真實、準確的含義,不便提出意見或提出的意見不準確,甚至偏離相關內容要求。因此,建議在互聯網上除了有法規規章草案全文,還應附上該草案的起草說明和其他相關材料,以方便公眾提出意見。當然,起草說明及相關材料中與公眾無關的內容,可以在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時刪去。
3.關于法規規章草案征求社會意見的時間問題。為維護法規規章制定的嚴肅性和遵循法規規章制定的時間要求,如果沒有提出征求意見截止時間,而審查法規規章草案報送人民政府有時間要求,這樣就容易遺漏公眾提出的意見,因此建議在征求意見時,針對每個法規規章草案都應單獨發布一個公告,告訴社會和每個公眾法規規章草案的相關內容和提出意見的截止時間。
4.關于法規規章草案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的載體問題。目前,有的地方是在本單位較小范圍的網站上設一個欄目公布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求的相關材料,公眾通過點擊網站相關內容可以在互聯網上發表意見。建議相關政府法制部門在條件成熟或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在網上增設法規規章草案的登載范圍和載體,比如可以申請在當地人民政府網站上開設一個平臺,從而擴大公眾的知曉面和參與度,同時可以在當地廣播、電視及報紙等媒體上發布或登載相關消息,引導公眾上網查詢并提出意見。
5.關于法規規章草案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的技術手段問題。據了解,為擴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眾參與程度,國務院法制辦借助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開辟出了《行政立法草案意見征集管理系統》,該系統實現了對意見的自動整理、加工和分類統計功能,方便了政府立法工作人員準確收集公眾意見,科學分析公眾需求,同時也便于社會公眾提交意見。因此,建議政府立法機構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可以借鑒學習應用該系統相關技術,提高法規規章草案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的技術水平,以提高地方立法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三)
目前,一方面,隨著互聯網在社會中使用的日益普及和擴大,參與互聯網的人數呈大幅上升趨勢,網民日漸增多;另一方面,隨著地方立法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以及征求社會意見的廣泛性要求日益增強。鑒于以上情況,互聯網對地方立法民主性的影響也日益顯現出來。那么,在實際立法工作中,有些立法項目因為涉及大多數公民的切身利益,或者與社會公眾利益息息相關,各個層面的社會公眾有可能會對這些立法項目草案提出各種各樣的修改意見或建議。那么,這就帶來一個問題,即社會公眾對立法項目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后,政府立法機構和工作人員應如何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進行處理、采納、修改和及時反饋。同時還應考慮,立法項目草案在互聯網上公開征求社會意見,目的是要讓更多的非專業人士和民眾能夠理解所立法項目內容的真實、準確含義,因此要求上網的內容在立法語言表達形式上盡量簡明扼要又通俗易懂,并且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附以一些通俗化的解釋。在社會公眾對立法項目草案內容完全理解的基礎上,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收集整理、分析、采納和反饋:
1.全面、及時、準確地收集整理和分析、采納、反饋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采取適當形式向社會發布,使社會公眾尤其是那些直接參與并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的公眾知曉,及時了解立法項目草案征求意見的情況,了解自己所提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是否在立法草案中有所反映。隨著地方立法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工作的不斷深入展開,征求社會意見工作應當不斷深化。這就要求地方政府立法機構和工作人員除列出各種修改意見和建議外,還可以根據所提意見各自不同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同時可以與意見和建議的提出人進行適當形式的交流,比如社會公眾對某一個立法項目草案提出的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有些什么,有多少人提出了哪些意見和建議,提出這些意見和建議的公眾是哪些地方的人、從事的是哪些職業,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的理由和依據是什么,以便盡量充分了解不同地域、不同職業、不同經濟狀況、不同文化程度、不同社會階層的利益需求,從而為立法最后的決策提供依據。這就要求政府立法人員對社會公眾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的梳理、整理和分析研究工作盡可能地做深、做細、做廣,最后才能作出是否采納這些意見的準確決策。
2.在認真研究分析和整理各方面修改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將吸收和采納的情況及其依據和理由以適當形式及時向社會反饋,如不采納或不完全采納的理由和依據是什么,這些都應該向意見的提出人詳細準確地說清楚。同時,如果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所立法項目還有不易確定的情況,該立法草案還可以通過座談會、聽證會和論證會等形式,集思廣益,全面認真準確地解決社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只有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得到反饋和回應,才能更好地激發和調動全社會參與地方立法的積極性,從而形成地方政府立法機構和工作人員與全社會之間的良性互動。地方敞開立法大門,廣納意見,有利于調動全社會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補充和細化的積極性甚至創造性,能夠真正在每一個立法項目上體現地方立法以人為本的特色。可見,借助政府地方立法互聯網征求和反饋社會意見這一工作平臺是立法開門和民主的具體體現,并將會以點帶面地促進地方立法的科學發展。原載《政府法制》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