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環境的新特征
我們正處于工業文明向信息文明過度的“大時代”里,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互聯網時代或信息時代。本文采用“信息環境”作為對互聯網時代或信息時代的統稱。信息環境區別于傳統社會環境,在結構、要素、存在、關系和行為等方面具有新的特征,大致如下:
(一)環境虛擬。
在非信息環境下,主體、客體、行為等均為有形、可視、實體的,但在信息環境下,這些要素都變為虛擬。相應地,處理虛擬事物的理念和方式應該是適應其虛擬特性的,那就是互聯網的思維和工具。
(二)快速變化。
互聯網對社會經濟的最主要的影響,在于簡化了信息傳遞的階層,壓縮了行為過程的中間環節,將原來的“串聯”關系變為“并聯”關系。虛擬環境下的事物存在要素以數據化的形式存在、運動,并快速變化。
(三)信息海量。
質和量是衡量物質的兩個重要維度,信息環境下的主要“物質”是信息。所有的要素都可以轉化為數據信息的方式去存在、應用。目前所處的“大數據時代”就是信息環境的綜合概括。所以信息環境下的社會經濟離不開對信息數據的收集、挖掘和利用。
(四)形態個性。
在非信息時代,工業化生產和生活環境下,社會經濟以標準化、流程化為顯著特征。但信息環境下,信息網絡一方面簡化了信息傳遞和行為實現的流程和環節,同時也推動了個性化、非標準模式的發展。信息網絡作為一種工具,起到了放大個體和個性化的作用。在這種環境下,大量的非標準化商品和服務,個性化主體“千人千面”,差異化的主體產生出千差萬別的差異化行為。
(五)跨界融合。
互聯網環境下的跨界融合主要在于兩方面:一是跨空間區域;二是跨產業、行業。信息技術的滲透力逐步增強,信息環境下的空間和行業條塊分割被打破。
(六)關系復雜。
隨著信息技術的作用和功能不斷加強,不同主體之間各種關系相互交織,且相互之間的關系模糊而非確定;由于參與行為的主體增多,相互關系屬于多邊關系而非“點到點”的單邊關系。
信息環境具有諸多區別于傳統環境的新特征。在信息環境下,實現社會經濟變革與創新的關鍵是對信息網絡的認知和應用,亦即互聯網的理念、模式和方式創新。
法律服務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也是支撐和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的產業類型之一,順應科學技術和社會環境變化而做出相應的創新,對于行業發展、法治進步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二、信息環境下的法律服務
(一)信息環境下法律服務的特征
前文我們已對信息環境的基本特征做了簡要的概括與分析,結合法律服務行業,我們也會發現信息環境下的法律服務具有如下特征:
1、個性化。
法律服務本身具有明顯的個性化特征,不同的當事人和案情、時間、地點都會導致法律服務的內容不同。雖然長期以來,法律服務行業通過不斷探索標準化、流程化的服務模式,且已取得了相應的成果,但法律服務的個性化屬性,無法從根本上消除。
信息環境下,個體和個性化被互聯網絡放大,各人依據所需而“私人定制”產品或服務,已經成為電子產品、快消產品等領域的普遍模式,法律服務自然也不例外。面向個人的私人法律服務,在西方國家已經比較普及,近年在我國也逐漸被接受,有此變化不僅是公民法治意識的提高所致,其中還有獨立個體對個性化法律服務的需求因素。
2、虛擬。
信息環境本身具有虛擬屬性。法律服務與所有的服務產業一樣,其內容是虛擬化的服務,同時法律服務成果的呈現方式也完全可以通過虛擬化的方式存在(如電子數據等)。因而互聯網技術的存在為法律服務的創新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和機遇。
3、跨界。
雖然在律師行業內一直存在專業化分工與協作,但這并不影響法律服務涉及社會各行各業、方方面面的事實。此外,律師的服務也不受地域局限,且跨區域的法律服務已經是彰顯律師能力和價值的方式之一。互聯網絡打破了行業和地域藩籬,這為法律服務的多領域、跨區域發展創造了條件。
4、速變。
信息環境下,“大數據”時代里,一切工作的核心都離不開“信息”,而“信息”往往是多變的。法律服務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規范、案件事實、各方觀點等都屬于“信息”的范疇,從某種程度上說,法律服務的實質就是對“信息”的處理。信息(情報)的及時獲取和有效處理直接影響著法律服務的效果。信息網絡工具的出現,為律師獲取和處理信息提供了條件,也為法律服務的變革與創新創造了機遇。
(二)律師的互聯網思維
作為一個新生的互聯網名詞,“互聯網思維”被廣泛應用于不同的場合、領域和行業,并衍生出不同的解釋。對互聯網思維的通常解釋是:降低維度,讓互聯網產業低姿態主動去融合實體產業。這與當前普遍提及的“互聯網+”相似。故互聯網思維是一種理念和思考方式,其主要特性在于區別于傳統的理念和思考方式,更具互聯網的特性。
在2015年3月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互聯網+”行動計劃。通俗來說,“互聯網+”就是“互聯網+各個傳統行業”,但這并不是簡單的兩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術以及互聯網平臺,讓互聯網與傳統行業進行深度融合,創造新的發展生態。因而,互聯網是推動包括法律服務在內的傳統產業變革和創新的工具。
信息技術已經滲透到當前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而且滲透的程度正不斷加深。法律服務不應脫離社會信息化的大趨勢。信息網絡的快速、高效、便捷等特性,為法律服務效率的提高創造了條件,這也就是一般意義上的“互聯網+法律”。
在信息環境下,“互聯網+”時代:(1)法律服務正在被逐步產品化、模塊化、流程化、傻瓜化、批量化、信息化,而律所的邊界正在被逐步邊緣化、模糊化、去中心化、去中介化,律師的工作地點不僅僅是律師事務所,而可能在家里、景點、車上、咖啡廳等任何地方;(2)由于客戶獲取信息的快捷性、透明化,律師賺取信息不對稱的錢將被打破,差評律師將難以立腳,由客戶評價、讓數據說話將成為評價律師優劣的唯一指標;(3)陌生人社會將逐步取代熟人社會,年輕的具有互聯網思維和消費習慣的客戶將逐步成為法律消費的主流群體;(4)互聯網金融、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車聯網、智能硬件產業及衍生產業,將出現一批律師新貴,他們熟練運用商業思維、善于財稅籌劃、組合法律智慧、盤活創投資源,為企業創造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5)客戶的要求不斷提高,更需要專業技能、人文素養、資本運作和客戶體驗能力兼具的律師或律師團隊;(6)法律電商將逐步成為提供律師案源的幕后老板和無比強大的虛擬律師集團,大所與小所、專業所與綜合所,訴訟律師與非訴律師、年輕律師與資深律師的競爭與內斗;(7)律所之間的競爭的將不再是創收、辦公面積、執業人數和分支機構,這些現在引以為榮的優勢,在不遠的將來,將變成成本和內耗。
那么如何界定法律服務的互聯網思維?筆者認為,結合信息環境下法律服務的特征,可從這些方面理解法律服務的互聯網思維:①面向社會的普遍法律服務;②信息化的便捷法律服務;③價廉質優的法律服務。在這些互聯網思維理念當中包含著法律服務模式與方法的變革和創新,下文詳述。
三、信息環境下法律服務的變革與創新
在信息環境下,法律服務的變革與創新,離不開律師個人和律師事務所層面的探索和實踐,筆者在此僅從如下維度,通過列舉相應的示例來探討信息環境下法律服務的變革與創新這一話題:
(一)面向社會的普遍法律服務。
我國律師的數量遠不能滿足我國的法律服務市場需求。司法部公布的數據顯示,截止2014年底,我國共有2萬多家律師事務所,27萬多名律師。在我國13億人口中,僅有不到30萬的執業律師,每萬人擁有兩名律師;相比之下,美國人口占世界人口的10%,但執業律師人數卻占世界的70%,平均每萬人擁有的律師是31人。供求關系不平衡、信息不對稱,成為我國法律服務市場亟待解決的難題。如何通過互聯網工具讓更多的人能夠享受到法律服務,是當前信息環境下的律師行業應該思考的問題。
所謂“普遍服務”,即指對任何人都要提供無地域、質量、資費歧視且能夠負擔得起的服務。它所指的服務通常是公眾所必需的基本服務(如水、電、通訊、郵政、醫療等)。國家已經將普及互聯網應用作為國家戰略。從產業發展的角度看,互聯網經濟具有顯著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長尾經濟”特性,網絡用戶越多、規模越大、覆蓋越廣則網絡服務的價值越大。所以互聯網思維的一個基本內容就是:讓盡可能多的人能夠充分應用互聯網的服務。
法律服務也同此理。法律規則以權利、義務為核心,法律服務以幫助當事人維護合法權利為宗旨,因而法律服務是貫徹法律規則的核心。律師興則國家興,同樣,法律服務興則法治文明興。鑒于此,筆者將法律服務也作為“公眾所必須的基本服務”之一。當前我國政府所提出的“建立普遍法律顧問制度”,也正是實現普遍法律服務目標的一種體現。因而,法律服務的互聯網思維,首先應具備這樣的理念:讓盡可能多的人能夠充分應用法律服務。在社會法治進步的大趨勢下,法律服務不應該仍然作為少數或部分人才能享有的權利而存在,而應作為“公眾所必須的基本服務”之一而被廣泛的社會公眾享受。至于法律服務方式、質量和成本問題,則是法律服務變革和創新的方向之所在。
(二)信息化的便捷法律服務
有數據統計,2014年中國法律服務市場規模已經超過500億并將快速接近千億,甚至有人預測這一數字在未來十年將達到五千億。而根據2014年《中國法律服務行業互聯網發展研究報告》,全國網絡法律咨詢總量和網絡法律案件委托量快速上升,2014年上半年網絡委托案件量達到67萬件,同比增長8.5%.另有數據表面,遇到法律問題的人群,62%的人會先通過網上尋找相關法律信息;全國律師數量為25.41萬人,在網上注冊的執業律師人數已達到17.7萬人,近七成律師在網上提供各種法律服務。這一系列數字背后,是互聯網法律服務市場的勃勃生機。
法律服務首先屬于服務業,應以盡可能滿足用戶(客戶)的需求為目標,這是法律服務的基本屬性。在信息環境下,每一名執業律師和每一家律師事務所都應致力于充分利用互聯網工具為用戶提供更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務。常規的法律服務信息化工具如:
(1)官網。律所應該擁有一個功能齊備、內容充實且實時更新的官方網站,可以為用戶隨時提供查詢、咨詢等便利。
(2)微博。律師或律所應該擁有一個或多個微博賬號,其內容專業性強且符合公眾的法律服務需求,更重要的是要實時更新內容,并與粉絲們積極互動,這是移動互聯網時代(也是自媒體時代)的基本工具。
(3)微信。律師或律所擁有一個專業的微信公眾賬號,是當前最為入時的法律服務工具,通過微信公眾賬號,不僅可以推廣律師及律所的品牌文化和法律知識,還可以凝聚既有的客戶、挖掘更多的客戶,這是目前最具實用性的互聯網服務工具。調查顯示,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城市的律師事務所中,約有23%的律所開通了自己的微信公眾服務號。其中占總數5%的律所微信公號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形象力。比如: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大成事務所、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等。管理微信公眾賬號需要團隊、專業運行,這些獲得一定品牌影響力的微信公號在內容上緊跟熱點,在形式上力求創新,不僅充分展現了律所的專業業務特色,也抓住了受眾的閱讀需求,形成了一定的粘合度,閱讀率和轉發率都比較高。
(4)應用客戶端。目前許多律師或律所開發出面向移動終端的客戶端軟件,既彰顯自身獨立的品牌,又便于數據信息的管理,對于法律服務創新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此外,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遠程視頻工具、錄音錄像工具、法律及相關的專業數據庫等電子化、信息化的產品和應用,都有利于為用戶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務,律師及律所應熟練使用這些常用工具。更值得關注的是,近年來,國內也發展出一批專業化的法律服務平臺,如:
①贏了網,它是以訴訟為切入點的法律服務平臺,其開創了律師競標服務模式,全面提供律師信息、展示律師真實能力;
②綠茶網,它是致力于服務全球用戶的專業法律服務平臺,整合了線上和線下的法律服務資源,為客戶創造專業、便捷的服務體驗,并將互聯網法律服務融入客戶“醫、食、住、行、玩”的各項生活領域,為廣大用戶提供一站式的貼身法律服務;
③億律網,它是一款基于LBS(基于位置的服務)的法律服務平臺,設計了法務110和在線咨詢的產品;
④獵律網,是為公眾提供的包括尋找律師、購買相應法律服務等在內的網絡平臺,服務涵蓋合同文書、常年法律服務、專項法律服務、法律導航、法律搜索等主要服務內容;
⑤金裝律師,是一個面向律師行業的專用平臺不僅僅是律師間的社群產品,同時也是律師的虛擬律所和律師的專用工具。
這些專業的網絡法律服務平臺充分運用了互聯網的思維和工具,在改善法律服務理念、模式、方法等方面做出了頗有價值的創新。
(三)價廉質優的法律服務。
我國互聯網產業的“免費”模式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先通過免費服務凝聚大量的用戶,然后采取如下兩種主要方式盈利:一是轉移支付。即以現有的用戶量為基礎向其它方(如廣告主)收取費用,但是依然向現有用戶實施免費服務,這就是所謂的“羊毛出在狗身上,讓豬買單”模式。二是差異化收費。即服務提供商通過對服務內容進行分級,實行“基礎服務免費、增值服務收費”的方式,向海量用戶中使用其高級服務的部分用戶收取一定的費用,由于總體用戶基數大,所以哪怕只是一少部分用戶付費,其收益依然相當可觀。互聯網產業的這種經營模式與互聯網經濟本身的“規模經濟”、“范圍經濟”和“長尾經濟”特性密切相關。
法律服務的本質屬性是服務,價廉質優是當事人的基本要求。如何為當事人提供質優價廉的法律服務,是律師和律所應思考的問題。雖然法律服務與互聯網服務存在諸多差異,但互聯網產業的這種“免費”模式,對法律服務創新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其一,更低廉的價格和更廣泛的用戶。“用戶-需求-價值”,更多的用戶就有更多的需求和更大的價值,這是互聯網思維的內容。法律服務是對“人”的工作,每個“人”的情形千差萬別,其法律服務需求也各有差異,“規模經濟”、“范圍經濟”和“長尾經濟”屬性在法律服務領域也部分存在。所以,律師及律所先通過適當的低價(甚至免費)獲取更多的用戶,然后深入挖掘其需求,是實現法律服務創新的一種方式。獲取用戶、挖掘需求的方式很多,至少前面所提到的信息化應用工具就是不錯的選擇。
其二,探索新的盈利模式。法律服務是盈利性的,但盈利方式并非唯一。互聯網產業中的轉移支付模式和差異化收費方式值得法律服務行業借鑒和參考。律師及律所基于一定數量的用戶基礎,挖掘用戶數量背后的經濟價值,或者對法律服務內容進行差異化處理,對更高級的服務收取更多費用,都是可選的創新之路。
前面所提到的許多律師事務所微信公眾平臺以及新型專業化的法律服務平臺,大多實行低價甚至免費的服務方式,在盈利模式上做出了相應的探索和創新,這是符合當前信息環境下律師法律服務創新趨勢的。
總而言之,在社會信息化的大環境下,法律服務的變革與創新不僅必要,而且可行,關鍵在于如何更好地利用互聯網理念、模式和方法實現變革與創新。我們期待更多的律師和律所去探索、實踐,推動法律服務產業、律師行業、社會法治的全面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