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出臺,標志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入了新階段,開啟了法治中國建設的新航程。與此同時,大數據及其相關議題也在不同程度上成為學界、產業界、地方政府關注的熱議話題,而2014年11月成立的中國法律大數據聯盟,則把大數據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緊密聯系在一起,探究法律大數據在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中的應用。目前,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河北、貴州等省份已先后出臺大數據發展規劃,對大數據及相關議題給予了高度關注,但國家層面的大數據戰略遠未進入議事日程。美、英、澳等國家已將大數據上升為國家戰略,并發揮大數據在政策設計與執行、法律法規與人才培養等方面的作用。[1]顯然,為了更好更快地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這一全局性事務,應當加快研究大數據法律的相關問題,推動立法研究、法律應用和法律服務的升級轉型。
有學者認為,大數據及大數據產生的“創造力活力和塑造力”正改變著“國家治理能力的形成路徑”[2]。就法治領域這一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而言,同樣深受大數據及大數據治理的深刻影響學者胡凌認為,大數據對法律實踐和法學研究提出了新問題,具體涉及立法、司法、行政執法、法律服務行業和法學研究等領域。在實踐中,上!奥蓭熞豢ㄍā、律師網上服務平臺和訴訟監督事務協調中心已正式啟用。這無疑是大數據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成果,但相關的理論研究還遠遠不夠,不僅對大數據法律缺乏理論上的界定,對其基本框架和構建路徑也缺乏有力的理論探索,因而很有必要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程中,深化對大數據法律的研究,使中國特色主義法治建設真正適應大數據時代。
二、大數據法律:概念與框架的理論呈現
“大數據”是一個全新的概念,學界目前尚未形成一致的定義,但至少在以下四個方面達成了共識:一是大數據超出了常規環境下收集、管理和處理數據的能力;二是大數據不具有恒定性,今天和明天的大數據并不具有一致性;三是大數據并不僅僅指數據的容量,它的傳輸與接收速度復雜性、多樣性和價值都遠超傳統數據;四是大數據也帶來風險,可能是“凌亂而丑陋的”,但重要的是“如何處理它”。[3]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而言,在借助信息化開展各項工作的過程中,必然涉及大數據概念及其框架的理論問題。
(一)大數據法律的概念
大數據法律是大數據技術和法律實踐的有機結合,它以法治思維為靈魂,以法律及法律體系為主干,形成于法律實踐之中,推動著法律實踐,并將深刻影響法學研究。大數據法律是國家法治宏大圖景的重要組成部分,服務于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建設,是傳統法律在大數據時代的新形態一方面,大數據法律立足于大數據及大數據治理技術,是法治領域和法治思維對信息化時代數據容量數據傳輸、數據挖掘、數據處理、數據價值、數據形態的主動回應與審視;另一方面,大數據法律立足于法律法規和具體的法律應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和法律體系對大數據時代的主動回應,也是法律實踐在大數據時代借助信息技術的有效展開在大數據法律框架內,大量的法律數據正在形成,它們突破日常現實空間和常規數據鏈條,披上數據新形態的外衣,進入大數據平臺,不斷形成新的價值。
(二)大數據法律框架的理論呈現
基于大數據與法律、法律實踐的高度融合,大數據法律呈現獨一無二的框架。大數據法律是法治思維、法律體系、法律實踐在大數據時代的展開與更新。其中,法治思維是大數據法律的靈魂,法律體系是大數據法律的主干,法律實踐是大數據法律的基石。經由如此架構,大數據法律得以適應大數據時代民眾的司法需求,適應國家法治建設,并推動著立法、法學研究、法律應用和法律服務升級,成為法治中國建設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1.法治思維
“法治思維”屬于人的思維形式的范疇,是倡導“理性之治”的思維,也是倡導“動態之治”的思維。它是倡導“合法之治”的思維,強調憲法法律至上、尊重人權和自由、職權法定、公平對待、程序正當、公正執法,強調“良法為治”。[4]但法治思維并不會自動形成于某一社會形態,它必須依賴于“法治思維、法治實踐”和“法治信任”的有機結合,形成于個體公民普遍掌握和遵從法律知識以及國家法治實踐得到有效展開的過程之中。[5]可以說,正是有了法治思維,大數據法律獲得了真正的生命。換言之,大數據法律在普遍的法治思維中得以確立,并為不同利益主體所運用,成為維護不同利益和實現利益協調的重要工具;同時,大數據法律在普遍具有法治思維的社會文化氛圍中得到不斷完善和發展,在維持社會法治思維的同時,把更多的利益主體納入其中,使其受到大數據和法治思維的庇護。因此,失去了法治思維的普遍庇護,常規形態的法律便得不到普遍遵從,而借助于大數據技術得以呈現的大數據法律也同樣得不到普遍遵從,并更容易變成裝扮法治建設的“花瓶”。
2.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體現為法律內部的一個整體和系統、法律規范、法律部門、法律部門的分支、是法律體系的構件,而法律部門則是法律體系的“直接構件”,并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宏大實踐中,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雖然其具有“理性主義的建構思路、國家主義色彩、立法中心、行政配合的運作模式、簡約主義的風格”等特征[6],但仍是大數據法律的主干。也就是說,雖然大數據法律在形式上有別于常規形態的法律體系,但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大數據時代和環境下的具體形態,本質上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常規形態并沒有兩樣。借助于大數據技術,大數據法律超越了常規形態法律體系的局限,使法律體系全面呈現在法律需求、法律實踐和法律服務面前,也正是基于此,大數據法律得以立足于信息時代,成為法律服務轉型的有力推手。但與大數據法律密切相關的法律體系并非固定不變,它時刻受到法律實踐的指引而做出主動回應。拉茲認為“完整的法律體系理論應當包括:法律體系存在的標準;決定一種法律歸屬于某一體系的標準;所有的法律體系是否有著共同的結構;有沒有一些法律會以這樣或那樣的形式出現在所有的法律體系中或者某類體系中;有沒有一些內容對于所有的法律體系都是不可或缺的;有沒有一些重要的內容可以區分重要的法律類型等問題”。[7]這意味著,隨著法律實踐的推進,法律的運用將不斷擴大和深化,一些新的內容或者重要的內容,將逐漸進入法律體系,更新著法律體系,并在大數據法律上逐漸呈現出來。
3.法律實踐
“法律實踐”是指:以實現公平正義為目的而建立并“維護良好社會秩序”的規定性活動。它可以分為:法律的思想實踐、法律的規范實踐和法律的應用實踐,由主體、對象、目的、方法、過程和結果等要素共同構成。[8]在大數據法律話語中,一方面,法律的思想實踐主體經過設計修正和完善具體的法律工程,使其得以優化,為法律規范實踐提供依據;另一方面,法律規范的實踐主體統籌兼顧,通過創制法律文本來實現對社會行為的引導、糾正、制裁,實現社會關系的再調整。同時,法律實踐主體運用法律從事合法行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承擔法律責任?梢哉f,在法律實踐中,大數據法律得到不斷優化,強化了人們對權利的行使和對義務的履行。缺少了法律實踐,大數據法律就失去了不斷優化的機會,不僅使得法律規范與法律文本的轉化陷入困難,而且使社會利益的再調整失去良機,延誤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進程。
三、大數據法律催生國家治理能力新常態
眾所周知,習近平總書記于2014年5月在河南考察時首提“新常態”概念,并在2014年11月9日出席亞太經合組織(APEC)工商領導人峰會的演講中首次公開全面闡述中國經濟的“新常態”。習總書記的這一重要表述迅速引起了社會各界乃至國際社會的熱議,上面提到的《決定》的出臺,向我們勾勒出中國法治建設將呈現新圖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中,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法治新常態!按髷祿夹g”作為一項嶄新的治理工具,遇上“法治新常態”,如同一付猛藥、一種催化劑,迅速催生出法律大數據的誕生。
(一)大數據法律催生立法新形態
自我國1954年頒布施行第一部憲法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形成了:統一的、分層級的、立法體制,不僅全國人大常委會獲得了“國家立法權”,而且“國務院及其部門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權限”也在不斷擴大,同時,“地方立法權”也得到確立和擴大。[9]當然,在大數據環境下,這樣的立法體制并不會發生根本變化,變化在于公民有了更多的參與立法的機會,而參與立法不再為社會精英所專有。與此同時,一些已經頒布施行的法律法規將在大數據平臺上受到社會公眾的普遍重視,并極有可能加快修訂和制定新法的步伐。
孟德斯鳩認為:在一個自由的國家里,每個人都被認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應該由自己來統治自由,所以“立法權”應該由“人民集體享有”。[10]在大數據法律環境下,“立法權為、人民集體享有”將得到全面的體現。一方面,公眾通過傳統方式和渠道進入立法場域,發表自己的見解,表達自己的訴求;另一方面,公眾通過基于互聯網的大數據平臺參與立法,不僅讓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得以表達,更容易凝聚與自己觀點相同、相近的他者,從而增強自己的力量。這樣一種力量雖然可能最終并不能改變法律法規的制定,但它使不同的聲音在立法過程中得以傳播、凝聚,這本身即是對傳統立法的超越。
(二)大數據法律深化法學研究
深化法學研究是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和制度創新的重要基石。在大數據法律視域中,法學研究將得到進一步深化;一方面,大數據法律拓寬了法學研究的視野,把常規狀態下的法學研究引向了國際場域和現代化語境,使法學研究直面現實問題;另一方面,就世界法學研究實踐來看,法學創新和法院判決向社會公眾開放,或者“為人們所隨意獲取是呈正相關的”。[11]大數據法律恰好提供了這樣的公開性,不僅使法律文本呈現于大數據平臺,而且為法院裁判文書公布于網絡提供了便利。這樣一來,立法資源司法資源都不再局限于特定的群體,而為更多的人掌握,尤其為法學研究者所掌握,這對深化法學研究無疑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三)大數據法律便利法律應用
法官的智慧與判斷,揭示了司法過程的本質,讓司法過程成為現實的人的“實踐活動”,是法律應用的出發點和歸宿。[12]大數據法律便提供了這樣的便利。一方面,進入公眾視野的司法案件不可避免地將得到廣泛關注,引發不同立場、不同判斷、不同觀點的人的熱議,這樣一些議論將通過各種不同的途徑為法官所了解,為當事人、當事人家屬、當事人的辯護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所了解,這實際上就為發揮法官的智慧并使其判斷趨于公正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面,由于大數據法律向社會公眾全面展示了自身,而為民眾所普遍熟悉和了解,把更多的人納入了案件的輿論場,客觀上形成了一股強大的力量,使司法活動成為“人”的實踐活動,而非機械的計算。當然,大數據法律為法治精神、法律制度觀念、法律制度文本的傳播提供了便利,例如為新的法律法規的發布提供了新平臺,也為判例的傳播提供了經驗,同時更為人們深化法律交流創造了條件,提供了新的學習法律的平臺與方式。可以說,在這樣的情境下,法律應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便利。
(四)大數據法律助推法律服務升級
法律服務質量直接關系到法治中國建設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水平。在經濟社會加快發展過程中,在公民權利意識不斷覺醒的過程中,無論是公民個人,還是組織機構,都對法律服務質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大數據法律借助豐富的法律制度文本,良好的信息技術以及多邊互動,推動著服務升級轉型。這表現為:一是大數據法律借助公共輿論場倒逼黨政機關支持和發展法律服務,使法律服務成為化解官民矛盾、干群矛盾、政社矛盾的重要力量;二是大數據法律借助信息的裂變式傳播,擴大了法律服務輻射范圍,使法律服務全面進入各個領域,進入鄉村和城市各個角落,進入不同的人群(無論他們是貧窮還是富有),同時也創造著新的法律服務需求,為不同領域相關主體利益的維護提供法律幫助;三是大數據法律借助互聯網這一開放性平臺提升法律服務影響力,使不同的法律資源得到整合,不同法律服務人員的知識和智慧得到充分發揮,而在這一過程中,法律服務人員的專業能力和法治意識也得到進一步提升,這實際上直接為法律服務升級轉型提供了新的動力;四是大數據法律借助互聯網平臺的互動機制提升了法律服務的聯動力,加強了不同部門組織、機構、司法機關、公民之間的溝通與交流,把人們普遍納入了不同形式的司法體驗之中,使法律的力量得到充分釋放。
四、大數據法律在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的展開
據了解,作為中國法律大數據聯盟的網絡服務平臺和法律大數據理念應用的具體實踐,點法網將實現法律咨詢、合同文書制作、案例法規查詢以及案件委托的在線操作全覆蓋,為用戶提供一站式服務。從理論層面上看,大數據法律不僅僅是數據本身,而應該廣泛地應用于法治中國建設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方方面面,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看:
(一)以充分的數據準備構建服務平臺
充分的數據準備是推動大數據法律在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以及法治中國建設中有效展開的前提就數據來源而言,一是來自物理世界,二是來自人類社會。[13]而在法治問題上,數據更多地來自人類社會以及復雜的社會關系本身,或者來自人們處理自身與物理世界關系的過程中。充分的數據準備即是對這兩方面的數據來源進行全面、科學的把握。
公檢法機關的專業化數據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數據準備上,應當立足公檢法機關職能,經由數據挖掘、數據整合、數據分析等環節,實現專業數據準備。目前,公檢法機關已經成功開發了信息化服務平臺,但其主要應用于傳統事務,相關數據的挖掘則相對滯后;趥鹘y思維和制度阻礙,公檢法機關的數據準備大多時候尚處于封閉狀態,包括律師在內的社會公眾并不能從中獲得豐富的數據這樣一種狀態,在大數據法律思維觀照中必須要打破,也即需要公檢法機關的數據準備實現范圍的延擴,以便于為包括法律人士、法學研究者在內的社會公眾能獲取和掌握。
形成于法律實踐的法院裁判文書同樣重要。在數據準備上,應當立足法院已做出的裁判文書,經由專門數據庫建設和檢索功能的開發,推進數據準備工作。目前,法院裁判文書的上網已經實現,但精準檢索、智能化分析、關聯性呈現等遠未成熟,尚有極大的開發空間。顯然,這是一項系統工程,僅僅依賴司法領域的力量是難以完成的,必須在立足司法領域的基礎上,構建部門、領域的溝通協調機制,充分借助互聯網、物聯網和云計算等技術,才能更好地實現數據檢索的精準化、數據分析的智能化,使數據關聯性得以全面呈現。當然,商業數據以及人們政治活動、文化活動等方面的軌跡也不可忽視。通過對這些數據的挖掘、整合與呈現,同樣能在大數據法律運行過程中發揮作用,不僅為進一步的數據分析提供了基礎,而且有助于與法律制度文本形成互動,使數據準備更加充分和完善。
(二)以精準的數據分析挖掘司法規律
數據分析是“大數據處理流程的核心”,因為大數據的價值就生成于“分析過程”中[14]因此,為了促進大數據法律在法治中國建設進程中有效展開,必須以精準的數據分析挖掘司法規律,為法治中國建設提供經驗和方向,精準的數據分析意味著數據更便于存儲和查詢,使隱藏在數據中的知識、信息得到呈現,數據的價值得到挖掘和“重新評估”,數據保護、數據共享比以往更受重視。[2]這就為發現和利用司法規律創造了條件,使法治建設變得有章可循。
在對司法領域相關數據進行精準分析過程中,非結構化數據顯然是最大的障礙。一方面,這樣的數據在不斷地更新、不斷地生產出來,它們涌入了大數據平臺,與結構化數據交織在一起,不僅稀釋了結構化數據的價值,而且使自身的價值更難以捉摸;另一方面,非結構化數據本身及其與結構化數據的相關性是模糊的,這為精準的數據分析增加了難度。但即使如此,當新的數據處理手段和工具得到廣泛應用,新的數據處理模式不斷涌現,以及數據處理流程走向規范時,精準數據分析就觸手可及了。
精準數據分析必須拒絕劣質數據。劣質數據與大數據的爆炸性增長密不可分,劣質數據的存在直接降低了數據質量,影響了數據的可用性,乃至誘發了錯誤的決策與判斷。[15]顯然,錯誤的決策和判斷與法治中國建設大相徑庭。為了適應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以及法治中國建設步伐,司法領域的數據時效性研究、數據精確性研究和數據同一性研究必須得到更多的重視。這實際上離不開對司法實踐的普遍關注及對司法數據的珍視與維護。不管這些數據是出現在過去還是呈現于當下,它們都將在事件信息、時間以及人類活動的關聯性中形成不同程度的價值,并把司法規律悄然掩埋,而我們要做的就是發現它們、挖掘它們,“分析”相關的所有數據,而不是依靠分析少量的數據樣本。[16],使它們成為致力于實現法治國家的我們的肢體組成部分。
(三)以有效的數據推送構建法治圖景
數據推送是大數據法律影響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以及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環節。有效的數據推送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之上:司法領域的數據準備已經完成,并實現了精準的數據分析;司法相關數據可視化特征得到凸顯。但這并不足以構建良好的法治圖景;一方面,數據推送的主體尚未完全明確。比如,司法機關能否成為具有獨立品格的數據推送主體?律師等法律人士是否在數據推送方面獲得足夠的空間?普通公民又能否在數據推送中真正發揮作用而不受任何力量的干擾?除此之外,是否還應存在著其他的數據推送主體?另一方面,數據推送的服務對象尚未完全明確。比如,普通公民是否有著強烈的司法數據需求,數據推送是否覆蓋了包括律師在內的法律人士?同時,是否已經培育著司法數據的潛在需求者,其規模、質量、結構、分布是否合理等等問題,都有待于在大數據法治建設中認真對待和解決。
有效的數據推送必須克服推送主體和服務對象未確定這一瓶頸。就明確數據推送主體而言,司法機關、律師等法律人士、普通公民、社會組織等自然人、法人都應當成為數據推動的主體,當然他們也是數據的消費者和生產者,而司法機關更多時候是數據的壟斷者,律師等法律人士、普通公民、社會組織等則往往處于數據劣勢,顯然這樣的力量對比并不利于大數據法律的有效推送。只有當這些不同主體在數據面前實現了真正的平等,數據壁壘被打破,在數據共享和數據推送方面形成了共識,才能使得數據推送呈現更加明顯的有效性。就數據服務對象而言,普通公民的司法數據需求應當得到普遍培養,并使這樣的需求成為他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律師等法律人士作為掌握專業技能人才則應成為司法數據推送的核心對象,他們應當得到更多、更好、更全面的數據服務,這既與行業特性密切相關,又與他們的職業追求相契合,社會組織、企業也應當成為司法數據推送的對象,因為他們總是處于一定的經濟社會關系之中,并在復雜多樣的經濟社會關系中有著強烈的維護自身權益的需求。無論是普通公民、還是社會組織、抑或企業,既可以是顯性的數據需求者,又可以是潛在的數據需求者。實際上,更重要的在于使他們當中的潛在的數據需求者轉變為顯性的數據需求者。這顯然有賴于教育的普及、知識的傳播和現實的教導。當數據推送主體和數據服務對象的規模、質量、結構和分布趨于合理時,有效的數據推送所建構的法治圖景就呈現在人們的面前。
(四)以明確的數據禁區提升司法理性
數據分析和應用是大數據法律生命力之所在,而隨著數據分析技術的進步和數據分析向縱深發展,大量用戶的隱私將受到不可避免的威脅。[1]不管是公民個人,還是組織機構都將變得“透明”或者“半透明”,有可能遭遇不公正的對待,乃至在數據失控中受到傷害而不自知。從這一角度說,大數據法律本身也存在著法律風險。就大數據法律的來源和取得方式而言,極有可能侵犯了著作權人或者傳播權人的權利,也極有可能侵犯了法律實踐當事人以及相關人的權利,以致使大數據法律本身在某種程度上失去合法性。這顯然是對公民權利不可辯駁的傷害,也是對法治中國的傷害。因此,大數據法律必須設置明確的數據禁區,提高司法理性,防止個人隱私受到侵害,真正推動法治中國的建設。
建立明確的數據禁區,需要明確權力的邊界。無論是司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作為擁有強大權力的組織機構,都應明確自身權力的邊界,并以此為坐標把握公民的基本權利。也就是說,應當為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設置禁區,使公民的權利不致在大數據環境下被權力惡意侵犯,使司法機關在獨立運行權力的過程中趨于理性。實際上,進入大數據法律場域的不僅僅是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公民個人也是大數據法律場域的重要活動主體。在公民個人思想觀念動態、價值追求、文化心理和日常行為等難以預判的情況下,公民個人也會成為用戶信息的惡意泄露者、篡改者、破壞者,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大數據法律資源的完整性、同一性和有用性,有時甚至借助用戶信息的泄露而使用戶或者當事人成為娛樂化表達和網絡暴力的犧牲品。因此應當為個人活動設置禁區,使其在進入大數據場域之時,明確自己的活動邊界,以維護大數據法律的完整性和有用性。
需要注意的是,數據禁區的邊界并非恒久固定一方面,數據禁區邊界隨著人們法治觀念的增強、法制的完善而逐漸明晰;另一方面,數據禁區邊界也將隨著司法實踐的展開而收縮或者延擴。而在開放的媒體環境和成熟的公眾輿論中,借助明確的數據禁區,司法理性將得到充分體現,這對法治中國的建設以及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本文原載《寧夏社會科學》2016年第3期;痦椖浚航逃咳宋纳鐣茖W研究專項任務項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大數據時代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法治化建設研究(項目編號:15JD71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