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Big Data)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十分豐富,廣義的大數據概念包括數據技術及其應用;而狹義的大數據概念則注重從海量類型數據中獲取有價值的(Value)信息;其“海量化”(Volume)和“多樣化”(Variety)特征亦十分鮮明。
被稱為大數據元年的2013年,迎來了媒體與大數據結合的標志性事件,即《紐約時報》利用信息數據庫報道了一位滑雪者罹難的過程,并以此獲得當年的普利策特稿寫作獎,由此看來大數據的本質就是驅動新聞生產方式革新的動力。依托大數據變革媒體,在報道形式和理念上不斷創新,已然成為各類媒體改革發展的突破口。
當前法制媒體的首要任務就是積極創新法制宣傳形式,在開展常規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的同時,更加注重運用網絡、微博、微信等新興媒體,為社會公眾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學法、用法、渠道和平臺。在此過程中法制媒體的轉型發展不可避免。
一、大數據給法制媒體帶來的影響和挑戰
如何利用大數據發展法制媒體,既是戰略問題,也是技術問題,而這些問題的有效破解,將對未來的法制媒體形態和傳播格局產生深遠的影響:
1.傳播內容和話語體系的重構。以電視法制媒體為例,從1985年第一檔電視法制欄目出現到現在,將近30年時間盡管從數量上有了一定的累積,但從其數字化之后的絕對數據量上來看,還無法達到所謂大數據的規模。大多數傳統法制媒體機構擁有的數據資源有限,很難與其他行業相提并論。
在話語體系上,大數據時代信息傳播方式的改變使得法制媒體在報道突發性新聞事件時處于弱勢的境地。一方面,突發性法制事件議程設置主體身份話語權的變遷導致了民間輿論崛起,而主流權威渠道消解,民間意見領袖作用日益顯著,以微博、微信為代表的社會化媒體成為突發性法制事件的主要話語表達載體,可能成為事件的輿論中心,隨時掀起輿論風暴;另一方面,基于社會化媒體的技術性差異,其話語體系與傳統法制媒體可控的狀況不同,調控監管難度大。因此傳統法制媒體在傳播渠道和話語權、傳播影響力方面都將面臨挑戰。
2.傳播形式的數字化、多元化和全媒體化。從法制新聞報道形式的演變歷程來看,未來數據新聞也將會日漸成為主流。在傳統的法制新聞報道中數據新聞并非新生事物,這與早期的精確新聞報道和計算機輔助新聞報道之間具有密切的繼承關系。比如在對法律法規的發展完善梳理報道,在對歷年的法制新聞事件的數據分析、總結等方面,數據新聞素材成為這類報道的關鍵。在新環境下,海量法制新聞數據通過多元化渠道實現向用戶自由開放,同時憑借其先進的全媒體用戶、客戶端使更多人便捷地使用這些數據信息來自制新聞、傳播新聞、延伸新聞。
因此,法制新聞的數據化傳播特性將催生出更多、更新跨學科、跨領域的法制新聞報道形式,同時注重用戶體驗,為受眾提供個性化服務。
3.大數據帶來受眾群體的流失、聚集與群體化。傳統法制媒體在長期發展中積累了一批固定的受眾群體,且法制信息傳播的受眾市場相對穩定,這為法制媒體提供了既定的銷售渠道和銷售對象,為法制媒體開發利用大數據提供了有利條件。但隨著移動互聯網的來臨,傳統法制媒體的發行量和收視率呈現出不斷下降的趨勢,受眾流失的問題也不斷出現。面對日益嚴峻的挑戰,法制媒體必須運用大數據挖掘技術,更好地維系與受眾之間的關系。通過用戶交互、共享、個性化等一系列優勢來搭建受眾回復平臺和發表平臺,以吸引更多的年輕使用者,使其在新的平臺上重新聚集,形成新的受眾群體。
4.技術欠缺無法推動數字化經營。大數據時代的來臨,為法制媒體經營管理提供了一條可以借力的技術通道。這就是要以產品內容、產品質量為中心,在產品、渠道、經營管理模式、體制架構等多個層面進行廣泛探索,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
當前技術方面的欠缺是傳統法制媒體在適應大數據時代中最大的挑戰。許多傳統法制媒體尚不具備大數據分析能力,缺乏專門的數據分析方法、使用體系和高端專業人才,數據真實性、可靠性等方面保障能力薄弱,技術(設備)水平需要完善更新,這些差距直接導致法制媒體在開展新媒體業務時不夠專業,缺乏靈活性和適應性,數據資源再加工能力和數據產品創新能力就更加無從談起,而這些短板很難推動法制媒體實施從內容生產到運營架構等方面的革新和再造,進而無法推動法制媒體的數字化營銷。
二、大數據時代法制媒體報道理念的轉變
法制媒體轉型的基礎是要確立大數據思維,摒棄傳統法制媒體的制作模式和經營理念,主動適應當前的傳播環境,用嶄新的視角去關注大數據時代法制新聞報道。
1.從新聞闡釋者向數據挖掘者轉變。傳統媒體時代,法制媒體的核心資源是記者通過親身采訪獲得一手素材,數據往往只是起輔助作用。而信息爆炸時代公民記者的出現使得傳統法制媒體依靠提供獨家信息源的優勢和可能性漸行漸遠,相反,依托法制信息大數據的專業分析和深度挖掘,能夠在大數據時代體現出法制媒體的專業優勢。并且這種數據挖掘的過程會隨著數據化的完善,持續彰顯出它獨特的影響力。
在轉變的同時還會面臨一些矛盾和沖突。比如新聞事實與數據的關系,傳統上新聞媒體要用事實說話,這是新聞本身所決定的,但在大數據時代,既要用事實說話,也要用數據說話。要明確數據挖掘者和法制新聞記者之間的差別。法制新聞的深度固然需要大數據的配合,利用大數據的挖掘獲取對法制更深刻的觀察、解讀與預見,在廣度和深度方面均有所突破,但也要堅持數據挖掘不能完全替代專業記者的工作,畢竟數據處理的技術人員是不可能完全替代訓練有素的專業采編寫出透過表象見真章的深度法制報道。
2.從數字的識別向數字的可視化轉變。大數據時代廣大受眾需要的是對信息更明晰的呈現、更準確的分析和更深層的解讀。這種更高要求促使數字新聞的可視化趨勢日益凸顯。
數據新聞相比傳統文字報道的優勢體現在新穎、稀缺,把抽象、枯燥的數字形象化。比如在法制新聞的報道中涉及民事糾紛的審理案例,通過圖解過程、梳理進程,將庭審事件中諸如法律關系、人物關系、利益關系等各種關系用信息圖表方式梳理揭示出來,使受眾能夠更好地理解和接受。可視化數據新聞的廣泛采用,會對法制媒體人帶來更大的挑戰。
三、法制媒體運用大數據的路徑
大數據驅動法制媒體的升級過程應當更加開放,更加務實,不應盲目追逐概念。而對未來的發展,法制媒體人需要學習大數據理念、大數據思維,具備大數據意識,充分體會大數據給自身帶來的價值。
1.加快推進法制內容的數字化改造和開發。法制媒體數據資產的核心是原創內容數字化和歷史數據,對報業而言是全文數據庫,對電視而言是圖片、影像數據庫,建設法制媒體資產管理系統,需要擴充外部數據,完善數據資產,組織數據存儲,打造內容的查詢和調閱平臺,方便轉化利用,能夠為加快推進法制內容的數字化改造和開發打好應用基礎。法制媒體在近30年的法制新聞報道過程中累積了大量的新聞素材和經典案例,這些積累數據資產具備獨特的內容資源優勢,且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別是一些法制報刊和電視法制欄目,在長期的發展中形成了比較鮮明的品牌特色和市場知名度,能夠在競爭中確立自身優勢。
2.全面提升法制媒體數據新聞報道力。大數據時代法制媒體提升新聞報道首先要提升獲取數據的能力。首先在硬件方面要及時購買先進設備,實現技術升級,同時注重建立多類別的系統數據庫。一旦涉及要做與某類型數據庫類似的案例報道,就可以提取數據、提早策劃、及時跟進,依靠先進的數據統計、分析、挖掘工具和可視化技術確定報道策略、方式、重點和展現形式;其次在理解數據的過程中,法制報道專業記者必須參與其中,在法制新聞信息數據分類、理解、深度挖掘等關聯性方面發揮其專業特色和影響力,同時建立數據分析團隊,適時引入除法學以外領域的專業人士,對數據做拓展性的周密分析和系統開發;第三精準定位,傳達數據,即明確法制媒體的專業特殊性這個獨特視角來傳達數據,完成輸出報道,將數據圍繞著法制主題實施可視化、圖形化的傳播。
3.依托大數據開發和維護受眾,實現內容生產與消費融合。新聞內容的生產與消費融合是大數據開發運用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是大數據時代傳媒核心競爭力提升的源頭之一。數據驅動內容生產可以開發出符合受眾需求的媒介產品。受眾的閱讀需求和閱讀習慣,觀看視頻的偏好和頻度都可以精準確定;數據驅動內容傳播,針對不同的受眾群體,推出定制化、精準化和個性化的信息內容,在傳播形式上覆蓋移動媒體和社交媒體,能夠促進內容消費,形成與特定受眾的默契和長期的關聯度、黏合性,這對于開發優質內容產品,培養受眾的忠誠度有著極佳的效果。
當前社交媒體正成為信息發布和受眾關注的重要平臺,法制媒體要積極利用這些平臺,策劃和推送獨家法制信息內容,同時注重培養受眾的參與技能、參與意識和參與習慣,推動法制媒體內容生產與消費的融合。
構建大數據傳播效果和反饋評估體系,并以此推進精準營銷。傳統法制媒體領域的傳播效果和收視評估較為單一,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媒體傳播渠道的多樣化,其傳播效果和反饋模式會從單一的評價體系轉變成多元的、跨平臺、跨媒介的評價體系。在這個過程中,受眾的主導地位被強化,內容的傳播形式不再單一,獲得反饋的渠道也日益完備,得到的數據也越來越精準,從而為后期的內容生產、受眾把握、精準營銷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四、法制媒體與大數據結合的未來發展
1.數據新聞沒有改變法制新聞專業主義、宗旨和價值。大數據帶來了法制新聞傳播平臺的多元化和復合化,激發媒體從業者對傳統法制新聞理念進行改造和創新,對新實踐形態引發的法制新聞理念的變化進行反思。但同時法制媒體人應該意識到“數據為王”到“內容為王、受眾為王”的轉變是大趨勢。數據分析、數據挖掘的技術條件再先進、再完備,都無法替代記者的思考和判斷。在法制媒介內容獲取和理解中,專業記者的視野和問題意識是占主導性的,數據屬于輔助技術手段,因此,數字化的數據新聞并不會改變法制新聞業的本質,法制新聞宗旨、價值和專業主義沒有改變。
2.大數據時代的信息倫理問題會日益凸顯。未來隨著大數據的應用愈加廣泛,其信息管理與應用過程中潛在的信息倫理問題也會在法制傳媒領域表現出來。首當其沖的就是個人隱私問題,法制媒體在構建自身的受眾信息庫時要對用戶群的行為、偏好、習慣等進行分析,以提供具有針對性的個性化服務,而這些數據一旦泄露,無論是技術性的失誤還是商業利益的驅動,都會嚴重侵犯受眾的隱私權,不僅會對法制媒體自身專業信譽造成傷害,還會連帶的卷入法律糾紛,使得媒體不堪其擾。另一方面大數據時代知識產權觀念將發生變革,大數據的共享特征會對現有知識產權專有性保護發起挑戰。因此在大數據時代,作為數據制造者、推送者和使用者的各方都需要提升“自律”能力,對傳播和使用數據行為加以規范。
3.數據可視化報道的弊端不可忽視。當前數據可視化報道在互聯網平臺已經成為常規產品,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傳播過程中的表現形式、內涵容量和媒體特性之間的平衡問題,在移動數據傳播時代有獨特的優勢。
但必須警惕有些媒體在追求可視化形式時,過于注重形式,特別是法制媒體在制作可視化新聞時,要避免簡單堆砌,為形式而形式的問題。同時堅守數據可視化新聞的核心是“新聞”,而非“可視化”,面對數據報道,不能輕言結果,枉做判斷,曲解甚至誤讀法律條文或法制事件。未來法制媒體應該在強化專業性,數據統計的嚴肅、謹慎和權威性方面多加努力。(本文系華東政法大學傳播學重點學科資助項目“大數據背景下法制傳播研究”(項目編號:CBX10FZCB02)的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