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網上法律信息的狀況是:在一些國家機關網站的法律檢索中,雖然免費,但限于各種原因,許多法律法規不全,甚至自身制訂的法規、法律解釋也不能完全囊括;相關商業網站雖然各種法律規章較全,甚至可以免費提供基本法律,但若要進一步查詢司法解釋、地方法規等,則無一不收取一定的費用。筆者認為:讓商業網站經營有償提供法律信息業務,是不合理的,建立網上免費法律信息中心應當是國家的義務。
從法治理論上看,在我國法制史中戰國時商鞅就提出了“明法”的觀點:即國家制訂法律,就要公諸于眾,使人人皆知。一個國家首先要讓公民知法,才能使其懂法,進而守法,從而實現法的教育、預測等作用,最終實現法的社會作用。如果國家不向公民宣傳法律,就無法實現其制訂法律的目的。
從《憲法》規定上看,我國《憲法》第24條規定,國家通過普及法制教育,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憲法》還規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如公民不能及時知悉法律法規,顯然不利于其維護自身權利和承擔法定義務。可見《憲法》規定了國家有普及法律的義務,公民亦擁有受法律教育的權利。因此國家有義務承擔宣傳、普及法律的費用,公民有權利免費知悉各種法律法規。
從我國相關的民事法律來看,明確規定了法律、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等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因為這些作品不應為任何個人或機關專有而限制其廣泛傳播。因此能肯定,某些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與商業機構合作建設網站,進行有償提供法律法規等營利活動,是違背法律精神的。
從當前法律公布的實際途徑來看,根據《立法法》規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等頒布后,應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國務院公報和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刊上刊登;地方性法規、決議應在各級人大常委會公報、政府公報或所在區域內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如何頒布,沒有法律規定。實踐中,兩高的法律解釋都發布在兩高各自的公報中。
但從日常生活中看,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得很不夠,尤其是部門法規和各級地方法規。筆者作為一名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也經常找不到所需要的法律、法規,從事其他行業的人員就更不用說了。根據上述的法律宣傳的實際途徑,老百姓要了解諸多法律,必須訂閱各級人大常委會公報、政府公報、兩高公報或者各種各樣的報紙,這實在有些強人所難。現實中公民唯有向相關部門咨詢有關法律法規,但出于各種原因,能得到滿意答復的少之又少。如果國家制訂、更新法律法規,卻不提供方便的查詢渠道,或者公民要知曉法律須向商家付費,這都是不合情理的。
從國際互聯網現狀來看,互聯網在中國的發展十分迅速,上網資費不斷下調,網絡傳輸質量不斷提高,這就為國家建立免費網上法律信息中心提供了有利的條件。以往采用書面載體頒布或者宣傳法律,面對不特定多數的宣傳對象,國家如果免費發送的話,其費用不僅難以承受,而且具體數額無法估算,必然會造成巨大浪費。因而不得不收取一定的費用。建立網上法律信息中心,則能避免上述弊端。而且通過互聯網查詢檢索信息,其方便與快捷,也是以往報紙、廣播等媒體所不能及的。所以選擇互聯網作為建設法律信息中心的載體,其理由十分明顯。
從網上法律信息中心應當包含的內容來看,也就是應當免費向公民公開的法,包括: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的各項基本法律,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制訂的行政法規、命令、決議,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我國締結并生效的國際公約、國際條約以及調整我國社會關系的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也應當包含于其中。
從我國的國家機構組成來看,我國國家機構包括權力、行政、檢察、審判、軍事五大機關。那么具體由誰來建設網上法律信息中心比較適宜呢?筆者拋磚引玉,在此提出一個初步設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其設立的法制工作委員會牽頭,其他有權立法機關在法制工作委員會領導協調下共同參與建設,國家司法部負責日常維護。主要有四個理由:一是建設網上法律信息中心需要進行法律匯編工作,這項工作涉及法律的權威性,工作量大,有必要有組織、有領導地進行。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責包括制訂法律,解釋法律,審查和監督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的合憲性和合法性等等,由人大常委會的法律工作委員會來牽頭組織有利于行使其職責;三是各有權立法機關在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協調組織下,對本部門歷年發布的各種法律法規進行清理匯編,既方便操作,也符合慣例。四是國家司法部的職責包括領導和管理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管理法律報刊和書籍的出版工作等,由它來負責維護國家網上法律信息中心比較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