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國是一個社會治理深度轉型、法治興起的大時代,四中全會為此厘清了戰略布局和目標方向。對于中國法律服務和中國律師行業來說,我們對于法治春天的來臨和行業的發展充滿了憧憬。筆者認為,在變革時代最重要的就是要避免單向思維,如果能把我們需要什么放在社會需要什么這個范疇內進行思考,既是對于變革較為客觀理性的分析,也是我們前行的動力和努力的方向。
一、四中全會對于法律服務會有怎樣的影響
1、以憲法為核心的法治體系將全面提升作為法律服務主體的律師的政治和社會地位
四中全會關于建立和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法治體系,是對于社會治理全面轉向法律需求的治國之策,不僅表明法治將全面推行,也標志著法律服務在社會治理體系中不可或缺,律師在國家和社會治理體系中的政治和社會地位將呈逐步提升之勢。
2、保證公正司法的司法體制改革將有效地推動律師專業化和律師職業倫理逐步走向成熟
以保證公正司法為目標的司法體制改革與律師行業的發展和律師職業倫理取向有直接的關系,它有助于推動律師朝專業化方向發展,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律師作為法律人的職業倫理,有助于推動律師行業的制度和結構性改革。中國律師職業化改革發端于前,但其功能因司法體制改革滯后而呈弱化。改革應該是相向和互動的,相信四中全會確定的司法改革將對律師行業的深化改革起到直接的推動作用。
3、新型律師隊伍建設將迎來新的格局
四中全會將法律服務隊伍中的律師作為法治工作隊伍納入,并就思想政治建設、律師分類、執業保障、律所管理、律協自律、律師職業道德建設等方面提出了相應要求,結合全會決定關于從律師中招錄立法和司法工作者的制度安排,我國律師行業的隊伍建設將呈現出有序發展、分類管理和合理流動、制度保障這樣一個基本格局,這是我國前30年律師行業一直未能全面解決的律師發展戰略問題,沿著這樣一個戰略思想進行律師行業的改革和布局,我國律師行業的隊伍結構和治理體系將發生深刻變化。
二、四中全會后法律服務基本走勢
1、法律服務將面臨增量和保質的需求,公共法律服務和傳統基礎業務將成為法律服務的熱點和亮點
法律服務向政府和社會全覆蓋,特別是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和村居法律顧問制度的推廣,一些社會敏感事務如政府采購、土地征收、房屋拆遷、重大合同和重大項目引進等都將引進律師參與機制,這無疑直接為律師行業帶來較大面積的業務增量,當然這一增量還不能用具體的律師創收數據來衡量,這期間的政治效應大于經濟效應。經濟創收的增長還需要有一個對應的信任醞釀期和社會適應期,律師行業對此應保持耐心和克制。同時由于社會對律師需求的擴大,社會效果認同和同業比較將逐步顯現,受聘律師的專業技能、辦案經驗、職業操守都將成為新一輪律師同業競爭的重要選項。公益法律服務專業化,公益法律服務逐漸向公共法律服務轉型,是接下來法律服務的一個熱點和趨勢,政府、律師、社會和民眾需求三位一體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將逐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務將推出越來越多的產品模型,逐步取代原有的公益法律服務方式。另一方面,傳統基礎業務尤其是民商事案件的代理量將逐年遞增。目前全國每年法院受理案件約1700萬宗,但律師代理只有255萬宗。律師案件代理比例明顯偏低,這一塊也是律師行業增量爭取的主要方面。目前我國有26萬律師,律師總創收約80億美元,只有全國GDP(2013年為8.3萬億美元)的千分之一;律師收入占GDP的比例只是西方發達國家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以下。律師業的發展空間還很大,但由于律師業區域發展嚴重不平衡、業態分流、低價競爭、稅收不適應等因素制約,我國律師創收在近年內不會有跨幅度增長,甚至有可能呈現徘徊狀態。
2、法律服務領域的競爭和分化態勢明顯
我國法律服務是一個區域嚴重不平衡的市場,僅北上廣深四地從業律師就約6萬,占全國律師從業總數的1/4,而創收幾近全國的一半。一些欠發達地區律師匱缺,法律服務資源嚴重不足。在律師行業,大所與小所的發展也極不平衡,全國性大所年收入從數億到數十億,而一些小所、個人所年收入幾十萬甚至幾萬元,有的大所已躋身國際先進行列,而有的小所入不敷出。法律服務還有一個突出特點,那就是法律服務多元化的格局造成標準不統一甚至局部混亂,村鎮法律服務所、司法所,還有人數眾多的其他非持牌從業人員,造成法律服務分化呈常態化。這些發展不平衡的矛盾估計一時難以化解,即便導入政策性因素,市場規律仍是主要方面。未來發展態勢,律師規模化、專業化、規范化、國際化一定是大的方向,不沿著這“四化”方向走的律所將很難發展,而誠信律師、專業律師將成為律師行業的引領主流。
3、我國律師參與國際競爭拉開序幕
我國經濟走向世界,入世關于法律服務對外國開放的承諾,決定我國律師必須也已經參與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大都有一批諳熟國際規則、為其國經濟護駕并延攬國際創收的律師群,而我國目前這方面的人才嚴重短缺,導致中國企業在國際糾紛中不得不聘請他國律師,實體利益和經濟安全嚴重受損。四中全會提出增強我國在國際法律服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強化涉外法律服務,此舉既高瞻遠矚,又切中要害。我國律師走向國際,成為真正在國際舞臺上有話語權的一員,路雖艱遠,但不得不布局于目前而行之于當下,相信這將成為我國律師業接下來要展開的重要工作。
4、律師行業的管理體制面臨轉型
目前律師行業實行的是“兩結合”管理體制,這一體制在前30年為律師業的發展注入了生機,但從《律師法》規定的精神來看,律師協會除了行業自律,還有一個重要職責就是引領行業發展。司法行政機關作為律師行業的指導和監督機關,其歷史和現實作用不容否定,特別是律師業發展過程中其行政資源相對匱缺和行業協會需要完善的情況之下,司法行政機關仍顯重要。但行政體制改革的方向決定了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的內容和方式必須有所改變,律師協會的自律內涵和治理結構面臨深化和改革。
三、應對新變革的若干建議
1、制定全國律師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戰略決定方向,戰略決定成敗。面對新變革,律師行業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將能夠起到確立目標、引領方向、選擇路徑、安排措施這樣幾個方面的關鍵作用。以四中全會描繪的法治圖構為藍本,結合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根據我國30年來法律服務基本體系和律師行業發展情勢,有必要啟動全國律師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的調研和編寫工作,至少盡快安排出臺我國律師行業“十三五”發展規劃。
2、修改《律師法》
《律師法》是關于我國律師業運行的專門法律。四中全會決定的一些重要制度安排需要通過修訂補充的方式在《律師法》中體現出來,比如律師分類和律師流動機制等。除此之外,對于律師行業定位和律師專業分類管理、公共法律服務、涉外律師以及與境外律師聯營、對外開放的承諾與規定、非律師從事法律業務、律師收費、律所類型、律師管理體制、律師執業條件保證等等,都應在新修訂的《律師法》中予以更加明確的規定。
3、出臺分類律師管理制度,實現三類律師的共存與合作
在《律師法》還沒正式修訂之前,對于社會執業律師、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如何統一管理、建立什么樣的流動機制,應進行充分的調查論證,既要充分征求三類律師的意見、司法行政和律師協會的意見,也要聽取來自社會民眾、政府和公司企業的合理建議。筆者認為,作為律師行業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方面,應該從法治大局、合作而非壁壘分割的角度,進行組織和管理。
4、釋放法律服務的培育和醞釀空間,解決職業精英化和法律服務標準化、網絡化、大眾化之間的沖突和矛盾
任何領域都需要培育和醞釀,法律服務也不例外。我國法律服務還很不成熟,從量到質都需要一個相應的成熟周期。在這個階段,任何大的政策性失誤或者行業集體急功近利的做法,都極有可能導致體系的混亂,造成根基的脆弱。作為行業人士,與其急切期望收到回報,不如先對法律服務釋放充分的耐心和足夠的善意。律師職業精英化與服務標準化、網絡化、大眾化之間存在矛盾,從發達國家律師業發展的跡象看,標準化、網絡化、大眾化有可能帶來法律服務的增量,但長遠看也可能逐步弱化增量,甚至減產,但因其具備高端創新業務作為強大前端,市場容量尚呈維持之狀。這也給了我們啟發,在傳統基礎業務走向標準化、網絡化和大眾化的趨勢之下,應充分重視高端創新業務和國際法律業務的開發和擴容,不但要做優,還要做強和做大。
5、著力律師社會責任體系、專業體系、誠信體系
三大體系建設,解決高端法律人才的培養引進、以及律師隊伍的可持續發展問題
三大體系建設關系我國律師業穩健和可持續發展,也是法治對于律師行業的基本要求。三大體系建設既需要制度安排和法律保障,也需要以誠信律師、專業律師作為主流倡導,涉及高端法律人才的培養和引進。目前律師界前一代和新生代面臨銜接困難,給律師業可持續發展帶來壓力和挑戰。
6、建立法律支持體系和政策扶持,解決稅收難題
通過法律和政策扶持律師業發展,這是許多國家通常的做法,我國律師業的發展也有這個要求。我們注意到,除了許多法律、法規給予律師執業條件和相應改善,許多地方政府都出臺了相關的律師業扶持政策,但效果不太一樣,一方面是市場的原因,另一方面則是政策的針對性不是很強,政策最終能不能落地的問題。
目前全國各地律師行業查賬征收的政策無疑對律師業有著切實的影響,問題出在稅法、征收機關、律師行業對同一問題理解有所不同。在嚴格遵守稅法的前提下,研究出臺更符合律師行業運行和發展規律的征管模式,應盡快進入議程。
7、縮小國際差距,融入國際化競爭
我國律師業與發達國家律師行業的差距比較明顯,縮小差距的途徑,一是借鑒其先進的制度理念和管理模式,二是根據自身特點全面提升專業化水平和行業誠信度,三是建設一支高端的涉外法律專業隊伍,打造一批有國際競爭力的國際律所。本文原載《中國律師》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