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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法律服務問題研究——以廣州市社區為例
            林明語 點擊量:4131
廣東工業大學
【摘要】
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四進社區”活動的開展,社區對法律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大,而現有的研究結果顯示法律援助機構、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等機構實際上并不能完全滿足社區法律需求。廣東工業大學的法科學生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利用專業、地理位置等優勢申報項目,以項目組的形式通過對廣州多個社區進行實地調研,獲取大量數據,清楚了解到廣州社區法律服務的現狀及其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善社區法律服務現狀的可行性建議。
【關鍵字】
社區;法律服務;大學生
    

    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要加快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法制建設,而要實現黨十六大的這個目標,必不可少的環節是作為國家主人的廣大公民的積極參與和擁護。如何讓公民更好地參與到創建社區活動當中去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達成全面小康社會目標、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所面臨的重大挑戰。由“中央文明辦、中央綜治辦、文化部、司法部、衛生部、國家體育總局、中國科協、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9部門聯合提出了“四進社區”活動,指的是在社區加強思想教育,普及科學知識,豐富文體生活,開展普法宣傳,維護治安秩序,健全衛生網點,完善社區等服務①。而社區在中國的發展過程中隨著城市結構和職能的分化,正越來越多地承接著政府和企業向社會轉移的部分職能②。在當前建設法治社會的背景之下,其中最重要的當屬加強在社區內的法律服務。自進入本世紀以來,各種法律服務以各種形式在全國各社區開展起來,主要體現為各種以政府為主導的法律援助機構的建立、法律志愿服務等。廣州作為一個全國性人口密集的大城市,社區發展十分迅速,據數據顯示廣州現在有社區多達1443個,而廣州各社區的法律服務狀況如何尚無專門的研究成果。

    一、項目研究的意義及研究方法

    (一)項目研究的意義

    1.社區法律服務是響應國家對法律服務進社區活動號召的重要具體化行動

    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關鍵階段,在這個階段我們所面臨的不僅僅是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同時還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在這樣的關鍵時期,我們要正確認識影響社會和諧的因素,了解其中矛盾和問題,并想盡辦法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因此,完善社區居民的法律服務機制,建立健全社區法律服務網絡,成為當前社區建設的基本要求,本項目正是響應國家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舉措。

    2.開展社區法律服務對于維護社區乃至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各階層的身份關系變得原來越復雜,居民之間各種類型的沖突和法律問題出現并呈持續增加趨勢。所以本項目組建起來深入社區了解到社區居民的法律需求,同時為社區居民提供低廉便捷的法律服務,可以切實做到維護社區以及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創造一個和諧穩定的社區環境,從而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3.給社區以及社區居民帶來法律服務,可以提高社區居民自主管理水平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區內居民的生活方式和成員構成發生了重大變化,大量農民工和下崗職工回流到社區,與此同時大量退休人員的加入也使得社區管理面臨新的挑戰。通過“法律服務進社區”項目,我們可以為廣大居民提供及時有效便捷的法律服務,為鄰里之間、家庭內部關系之間的沖突提供法律解決方式,維護法律居民的合法權益,從而有效減少風險,維護社會穩定。

    此外,本項目可以為社會工作者帶來的專業的法律知識,使得社區機構的工作人員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從而使其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進而從本質上促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

    (二)項目的研究方法

    項目組通過對廣州樣本社區居民進行問卷調查,同時組建普法隊伍深入社區開展普法活動的方式,為研究廣州社區法律服務問題提供相關的可靠數據;在資料收集和分析過程中,主要運用文獻分析法對與廣州社區居民法律服務區問題相關的資料進行總結與概括,以期提出有價值的建議。

    1.文獻分析法

    使用文獻分析法可以使項目組了解到國內關于社區法律服務方面的研究成果和政策動態,為本項目在研究中確立一定的理論基礎。因此項目組在開始調研之前進行了大量的文獻資料收集,一定程度上了解了我國社區法律服務的現狀,為深入研究奠定知識基礎。

    2.問卷調查法

    為獲取廣州社區居民法律服務現狀與問題的第一手資料,項目組從2012年6月開始對廣州市分別位于天河區、越秀區、白云區的六個社區進行了實地調研。與社區的負責人聯系,在這些社區共發放186份問卷,有效回收172份,回收率為92.4%,表明此次問卷調查的結果有效。問卷主要調查了社區居民的基本信息,法律意識及法律需求等,全面了解到社區法律服務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為本項目研究提供了詳實可靠的數據資料。

    3.實地調研法

    本項目主要由法學專業和社會工作專業的學生組成,是一個實踐性非常強的項目。因此項目在開展的過程中除了問卷調查,還設置了各種普法環節,比如組建普法隊伍深入社區為社區居民提供現場的法律咨詢、設計法律海報張貼于社區宣傳欄、發放普法小冊子等。在這些活動的開展過程中項目組得以有機會與社區居民面對面進行交流,了解到社區居民的法律需求,探索出可行有效的服務方式。

    三、廣州社區法律服務現狀

    (一)項目調研情況概述

    此次問卷調查主要在位于越秀區、白云區和天河區的不同六個社區進行,大部分問卷是項目組進入社區開展活動時由前來參與活動的居民完成,小部分則在社區機構的幫助下完成。為了使調查結果更具代表性,項目組在調查時有意識地將問卷盡可能平均地發放給各個年齡段的人,因此問卷分析是所呈現的結果各個年齡段人數分布比較均勻。在有效的172份調查問卷中,調查對象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有36人,180歲的有48人,400歲的有48人,60歲以上的有40人,女性有89人,男性有83人。這些人從事各行各業,不同行業類型的人呈現出不同的法律水平,同時他們所關心的法律問題也不同。在調查對象中,有11.5%人在或者曾經在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有14.1%人屬于商業、服務業人員,有14.1%人從事農、林、牧、漁、水利業生產,有24.4%人為專業技術人員,剩下的35.9%選了其他。另外,在受訪對象中,未婚的占38.5%,已婚的占57.7%,離異的占1.3%,其他的占2.6%,這些人對法律問題的關注點也有不同。

    (二)廣州社區居民的法律認知及服務現狀

    在統計結果中,超過半數的居民表示僅偶爾或者從來沒有接觸過法律知識的學習,經常接觸法律知識的僅為16.7%。而在經常接觸法律知識的受訪者中,有57.3%為本科及以上學歷,也就意味著受教育程度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知識的學習。知道自己所有權利義務的人占5.1%,大體知道的占34.6%,不知道的占60.3%,表明社區居民法律認知程度不高。

    1.社區法律服務需求意愿

    調查統計結果顯示社區居民對法律服務有較大需求。調查發現,社區居民獲得法律知識的途徑主要通過網絡電視,而通過講座、普法海報、現場法律咨詢等途徑獲取法律知識的居民占的比例不到三成。對于法律志愿者進入社區為社區居民進行法律服務的問題,百分之八十七的居民表示非常希望,同時在現場開展的活動中,居民也表示希望可以在社區就獲取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法律幫助,但是實際上有關法律的活動并不多,居民提出希望可以多多開展這樣的活動。

    2.社區法律服務需求的內容

    從數據中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有法律志愿者進入社區,最希望普及的法律知識是未成年保護,其次是婚姻以及物權問題,而行政訴訟、合同和刑法明顯期望率低一點。同時在多達六次的法律咨詢中我們同樣可以知道,在前來咨詢的居民中,涉及的問題非常地多樣,但主要集中在孩子撫養及教育、婚姻及財產權屬以及老人贍養與繼承問題等幾個方面。可見,社區的法律需求主要還是跟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實際上社區法律需求廣泛存在,且隨著社會發展,社區法律問題呈多元化、具體化的發展趨勢。

    3.社區法律服務需求的滿足路徑

    調查數據顯示,34.4%的居民偶爾會在生活中遇到糾紛,10.3%的居民表示一般,而6.1%則表示經常遇到生活糾紛,可見居民在生活中多多少少都會遇到糾紛,而針對發生糾紛時首先想到的解決方式更能體現問題。66.4%即過半數的人選擇了找社工和居委會,只有10.5%的人會選擇找法律援助機構或者直接提起訴訟。此外,還有23.1%人選擇了不恰當的方式解決比如忍氣吞聲或者武力解決。結合現場法律咨詢活動我們還可以知道,有些居民最終找到法律援助機構是因為找社區機構在先,無法解決問題才在社區機構的引導下走向法律途徑。從這些數據我們可以看出當發生糾紛時人人通常訴諸于習慣、民俗等民間治理方式進行解決,民眾普遍缺乏規則意識和法律意識,公序良俗等鄉規民約相對于法律規定具有優先適用的權威。而當被問及為什么不選擇法律途徑解決時,居民大多表示自己法律意識不強,遇到問題當然第一時間找到社區機構。

    (三)廣州市法律服務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如前所述,社區居民獲取法律知識的途徑主要是電視網絡,真正從講座、現場法律咨詢等途徑獲取法律知識的明顯低于其他途徑。雖然自進入本世紀以來在國家的號召之下各種法律服務活動開展起來,也有服務志愿者走上街頭、深入社區為居民提供法律服務,但是這種活動實際上并不多,成效不大。廣州市社區的法律服務現狀并沒有盡如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

    1.以政府為主導的地法律援助機構未能主動深入社區提供法律服務

    在國家的號召下由政府為主導的法律援助機構建立起來。數據顯示,廣州市現有法律援助機構18處,分別設在不同的區,同時也有專門的法律援助處如青少年法律援助處,這為一定范圍內的居民提供了法律解決糾紛的途徑。然而這些法律援助機構有一個缺陷就是始終未能主動深入社區為居民提供最方便快捷的服務和普法宣傳,而是被動地等待有糾紛需要法律服務的居民前來咨詢。另外從數據中我們看到,直接找到法律援助機構的居民比例只占到了7.6%,這也就說明了這些法律援助機構實際上并沒有深入民心,或者可以歸因于居民的法律意識不強。當然,項目組不是否認法律援助機構的作用,這些機構都是由專業人士構成,在資歷上優于在校大學生,但由于其自身條件限制,無法做到為居民主動提供法律服務。

    2.社區機構受專業限制,無法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數據顯示,高達45.1%的居民遇到糾紛時選擇向家庭綜合服務中心求助,21.3%的居民選擇了居委會,表明社區機構的民眾信服力高。然而在與社區機構相關人員接觸的過程中我們了解到實際上社區機構的工作人員大多為社會工作專業出身,沒有接受過專業的法律知識培訓,是沒有辦法給予居民專業的法律幫助的,這個也是項目組成立的最初原因。

    3.缺乏權威完整的數據分析,即便開展活動也與民眾法律需求有出入

    當前各政府相關部門以及社區機構開展社區法律服務實踐的方式主要就是普法宣傳、法律咨詢以及法律援助等,這與社區居民期望的法律服務方式倒是基本適應,但實際上法律服務供需雙方的著眼點存在較大差距,普法宣傳未必傳導民眾需要的內容,這主要跟目前尚無權威數據顯示社區居民最迫切的法律需求是什么有關,各種普法行動都按照自己的理解進行普法行動和法律服務,未能為社區居民提供最有用的信息和服務,不利于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綜上,社區居民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比較旺盛,普遍希望在自家門口就獲取最有用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服務。但是由于社區機構不具備提供相應法律服務的能力,使得居民在遇到問題時還是習慣性地用人情和鄉規民約的方式加以解決,不能第一時間運用到法律知識處理。

    三、改善社區法律服務的可行性建議

    (一)加強以政府為主導的法制宣傳,送法進社區

    在與社區居民交流的過程中,項目組了解到居民大多表現出了對政府相關部門的信任,因此可以發揮相關行政部門牽線作用,形成以政府為主導的法律宣傳及服務體系,送法進社區。在這個環節需要做到以下兩點:一是構建高效便捷的社區法律服務平臺,二是拓展社區法律服務形式。針對第一點,政府可以出臺相關規定,鼓勵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和法律志愿者進入社區為社區居民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形成長效機制,從而構建起高效便捷的社區法律服務平臺。針對第二點,由于社區法律服務需求的客體存在多層次,多方面,多樣化的特點,針對不同的客體可以分別給予不同形式的法律援助,形成多層次多形式的服務模式。例如采用上門調解,多方交涉交心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社區法律知識宣講,并現場針對他們目前遇到的問題進行法律疑難解答的方式;開展法律知識競賽,法律案例講解等方式宣傳方式;講解法律小故事,開展法律小品活動進行服務和宣傳等。

    (二)增強居民與社區間的互動,暢通法律服務的渠道

    如前文所述,社區機構工作人員受專業限制,實際上并不能為社區居民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然而社區居民在遇到糾紛時又往往第一時間向社區機構工作人員求助,可見社區機構在居民當中的威信力之高,而正是這種來自于居民的高度信任使得社區機構成為法律服務活動展開的關鍵環節。社區居民往往不會主動了解接觸法律,有些居民可能對外界志愿者提供的法律服務不屑一顧甚至產生抵觸心理。這時社區機構就應當發揮其在居民與法律服務之間的重要紐帶作用。社區機構工作人員在平時解決居民的糾紛時應有意識地將其引導到法律解決途徑上,鼓勵社區居民主動尋求法律幫助,同時也要多多開展與法律相關的活動或者協助法援機構、志愿者到社區開展普法宣傳,“引法進社區”。通過以上兩種方式幫助居民拋開成見,接受法律知識,接受法律服務,參與到學法用法的隊伍當中去,從而暢通法律服務的渠道。

    (三)引入法律專業大學生進入社區提供法律服務

    從我國的國情以及我們所了解到的居民實際法律基礎來看,要讓廣大民眾理解法律、認識法律、運用法律并不是一項容易的工作,這需要大量時間與財力的投入,而如此艱巨的工作光靠政府部門與專職的法律工作者來完成幾乎是不可能的,它需要全社會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法科在校大學生具備專業優勢,同時又有較多空閑時間,這些大學生進駐社區提供法律服務,參與到普法隊伍當中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專職社區法律工作者不足而引起的社區法律服務缺位,為社區居民們的法律生活提供了便利。

    引入法律專業大學生進入社區機制目前尚無固定模式,在具體實踐中還存在許多問題。項目組在調研開展的過程中總結出以下兩種模式:一是由院校牽頭,與社區建立固定的合作關系,設置相關法律咨詢課程,組織學生定時定點地為社區居民提供法律服務。這一種模式實際上已經有學校在進行。項目組了解到這些學校與社區簽訂服務合同,定時定點由老師帶隊安排學生進入社區為居民提供法律服務。這種實踐方式收效不錯,只是未全面鋪開,但值得推廣。第二種模式是由學生自發組織到社區提供法律服務,宣傳法律知識。這種模式脫離了院校的強制性安排,完全利用學生的積極性開展活動,自愿參與其中的同學進行法律服務時無疑會比強制參加的同學更為用心。然而這種學生自發組織的模式由于其自發性質會伴隨有信服力不高、組織內部分工混亂、資金不足等問題,而這些問題最終還是需要院校重視方能加以解決。實際上無論是哪種方式,最終都能為社區居民帶來便利,增強社區居民的法律意識,同時也能夠鍛煉到學生的實務能力,真可謂是兩全其美,值得大為推廣。本文原載《法制與社會》2014(5)

【注釋】
①許敏玉。關于社區法律服務的思考。科技信息(學術研究)。2007
②呂濤,李曉霞。政府主導的社區法律服務機制探索--基于云南省社區法律服務調查的思考。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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