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互聯互通、共享共治“的世界里,人與人、人與物、人與世界的連接關系正不斷革新,隨之產生的法律關系也深刻變化。我們的法律、我們的法律工作者們,準備好了嗎?”
(一)云服務vs個人隱私
一鍵同步,照片、文件、通訊錄統統上傳云端,無論終端如何變化,信息永遠都在。這就是近年來“云服務”帶給我們的便利,實現了個人信息在手機、電腦等介質間的無縫共享。
然而,當我們有勇氣將自己的個人信息上傳到這個看不見、摸不著的“云”上的時候,個人隱私似乎也暴露在了一個不可自控的世界里。近年來發生的蘋果iCloud泄露用戶信息事件,就證明了“云服務”面臨的最大挑戰--個人隱私。
從法律角度看,我們將信息上傳到云端,而開啟云端的是我們自己設置的賬號密碼。這就像在銀行開了一個保險箱,將物品存放其中,但是誰都難保不會發生失竊事件。如果有人說,那我不開這個保險箱,即不使用云服務,不就行了嗎?
然而你會發現,信息上傳有時并不是一個“主動”的過程。拋開信息被盜不說,當我們瀏覽購物網站時,我們的瀏覽痕跡被實時記錄,好處是購物平臺可以有針對性地將商品推薦給目標客戶,但壞處是,我們在網絡世界游走的“足跡”被監控、被保存。對于個人來說,這可能是隱私,但對于商家、社會而言,這就是大數據。
科技的發展是潮流、是趨勢、是不可逆的。在第二屆互聯網大會上,騰訊首席執行官馬化騰表示,下一代的信息終端會是汽車、穿戴設備,甚至VR(VirtualReality,即虛擬現實),未來的趨勢可能是通過視網膜腦電波來溝通,而不是現在的手機。
的確,當世界上第一臺計算機被發明時,它和其他擺放在房間里的機器沒有兩樣,但是互聯網改變了一切。它像一張無形的網,一臺臺的電腦、手機終端就是它伸向世界的觸角,而這樣的觸角還會越來越多。
未來的我們,需要的是社會+云服務的完美結合,而完美的基礎是網絡安全。對于法律工作者來說,面對網絡空間,我們要做的還很多。
(二)無人駕駛車vs事故責任
如果說網絡安全是互聯網背景下的大課題的話,那么一些具體的科技進步,也將給法律帶來新的挑戰。
在此次互聯網之光博覽會上,剛完成全自動無人駕駛路測、由BMW3系汽車改造的百度無人駕駛汽車正式亮相,引來不少人的駐足。而此前,百度已宣布其無人駕駛汽車在國內第一次實現城市、環路以及高速路混合路況下的全自動無人駕駛,要在三年內實現商用。
試想,當道路上,無人駕駛車與有人駕駛車并駕齊驅時,駕車人是否會羨慕無人駕駛車內乘客的悠閑自得呢?然而,問題來了,我們國家法律法規是否允許無人駕駛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當車內不再區分駕駛位和乘客位時,如果由車內人承擔責任,是車主承擔,還是車內乘客共同承擔?當車主對無人駕駛的車輛行駛速度、方向都不進行控制,由人工智能自動駕駛時,發生交通事故時,誰舉證、誰擔責、誰理賠,是車主、經銷商、車輛制造商還是保險公司?車輛的設計者、編程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當人工智能給出的計算是無論怎樣行駛都無法避免交通事故時,車輛將如何選擇?這些問題,都需要進行新的法律關系梳理和配套規定的出臺,從而保障消費者、廠商、其他行車人和行路者的利益,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其實早在2012年,谷歌即展示了搭載無人駕駛技術的賽車。2012年5月8日,在美國內華達州允許無人駕駛汽車上路三個月后,機動車輛管理局為Google的無人駕駛汽車頒發了合法車牌。然而至今,美國聯邦政府沒有出臺任何有關無人駕駛汽車的法律法規。2015年12月,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汽車行業政策制定者們第一次為全自動無人駕駛汽車制定法律規范。然而其中的規定,讓谷歌備感挫敗。
條例草案規定,無人駕駛汽車不能真“無人”,它在行駛上路時必須有一個具備駕駛資質的駕駛者坐在駕駛位上。其次,無人駕駛汽車在設計方面必須擁有方向盤、油門踏板、制動踏板等傳統機動車具備的基本操控裝置。而現有的谷歌無人駕駛汽車內部,并無這些傳統設計。這或許是立法者出于過渡期的考量,但是到底是科技靠譜還是車技靠譜的爭論,還將延續。
這讓我聯想到了此次互聯網大會上,IBM帶來的“沃森”,是強大認知計算技術的杰出代表,它可以像人類一樣思考,積累經驗不斷跨界學習,具有高超的大數據分析能力,確保決策的置信度和準確性。如果當認知計算的機器人走進我們的生活時,這是否又會給我們的法律、道德、社會體系掀起驚濤駭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