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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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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時代對法律方法的影響
            董青梅 點擊量:4459
西北政法大學
【摘要】
互聯網時代對法律方法從技術角度產生了復雜多樣的影響。文章從三方面提出:互聯網影響法律學研方法、移動智能影響法庭審判規則、微信影響到法學教學方法,從互聯網+法律方法視角對法律方法嘗試做出探討。
【關鍵字】
互聯網;法律;方法
    

    時至今日,我們已經全面進入了無線互聯網和移動智能時代。大學的知識通常存在于論文、著作、圖書、資料、視頻、計算機數據網絡等各種不同的知識載體之中。隨著信息時代、移動智能的到來,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大學的知識儲存又多了一個陣地:數字知識數字圖書館、形成信息時代的知識倉庫,它的生命力在于不斷地更新,只要有網絡就可以不受時空限制隨時隨地便捷、遠距離獲取。信息科技技術正在悄然迅速地改變著知識的存儲方式、圖書館的存在方式、以及人們的學習方式。數字知識超越了有形的物質資源的不足,以虛擬的存在成為優勢,尤其在移動智能時代,為教育、科研和大眾的學習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顛覆性的互聯網思維、相應的超越時空獲取知識和信息的方法、實現了“天涯若比鄰”的虛擬生存和移動學習。2015年7月1日《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指出:“互聯網+”是把互聯網的創新成果與經濟社會各領域深度融合,推動技術進步、效率提升和組織變革,提升實體經濟創新力和生產力,形成更廣泛的以互聯網為基礎設施和創新要素的經濟社會發展新形態。無線互聯網、移動智能影響到并將深刻地改變法律學研、法庭審判、法律服務等,網絡學術論壇、網絡法院、網絡審判、網絡案例、網絡抗爭、網絡辯論網絡學習。有些我們正在經歷著、參與著,有些我們還在學習中、觀察中。我們也許還沒有意識到飛速發展的信息科技對法律教育、法庭的深刻的重構。

    互聯網對法律方法的影響是個復雜的論題,具有跨學科、多學科性。本文無力對其進行全面詳細的論述,只試圖截取信息技術和法律方法的幾個小議題的橫截面簡約勾描。傳統法律方法注重于形式視角(法律推理、論證、解釋)和價值視角(政治、道德、經濟)的研究。本文試圖揭示被忽略的信息科技作為影響法律方法之維度的價值和意義。

    一、法律學研的信息方法

    在法律的每一個過程中,信息是作為最基本的元素出現的。法律的每一個過程都集中在信息上,法律的服務就是以信息為基礎的。從學校的學習、研究、到立法、執法、守法、司法這一動態法律過程。在移動互聯網時代信息技術尤其和法律緊密相關,因為法律本身就是圍繞著信息和信息的交流,微信時代到來,出現了很多微檢索,包括案例、法規、文章等,法律咨詢出現微咨詢。無論怎樣定義法律--無論是把法律看作是一種職業,或者是是解決爭議的方法,實現正義的過程,或者是保護權利的行為,它總是與信息有關,與快速、公平獲取信息的方法有關,在無線互聯網和移動智能時代而技術、方法似乎比知識本身更為重要。“科技權力是現代知識權力的核心”“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磨刀不誤砍柴工”。

    在“北大法寶”數據庫中“中國法律檢索系統”是具國內領先技術的法律法規應用軟件,提供中英文全文檢索、編輯、打印等實用功能。內容包含1949年至今的所有法律法規、地方法規、司法解釋、國際條約慣例以及各種法律文書與合同范本等數據庫。諸如此類的數據庫和法律專業軟件,在互聯網上可以檢索出上萬條。“北大法寶”法規條文和相關案例等信息之間具有法條聯想功能,不僅能直接印證法規案例中引用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及其條款,還可鏈接與本法規或某一條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案例和裁判文書能快速地查找到法條,熟練使用這一數據庫,幾乎成為律師界、司法界、學術界最基本的技能;而更多技能的掌握,成為拉開工作效率、成就、質量的關鍵因素。

    提供給律師和法官的法律信息的質量和數量必然影響正義的實現,同樣地對于學習法律的學生和承擔科研的法律科研人員,法律信息更為重要,影響到學研的知識來源、創造。數據庫和網絡能迅速、快捷、方便地提供信息,突破了傳統的傳播媒介的信息滯后的弱點,特別是克服了傳統的紙質印刷品的“厚重”和“笨拙”。無線網絡、移動智能能夠幫助法律教師、法官、律師更有效地利用他們的碎片化時間,也就降低了法律服務的成本。網絡的一個主要特征是交互性,網絡上的信息傳播充分地體現了這一點,信息的接受者有著更大的主動性,他不僅可以更加主動地調閱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同時還可以在網絡上與他人討論并發表自己的見解,發揮群體智慧的優勢。

    計算機法律信息檢索、微檢索是一個平衡器,它能夠消除職業中經濟的不平等、分工的不平等和社會的不平等。由于各傳播的主體在網絡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可以不受物質、文化的制約,傳統媒介的等級關系相互間的控制關系被打破,因此信息在網絡上的傳播是平行的、多向性的。在此生存狀態下,主體隱去了年齡、性別、社會地位等可視的物理特征,各主體之間平等地進行雙向交往與互動,形成了新型的虛擬、平等分享、互動的人際關系、師生關系。

    網絡是個極為廣闊、自由的空間,其傳播方式是全開放式的。它打破了傳統的有固定地點、活動空間和時間的差異性。一些電子資源能夠被作為公共資源分配,計算機、移動智能使每一個法律人對資源的控制趨于相對平等化,它使大法律院校、公司的律師從根本上失去了他們具有巨大的、綜合性、全面性的圖書館的優勢。它是通向職業成功的最重要的然而又是簡單的一步。因此,法律職業的成功就意味著是一個職業技巧和技術問題。

    在美國“法律研究和寫作”legal research and writing是法學院所有學生的必修課。從這門課中,學生學到法律資料、法律信息的情況,學習如何查找案例和有關立法,包括查找書面法律出版物和網絡上的法律信息資源。另外,還要學習如何把法律運用于具體的案例,如何分析和解決問題等。在這門課的教學中,老師會引導學生如何尋找案例中的爭議點,從關鍵詞入手查找所需的資料,逐步對案例進行分析,尋找案例的答案。老師還會教學生如何做備忘錄,如何獲得研究的能力?“法律研究也是近些年來診所式教育的一門課程,診所式法律教育中的”法律研究“其含義更接近于法律檢索,指科學、系統地檢索法律信息,包括規范、判例等。以及對檢索到的法律信息進行分析,并運用于具體案件的方法。診所教學中”法律研究“至少包含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法律檢索,其二是法律分析。二者互為條件,相輔相成。在絕大多數案件中,需要在法律分析基礎上進行法律檢索,并在法律檢索基礎上進行法律分析。法律研究是準確適用法律的前提和條件”。焦寶乾教授認為“在現行中國法學教育體制中,法律文獻檢索方法教學,還是一個薄弱環節--法學院的學生被動地接受知識,缺乏檢索方法和技能的訓練。法律檢索在中國法學領域中尚未形成概念,專業人士對它的認識也非常有限,遠談不上共識”。隨著移動互聯網、智能手機的發展、地球村的形成、互聯網+法律背景下,這一在中國法學教育中不被重視認可的法律方法問題,是新的有待于開發、認知、發展和重視的領域。

    學生沒有必要將各種知識、資料信息都裝到腦袋里,掌握查找所需法律、資料、信息的方法,培養駕馭、運用法律資源的能力是重要的。方法比內容甚至更重要,“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在科技就是方法的時代,法律方法在一定程度也是科技方法的一種。總體上講,美國法學院所設置的課程,是職業領域所需技能培訓的重要來源,提供了17種技能中的7種法律實踐技能:法律圖書館利用、實體法知識、程序法知識、法律分析和法律推理、專業的敏感性的倫理問題、計算機法律研究利用、書面溝通、對法律問題的診斷和計劃能力、法律實踐管理能力、電腦和交流技巧培訓。在我國,一些高校開設了法律方法、法律信息學、法律檢索、法律論文寫作課等,包括了教會學生獲取法律信息的方法和分析法律問題的能力。具體而言,就是告訴學生國內外法律資訊有哪些,這些繁多的法律信息是如何分類的?將來用到某一方面的資料時應該到什么地方查找?如何獲取所需法律信息?這一方法成為法科畢業學生重要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和核心技術,也是一個學校在教學能力上,適應信息化轉變的快速應對。北大法學院開設的“法律信息學”課程,是信息時代法律方法的專業課程,頗受學生歡迎;并在慕課網同步,值得國內法學教育學習借鑒。

    法律信息檢索是法理學課程中的法律方法部分,是學科中的必要構成部分。法律方法除了包括法律推理、法律論證等內容外,還應當包括:(1)法律信息處理能力。掌握制定信息檢索策略、尋找案件的矛盾爭議焦點、迅速查找所分析案件需要的法律法規和各種司法解釋、熟悉常用法律法規網站的名稱以及搜索技能。(2)組織信息。將法律信息融匯到案件中,在分析案例中使用信息,認識到準確和完整的信息是明智決策的基礎,認識到信息需求及問題所在,能評價信息。

    二、web3.0時代的法律、法庭

    互聯網時代經歷了門戶、社交時代,如今跨入了web3.0的大互聯時代,體現到立法、司法、執法、守法等動態環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增加了虛擬法律關系的地域管轄、信息時代的數字證據、運用智能手機通過社交網絡傳播法庭信息等的規定。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二十五條“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第一百一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一)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二)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較早的信息法律方面的規定還有2012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201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0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中部分規定。這些法律規定將影響法律教育的方法、法律職業人和法庭的信息化以及司法知識的內涵構成。法律專業人士如何公平和最有效地傳遞法律和司法信息給大眾,構成信息化法律方法這一領域的知識構成,法律教育必須適應這一新發展。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典型案例;2014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七起通過網絡實施的侵犯婦女、未成年人犯罪、網絡購物、網絡犯罪等案例。網絡案例、網絡司法、網絡侵權等等案例近年頻頻發生,即使一些貌似和網絡無關的案例,因借助網絡的傳播、論戰、博弈而具有網絡性。在期刊網中搜網絡民意、網絡暴力、網絡文化、社交網絡、網絡犯罪等詞,可以看到大量文章,網絡和司法的關系是信息時代出現的新問題,在科技時代,不僅影響著真實的司法,也是法學院老師、學生在教學中應該前瞻性面對的問題。

    幾十年前,很少有人能夠預測新技術的擴散,以及新技術多久將會在社會中無所不在。現代技術橫空出世,訴訟也越來越復雜,訴訟的主題變得比過去復雜得多,“技術”訴訟和法官、律師、檢察官、法學教育這幾個因素,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信息技術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智能移動、無線信息技術不僅能幫助在法庭上的律師;也能幫助在法庭外的記者。智能移動技術和即時消息使得記者有可能即時報道重要案例,甚至最高法院法官們的司法決定并非不受網絡媒體報道的影響。以至于許多當事人寧愿遠離網絡媒體這一公眾顯微鏡,一旦進入網絡視野全世界都可以看到。總之法庭程序不再是不受智能技術不斷擴大、深入的影響。

    隨著技術對法庭的浸潤--雖然目前看起來是慢速度--但我們正在看到信息技術對訴訟的持續深入地影響著。無論是案件的裁判和執行情況;還是法院工作人員的任何言論隨時都有可能迅速在網上傳播,社會影響成倍放大,成為輿論焦點;進而演化成社會評判司法的重要依據。法官使用社交網絡等新媒體對司法的影響,可以借鑒美國的相關經驗和規定。個案能夠推動司法的進步,呼格吉勒圖案、趙作海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張氏叔侄案、許霆案、鄧偉銘案、李剛案、藥家鑫案、李昌奎案等在社會引起廣泛關注的刑事案件,成為我國法治建設在信息化時代背景下的典型案例代表,而個案能產生如此大的效應很大程度上應歸因于網絡和信息科技的背后推動。這或許就是互聯網和技術的魅力所在。網絡民意是以網絡技術為基礎、以互聯網為載體、通過社交網絡上的跟帖、論壇BBS論壇、QQ聊天室、社區論壇專題討論、網上投票、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針對某一問題自由發表評論和意見;進而聚合某種愿望和訴求,而形成的集體聲音。網絡民意本質上是民意的一種,只不過更換了民意表達的載體和形式,并增強了民意表達的寬度和力度。網絡民意的傳播特征表現為匿名性、虛擬性、迅捷性、彌散性、多樣性、廣域性、共享性、交互性、具有信息時代的民意特征,值得法學教育、司法的關注和重視。

    信息技術如何影響法學院教學?答案是:不僅影響教授應該如何教學生,法庭和教室共享許多相似之處,尤其是(法律診所教育)在教室里一定會發生影響法庭策略的什么。隨著信息時代、智能移動時代的到來,在法律界,無處不在的鏡頭、技術為法律領域帶來的風暴已然到來。如果教育專家能準確地預測未來的學生如何學習?從法學學子走向法律工作崗位的法律專業人員可以更有效地適應未來的訴訟,欲使法官最大化地理解信息化背景下的審判策略,教育必須跟上技術并關注技術對訴訟的影響。

    三、微時代的法律學習方法

    微信2015表現:微信已不單單只是一個充滿創新功能的手機應用,它已成為中國電子革命的代表,覆蓋90%以上的智能手機,并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常使用工具。截止今年第一季度末,微信每月活躍用戶已達到5.49億用戶,覆蓋200多個國家,超過20種語言。此外,各品牌的微信公眾賬號總數已經超過800萬個,移動應用對接數量超過85000個,微信支付用戶則達到了4億左右。微信成為迄今為止增速最快的手機應用,也是增速最快的互聯網服務。(4)微信用戶可以通過手機、平板和網頁、快速發送文字、圖片、語音、視頻等,可以單聊、群聊,并可以將內容分享給好友、分享到朋友圈;以及提供公眾平臺和消息推送等功能服務。基于流量無通訊費用的移動即時通訊應用程序。微信息生產成本低、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每個用戶無論是學習、工作還是生活都突破了以往實體圖書館服務在時間、空間上的限制。河南一高校推“微信圖書館”學生點贊“太便利”,他們同時具有雙重角色;既是信息的需求者,又是信息服務的提供者。這就為用戶提供了足夠多的“個性化服務”選擇機會。智能手機、掌上電腦等通信工具可以在旅途中、上班的路上、商場、工廠、咖啡館、公園等任何互聯網可覆蓋的地方利用圖書館資源,接受圖書館服務,和自己老師、同學隨時互動,微信創造了一種新的生活方式。可24小時隨時隨地通信交流和分享的生活方式。

    大學生是目前使用微信這一基于智能手機的最新傳播工具的主要群體之一。如今有學校、老師在教學中運用微信平臺的教學方法,法學教師針對開設的課程,可以建立班級微信群。教師和學生在微信群中自由提問,群內成員只要在線,可以不受時空限制隨時隨地發表自己的觀點。師生之間可以共同討論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等,形成移動學習共同體。移動學習共同體就是移動學習者利用移動設備進行思想交流、學術探討、知識分享等一系列學習活動而凝聚成的一個團體。共同體成員圍繞學習主題和任務共同討論協作、交流與互動,以解決面臨的問題、分享各自的資源經驗和成果,可以有效促進成員之間相互學習、相互影響、共同研究、共同成長。微信拓展了大學生的知識獲取渠道,大學生面對的知識精英不再局限于學校和課堂。公眾訂閱號等平臺使大學生隨時都能了解來自最前沿的學術動態,接受最新的學術理論,與學術大師的互動交流變得觸手可及。(5)與群發短信不同,微信群可以把學員之間的弱關系變為半強關系,因為微信的“朋友圈”相當于在通訊功能上疊加了社交網絡和自媒體屬性;但又具有比其他社交網絡更高的隱私性和安全性,并能促進有共同志向和相同愛好的學生變成朋友,形成學習、學術社交圈子。

    新的翻轉課堂的教學方法,就是學生在課前的學習中,通過教師提供的教學視頻或教學課件借助微信平臺來完成的。課前學習、教學安排、熱點案例、評論文章、最新法規、課前閱讀材料、課堂討論的問題都可以先放在微信群里,這樣學生就可以借助微信的視頻和微信里的學習資源學習相關內容。學生在課前觀看教學視頻之后,對于自己掌握得不夠好的部分,需要重新學習教學資源,直到對新知識的完全掌握。學生可以將疑難問題以文字、語音回復的形式反饋給教師,以此幫助老師掌握學生的學習動態,結合學生的學習情況設計出適合學生的課堂學習活動內容。

    移動學習具有隨時隨地性。老師們可以利用微信,通過發送文章、網頁鏈接、視頻鏈接、在線測試等方式為移動學習共同體提供更多的學習機會,幫助其在學后全面提升。通過移動設備上網獲取知識,逐漸成為潮流和常態。在整個知識傳授的過程中,學生可以自主選擇學習資源,設定學習步調、制訂學習計劃,來完成相關知識的學習,真正實現了學生的個性化學習,發揮了教師的學習引導作用。微時代的法律教學方法多元、便捷化了,這可以讓學生充分利用碎片化時間隨時隨地閱讀、學習、交流。

    微信公眾賬號中有專注于學術的“壹學者”,有針對司法人員的“北大法寶”、“法律之星”免費檢索法律法規,有“裁判文書”的微檢索,有提供普法、法律服務、法學學生類、訴訟類和非訴訟類的公眾號。2014年11月15日《檢察日報》新媒體與新媒體排行榜聯合發布首期《中國法律微信影響力排行榜》,榜單對近500個法律類微信公眾號進行采樣分析,劃分政法機關、檢察機關、法律媒體、法律自媒體、法律服務機構等五個分類榜單,得出各分類榜單的排行,對法律讀者甄別選擇提供了參考。微信讓公平和正義、法律知識離每個人都越來越近。對利用碎片化時間學習、科研具有前所未有的意義,教師也可以利用這些資源進行分享、討論,作為課堂教學的補充。

    四、結語

    信息時代,技術影響到法科學子的學習效率;技術影響到法律職業人員對正義的實現;技術影響到法學教師的教學方法。知識就是力量,而現代知識的核心是科技知識。科技權力是現代知識權力的核心,科技交往成為人類交往的重要內容,信息時代的互聯網對法律方法同樣具有顛覆性影響。喚醒、重視、學習這一新技術新方法,是法學教育提高教育質量的一個途徑。原載《甘肅理論學刊》2015年第5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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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邦仁、王煜全.流動的世界(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
        
        
      首都法學網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與圖書館論壇(CAFLL)
      國家圖書館       美國法律圖書館學會(AALL)       國家檢察官學院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圖書館       國際法律圖書館協會(IALL)       最高人民法院圖書館

主管單位:中國法學會  主辦單位:中國法學法律網合作機制 技術支持: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寶)
電話:010-82668266-152 傳真:010-8266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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