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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文獻整理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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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司法解釋與判例制度的分析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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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科學發展觀的不斷豐富,我國提出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概念,對我國司法體制改革具有指導意義。成文法所固有的特征和不足在實際運用中很難適應發展的要求,司法解釋雖然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仍具有成文法的缺陷。判例制度固有的優勢,對成文法具有很好的補充作用,因此,有必要對我國司法解釋制度進行改革,引入判例制度,建設科學的司法體制。
【關鍵字】
司法解釋;判例制度;結合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正經歷著重大變革,與此同時,司法工作必須適應新階段的形勢要求,這就要求我們科學的分析我國司法體制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同時還要求我們對外國法律制度進行有效的分析,指導實踐,推動改革,這對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獨具中國特色的司法解釋體制

    (一)司法解釋的必要性

    我們知道,由于法所固有的缺陷性,法律會出現空白、漏洞,因此,司法解釋應運而生。同時,由于法律語言的模糊性,導致不同法官對相同法律條文的不同理解,導致相同案件或相類似案件不能得到相同的判決,這嚴重破壞了司法的公正性以及我國法律的權威,使人們對司法公正產生質疑,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第一,社會的絕對發展與法律的相對穩定存在矛盾。法律規則具有穩定性,然而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因此,我們無法創造出包含一切情形的法律。早在古羅馬時代,法學家朱里安就說過,并不是所有的特殊情況都能在法律與元老院的議案中加以規定的。因此,即使立法者竭盡所能的去預見,法律規則也無法涵蓋現實生活中的各個方面,而是或多或少的會出現空白和漏洞。

    第二,表述和展示的法律語言存在模糊性。語言具有有限性,所以法律條文便具有模糊性,出現一詞多義甚至歧義現象,而且由于不同人對語言的理解受不同人生觀、價值觀的影響,往往也會出現不同的表述。因此,通過司法解釋來統一人們對語言的不同理解是極其必要的。

    第三,立法者認識能力的局限性。客觀世界是無窮的,我們不可能認識到客觀世界的全部,同樣,對于立法者來說,他們也不是萬能的。立法者在一定社會歷史 <http://www.xuexila.com/xuexifangfa/lishi/>條件下,對立法客體及其規律的認識是不完全、不徹底的。因此,成文法便會出現與現實社會脫節的現象,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真空地帶”,這就需要司法解釋來填補法律盲點。

    (二)我國司法解釋的現狀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法制建設一直在曲折中前進,總體來說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形成了一套獨具中國特色的司法解釋制度。

    我國的司法解釋是國家的最高司法機關就如何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對法律法規中規定的比較原則,容易產生異議的內容所做的說明。司法解釋可以統一人們的思想認識,它對正確、及時、有效的執行國家的法律、法令,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的發展,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對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國家立法也起著拾遺補缺、舉足輕重的作用。

    但社會是不斷發展前進的,司法解釋制度很多時候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司法改革正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

    二、對判例制度的理解

    (一)判例制度的含義

    判例法是指某一判決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則和規則對于法院往后同類案件的審判具有約束力和說服力。肇始于英國,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淵源。判例制度包含兩個方面: 一是法官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法律原則作出判決;二是法官對于與以往相同或相類似的案件給予同樣的判決。判例法最突出的優點是它本身是一種“有機成長”的原則,是一個開放的體系,有新局面,就會有新的判例與之對應。

    (二)判例制度所具有的特點

    第一,填補成文法的空缺結構。由于法所固有的缺陷性,法律規則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征,使其不可能與特定的、紛繁復雜的案件的具體事實完全吻合。而判例制度正好可以與成文法的相對穩定性成為互補,因此在實踐操作中,法官就可以適當地引用判例來彌補成文法的缺陷。

    第二,判例更加直觀明朗,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在判例制度中,法官通過審理具體的案例,將法律生動的演繹出來,可以使人們對于法律規定有更加清楚的認識。同時,與司法解釋的僵硬性相比,判例制度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可以由法官根據不同地區的具體情況加以合理的取舍,這就可以很好的避免合法而不合理的尷尬局面。

    第三,統一執法尺度,為完善立法提供寶貴經驗。判例制度的遵循先例原則,有效地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保證了法律的統一適用。馬克思曾經說過:“理論來源于實踐”實踐經驗是制定成文法的主要依據之一,判例制度中法官所造之法為成文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論和實踐基礎,另一方面,判例法又可以成為成文法的立法理論和實踐源泉。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判例制度也存在自身的一些弊端。比如越來越多的法官造法會造成法律制度的嚴重混亂,法律制度不穩定等,因此,由于我國固有的歷史特點、法律傳統等都與英美國家存在較大差異,我們應當謹慎的選擇適用判例制度,汲取其精華,去除其糟粕我國引入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恰當的引入判例制度可以保證裁判中法律的正確適用。判例是對法律最具體、最生動的解釋,它準確地闡釋了法律條文與特定事實之間的聯系,使法官真正理解應該如何適用法律。因此,通過在我國恰當的引入判例制度,可以使法律得到正確的解釋,進而保證法律的正確適用。

    其次,判例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裁判結果的一致性。由于法律語言的抽象性和概括性,給法官在斷案時留下了較大的自由空間,進而導致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這嚴重破壞了我國法律的權威。而通過恰當的引入判例制度,根據其遵循先例原則,則可以有效地避免成文法的這個缺陷。

    最后,通過判例制度,可以提高法官的裁判質量。由于歷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國目前司法審判中法官裁判質量不高,法官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判決書制作質量較低的狀況。而建立判例制度,可以在較短時間內提高法官的法學素養,保證同案同判,做到真正的以理服人。

    三、司法解釋與判例制度的結合

    通過以上對我國司法解釋的產生、存在的問題以及判例制度的分析,我們不得不承認判例制度在某些方面的優越性,它可以克服司法解釋制度產生的一些問題,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等。而隨著東西方文化交流的不斷加深與拓展,我國與其他國家之間在法律制度方面的相互交流與借鑒是歷史必然的趨勢。

    第一,提升判例在我國目前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其實一直以來,判例都存在于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的典型案例,實際上就是要求下級法院在遇到類似案件時能夠作出相同或類似的判決。然而,因案例的地位不明確,導致民眾對案例的認識不一。因此,首先應當在法律規定中明確其地位,這樣才能保證真正、長久的存在于我國的法制生活中。

    第二,在司法解釋中引入具體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時,可以首先羅列司法解釋,然后在司法解釋之下刊載簡單、典型的案例,這樣就可以避免司法解釋過于抽象和概括的缺陷,使法條生動、活躍的展現在人們眼前,避免了人們對法律條文的不同理解,也就保證了同案同判。

    第三,司法解釋與判例制度結合的相關問題。解決了判例的地位問題,司法解釋與判例如何結合的問題,還需要解決與此相關的一系列配套問題,因為法律制度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首先,關于案例的遴選應由最高人民法院來主持,以防止出現案例泛濫、混亂的局面;其次,因為法官造法對法官的素質要求較高,所以要提高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最后,判例的功能在于解釋法律,填補法律漏洞,地位從屬于制定法,效力低于制定法,而不能凌駕于憲法和現行法律之上。

    綜上所述,隨著世界法律的不斷發展、不同法系之間相互融合以及我國進一步加強國際間交流的趨勢,適當地在我國引入判例制度,使之與司法解釋很好的結合是不可避免的。我們應當以積極的態度去認識、了解判例制度,積極構思判例制度到底如何才能更好地與司法解釋制度相結合,以更好的實施法律法規,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早日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為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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