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我國法律規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等五種。其檢索途徑大致有公報、匯編和網站等幾種。鑒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日益重要,最后另作介紹。
一、法律(包括憲法)的檢索
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我國的法律(包括憲法)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法定立法程序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發公布。法律(包括憲法)是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依據。其檢索途徑主要有如下三種:
1、《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及其合訂本檢索
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是我國公布法律的法定載體。根據《立法法》(2000)規定,在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是最為權威的法律檢索途徑。
但公報創刊于1957年,其后因為“文化大革命”停刊十年。如要檢索在此期間的法律,則可以查詢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為紀念全國人大成立50周年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合訂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出版。該合訂本除全文收錄所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之外,還收錄了公報創刊前,1949~1956年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或批準的法律及部分文件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停刊期間、1966~1979年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或批準的法律及部分文件。
需要說明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上述資料(包括公報和未收入公報的法律文件)全文上網。見“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
2、法律匯編檢索
根據國務院《法規匯編編輯出版管理規定》(1990年)和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法規匯編編輯出版管理規定〉的通知》(1991年)的規定,法律匯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輯,人民出版社出版。
在此規定公布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已從1979年開始了系統的法律匯編的編輯工作,計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匯編(1979-198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匯編(1985-1989)》、《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匯編(1995-1999)》。2000年之后按年編輯。這是當前最為權威和系統的法律匯編出版物,是法律檢索的重要途徑。
3、網絡檢索
這是最為簡便的途徑。鑒于本書另有專章介紹,這里只介紹其中使用較多的兩種方法
一是“百度搜索”(www.baidu.com)。如要查閱婚姻法的條文,在百度上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即可通過鏈接找到該法的全文。其他法律規范如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也可以利用百度搜索。
二是登陸“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通過“中國法律法規檢索系統”查詢。該系統由全國人大信息中心創設,分類設計了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等多個數據庫,并提供了頒布單位、主題分類、標題檢索和正文檢索等多種檢索途徑。
近年網絡發展迅速,現行的絕大部分法律都可以在公共網絡媒體上找到全文。
二、行政法規的檢索
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2002)的有關規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發布,其效力等級低于憲法、法律。其檢索途徑主要有三:
1、《國務院公報》檢索
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因此,檢索國務院辦公廳編輯出版的《國務院公報》是首選途徑。
在該公報創刊之前(1955年之前)的行政法規,可以查閱《中央人民政府法令匯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編,先后有人民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版本)。該匯編收錄了1949-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務院頒布的法律、條例、命令、決定等文件以及政務院所屬各委員會發布的重要法令等。
2、行政法規匯編檢索
根據國務院《法規匯編編輯出版管理規定》(1990年)和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法規匯編編輯出版管理規定〉的通知》(1991年)的規定,行政法規匯編由國務院法制局編輯,人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和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目前常用的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該匯編在“文化大革命”以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編輯委員會編輯,收錄了1954-1963年12月份我國頒布的重要法律、法令以及行政法規,由法律出版社于1956-1964年出版,1984年重印。1979年恢復編輯后,由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編輯,法律出版社出版。自1979年至今,每年一冊,收錄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公布的法律、國務院所屬各部委發布的各項行政法規。
3、網絡檢索
網絡檢索方法已如前述。就行政法規的檢索而言,國務院法制辦主辦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中國法律法規信息檢索中心”是一個重要的途徑。
三、地方性法規(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檢索
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公布,其效力等級低于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高于本級地方政府規章。
除了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以外,許多地方人大也頒布了本地法規的制定程序,如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先后制定了三個有關法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序的暫行規定》〉(1986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序的規定》(1992年)、《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2001年,2004年修訂),對上海市地方性法規的制定、頒布程序均有比較詳細的規定。其他地方大略同此。這對查閱各地的地方性法規有著很好的指導作用。
這里僅列舉主要的檢索途徑:
1、公報檢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文本為標準文本。各地規定同此。因此,查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的公報是首選的檢索途徑。
2、當地重要報紙
許多地方規定,地方性法規通過之后除了在當地人大常委會公報上刊登之外,還要及時在該地重要報紙上刊登。如《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規定,上海市地方性法規和法規解釋,應當自通過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解放日報》、《上海法治報》上全文刊登。《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也規定,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及解釋公布后,應當及時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天津日報》上刊登。因此,查詢各省市區重要報紙是檢索地方法規的重要途徑。
3、匯編檢索
根據國務院《法規匯編編輯出版管理規定》(1990年)和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法規匯編編輯出版管理規定〉的通知》(1991年)的規定,地方性法規由具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定的機構編輯,由當地人民出版社出版,或交由人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但是各地情況不一,這種檢索方法難于普遍應用。請讀者自行查閱各地的有關規定和具體出版情況,再作定奪。
4、網絡檢索
除了前述的搜索引擎、中國人大網、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多會刊載當地的地方性法規。訪問各地人大常委會的官方網站是一個重要途徑。
四、規章的檢索
根據憲法、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兩種。其效力等級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1、部門規章的檢索途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2002年)的規定,部門規章簽署公布后,部門公報或國務院公報和全國范圍內發行的有關報紙應當及時予以刊登。因此,部門規章的檢索途徑有三:一是部門公報,二是國務院公報,三是全國范圍內發行的有關報紙。
但各部門情況不一。如《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的規定》(2001年)規定,規章標準文本公布之后,應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務院公報刊登,并應當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上刊登。《信息產業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2005年)規定,規章公布后,政策法規司應當在規章公布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送信息產業部網站(www.mii.gov.cn)登載。在這種情況下,該部門網站就是檢索的主要途徑。因此,如果要準確迅速的檢索部門規章,還要多了解有關部門規章的具體制定程序。
2、地方政府規章的檢索途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2002年)的規定,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應當及時刊登。因此,地方政府規章檢索途徑主要有二:一是本級政府公報,二是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規定多是2002年之后頒布施行的。此前,一些省級政府頒布了一些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如《北京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暫行辦法》(1990年)、《安徽省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暫行規定》(199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1995年)等。其中規定多有與者不同之處。如要查詢2002年之前的地方政府規章,要根據各地舊的規定去檢索。
五、行政規范性文件檢索
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的命令、決定,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的法律責任,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在所管轄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于規范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權限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是各地各級政府均頒布了許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規定。如《安徽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2002年)、《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2000年)、《湖南省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2004年)、《貴州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2004年)、《甘肅省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2005年)以及一些較大城市頒布的有關規定,如《成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2005年)等。
根據各地政府的規定,其檢索途徑大致有制定機關的公報、在該行政區域普遍發行的報紙、政府網站和公告欄等。如《上海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2002年)規定,規范性文件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布的方式應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行政機關可以指定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多種方式公布規范性文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2005年)規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報刊、公告欄以及其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的方式向社會公布;未向社會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黃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2003年)也規定,政府及其部門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利用下列載體公開發布,讓與該文件有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悉。(一)本級政府公報;(二)本行政區域普遍發行的報紙;(三)本級政府或本部門的網站;(四)公告欄和能夠讓行政管理相對人及時知悉的其他載體。黃山市人民政府令應當及時在《黃山日報》上刊登。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并沒有在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中明確規定發布途徑,如《安徽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2002年)規定,規范性文件依法備案后,由政府法制部門提供格式文本,文件制定機關通過法定載體公開發布。《安慶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2004年)也規定,規范性文件依法備案后,由政府法制部門提供格式文本,文件制定機關通過法定載體公開發布。在這種情況下,讀者需要查詢當地行政機關文件公開發布管理規定,了解其發布途徑,再按圖索驥,才能完成檢索任務。原文轉自《法律文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