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5年6月,我國網民人數已經達到6.68億,過半中國人在參與網絡,接受并傳播網絡信息。“互聯網+”時代,以網絡為核心技術載體的新媒體逐漸異軍突起,徹底顛覆了傳統媒體的信息傳播方式,人與人之間的社會溝通由以往的“單軌平面”模式變為今天的“多維網狀”模式。然而,新媒體的這種特性對于檢察機關是一柄 “雙刃劍”,在實現信息傳播超速和便捷的同時,也增加了信息傳播、管理的不確定和不可控性。因此,檢察機關對于輿論的合理引導和輿情的及時應對是新媒體時代社會溝通能力的首要課題。
一、我國網絡輿情現狀
網絡輿情是指在互聯網上流行的對社會問題不同看法的網絡輿論,通過互聯網傳播的公眾對現實生活中某些熱點、焦點問題所持的有較強影響力、傾向性的言論和觀點。“網絡輿情是以網絡為載體,以事件為核心,廣大網民情感、態度、意見、觀點的表達、傳播與互動,以及后續影響力的集合。”[1]
傳統的社會輿情存在于民間,存在于大眾的思想觀念和日常的街頭巷尾的議論之中。而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大眾往往以信息化的方式發表各自看法。從賈玲版“花木蘭”、“被拐”女教師等事件可以看出,網絡輿情形成迅速,對社會影響巨大。隨著因特網在全球范圍內的飛速發展,網絡媒體已被公認為是繼報紙、廣播、電視之后的“第四媒體”,網絡成為反映社會輿情的主要載體之一。
然而,隨著網絡傳播的日趨碎片化和網絡生態的復雜化,在保障公眾表達和社會監督的積極功能之外,網絡輿論潛在的負面效應也越來越明顯地表現出來。網民的媒介素養不夠,經常杯弓蛇影。個別媒體一味追新獵奇,迎合熱點。某些網絡公關公司為了商業利益,編織和傳播謠言。導致流言亂象,沸沸揚揚。
涉檢輿情具有傳播迅速、附帶情緒、聚焦公權力三個特點。風起于浮萍之末,縱觀“KTV女同學”、“毆打護士”等歷次網絡輿情事件,大多是由網民集中關注的一個熱點事件發酵之后,短時間內產生重大影響,促使更廣泛范圍的社會群體討論和多方媒體的關注,同時伴有某種傾向的普遍化情緒,隨著情緒的繼續傳播會引發更多的共鳴,進而演變為具有大眾抵觸情緒的輿論事件。由涉檢網絡輿情事件引發的往往是網民對司法機關的不滿情緒,而現在網絡輿情關注的熱點問題很大程度集中在公權力的使用這一領域。因此,檢察機關有必要對新媒體時代“輿情危機”的成因特點作深入分析,發現當前檢察機關處置“輿情危機”時存在的一些問題,建立科學高效的應對體制。
二、檢察機關在應對涉檢輿情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網絡輿情意識不足。以微博、微信等數字媒介為代表的新媒體已成為廣大群眾接受信息、表達訴求、疏導情緒的重要渠道,但仍沒有得到檢察機關的足夠重視。這一方面表現在對新媒體時代網絡輿情的理念滯后、認識錯位,沒有深刻認識到網絡平臺是民意溝通的強有力媒介,以至于網絡輿情監督并不在基層院日常常規工作之列,或為避免“言多必失”而選擇“失語”,錯失了輿論引導和輿情應對的主動權。另一方面,對于負面信息潛在危害性估計不足,怠于治理導致言論沸騰,或是在信息公開之初姿態錯位,“官腔”過濃,結果適得其反。
(二)媒體溝通意識不足。由于業務工作繁重,檢察機關往往將更多的重心放在司法辦案,與地方宣傳部門、主流媒體的聯系溝通較少。媒體追求消息的實時性和奪目性,司法工作則注重嚴謹,有時因審批程序或辦案需要無法在第一時間公開回應。因此,溝通不暢常常導致媒體對事實的“誤讀”和“夸大”,或者在不適當的時間報道了不適當的內容,甚至對司法工作尤其是個案過度炒作,進而形成“媒體檢察”、“輿論審判”,極易引發涉檢輿情,影響檢察機關公正司法。
(三)制度性長效機制不成熟。近幾年,隨著各級檢察機關“兩微一端”的陸續開通,網絡陣地漸漸成為兵家必爭的熱土,檢察機關對于新媒體的作用認識及關注程度有明顯提高,但大多只是走馬觀花,缺乏應對網絡輿情的健全工作制度,部分基層檢察機關民意溝通機制尚不成熟,沒有形成完善的涉檢輿情風險評估、監控預防、應急處置等一整套長效工作機制,缺乏宣傳人員的責任追究機制,沒有形成宣傳工作網絡等。這導致檢察機關面對突發輿情往往是“勉為其難”,后期的總結通報工作也僅僅是針對個案進行。
(四)專業化輿情引導隊伍建設薄弱。在網絡操作技能方面,大部分檢察機關對網站設計和維護借助外力,缺乏內部的專職、專業化團隊,部分檢察官網的“領導留言板”及類似模塊形同虛設,無人定期采集和更新,相對忽視了檢察職能模塊的服務便民作用,以及群眾咨詢和訴求的及時有效應對。缺乏對輿情傳播規律的研究把控,在輿情動態發酵為危機之前,難以找準最佳時機做出明確適當的官方回應,在輿論發酵之前爭取主動權。
三、應對和引導涉檢網絡輿情的對策和建議
信息奔騰的網絡時代,社會正值轉型升級,司法體制改革如火如荼,檢察工作面臨新的考驗和挑戰,互聯網也即將成為司法工作的新陣地,涉檢輿情的合理應對考驗著檢察機關的群眾工作能力。
(一)規范源頭行為。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公正司法,鏟除輿情危機滋生的土壤。從實例看,輿情事件往往是檢察機關或人員的工作瑕疵和不當行為被網民發掘,被輿論放大,最終演變為具有明顯傾向性的全民關注。因此,檢察機關必須準確把握新媒體時代的輿情生成規律。第一,規范司法行為首當其中,要一絲不茍、規范嚴謹,依法履職,不辦關系案、人情案,確保案件實體和程序正義;第二,嚴格教育監督,自覺規范八小時外行為,嚴格遵守《檢察人員八小時外行為禁令》,從源頭上杜絕輿情事件;第三,要深化檢務公開,加強與網民交流互動,除對外發布宣傳信息外,還應有專人專職進行門戶網站維護和信息采集,完善檢察網絡服務,回應網民訴求。在出現輿情事件時,及時跟帖回復或發布官方聲明,讓不實傳言不攻自破,主動出擊引導輿論,以信息公開贏得司法公信。
(二)強化輿情意識。輿情意識即對潛藏的輿情事件能夠迅速識別、判斷,加以重視。
首先,常態的輿情敏感性是基礎。對輿情應當保持日常監測,提前監控預警,發現苗頭和傾向及時處置。強化輿情風險意識和監督意識,時刻繃緊神經兼顧辦案司法效果與社會效果,實現社會效益與司法規律相統一。對于突發事件及時公開說明和輿論引導,避免其演變為一場“輿論情緒與事實真相的龜兔賽跑”。
其次,主動的自媒體傳播意識不可或缺。據人民網輿情監測室統計,截至2015年6月,我國微博客用戶規模為2.04億,手機端微博客用戶數為1.62億,占比79.4%,微博賬戶已達12億個,微信系統日均發送信息160億條。所以,積極搶占新媒體陣地,加強門戶網站、兩微一端等自有媒體建設,檢察機關也應與時俱進,及時學習掌握與網民溝通的技巧,提高檢察工作的親和力和公信力。
第三,符合檢察價值取向的信息公開意識應與時俱進。英國的《信息自由法》及《皇家檢察官規則》要求皇家檢察署的信息公開工作要兌現自身機構價值取向,按照刑事司法的一般規律對信息進行甄別處理、分類對待。由此可見,皇家檢察署信息公開機制不僅是為了“適應”《信息自由法》的規定和“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信息公開的根本目的,是與自身價值相對接,即規范皇家檢察署的司法行為、提升皇家檢察署的運行實效。因此,信息公開的受益者是多元的,除了社會公眾、當事人,還包括檢察機關自身,并且其價值與效果也不局限于某一特定信息是否公開,更在于從點到面完善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為保障司法公正、尊重基本人權提供可持續的改革動力。[2]
(三)注重應對方法。在網絡時代特別是微博、微信成為信息傳播新介質和人們交流的新平臺后,輿情呈現出實時性、參與性和互動性越來越強的特點,在如此背景之下,人們不僅關注你說什么,也在關注你怎么說。檢察機關應對涉檢輿情,在回應內容上要重事實、講證據,做到以理服人;在回應方式方法上要做到不盲視、不畏懼、不回避、不狂燥、不失語,以平等的姿態和網友喜歡的語言發聲,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但是,官方微博要注意語言措辭,不使用帶有歧義和人身攻擊性的詞匯,杜絕網絡流行一時的低俗語言。據6月份的《網絡低俗語言調查報告》顯示,諸如“綠茶婊”、“草泥馬”等網絡流行語言低俗化較為突出,并向傳統媒體甚至某些官方媒體轉移。檢察官方微博、微信應在文化認知與道德操守內使用話語權,不盲目追逐“流行”。
(四) 建立長效機制。首先要注重源頭治理,建立風險評估機制,深入研究新媒體的特點和定位,加強對檢察工作的輿情風險評估,準確分析研判可能引發輿情危機的敏感領域,及時制定輿情引導預案,盡最大可能將輿情苗頭處理在初期;其次,建立應急處置機制,發現問題迅速反應,啟動既有的應急預案進行處置,從容應對,避免因一時的慌亂而放任“一邊倒”的大眾情緒走向極端;第三,要健全民意溝通機制,及時將事實真相、責任落實及問責情況向社會公開,搜集網民意見反饋,并作為進一步完善機制的寶貴參考。
(五) 強化與地方主流媒體的溝通。互聯網時代的媒體宣傳,是檢察機關不可回避的工作內容,也是地方媒體的基本職責。檢察機關需要與媒體協調配合,使涉檢新聞的報道時間、報道內容、報道方式能夠遵循檢察工作規律,新聞媒體對檢察工作特別是司法個案的報道,要尊重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確保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減少因不當報道形成輿論炒作的風險。同時,要以網絡曝光的責任事件為“放大鏡”,及時對照、整改、規范、預防,見不賢而內自省也。 本文原載《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