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斯年先生曾經說過,史學就是史料學。這話雖然有些絕對,但卻頗能發人深省。盡管法律史界的同仁們都愿意把法律史學科劃歸到法學門類,但其實大家內心里也都十分清楚,再怎么說法律史也擺脫不了和史學的干系。既然擺脫不了干系,那就得按照史學的規律,重視史料問題。從學術上講,有著數千年傳統和知識譜系的中國古代史無論在哪個方面都相對較為成熟,史料的鑒別和使用也早己形成了一定的規矩,因而搞中國古代法律史的除了那些壓根兒就不懂什么叫學術的之外,只要不自作主張和別出心裁,老老實實地遵循一些基本規律,相信就不會出太大的問題或笑話。然而,中國近代法律史則不同,盡管最近幾年來,在法律史學界,關注中國近代法律史的學者越來越多,有關中國近代法律史的研究在冷寂的法律史學科中,大有成為顯學之跡象,但實事求是地講這些研究大都還處于探索階段,學科發展所必須的一些工具性的東西,諸如術語、方法、問題,當然也包括史料等等在研究者之間還沒有形成基本的共識,甚至說還極少有人關注,自說自話的現象還極為普遍。這種現象極大地制約著中國近代法律史研究的深入。
凡是從事中國近現代史研究的學者都知道,長期以來一直困擾中國近現代史學深入發展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意識形態問題。由于意識形態的影響,近現代史研究中人為的禁區較多,有的學者習慣于用“左”的思想模式來概括這一問題。筆者以為這一概括未必準確,如果僅就中國大陸地區而言,如果僅從政治方面去尋找原因的話,這一概括可能沒有太大的問題。問題是,只要我們把視野擴大一下,就會發現,在我國臺灣地區,歐洲和美國的學術界,這一現象都極為普遍: 即從事中國近代史研究的學者其學術觀點受意識形態的影響都遠遠大于那些從事古代史研究的同行。二是史料問題。有關中國近現代史方面的史料可謂浩如煙海,多如牛毛,但又極為散亂,需要研究者先期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去收集、整理和鑒別。最近10多年,隨著“東西方鈴戰”的結束,中國改革開放的推行,那種全球性冷戰思維的逐漸被放棄,社會進一步開明,意識形態問題己經有了很大的改觀,因而史料問題的重要性則更加彰顯。
近代以來,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文化的普及,加之時間離我們又較近,從而使記載事物的手段、方式、主體以及記載物都成倍增長,這種現象無疑為研究者的研究提供了極大的方便,有助于研究者們多角度地看待問題,使研究者們孜孜以求盡可能再現歷史的真實成為一種可能。但也正是這些史料又如一個個隱蔽的陷阱,稍不留意就會給研究者帶來巨大的麻煩。浩瀚的文獻與史料,對于學者來說不知是幸福,還是悲哀。
最近幾年,筆者的學術興趣主要在中國近現代法律史領域,工作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經常涉獵諸如制定法、執政黨的文件、司法檔案、回憶錄、媒體的記載等基本史料,久而久之發現這些史料中的每一種在使用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應該注意的問題,并最終就史料的使用方面初步產生了幾點不太成熟的想法,不揣冒昧提出來求教于從事中國近現代法律史研究的廣大同仁:
一、制定法
或許是受新中國法學理念的影響,中國的法史學者在研究一個朝代或時期的法制史時,大都會不約而同地把注意力放在立法上,極少從司法的角度,從動態的角度去觀察和研究法律史,以至于我們的法律史專著和教材幾乎都成了立法史的作品。這種研究的旨趣和方法,對于從事中國近代法律史研究的學者來說無疑將獲得極大的滿足。
眾所周知,中國近代法制的建設是由政府和社會精英自上而下推動的。鴉片戰爭以降,中國大多數的執政黨和領導人都拋棄了(起碼從表面上拋棄了)中國傳統的人治,轉而信奉起法治的治國方略,堅持法律越多越好,法律應該進入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的理論,在法制建設方面采用的是立法先行的模式,加上先是學大陸法系,而后又學英美;再加之中央與地方兩個層面的齊頭并進,地方之間相互攀比,于是乎在短期之內,制訂出了許許多多的成文法律,大凡當時世界上各國己有的法律,不管是否有用,不管是否符合中國的國情,在當時的中國基本都能找到用中文書寫的仿效品。據統計,僅南京國民政府在大陸統治的22年中,制訂和頒布的法律、法規就有近萬件。
無論是從哪個角度講,這些制定法對我們研究這一時期的法律制度都是非常重要的。但問題是,只要我們對近現代中國的實際歷史稍微深入了解一點的話,就會發現這些所謂的制定法,除了某些特定的時期,除其中的一部分之外,大都未認真實行,還基本停留在紙面上,用法社會學的話講只是“書本上”的法。探究這一現象產生的原因可能十分復雜,如政局動蕩不安,政權更迭過于頻繁,有些法律剛剛制訂出來,制訂者所依賴的政權己經垮臺,晚清、北洋政府時期就是如此,大清民律,訴訟律等等還僅是草案,繼任者為了標榜自己的進步與革命,唯恐與前人沾上什么瓜葛,因而對于前人費盡心機所制定的法律根本不敢或不屑留意;有的是制定時迫于外國人的壓力因而過多地考慮如何與國際接軌,反倒忘了中國的國情,社會經濟的發展程度,以及民眾的生活習慣;有的是單一突進,缺乏配套的法規、制度與措施等等,不一而足。涉及到政體的,我們無須去說,只想舉一個生活中的例子。譬如,大家都知道,一方面從《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頒布實施后,一夫一妻制就己經成了中國法定的婚姻形式;但另一方面,事實上的重婚納妾現象無論是在鄉村還是在城鎮,無論是對平民百姓還是達官貴人,都是公開和普遍的。從未看到某人因為納妾而受到重婚的懲處。而要命的是,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還是中國近現代歷史上法律實施最好的時期之一。由此可見,如果我們僅僅依據的是這些所謂的制定法來描述近現代中國的法律制度史的話,其結論能否科學,其觀點是否站得住腳,是需要認真考慮的。然而,遺憾的是書坊中此類作品并不少見。
其實,只要我們承認法律不僅僅是一些寫在紙面上的條文,而是一種穩定的制度,是一種對現實社會生活發生著實實在在影響的制度的話,對于上面所說的制定法的價值,我們就會有一個基本的判斷。
二、執政黨的黨內文件
政黨制度是現代政治制度中的基本制度,政黨中的執政黨對社會的影響則更不應該忽視,這一點在近現代中國尤為明顯。因而對于那些執政黨所制訂的規范性文件,從學術的角度應如何對待,是否應該將其納入研究的視野,作為法史研究的基本史料,這是從事中國近現代法制史研究必須正視的基本問題之一。
如何看待這些執政黨的規范性文件,筆者以為首先是一個理念問題。長期以來,我們一直習慣了大陸教科書中關于法律的定義:法律是由國家制訂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行為規范。這些文件顯然不符合這一定義。但如果按照法社會學凡是對現實社會具有制約作用的規范都是法的觀點,這一問題自然就不存在了。其實,只要我們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即使退一步講,按照我們所熟悉的大陸教科書的觀點來衡量,這些規范性文件中相當的一部分似乎也應該納入法的范疇。
眾所周知,自1925年,國民黨接受原蘇聯列寧主義的黨建理論,實行以黨治國之后,執政黨與國家的關系就開始有別于西方政治理論和實踐中黨與國家的一般關系,國家完全成了黨對社會進行統治的工具。甚至在訓政時期,黨國合一,國家干脆就不設民意機關,而由國民黨的最高權力機關--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事務。在這種體制下,由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及其政治會議所制定的文件本身,事實上己經完全等同于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所制定的規范,它早己不再只是一種僅僅應該由其黨員遵守的黨內規章,而變成了全體公民都需無條件執行的行為規范,我想這在法理上不會存在任何問題。何況,這些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在形式上也極為詳細和規范,盡管從內在結構上講未見得全部包括前提、權利義務、后果等法的三要素,但作為一種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行為規范,在具體指導公民遵守,司法、行政等部門執行方面不會存在任何問題。不僅如此,某些文件本身就以法自稱,如中共中央1947年制定的土地改革文件,就命名為“中國土地法大綱”。當然,筆者并不贊同將所有執政黨的文件都視為國家法律,而是主張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其實,即使是那些無法作為國家法律的執政黨文件本身,它對當時法制建設某一方面的客觀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它們大都成了此后某一具體法規的立法原則或指導思想。
在目前的中國大陸學者所寫的作品中,這些文件中只有極少的一部分被當作法律史料而加以應用,如“中國土地法大綱”,“中國人民解放軍宣言”等,這種取舍的標準是什么,其理由何在,從未有人從學理上給予說明。這種做法本身恐怕值得考慮。
當然,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也時常聽到有些人,甚至是在官方的文件中把中國共產黨的文件稱之為“境法”。顯然,這種劃分方法的潛臺詞也是承認這部分文件具有法的性質,但又不愿意把它與國法完全等同。筆者以為這種分類具有積極的意義。
還需指出的是,與前面我們所提到的那些制定法不同,這些黨的文件由于中國執政黨的特殊地位大都得到了較好的實施,對中國近現代社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總之,如果我們今后對這部分史料,不作進一步的鑒別,依然視而不見,那么,由此編寫出來的中國近現代法律史作品就可能是片面和不完整的。
三、司法檔案
眾所周知,檔案涉及的內容極為寬泛。這里說的所謂司法檔案是指各級法院審理具體案件的原始記錄,因而似乎又可以稱之為審判檔案。大凡搞史學的人都懂得,從史料的價值角度講,檔案材料優于書籍材料,本土文字優于外文翻譯材料,原始的材料優于點校整理過的材料,出土材料優于一般傳世的材料,由此可見這些司法檔案的史料價值是毋庸置疑的。這些司法檔案,對于我們研究動態的法制史,研究那些寫在書本上的法條是如何變為現實的,既是十分必要,又是極為寶貴的。
但長期以來法史學界對于這些司法檔案一直重視不夠,究其原因不外乎有角度、方法等問題整個學術界研究的側重點一直以立法為主,(學風方面的問題,學風浮躁,極少有人愿意下此苦功),經濟方面的問題整理開發不夠,以至于查閱必須去檔案館,而檔案館中調檔、復印收費都極貴。等等,使之一直沉睡在各地的檔案館中,只是最近幾年不知是否是受黃宗智先生的影響,開始有一些學者關注起這部分司法檔案。
幾年來筆者曾大量查閱過民國時期西安地方法院、天津地方法院和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的司法檔案,對這些司法檔案有了一個大致的了解:
第一,這些司法檔案,或審判檔案的數量極為可觀。大凡縣級以上的檔案館里都或多或少地保留了一些。總數有多少,恐怕沒有一個人能夠說得清楚。從清末起,中國開始仿效西方近代的司法體制,逐步建立起了專門的審判機關,審判終于成了一種有別于行政的專門技術,審判的過程和審判檔案也相應地開始規范,并受到了重視,加之地域幅員廣闊,因而積累下來的司法檔案數量自然十分龐大。臺灣學者黃源盛先生對清末民初大理院的審判檔案作過研究和整理,并復印了收集到的全部檔案,總字數達到了千萬之巨。
第二,從時間上講這些司法檔案,以中華民國時期的為多,尤其是涉及南京國民政府在大陸統治后期的,這是因為南京國民政府司法部對司法檔案的保存期限曾有明確規定,過期可以自行銷毀;加之當時各地地方法院條件大都較為簡陋,保存能力有限。此外,近代中國戰亂不斷,各種檔案的損失情況較為嚴重,因而越到后來的越多。
第三,字跡潦草,辨認較為困難。筆者也曾看過極少古代部分的原始檔案,比較之后,這種感覺較為明顯。中國古代傳統讀書人的書寫功底較為扎實,相反,近代以來的知識分子此種訓練與古人不可同日而語。
第四,不排除存在著造假的現象。人們一般以為,檔案的可靠程度較高,大都會把它拿過來直接當作信史使用。但筆者在查閱過程中卻發現對這些所謂的原始檔案在使用時必須加以鑒別。筆者發現的問題有:許多材料是為了應付上報和上級的檢查等而事后補上去的,補的過程中數字是否準確,有無造假就很難說了;署名不同記錄人的案卷卻是同一個筆體;同一個案子,案卷中記錄的事實前后矛盾等。這些問題告訴我們,在這些史料中不排除存在著造假的可能。其實,檔案中有造假的嫌疑并不新鮮,即便是今天,我們不是也經常從媒體上看到某些人民法院的法官出于各種目的制造假證據的報道,甚至還聽到過一個案子兩份判決書的奇聞。今天尚且如此,同一個民族幾十年前也不可能就是一片凈土,道理一說大家都懂。
由于存在著上述的一些問題,這些司法檔案如何使用尚需研究,需要形成一套大家公認的規則。但即便如此,筆者以為并不影響其價值的珍貴。
四、回憶錄等口述史料
口述史料在近現代史研究中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本文無意從學理上對口述史料的準確含義進行界定和探討。本文所說的口述史料包括當事人的回憶錄、訪談錄等,其中尤以“口述史資料”最為著名和具有代表性。新中國成立后,各地政協本著有“史、紀事、資政”的原則,強調“親歷、親為”,組織一些當事人書寫了一大批回憶錄,其中有許多涉及到法制史方面的內容,是我們了解、研究這一時期法律制度的寶貴史料。這些史料數量極大,其中一部分以“xx文史資料選輯”的名目刊發。“口述史資料”歷來受到學者的歡迎,只要我們翻閱一下各種中國近現代史方面的論文和著作,就不難發現這些史料被引用率極高。但看多了之后筆者也發現這些文史資料在客觀性方面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其中又以“文革”以前出版的更為突出。筆者這樣說,倒并非懷疑這些人的人品和學術良知,只是強調不同的時代有著不同的政治追求和學術旨趣,這一點是任何人都無法抗拒的。
眾所周知,新中國成立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我們在對待傳統法制和民國法制方面的學術旨趣是進行批判,在這種氛圍支配下,所有的人都在自覺或不自覺地去拼命發掘傳統法制,當然更包括民國法制的缺點和不足,這種發掘幾乎到了雞蛋里面挑骨頭的地步。如果再考慮到當時的政治背景和我們對南京國民政府法律的定性,這種現象就更加明顯,于是,傳統和民國法制中的缺欠便被無限放大。進入新時期以來,政治上的開明、社會的開放,使少數尚存的回憶者減少了政治上的顧慮,但整個大陸學界對待傳統,當然也包括民國時期法制的學術旨趣卻又變向為同情或善意的理解,受這種學術旨趣的影響,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又樂此不疲地去尋找起這些法制的優點來,回憶錄中或明或暗地敘述傳統,當然也包括民國時期法制優點的文字又自然開始增多。政治追求與學術旨趣的變化,不可避免地要影響、左右學術共同體中絕大多數人的注意力和研究方向、角度,乃至觀點,哪怕是那些為學術研究提供基本史料的當事人都無法避免這種影響。這種現象最終可能會影響到史料的客觀與公正。作為個人我們無法扭轉一個時代的學術旨趣,但作為一個研究者我們對此又必須保持足夠的警醒和自覺。
除了學術旨趣的變化之外,回憶錄中還可能出現的另一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就是當事人在回憶、敘述與自己有關的歷史時,往往下意識地回避、省略、甚至轉嫁自己歷史中不光彩的部分,愿意說“過五關,斬六將”,不愿意說“敗走麥城”,這或許是所有人的本能。
總之,對這些口述史料,還是作為佐證材料為好。
五 媒體史料
通過新聞媒體來了解、把握我們身邊每日每時新近發生的事情,表達我們對某些事物的基本觀點,這或許是現代人與古人生活方式的最大不同之一。盡管半個世紀前中國傳媒的發達程度與當代中國不可同日而語,但這些保留至今的媒體史料,極大地豐富了我們的研究手段,為我們再現那些己經逝去的歲月,揭示事物的本來面貌提供了又一難得的角度和條件。
在閱讀這些媒體史料中自己也逐步發現了一些有趣的現象,即在中國近現代的新聞媒體中有關法制方面的正面報道極少,這一點完全印證了我們以往的知識。但等到對新聞學有了些許了解之后,便知道了個中的一些原因。新聞的特點是什么新鮮報道什么,而人的本能永遠是對那些神秘的、丑惡的事情感興趣,這種趨勢決定了媒體的報道中負面的東西永遠會大于正面的東西。看過境外報紙的讀者都會知道國外報紙上對社會陰暗面的披露始終是主要任務。明白這點的人都懂得千萬不能把媒體中描述的社會生活與真實的社會簡單的等同起來。搞新聞的人也都聽說過這樣一句明言: “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
不僅如此,中國傳統文化中原本就存在著一種對法律及其從業人員的不信任情緒,只要一說法院多好,人們就覺得虛假,而要一說起司法人員的壞話,則人人都信,這恐怕是中國特有的國情。捫心自問一下,我們是不是如此?
此外,近代以來,中國媒體的生存條件較為惡劣,即使是那些嚴肅的媒體,為了生存,也必須考慮如何適應讀者的口味和需要。這一切匯合在一起便必然導致在中國近現代媒體上有關司法部門、司法人員的報道中,負面的東西幾乎占據了所有相關的版面。筆者無意替誰說好話,只是提醒研究者們在使用這些媒體史料時有時也得留點心。更何況,媒體關注的是個案,而法律考慮的則是整體,是帶有普遍性的制度。單純拿出一個個案來說事,即使說得再熱鬧,從研究的角度講,其實未必能夠說明什么普遍性的問題。
總之一句話,使用史料一定要小心。(本文源自:法律史學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