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前滬上關于近代上海法律歷史文獻的保存概況
(一)高校及研究機構的館藏
華東政法大學和社會科學院法律研究所是近代上海法律文獻的集中保存場所。其中,華東政法大學圖書館對近代上海時期的法律歷史文獻集中存放于特藏室,對有些封面已損害嚴重的文獻進行了重新整理裝訂成冊。對于該館文獻的保留情況,該館著有《紅樓書影》一書予以詳細介紹。上海社科院對民國時期歷史文獻集中放置在特藏室,保管嚴密,一律不外借,甚至一律不得參觀。上海檔案館則提供民國時期檔案資料網上查詢服務,按單位分類編排,字母Q代表民國卷宗號;另外,該館《上海市檔案館指南》記錄了近年的檔案資料整理狀況。
從內容分類方面,以上3個單位對近代以來檔案資料的保存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分類:(1)地方志類。如上海縣志、青浦縣志等。(2)年鑒和報告類。如:《工部局年報》1932年《費唐法官研究上海公共租界情形報告書》及上海自治志等。(3)私人日記和書稿類。如:《中西紀事》《夷患備嘗記》《事略附記》,民任社主人的《中國抵制禁約記》以及《汪精衛偽國民政府紀事》等。(4)報刊類。如:上海新報、上海中央日報、申報、文匯報、北華捷報(后更名為“字林西報”)、萬國公報、密勒氏評論報等。(5)書籍類。如:《檔案與歷史》、《中外舊約章匯編》、《上海公共租界制度》、《上海公共租界史稿》、《近代史資料》、《上海研究資料》及其續編《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選輯》等。
(二)政法主題型博物館館藏情況
上海市提籃橋監獄博物館和上海市公安博物館是上海兩個極具政法工作特色的主題型博物館,內存大量近代上海的刑事司法法律文獻和實物及圖片。
1.提籃橋監獄博物館
提籃橋監獄博物館文獻主要涉及了租界及國民黨統治時期,上海提籃橋監獄的一些舊址合影設施等珍貴資料。例如,上海市抗日紀念地點;日本犯關押審判和執行處舊址;提籃橋監獄第一代獄警合照;各類中國監獄史志書籍;政治犯的出監名冊;1937年漕河涇監獄關押的革命志士在獄中進行絕食斗爭的絕食書抄件及與獄外黨組織聯系的信件;1946年在提籃橋監獄受到審判的日本戰犯,上海地區民國時期監獄沿革簡表,英文《大陸報》上有關美軍軍事法庭在提籃橋監獄審判日本戰犯的報道及美軍軍事法庭對日本戰犯使用的手銬腳鐐;在提籃橋監獄刑場被執行槍決的日本戰犯;對久保江保治、野間貞二等日本戰犯招待死刑的卷宗和執行通知書;國民政府關于關押日本戰犯的公函;司法行政部直轄上海監獄警衛的胸牌;舊獄警使用的胸微、警笛;舊監獄看守的錄用保證書;上海監獄六大黑幕的新聞報道;設于廣慈醫院的病犯監房;1933年至1943年華德路監獄因犯病亡人數統計表等。
2.上海公安博物館
上海公安博物館保存的資料主要包括:舊上海國民黨警察局出版的雜志和書冊;《王云五詞典》;反映中共上海警察系統地下黨對敵斗爭情況的《中共上海警察系統地下斗爭史料》;情報干部戴宗義策反上海市警察局警備科率機動大隊官兵起義經過的材料;《解放日報》頭版關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的報道;特務機關從香港寄給應功九的信件和賀年片等珍貴資料。
二、近代上海法制建設狀況之立法機關及立法文獻
由于近代中國的政治動蕩不安,立法機關在不同的時期也不盡相同。
(一)辛亥革命時期和南京臨時政府時期。上海的立法機構主要是上海革命黨軍政府和滬軍都督府。制定了很多以反封建為特征的法規,如采用新歷法、剪辮法令等。滬軍都督府的下屬機關,如民政、財政、工商等部,也采用發布文告的方式來治理社會,內容包括捐稅、民俗及其他與民眾生活關系較大的一些問題。這一時期重要的立法文件主要有《滬軍都督府條例》《上海縣地方審判檢察廳民刑訴訟章程》等。
(二)北京政府時期。此時期的立法機關先后有:鎮守使、淞滬護軍使以及淞滬商埠督辦公署等。此外,上海的地方警察廳、檢察廳,甚至工巡捐局亦插手立法事務。主要的立法文獻有議會通過的《編制辦法大綱及籌款章程》《設立圖書館案》,滬松戒嚴司令部頒布的《嚴禁結黨行兇之布告》《禁止紀念及集會》等。
(三)國民政府時期。由于政局的暫時穩定,這一時期的立法機構趨于規范。上海市臨時參議會和參議會、上海市政府及所屬的一些局等機構是這一時期的立法部門。這一時期的立法文獻比較豐富,例如:市房租糾紛調解辦法、商業凋敝銀根奇緊統籌辦法、市選舉法等重要法規、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政府為了規范其立法行為,還制定了《上海市特別市政府法規審查委員會簡則》。
三、近代上海法制建設狀況之華界與租界法律法規
法律歷史文獻的內容主要表現為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各樣的法律法規:
(一)華界法律法規文獻
1.辛亥革命以后,上海立法機關制訂大量的單行法規。(1)維護新生政權的法律法規。陸續制定了《滬軍都督府辦事簡章》等,對當時的政權機關即滬軍都督府的機構設置、職制及辦公規則等一些主要問題進行規定。(2)經濟法律法規。新政府頒令廢除清政府制定的一些捐稅,建立了新的捐稅制度,這些捐稅包括:清潔捐、路燈捐、房捐、車捐等。為了維護經濟的穩定和發展,新政權制定了《中華銀行簡章》,創辦自己的金融機構,以期“流通泉貨,酌劑盈虛,既裕餉需,兼蘇商困”。在維護社會治安方面,新政權頒布刑賞條例,告誡市民:“凡我同胞,皆宜謹守秩序,勿違軍法。所有刑、賞各條,開列于后”。
2.北京政府時期,由于北洋政府的獨裁統治,許多立法是以鎮壓打擊進步力量為目的。上海軍閥政府通過法律手段竭盡全力對進步力量予以打壓,制訂了許多剝奪民眾各種自由的規定,如禁止發傳單,禁止集會和游行,禁止罷課罷工和罷市。這種禁止到了后期達到的登峰造極的地步,甚至連民眾談論軍事行為都被認為是非法。關于經濟發展方面,這一時期上海的民族資本工業獲得空前發展,北京政府亦相應制定了法律法規予以促進經濟發展。首先,確定工商企業行為規則。1914年1月,北洋政府頒布《商人通例》,制定了《工廠通則》和《售絲章程》;其次,確定金融規則、上海錢業營業規則,對上海金融部門的營業時間、休息、假期、營業范圍、利息、放款辦法等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另外,還頒布了一些證券法規,如《上海證券物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和《上海證券物品交易所經紀人公會受托契約規則》。
3.國民政府時期,上海地方政府進行了大規模的立法活動,內容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治安等方面,并頒布了大量的組織法。《上海市政府組織規則》于1931年5月2日頒布。該規則對市政府、市長及參事等職能進行規定。另外,上至市政府所屬的一些局機關,下至城市中最小的組織、街坊里的一些組織,都有自己的組織規定。在維護經濟秩序方面,上海地方政府針對企業行為、土地、稅收、勞資等經濟領域進行了大規模立法活動。國民政府陸續頒布了《全國注冊局注冊條例》《商業注冊暫行規則》《公司注冊暫行規則》等法律法規,規定《商業注冊以市政府及縣政府為注冊所》,《公司注冊以工商部為總注冊所》,以各省省政府或特別市市政府主管商事之廳局為分注冊所,在社會保障方面,上海市地方政府亦制定了一些措施。如對于處于社會底層的貧民,上海地方政府核準了《上海特別市社會局貧民借本處章程》,以資助貧民經營生利事業。對于退休職工,上海特別市職工退職待遇暫行辦法規定了退職金的計算辦法。檢視這一時期的上海立法,可以看出,經過對地方法規的修正和補充,這段時期的立法在數量上已經較為充分。該時期上海法律法規分為10類共計631個。這10類法規大致情況為:其法規類名法規數及所占比例分別為:總類,30,占9.35%;民政,13,占2.06%;警察,123,占19.49%;社會,91,占14.42%;教育,42,占6.66%;財政,23,占3.65%;公用,74,占11.72%;工務,89,占14.10%;地政,31,占4.91%;衛生,86,占13.62%。
(二)租界法律特色
1.立法機構和立法權
近代上海,除了中國政府行使立法權之外,在租界還有一套立法機構行使立法權。近代上海的租界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公共租界,主要是英、美兩國的租地;一部分是法租界,主要是法國的租地,這兩部分租界均在其統治時期建立了自己的立法機構,這些立法性文件涉及兩類:一類為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這些條約的簽訂,使上海淪為外國的半殖民地。一類為中國上海地方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章程、協定。例如,公共租界的納稅外人會(亦稱納稅西人會、外人納稅會等)是公共租界的立法機構,其主要是通過預算、通過待征捐稅,批準工部局制定的附則等。另外,公共租界的工部局亦行使部分立法權,可以制定、廢止或修改一些法規,如對交通管理的規定等。
2.土地章程和行政法規
上海市檔案館收藏了近6萬卷租界檔案,系統收錄了工部局《公董局年報》公報,以及大量章程法規,來往信函和公文等。其中最重要以及最富有特色的即為3個《土地章程》。《土地章程》的產生和應用是中國近代史中一個特有的現象,其影響重大,被視為租界設立之根本依據(也稱為《租界章程》),受到世界的關注。正如卡爾斯在《上海歷史的幾頁》中所說:使上海得譽之事眾多,且可以確稱上海為龐大《土地章程》家族之母。
1845年頒布了第一部《上海土地章程》其內容包括:(1)明確租借范圍,即外國人居住區南以洋涇浜(今延安東路)為界,北以李家廠(今北京東路)為界,東至黃浦江。(2)確立了外國人于界內的永租權,規定“商人租定土地及建筑房舍后,得于呈報后自行退租。退租時原業主需將其押手(押金)如數返還,但原業主不得任意停止出租,尤不得任意增加租金”。(3)建立市政機構并明確了租地人所承擔義務的同時也意味了租地人對界內的市政建設和設施有自主行使權,規定“洋涇浜以北之租地與賃房西人,需共謀修造木石橋梁,清理行路,維護秩序,燃點路燈,設立消防機關,植樹護路,開疏溝渠,雇傭更夫,其費用得有租地人請求領事召集會議,以議定分攤方法”。(4)司法權的分配,規定“倘有賭徒、醉漢、宵小擾亂公安或上海商人,或在商人中混雜者,即由領事行文地方官憲,依法懲判,以資警誡”。(5)華洋分居(雜居)制度,規定“界內土地,華人之間不得租讓;亦不得架造房舍租于華商”亦不得建筑房舍租于華人,或供華人之用。體現了最初的《土地章程》以華洋隔離政策為目的的初衷。(6)營業領照制度,規定“開設店鋪,發售食物品之類”須由領事予以執照,加以檢查,然后允許設立。有利于工商業的發展進步。(7)專管或者國際化局面,規定“尚有他國商人,欲于洋涇浜以北界內租地建屋或居留、囤積貨物者,須先啟明英國領事,得其許可,以免誤會”。
1854年,英、法、美聯合租界制訂了《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即為第二部土地章程《章程》共14款,另附《上海華民住居租界內條例》《發租洋涇浜地基條款》兩個附件。主要內容有:(1)刪除1845年章程中由英國一國獨占居留地的條文。(2)改變租地辦法。雖然仍由外國僑民直接向中國業主租地,但是由第一次章程中各國商人租地須先得到英國領事許可,變為由租地人向其本國領事呈報并轉道臺查核。(3)默認“華洋雜居”。中國人可進入租界租地建屋,但須得外國領事“允準”。(4)租界可征收地稅或碼頭稅等。這個租地章程頒布后,租界內成立了工部局。工部局組織巡捕,并以巡捕捐的名義向中國人抽稅,還擅自審理中國人的民刑案件。這樣一來,上海租界儼然成為中國境內的“國中之國”,工部局即成為這個國中之國的政府。
1865年,工部局為進一步擴大其范圍鞏固租界管理制度,制訂了《上海洋涇浜北首租界章程》,主要內容在于擴大鞏固了工部局的權力:對租界立法、行政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將租地人會議擴大為納稅人會議,其成員不再局限于租地人,使參與選舉的人數有所增加;賦予工部局制定附則的權力。此章程在修訂過程中沒有上海道臺的參與,只是在完成之后由上海領事團通知其,自此清政府完全喪失其在租界內的主權。
在行政法規方面,英美公共租界行政法規多以《土地章程》附則的形式出現。主要有:1902-1938年有關制訂及修改交通運輸、衛生管理、建筑法規的文件材料;1906年會審公堂章程;1920-1931年工部局法規附則及典當、公墓等章程;1937年公共租界地方法規、市政管理規則及通告手冊等。法租界行政法規主要有作為法租界基本法的《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組織章程》,此外,法租界其他行政法規也名目繁多,內容涉及交通管理、路政、營業場所、建筑營造、土地征用、廣告、電影審查、公益事業捐款、制造批售化學及衛生用品等。
3.會審公廨與司法權
1869年4月,《上海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制定通過,成立上海會審公廨。會審公廨雖為中國政府設在上海租界內的地方司法機關,但租界當局在會審公廨內不斷排擠中國廨員,蠶食了租界內絕大部分司法權。1927年1月,鑒于國內壓力,北洋政府收回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成立臨時法院1930年,國民政府與英、美、荷、攞、巴西、法國等代表簽《關于上海公共租界內中國法院之協定》,取消了上海臨時法院,改組成立上海第一特區地方法院及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到1931年基本收回了租界內的司法權。
該時期的現存司法類檔案包括:(1)領事法庭與會審公廨檔案。例如:1865-1936年訴訟案件一覽表及起訴法規和訴訟程序規則;1904-1908年治外法權案件的目錄;犯人伙食價格、收取罰款、法醫工作;訴訟程序規定;引渡已判決罪犯給中國官廳執行的文件;對貧困犯人提供免費法律辯護規定等;五卅慘案等影響重大案例的審理文件;北洋政府收回會審公廨期間形成的暫行章程及暫行辦法;民間組織關于收回公廨請求書、意見書及中外交涉談判第1至第11次談判會議記錄等。(2)租界內中國法院的文件材料,例如1927-1930年上海臨時法院組織大綱、處理罪犯措施布告、院長任命訓令;19301943年第一特區地方法院關于審查租界內洋行賬冊;第一特區地方法院及江蘇高等法院關于私抬物價、法院遷移及幾件刑事案件與工部局法律處和警務處來往文書。(3)獄政管理及法律訴訟類文件材料,包括1901-1928年關于監獄建造擴建及設施的文件材料;1910-1941年監獄在對犯人管理中形成的犯人口供記錄、監獄醫院記錄、監獄監察情況、探望犯人登記、監獄日報表、律師觀察記錄、中外犯人釋放登記、犯人死亡登記、處分犯人報告等簿表;1922-1928年廈門路監獄英籍犯人管理規則及警務制度等;1925年有關赦免罪犯及犯人生活、勞動、檢查和感化情況等;1929-1934年法律處關于律師、視察員、督察長職責范圍的條例規定及關于民事、刑事案件等條例規定;1937-1942年法律處概況、命令、報單、備忘錄等。
三。近代上海法律教育文獻
近代法學教育史研究界,歷來就有“北朝陽、南東吳”的說法。后者就是指上海的東吳大學法學院。當時上海乃至全中國的法律制度混亂復雜,有必要發展比較法律專業,通過培養能夠使中國現代化的法律人才,來制定法律、編撰法典、組織法官團體。此外,自1911年辛亥革命取得勝利之后,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成果需要一系列法律規范來鞏固,主要包括要制定符合資產階級要求的憲法及各類法律條文,設立各級法院并配備法官、檢察官以及大批為社會各界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等。正是以上法律制定和法律人才的培養需要,蘭金先生憑借他的職業敏感抓住個機遇,充分利用自己和在上海法律界的朋友們的法律知識,并且通過自己不懈努力,最終促成了上海近代首個大學法科教育的建成。
四。法律文獻中呈現的近代上海法律的特點
1.法律法規初步體現現代民主制度
無論是南京臨時政府,抑或北洋軍閥政府,都是辛亥革命的成果,其立法均反映了其民主的一面。例如對政府組織的立法,對議會的立法,法律法規由參議會審定等,無不體現了這一時期的立法的民主傾向。
2.經濟法令多
由于近代上海處于當時中國最大商埠的地位,外來投資與民族資本均十分發達,為了適應這種經濟環境,近代上海制訂了非常之多的經濟法規,以適應資本經濟的發展。例如,對企業主體的大量立法,既有個體經濟,又有股份經濟,可以說基本上規范了市場的全部主體;另外,這一時期解決勞資問題的立法亦頗為全面。
3.華界與租界相互影響
近代上海存在華界和租界的地域區別,兩個地域各自立法。租界關于經濟與社會管理方面的立法基本上代表了當時的西方最新法律文明,因此華界的很多這方面的立法也是做了很多的借鑒。
結語:
總之,通過對滬上華東政法大學圖書館,上海檔案館與提籃橋監獄博物館和上海公安博物館的調研走訪,本文對滬上現有的近代上海法律文獻進行翔實的梳理與歸納,并結合近幾年學界的研究成果,分析了這些文獻中所傳遞的近代上海法制發展的信息及特點。通過研究,我們發現,一方面近代上海的法制建設與當時中國整個法制發展環境與狀況息息相關,無法脫離中國法制近代化的整體框架與特征,無論是立法技術與內容,還是對現代法的理解與價值判斷,尚處于中國發展近代化過程的一個初始階段;另一方面,由于近代上海存在租借與華界的現實,使得上海法制發展也具有其特點,即租借時期的法制狀況對上海法制近代化產生重要影響。如何看待近代上海的租借法律,并對其進行公允評價,是我們現代的一個研究與思考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