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法律文化指一個民族或國家在長期的共同生活過程中所認同的、相對穩定的、與法和法律現象有關的制度、意識和傳統學說的總體。法律文化作為一個國家得以長治久安、人民大眾生活得以井然有序的充分必要條件,就需要擴展開來,傳播出去,傳播到國家管理的每個階層和領域中去。在空間上,使得人民大眾擁有共同的生活法域;在是時間上,促使人民大眾擁有共同的法律意識。法律文化傳播路徑的選擇和模式的定位,對于一個民族乃至一個國家的法律意識、法律價值觀的開發和形成;同樣地起到重要的制約性作用。可以說在當代中國“優化和完善法律文化傳播路徑”選擇階段性、適時的傳播方式,對當代中國的法制建設和中國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的推進,是極具時代意義的。此外,對于當代中國人民大眾的法律文化素養的積累,法律文化意識的培養,法律文化觀念的形成和法律文化價值觀念的引導和塑造,同樣具有非凡的意義。
二、法律文化微信傳播的特點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信息大爆炸、技術大革新”,現代中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因為通訊技術的革命與創新而日新月異。這不僅改變著我國人民大眾固有的生活方式,也從本質上改變著大眾信息交流。人際交往的方式,影響最為深刻的領域過于改變著我國傳播的路徑和模式。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互聯網的各種產品層出不窮,出現了微博、微信、論壇等新的互聯網應用。這些應用都吸引了大量的用戶,成為一種新的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方式。隨著時間的推移,還會有更多新應用誕生。2011年騰訊公司推出了應用程序微信,該應用主要針對智能手機研發的,可以讓手機用戶方便地發送語音、文字、圖片,也支持手機用戶之間視頻對話。微信這種傳播媒介的廣泛應用,能讓信息傳播的范圍更廣、速度更快;同時因為其多媒體屬性,能夠形象生動地傳播各種信息,包括一些正面的信息,也包括謠言。微信通過聲音、圖畫等手段傳播一些濃縮度高感染性強的信息,和別的傳播方式進行比較,微信傳播有如下特點:強互動性、低成本、高效快捷。首先,就法律文化傳播所支出的資金而言,傳統媒介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的費用,而且傳播效果不佳。微信傳播既能節約費用又可以獲得良好的傳播效果。微信傳播的整個過程都沒有過多的費用支出,通常只需注冊一個微信公眾賬號,并經過騰訊官方認證,然后可以發布一些關于法律文化的相關帖子;然后向關注的用戶定期推送消息,以便于用戶隨時查看。
三、微信傳播平臺搭建的實施途徑
1、認清形勢、變革理念,為法律文化微信傳播平臺的搭建把握前進方向
思想決定行動,只有在思想上認識到移動互聯時代背景存在的真實性和改革的必要性,改革的思想觀念才會在真正意義上起到督促行動的作用。才會去努力搭建法律文化微信平臺 .事實上,移動互聯時代背景帶給傳統產業的沖擊已經凸顯在各行各業,無論是在宏觀的軍事、金融、電子商務領域還是在理論性很強的數理統計、醫療衛生和環境工程學領域,移動互聯都深受各界人士歡迎。科學決策與分析絕不能只憑借直覺或經驗,一定要有理有據,通過獲取大量的數據并分析數據得出可靠的結論。在信息時代,一定要認識到本時代的機遇與挑戰,憑借更加開放的思想意識,來推動改革的順利實施;并讓改革朝向有利于社會發展的方向前進,才有希望成為這一場競爭角逐的勝利者。
2、充分運用好互聯網技術,為法律文化微信傳播平臺的搭建提供良好的技術支持
隨著移動互聯時代的到來,信息傳播方式更加高效。法律文化微信傳播也成為良好的傳播途徑。同時聲音、圖片、視頻、文字等豐富的多媒體內容也有利于法律文化的傳播。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專門機構應及時改變傳播模式,盡快建立滿足本單位需要的微信傳播平臺,用新技術迎接新時代的到來,為滿足受眾的多元化閱讀需要,必要時需要對傳播方案進行不斷完善,推動技術改革,力爭創建優秀的學術期刊微信平臺。
3、提高微信傳播平臺運用效果的核心依然是數據的攫取和內容的加工
對法律文化而言,微信傳播平臺只是一種傳播環境。受眾以“內容為王”的追求依舊不變。傳播效果和內容有很大關系,無論用哪種媒體進行傳播,不管用哪種形式呈現,選擇的關鍵不在工具而在于內容的優劣。所以,“抓住機遇、緊隨時代步伐”做好硬件與軟件的必要準備,是否能得到受眾的廣泛有效閱讀是關鍵。既要考慮技術的重要性,同時不能舍棄人文重要性,以微信為代表的信息傳播方式的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微信雖然是一種技術,其實也可以視作一種文化,為保證信息活動能符合法律規定并且安全傳輸;首先要提升信息安全技術、制定相關安全標準,如防黑客入侵、信息加密、平臺管理等策略。通過技術手段防止黑客攻擊,保護用戶信息安全,給微信打造一個安全的傳輸渠道與傳播環境。
四、結論
微信作為新傳播路徑的高效能、信息容量大、更新速度快,為當代中國法律文化傳播活動注入了新鮮的血液。該種傳播路徑功能是其他傳播路徑無法比擬的,我國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專門機構都應積極的開啟該種傳播路徑。相信我國以微信為代表的新媒體型傳播路徑必能真正的挑起傳播大梁,將當代中國法律文化傳播事業推向一個嶄新的高度。原載《影視藝術與新聞傳播》2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