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彩玩法及中奖规则/足总杯在线直播/欧洲杯2021赛程/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

 
本站首頁 關于我們 法律圖書館與法律信息研究會 法律信息研究 中外法律圖書館 法學文獻與檢索 政府信息公開 法律圖書館導航 法律法學網導航
法律信息資源
法律信息服務
數字信息檢索
數字技術發展
專業網站建設
澳門法律信息
  當前位置:首頁 > 法律信息研究 > 數字技術發展
數字技術發展
暫無下載資料

 淺議網絡法律傳播
            余文浩 點擊量:5282
江西農大邊緣法學研究中心
【摘要】
法律傳播是特殊的法律活動,它與法律同時產生,又隨法律共同發展。法律傳播是法律信息的流動,它對法律運行的各個環節都起著重要的作用。近幾年來互聯網快速發展,法律傳播也產生了新的形式和特點。
【關鍵字】
網絡;法律傳播;網絡法律傳播
    

    一、網絡時代法律傳播的模式

    對于網絡時代的法律傳播,可以簡化為網絡法律傳播。不管怎樣描述網絡時代的法律傳播,都必須充分注意到網絡的技術特性。它決定了網絡時代法律傳播模式和傳統媒介的法律傳播模式是不同的。法律信息是按照怎樣的形式在網絡上進行傳播、流通的?要弄清這個問題,必須弄清網絡法律信息的傳播模式。

    (一)論壇(BBS)

    論壇可以分為網站論壇(指各類網站設立的論壇)和論壇網站(只提供網友貼貼子單一功能的的網站)。網上論壇具有三大特點:一是新聞的集散地,國際和國內的一些突發新聞和重要新聞都能看到;二是觀點集散地,各種各樣的觀點都有,既有系統的闡述,又有大膽的設想;三是民聲集散地,網民的地域分布、行業分布乃至階層分布都很廣,論壇中能夠聽到各種聲音。

    以上三大特點對法律傳播都有著集思廣益的作用。第一個特點是新聞的集散地,在這個陣地上如果有涉及法律的新聞都可以隨時在網上看到,保證了法律信息的及時性。這些法律信息包括法律條文的公布、法律案件等,讓每一個法律行為所包含的法律信息都能即時的傳播到大部分受眾。第二個特點要是有各種各樣的觀點,不管這些觀點與否專業,總能代表法律信息接受者的聲音。例如一個新的法律條文的頒布,有關專家可以在這里從專業的角度對條文的各個方面進行評述,非法律方面的專家也可以從自己的感性認知發表一下自己的見解。在這個過程中法律信息得到了傳播。三是網民的分布很廣,不管從階層上或者地域上,各種不同的聲音匯聚于此。這樣可以形成輿論態勢,對一些法律活動產生影響。例如發端于平面媒介、網絡媒介呼聲浩大的孫志剛案,在多家BBS上引發了強烈的討論,形成強大的輿論效應,最終促使國家出臺了新的收容政策法規;網絡對劉涌案的重審呼聲使最高人民法院對劉涌案破天荒地進行三審,也正是來自于網絡輿論的強烈質疑。

    (二)博客(BLOG)

    互動性更強,內容更口語化,使用快速發布(instant-publishing)軟件創作,不需要技術經驗,也不必有專家或IT技術人員支持,真正平民化的媒體,這些都是博客的特點。傳統的媒體傳播模式是自上而下的集中式傳播模式,有史以來,大眾傳播一直奉行的是少數人制作、多數人消費信息傳播模式,傳統的傳播模式不僅限制了公眾的信息傳播權,而且控制了公眾的信息占有規模。網絡出現后,雖然公眾與傳媒組織共享了相同的信息通道,但是這種共享是極其有限的。博客的傳播模式是一種自下而上的開放式傳播模式:大多數人發言、大多數人消費。博客給更多的人提供了一個參與搜集信息、發布信息的平臺,博客之間通過相互共享和交流,可以從多角度、多方位的對他們感興趣的話題進行報道,從而使報道更加全面真實。博客的出現使新聞業再也不是媒體公司和專業記者自上而下的傳播過程,而越來越成為一種受眾、編輯、記者互動的自下而上的傳播過程,受眾也不再是被動的角色,而是新聞信息的參與者,主動的參與到新聞信息的收集、報道和傳播的全過程。

    這些特點也使法律傳播不再是自上而下縱向傳播,還可以橫向傳播,在受眾之間進行傳播。一些人可以在自己的博客上發表自己的觀點,然后會有一些人跟著發表相同或者不同的意見,這樣可以形成對一些法律問題的討論。如果是一些法律專家發起的一場討論,這個意義可能更大,討論更具有目的性和針對性。

    博客的主要傳播方式是文字傳播和圖象傳播。圖象傳播是法律傳播者利用直觀的形象來反映法律信息的傳播方式。圖象傳播對于法律信息的內容與主題的深化有著特殊的功能,它對法律信息的傳播有著直觀解釋作用。同時博客實現了法律信息的人內傳播、人際傳播和大眾傳播。

    (三)播客(PODCAST)

    博客是把自己的思想通過文字和圖片的方式在互聯網上廣為傳播,而播客則是通過制作音頻甚至視頻節目的方式。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播客就是一個以互聯網為載體的個人電臺和電視臺,但就目前而言,播客主要還是以音頻為主。

    播客的法律傳播形式主要是口語傳播和態勢傳播。口語傳播是法律傳播中最基本、使用極其廣泛的傳播形式,它利用語音表達法律意思和法律信息。發音的清晰程度、語音的準確程度都決定了法律信息傳播的質量,口吃不清、方音濃重都可能會直接影響到法律信息傳遞的效果。要想使法律信息傳播達到一定的效果,法律傳播初步者要進行刻苦的訓練,掌握正確的發音方法,才能準確傳遞法律信息,增進法律傳播者與法律接受者的理解和溝通,達到法律傳播的效果。這也就是播客里面的音頻形式。態勢包括眼神、表情、手勢、姿勢等。法律傳播者對法律信息的態度、傾向以及愿望都可以從法律傳播者的體態中反映出來。態勢傳播也就是播客里面的視頻。

    二、網絡時代法律傳播特點

    借助互聯網這個平臺進行的網絡法律傳播,是一種完全新型的信息傳播活動,它有許多自身的特點,其中主要有:

    (一)各種傳播形態并存。互聯網絡將法律的人際傳播、群體傳播、組織傳播、大眾傳播等各種傳播形態集于一身。借助它不僅可以向全社會進行開放性的大眾傳播,而且可以作“點對點”的人際傳播(如電子郵件、網上通話、網上短信)、小范圍的群體傳播(如討論組、聊天室等)、組織機構或單位的組織傳播(如群發電子郵件、各單位內部的局域網運作)。這樣法律的傳播渠道相互交織,形成一個法律的傳播網,人或者組織就成為了網上的一個結點,信息無論從那個結點發出都可以及時的進行傳播,確保傳播渠道暢通無阻。

    (二)多種傳播方式并舉。互聯網絡是電腦、電視、錄音機、電話機、游戲機、傳真機、打印機等性能的總匯,或者是說是各種傳統媒介的大熔爐。它將以往各自獨立的單一性的傳播方式綜合在一起,又將文字、口語、音響、圖表、圖片、圖像等各種傳播形式匯于一體,而且可以根據需要自如地從一種形式轉換到另一種形式,或者讓幾種形式并舉,做到圖、文、聲、像并茂,真正實現多媒體的傳播。這樣使法律口語傳播、文字傳播、圖象傳播和態勢傳播同時進行。

    (三)高度的交互性。這是網絡傳播與傳統的印刷傳播、電訊傳播的最大不同之處,在這種傳播中,傳受雙方存在很大的交互性。它們的角色位置可以方便地、頻繁地交替互換。網上的傳播者往往也充當受眾,受眾也往往充當傳播者,此時此地是傳播者,彼時彼地又是受眾。在網上設立網站或數據庫的機構、媒體或個人,固然是傳播者;但他們為了傳播,往往通過網絡進行采訪、詢問、調查、檢索,這時的他們便是受傳者。在網上瀏覽、檢索的一般用戶,固然是受眾,但他們不僅有很大的尋覓信息的主動權,而且他們隨時都能充當傳播者。他們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向別人傳送信息和觀點,他們可以向新聞討論組、向公告板傳送信息或觀點,他們還可以設立個人網頁,發布信息或觀點,吸引他人來訪問。正如麻省理工學院教授尼葛洛龐蒂所言:“在網上,每個人都可以是一個沒有執照的電視臺。”法律信息的接受者也就是傳播者,在網絡傳播中,法律信息的傳播者和接受者之間沒有明顯的界限,這樣才實現了傳播的“無縫聯接”,使法律信息傳播環環相扣,同時由于網絡傳播的可復制性,也減少了法律信息在傳播過程中的失真幾率。

    (四)高度的靈活性。網上傳播和接收,都極具靈活性。一方面,憑借一臺聯網的電腦,傳播者可以隨時隨地傳送信息,受傳者也可以隨時隨地選擇收看或調閱任何已進入網絡的信息。這就是網絡傳播的五個W:Whoever,Whenever,Wherever,Whomever,Whatever。即: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可以同其他任何人交流任何信息。另一方面,網絡傳播允許實時同步和非實時異步的自由選擇和轉換。廣播電視是以共時性、同步性為特點的。人們在接受廣播電視信息時必須與它的播送同步,要按照它們的節目播送時間來安排自己的時間。而在網絡傳播中,參與者既可以處于同步接收狀態,如MSN、QQ類即時通訊軟件的使用,也可以不同時處在傳播的情境中,如過時信息的檢索、電子郵件的使用等。于是人們有了在使用媒介時自主安排時間的能力,人們的傳播活動有了更大的自由度。這樣有利于法律信息的保留與查詢,實現了法律信息的隨時隨地都可以查詢的便利。

    三、網絡時代法律傳播的途徑

    傳統的法律傳播模式是法律信息傳播者經由大眾媒介,譬如報紙、電視等將法律信息傳達給受眾,受眾往往只能被動接受,回饋給傳播者的信息很少;而且受眾不可能成為信息的發布者和傳播者。而網絡則不同,網絡的出現使得傳受合一,受眾具有兩重身份,既是傳播者又是接受者。

    傳播學者波斯特認為,傳統媒介是一種播放型傳媒,是一種樹立中心意識的傳播。而網絡媒介的傳播除了一對多的傳播模式外,還有一對一、多對一、多對多的傳播模式,這是一種去中心化的傳播。這種“去中心化”的傳播提供了最民主傳播的可能性--交互改變了傳受雙方的地位。傳統媒介的法律傳播是以權力部門為中心,它們是法律信息的唯一傳播者,所有人都是接受者,這種就是一對多的傳播模式。一對多的傳播模式使法律信息的傳播不順暢,信息的傳播只能是自上而下的單向傳播。網絡傳播豐富了法律傳播的形式,使法律信息在一個網絡中傳播。還有網絡的匿名帶來了人們之間社會等級差異的消失,等級的消失使信息的傳播不會受到政治地位、經濟能力的影響。

    網絡的交互性特征為網絡傳播信息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尤其在網絡法律傳播方面。網絡使得普通受眾有了話語權,他們可以通過網絡發表關于法律條文、案件審理的意見和建議,同時發布信息方也可以直接地獲取這些反饋信息,及時了解受眾的心理狀態,為條文的改進、或者案件審理提供了依據。

    基于網絡傳播技術性優勢,網絡傳播開創了一個全新的傳播時代---第二媒體時代,馬克·波斯特在他的論文集《第二媒介時代》一書中,這樣為這個新的媒介時代定義:新的傳播關系將是“雙向的,去中心化的,異質性的”,這種傳播關系中的主體身份將是“不穩定的、流動的和多重的”,因此人們有理由提出“第二媒介時代”這樣的時代標號。第二媒介時代最大特征是去中心化的傳播模式,這種模式拒絕權威,也就同樣拒絕了伴隨大眾媒介上百年的“把關人”角色,“把關人”的角色遭到了挑戰,甚至面臨被消解的危險。因此網絡傳播中的“把關人”可能和傳統媒介中的“把關人”全然不同。

    在傳統媒介中,擔任“把關人”角色的往往是“權力精英”,法律信息在傳播過程中如果和他們的意愿不符或者相悖,法律信息的傳播就無法進行。但是網絡的出現使“權力精英”的把關人已被“網絡負責人”這個機械性功能的角色所取代,不再具有傳播的主控權力。這樣法律信息的傳播就會順暢很多。網絡化的個人電腦成為沖擊傳統媒介造就的“中心-邊緣”二元對立結構的巨大力量,使這種結構造成的文化和信息的壟斷與獨裁被徹底打破,法律信息的傳播也不會被統治者任意中止。這樣有關法律問題的不同聲音才會出現,有關法律才會進一步完善。

    這種“把關人”身份的變化,是傳統媒介與網絡媒介的一個根本性的區別。尤其是在法律傳播方面。在網絡法律傳播中,“把關人”的權力逐漸分散,互聯網呈現出與傳統媒介不同的“權力變遷”。報紙、廣播、電視等傳統媒介的傳播蘊涵著這樣的權力結構:“把關人”在控制法律信息傳播時,處于“決定媒介內容”的支配地位;傳統媒介基本上是以“無回應的言語”實施著以傳播者為主體的“中心-邊緣”的傳播結構模式,傳統媒介的傳播模式往往從一個層面上推行著總體化策略,將多種簡化為一致性,或者朝著一個目標去組織話語。但是對于網絡傳播來說,總體化策略似乎走不通,因為網絡用戶有著很強的選擇性,他可以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來控制對法律信息的接受與否,而擺脫“把關人”的影響,同時還可以自由的表達自己的法律觀念。此文原載《邊緣法學論壇》

【參考文獻】
1.李振宇.法律傳播學[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
2.畢耕.網絡傳播學新論[M].湖北: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
        
        
      首都法學網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與圖書館論壇(CAFLL)
      國家圖書館       美國法律圖書館學會(AALL)       國家檢察官學院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圖書館       國際法律圖書館協會(IALL)       最高人民法院圖書館

主管單位:中國法學會  主辦單位:中國法學法律網合作機制 技術支持: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寶)
電話:010-82668266-152 傳真:010-82668268
加入收藏 | 本站首頁 | 聯系我們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