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傳播與法律意識的關系
法律傳播,就是以一定的方式、渠道向社會公眾傳播法律知識、法律價值觀念以及法律行為準則或規范等法律信息的動態過程。[1]法律規范通過國家法定的機關和程序制定出來之后,首先需要通過各種途徑向民眾傳播,讓他們知道法律規范的內容,進而認同法律,才能夠為法律在社會實踐中發揮相應的功能奠定一個較為堅實的社會基礎。
法律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體系,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的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是人們對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2]完善法律傳播方式,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對于我國的法制現代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法制現代化是一場意義深遠的法制變革過程,其能否達到預期目的,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作為社會主體的人的積極性、能動性和創造性是否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其基本價值指向,就是要培養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識,確立法律至上的現代法治觀念。[3]
我國是一個農民占人口多數的國家,農民法律意識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我國法制現代化是否能夠得以完整的實現。但是,由于歷史傳統、經濟基礎和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導致客觀上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還停留在較為薄弱的階段。學術界由此得出一些對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較為淡薄的判斷,有學者認為這是不正確的,帶有研究者強烈的偏見,判斷者因對作為國家法的正確性和權威性的絕對肯定,而否定了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其既否認了法律之外的社會規范所可能代表的農民的社會福利,也否認了農民對這種可能的福利途徑的選擇權。[4]農民的法律意識并不是淡薄,而是各種主客觀因素影響了農民對法律的認識和了解不足。我們要想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首要的一個條件就是需要對農民進行法律知識和法治觀念的傳播,讓農民認識法律,對法律知識有一個較為清晰的了解和把握,并接受符合其生產生活緊密相關的法律知識,使農民產生對法律的認同感和信任感,積極主動地運用法律手段解決他們在社會生活中面臨的各種問題與糾紛。
二、通過法律傳播手段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需要認識和處理的客觀情況
(一)基本生存方式和實際利益需求決定了農民對法律的有條件選擇
在社會生活實踐中,農民最主要的生活方式或目的就是如何在有限的資源條件下擴大自己的物質需求,使自己的生活能夠更加富裕一些,而沒有主動地去學習各種知識和社會規范,因為這些知識和規范在農民的大部分生產和生活中并不能完全地為農民帶來更多的利益。在農村生活和調查過的人都能夠深切地感受到農民為了謀求物質利益的艱辛,大多數農民手中能夠運用的物質資源、人際資源相對較為缺乏。在處理糾紛時,他們不僅要考慮自身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維護,而且還要考慮付出的成本有多大,總會首先在心里衡量運用法律與道德、習慣究竟哪一種社會規范更加符合自己的利益,然后通過“理性”的判斷選擇自己認為的最佳手段解決。當然,這種“理性”的主觀隨意性可能比較大。在很多情況下,由于對法律知識的理解不足,加上對司法的不信任,導致了許多農民在遇到糾紛時不會主動采取正式的法律救濟途徑維護他們的權益,而趨向于采用其他的非正式途徑尋求救濟。
個案1:貴州省納雍縣一位女子在浙江私人企業里打工,在工作中由于機器發生故障,導致其右手食指被機器割傷,按照浙江省工傷事故賠償標準屬于十級傷殘,應當賠償一萬二千元左右的賠償金。但是該私人企業老板只答應賠償三千元。由于身處異鄉,自己的文化水平有限,對法律知識更是一無所知。因此,她專門請自己在貴州老家一所中學教書的親戚來到浙江幫助自己與企業老板交涉,而沒有到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去投訴、聘請律師幫助自己等維權途徑。
在此個案中,對于學習過法律理論的人看來是一個極其簡單的、事實較為清楚的侵權糾紛,但這位女子為何寧愿選擇遠在千里之外的親戚來幫助她處理相關的維權事宜,而不愿訴諸正式的法律程序尋求救濟,值得我們思考。實際上她為親戚支付的車旅、生活等費用已經差不多可以直接在當地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維權。筆者認為,由于文化水平較低,她不懂如何運用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加上對法律是否能夠有效救濟自己的利益處于一種模糊的狀態,導致了她對勞動行政部門、律師究竟能否維護她的權益持懷疑態度,以及擔心通過這些途徑會增加她維權的成本。
(二)法律規范的特殊性與農村社會的實際需要協調
法律是立法者在法學理論指導下,對社會現象進行總結和歸納制定出來用于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由于內容較為抽象,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法律規范并不是社會上所有的人都能很熟練地了解和掌握。換句話說,人們對法律的認知需要具有較高的文化知識水平才能做到,這就對文化水平較低的農民理解法律造成了障礙。另外,我國的許多法律制度都來自西方的話語系統,從概念到具體的制度設計,都深深地打上了西方法律理論的烙印。雖然也參考了國情,但這些國情大多局限于城市社會及市民生活,忽視了鄉村社會中沿襲了幾千年的地方性知識,致使國家法在嵌入鄉村后因為沒有接上“地氣”常常“水土不服”,因而影響了應有的治理效力。[5]
個案2:華中農業大學的黨委宣傳部長等人在貴州省大方縣調查支教的過程中給該縣大石村的村民楊朝興捐了一點錢。楊朝興感動地哭了。事后,捐助者之一把這張照片掛在網頁上。隨后,照片被黑龍江的《生活報》刊登在一個治療前列腺炎的廣告中,并且將楊朝興的名字虛構成另外的名字。中央電視臺的記者經過調查找到楊朝興,將這個藥品廣告的含義向楊朝興一家做了解釋,但是,楊朝興絲毫沒有感到自己的肖像權被侵犯了,更沒有因為這份藥品廣告而生出一絲憤慨。[6]
在本個案中,肖像權屬于民事權利中的人身權,雖然由國家的民事法律規范予以規定,但是卻不能在楊朝興身上發生相應的指引作用。我國農村傳統上主要注重對財產權的維護,如果某家的財物受到別人的侵犯,農民可能會通過請族長、村干部等鄉村權威來幫助自己,也會較好地運用法律手段維權。而肖像權等人身權大多都是從西方國家引進甚至是在現代社會才逐漸發展起來的法律制度,與農民傳統的生活經驗存在著巨大的距離,農民對這些法律知識的了解是膚淺的或者直接就是空白的。楊朝興的個案深刻反映了來自于西方的法律話語系統與我國農村的“經驗事實”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距,二者之間需要進行調適才能使法律制度能夠有效地對農民發生相應的作用。但是,調適的前提同樣需要我們通過對農民進行法律傳播活動,讓他們對法律有較為清晰的認知之后,逐步培養他們的權利意識,在社會生活中能主動地運用法律解決糾紛。公民要維護自身的權利,必須擁有足量、適用的法律信息,他們參與法律信息的傳播是自身利益的要求,如果無法獲得相關的法律信息,他們便無從知曉法律規范,無法判斷這些規范是否符合自己和其他社會成員的意志,最終不免陷入被動的境地;同樣,在當今憲政時代,國家、政府要營造良好的法律秩序,也必須使法律信息順暢地傳遞給所有公民。因為,如果沒有社會成員的自覺守法,建構良好的法律秩序也無從談起,或者是法律成為空談,或者法律淪為權力的簡單工具,這些都與法治的觀念背道而馳。[7]
三、我國目前主要法律傳播手段的分析、評價與構想
(一)大眾傳媒手段
1.報紙、雜志和法律書籍。這三類傳播方式都有一個共同點,即可以隨時隨地閱讀,內容也可以重復傳播,不受時空限制,傳播內容較有深度,價格便宜。法律書籍則能夠較為專業、系統地傳遞法律知識和信息。但是,三者都要求讀者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礎,特別是法律書籍要求讀者必須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和理解能力,雖然市場上也有許多適合一般大眾的普及版本,但由于生產與生活的繁忙,在一般情況下,農民沒有條件、也沒有習慣去接觸這些文字資料。
2.現代傳播媒體。電視通過具體的情節和聲音吸引觀眾,視聽讀合一,觀眾能夠同時感知形象的畫面、詳細的解說和進行文字閱讀,具有形象性、感染力較強等特點。如中央電視臺制作的《今日說法》、《法制新聞頻道》、《經濟與法》等法制欄目,由于制作團隊精良,選取的案例較為典型,并配有詳細的介紹和專家的評論,往往使觀眾在欣賞的過程中能夠獲得許多解決具體法律問題的知識,因此上述法制節目在全國觀眾的心目中有著非常高的知名度。作為一種重要的現代化知識和信息傳播方式,電視對農民接受法律知識起著巨大的引導和教育作用。但是,電視在我國許多農村,特別是邊遠山區仍沒有得到完全的普及。由于農民的生產活動繁忙,他們還沒有更多的時間來關注電視播放的法律節目,進而沒有得到觀看一些與自己生活實際比較接近的案例,從而導致了遇到相類似的問題時仍然不知道如何處理,使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和損害。《今日說法》欄目曾報道了在湖北和陜西等地農村相繼發生的“金龜詐騙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證,犯罪嫌疑人利用當地農民不懂科技知識,用一些比較低劣的手法從土地里挖出假冒的金龜,然后騙取農民的錢財。
對于電影來說,隨著電影業在近年不斷被商業化,許多電影公司都將票房收入作為其拍攝電影的主要目的或方向,導致有關法制題材的電影拍攝量逐漸呈下降趨勢。另外,電影在農村普及面不廣,農民觀看電影的成本較高,得到組織觀看的機會不多,使得農民通過電影了解法律知識的可能性變得很小。
廣播主要是通過口頭語言向聽眾傳播信息,能夠十分方便地表達喜怒哀樂等情感,能夠引起接受者的共鳴。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山區,由于地理條件和空間的限制,傳播的信息稍縱即逝,內容無法保存和重復傳播,難以對農民形成較深的印象。
網絡是現代科技傳播的一種先進手段,其由于具有強大的搜索引擎和超級鏈接,使人們能夠在浩瀚的網絡海洋中找尋到自己所需要的各種信息。目前,大多數網站都設置有法律信息專欄,而且還有許多專門的法律網站,能夠給讀者提供各種法律信息。但是,網絡這種先進的傳播手段在農村的運用和推廣還具有一定的難度,網絡的安裝需要較大的資金和技術投入,要真正在農村中完全普及還需一定的時間。即使在網絡開通的農村,上網的大多都是年輕人,他們上網的目的一般主要是為了娛樂,而不是有意識地通過網絡學習各種科技文化知識。
(二)普法宣傳活動
自1986年開始,我國先后進行了五次全國范圍內的普法宣傳工作。據權威媒體報道,“三五”期間,全國有7.5億人接受了法制教育。司法部也表示,“普法教育無論在規模、內容和形式上,都堪稱是中外法制建設史上的一大創舉”。但是由于普法宣傳是一種精神普及活動,官方無法也很難提供更多的實證調查予以證明,即我們很難提供一個客觀的標準衡量農民是否已經對某一法律規范有所認知。另外,我國目前普法宣傳主要是政府推進型的方式,帶有比較濃厚的行政色彩,由地方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設置的“普法辦公室”唱獨角戲的方式普法,導致“走過場”的現象普遍,普法的實效甚微。
對于普法標語和口號,雖然它們具有簡潔明了的優點,有些甚至是連哄帶嚇,對于文化素質不高的農民而言,能使他們內心產生一種違法阻卻感。但是,標語和口號宣傳的法律內容較為單薄,不能使農民進一步加深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很難深入農民的內心深處,使他們對法律產生認同感和信任感,實際上只能是治標不治本,導致實踐中許多農民仍然會冒險觸犯法律。
總體來說,在我國當前的社會條件下,科學技術的發展促進了法律傳播的手段和方式得到廣泛的運用。不僅文字資料的傳播速度快速發展,許多運用高科技手段形成的傳播方式也得到了較大程度的普及,電視電影、廣播,甚至是現代最先進的網絡技術都被運用到傳播活動之中,人們了解知識和信息的渠道大大拓寬,使農民對法律產生了一定的理解、認同和接受。但正如以上分析的情況,上述法律傳播方式與農村現實、農民的意識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使得法律傳播活動在實踐中面臨著一些問題,導致公民的法律意識并沒有按照立法者的想法順暢地獲得提升,還沒有達到國家與農民之間良好的互動局面。
因此,要想讓法律規范真正進入農民的視野,并進而成為指引他們在社會實踐中的行為規范,成為我國在法律傳播活動中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不可否認,法律傳播活動是一個整體、全面、系統的工程,我們首先需要構建和完善與農村社會法律傳播相適應的經濟、政治、社會條件,提高農民的文化知識水平,積極培養農民的權利意識。其次,應當改善農村社會法律傳播的法治環境,改善農村的執法狀況,嚴格依法行使司法執法權,使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權威能夠在農民心中樹立和增強。對于具體的傳播活動,我們需要探索農民在社會生活中主要會遇到哪些方面的問題,他們對法律的實際訴求是什么,有針對性地運用各種傳播手段和途徑幫助他們認識和了解法律,有意識地將農民進行一下區分,即農村的農民和在城市工作的農民工,針對他們的實際情況,作出法律傳播的科學部署,而不是不分內容、照本宣科式地向農民傳播所有的法律。讓農民在日常生產生活中一直都能感受到法律所帶給他們的利益和權利,培養他們內心對法律規范的認同感,樹立對法律運作機制的信任感,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進而促進社會的法律互動,確保國家立法、執法和司法等項活動能得到廣大公民的積極回應,雙方通過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共同促使全社會的行為嚴格遵循法律規范,并由此產生良性互動的效應。[8]原載《西安社會科學》2009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