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利用地方司法檔案進行法律史研究已受到法史學界的肯定與關注,但也有諸如“檔案迷信”之類的不同意見。法制史研究應如何對待史料,法制史學科應如何在法學與歷史學不同的學科定位中找到屬于自己的位置,仍是大多數學者苦苦冥思而不得其解或不愿正視的問題。2014年11月29日,由西華師范大學主辦,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清代南部縣衙檔案整理與研究》課題組、四川省南充市檔案館等單位承辦的“第二屆地方檔案與文獻研究學術研討會”在南充召開,此次會議無疑為上述疑惑提供了解決的思路。
會議有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北京大學、臺灣大學、四川大學、安徽大學、西南大學、西北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華中師范大學、安徽師范大學、西北師范大學、貴州師范大學等25所高校、科研院所共80余名專家學者參加,涉及法學、歷史學、政治學、考古學、經濟學、建筑學、地理學等多個學科本文專就法史類論文作一綜述。
原始司法檔案是法史研究的重要史料,但由于這些檔案歷時久遠,保存條件較差,均有一定程度的破壞,因此,對檔案進行搶救并采取科學的方法進行整理尤為重要。臺灣大學吳密察教授希望通過《淡新檔案》的整理。為目前正在陸續展開的清代州縣官府檔案整理工作提供可資借鑒的方法與經驗。他在“清末臺灣之《淡新檔案》及其整理”一文中談到,《淡新檔案》的整理經過了三個重要時期:一是1990年以前戴炎輝教授的整理。戴教授在對檔案進行暫編號碼、裱褙修補、初步記錄、初步整理、初步分類、分離并和、繕抄、確定分類、確定記錄表、制作簡明分類表和事項別卡片等基本整理后,尊重清代衙門以“案”為單位的整理原則,依其內容之性質對“案”進行分類,形成了以“編”統“類”,以“類”統“款”的三階層分類表。在這之后他們又嘗試活字印刷出版,但因出版社打破以“案”為單位的原則,以“選錄”、“選輯”的方式編輯,使檔案的研究價值大打折扣。二是1995年起進行的全文標點出版。在以著錄《十二字段表》為重心的整理遭受挫敗后,將檔案以打字、標點出版的計劃開始展開,經歷一系列妥協之后,出版了36冊《淡新檔案》。三是1997年以后的數字化整理。對檔案進行數字化掃描、metadata管理的數字化整理,幾乎“原樣呈現”檔案原件的平面性信息,搭配以打字、標點、出版的紙本全文文件形成全文數據庫,使淡新檔案以另一種方式完全地“公諸于世”。在“有關清代地方檔案著錄的幾個問題”一文中,西華師范大學左平副教授(注:以下未注明單位者,均為“西華師范大學”)以“清代南部縣衙檔案”的著錄為例探討了地方檔案著錄的相關問題。清代南部縣衙檔案的著錄主要以國家檔案局頒布的《明清檔案著錄細則》和符合地方檔案特征的《淸代南部縣衙檔案著錄細則》(初稿)為標準。南充市檔案局安排專人管理檔案原件、管理著錄現場和著錄人員以及專人指導著錄方法,還與西華師范大學合作,從歷史文化學院的教師和研究生中選拔、培訓和聘用優秀的著錄人員,并且設置包括題名、責任者、時間、分類號、檔號、微縮號、文種、附注八項內容的著錄項目,設計標準化的著錄流程和嚴格的審查程序,這一合理的著錄制度既保證了檔案的實體安全,又提高了檔案的著錄質量。檔案的釋讀既是學者研究的內容,也是對檔案信息進行整理的過程。楊小平教授在《俗宇與南部檔案文書解讀》中針對俗字導致《南部檔案》文書難讀、誤讀、誤錄的難題提出了5個破解方法:一是査閱字典辭書,尤其是俗字典;二是査閱俗字研究論著;三是査閱俗字數據庫;四是請教俗字研究學者;五是編排南部檔案逐卷俗字一覽、俗字索引。另有5位研究生則從文字學視角對俗字的類型、形體演變以及常用的俗字進行考釋,他們的研究對地方司法檔案的整理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利用司法檔案中的具體案件來分析而不只是單純從典章制度來考察傳統中國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審判的運作過程,為我們推進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重要支撐。西北政法大學汪世榮教授在《司法檔案在法學研究中的作用》中認為對司法檔案的研究可以拓展法學研究的廣度和深度,揭示司法運作的狀況和效果,真實客觀地呈現影響法律實施的各種因素,并總結司法經驗和智慧為當代所用。他指出對中國傳統司法進行確定性的研究,不能是猜測,只能通過呈現。然而目前學界利用檔案進行法制史研究時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學界主要側重于對司法制度的研究,很少關注司法制度在實踐中如何運作;二是對具體案件的實證研究不夠,缺乏對案件發生、發展及結果的總結和梳理。
罪刑法定、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法的三項基本原則,它們無不體現“公平”二字。華中師范大學付海晏教授認為,今日法制之公平引西方觀念,乃依法量罪,摻雜人情則被視為枉法,這與古之平允不符。付教授在“清代親屬相奸初探”一文中指出,親屬相奸屬刑律犯奸門,有明確的律例規定。而在司法實踐中,各級問刑官處理親屬相奸案時,有依律、例或成案問擬,有告不一定準、準不一定審、審不一定依律的情形,也有情同事異之案,判罰不一致,或地域不同,判罰不一,還有在既有律例框架下,適當權衡地方習俗或案件起因,尋求最折中的判決,未依律卻贏得他人贊賞的案例。他認為法代表衡平,衡平并不代表依法,情與法在《大清律例》中相互滲透。若從傳統法律看傳統社會,必須立足于傳統法律‘回到歷史實踐場域,不能以域外或后來的觀念解讀。在文中,他希望通過探析親屬相奸來幫助我們理解禮與法、婚姻與家庭、倫理觀念與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在“重情”案中,司法實踐不一定總是按照律例的軌跡發展,“細故”案亦是如此。西北政法大學楊靜博士在《清代田土檔案中民事糾紛的司法考量》中,通過對檔案中田土類民事糾紛的研究考察相關民事法律的實施與相應法律程序的運作。她認為在傳統社會“敦人倫,崇孝悌”的倫理糾紛處理原則下,涉及倫理的田土案件很少。在審判實務中司法官更多地追求對原有秩序的維持與平衡,主張個人權益的訴求在家族利益與社會倫理秩序面前顯得不那么重要。同時,她也注意到田土契約文書在民事審判中是極為重要的證據,類似青苗會一類的民間組織也對田土類糾紛的解決具有重要作用。
毋庸置疑,官府衙門在訴訟案件中總是扮演著重要角色,但家族組織、基層組織或其他諸如行會一類的社會組織在調解糾紛,預防訴訟中同樣起著不可忽輝的作用。翟同祖認為,家族是初級的司法機構,家族團體以內的糾紛及沖突應先由族長仲裁,不能調解處理,才由國家司法機構處理。李晉在《清代家族組織對盜賊的治理》中通過對光緒年間南部縣三起不同“詞訟”盜賊案的研究發現’即使案件上訴到衙門,家族組織也可以通過戒責、出約來治理盜賊案件,而且家族的治理往往得到官府的默許或支持。吳佩林教授在《欄留:〈南部檔案〉所見清代地方社會的糾紛解決》中對《南部檔案》中的31份“攔留契約文書”進行了考察,認為欄留是在衙門審判之前阻欄、截留當事人,阻止糾紛升級的行為。欄留人或是與“兩造”關系密切的宗族、親友,或是來自鄉里組織的保正、甲長,他們出于各種考慮進行攔留,當事人也出于多方面的原因接受欄留。雖然這不一定能完全避免訴訟,但它對地方社會的解紛功能仍不容低估。作者進一步指出,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對當今社會的治理仍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貴州師范大學高曉波教授在“從檔案史料看‘歇家’的司法職能”一文中指出歇家通過提供行店、賦稅征收和向官方傳遞信息的方式間接介人司法領域,在司法實踐中既為政府提供了便利,也趁機干預司法,從中謀利。
“信訪不信法”是當今司法面臨的困境,其中既有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敗導致的司法公信力缺失問題,也不乏受纏訪鬧訪獲得“高額回報”的驅使,這樣的訴訟策略古來有之。中國社會科學院唐仕春副教授在《北洋時期基層社會的纏訴:李希明與榮坤等地畝互控案》中指出,民眾為了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利益,或被迫或主動采取纏訴等訴訟策略,這雖然對訴訟結果起著或多或少甚至重要的作用,但是纏訴加劇了司法資源與社會訴求之間的矛盾,因此通過纏訴來解決糾紛并不是一種好的選擇。在《<淡新檔案〉張和利號爭產案所見之訴訟策略》中,臺灣大學蕭琪博士提出在張和利號爭產案中當事人雙方通過攻擊對方的“德行”和“身份”把“小事鬧大”從而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知縣往往不深究當事人孰是孰非,通過平衡雙方利益來將“大事化小”。這體現了小民百姓與知縣衙門不同的訴訟策略。
清代法律對訴訟文書格式和公文傳遞有著嚴格的規定,但是卻沒有被普遍遵守。從清代各地的狀式條例和官箴書中可知,遵用狀式是訴訟的基本要求,然而實踐又是如何呢?吳冬在《清代州縣司法中的“遵用狀式”研究》中指出訴訟者或由于貧困,無力購買狀紙,或出于博取州縣官的同情和徒告不圖審的心態,希圖拖累的訴訟策略,往往“不遵用狀式”。一般而言,按照狀式條例的規定,所有“違式”的呈詞應該被駁回,但有時在實踐中并非如此。究其原因,主要有四點:一是州縣官遇重情案件,怕受處罰,受理未遵用狀式的呈詞;二是特定時期的制度所限,如官代書制度被取締后,訴訟者沒有相關人員的提醒而未能遵用狀式;三是短缺的行政經費也促使州縣官靠受理詞訟斂財;四是由于州縣官在受理訴訟時既依靠法規,也考慮情理,并不會局限于律例法規。由于現在交通和通訊的便捷,法律文書的送達簡單方便,種類繁多。但是在清代,普通公文的傳遞主要依靠鋪遞一類的機構來完成,為保證公文傳遞效率,法律對傳遞程限有明確的規定。劉璦蓉在《清代四川南部縣的公文傳遞初探》中以南部縣鋪遞為中心進行研究,指出清代鋪遞實際傳遞公文的速度難以達到制度上的要求,而實踐中對稽延傳遞時刻的相關人員的處罰也沒有法律上要求的嚴格。但是對稽延緊急公文人員的懲處卻很重,這說明了緊急公文的重要性。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法律以其強制性從外部規范人們的行為,但無法解決人們的思想道德問題。而一些基本的道德規范和共同的生活準則,例如鄉規民約、家法族規與民俗習慣等民間規范從內部約束人們的思想和行為,對鄉村社會的治理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安徽大學卞利教授、戴圣芳在“明淸徽州的村規初探”一文中指出明清徽州村規內容豐富,主要包括保護村民生產、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發展經濟、維護正常經濟活動,強化社會治安、禁止賭博等違法行為等內容。在傳統社會特別是在禮法合治的中華法系的架構內,村規民約本身即具有“法”的性質和作用,是實現鄉村社會秩序穩定、經濟、教育和文化發展以及制定村規民約者其他目的的重要方法與途徑,是傳統鄉村治理中不可或缺的手段。此外,一些“半官方人員”也在傳統中國“小政府”對“大社會”的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西南政法大學梁勇副教授在《客長、場鎮與地域秩序--以清代巴縣為例》中指出,客長是得到政府授權的場鎮管理人員,通過維護正常商貿秩序,開展場內慈善救助,服務場內鋪戶來管理場鎮內的公共事務,同時,他還肩負著調解場鎮糾紛甚至家庭內部糾紛的責任。客長既是鄉村社會的代表,又是政府的聯絡員,實質參與了清政府對鄉村社會的控制過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后,新一輪的司法改革全面啟動。作為法治建設的重要方面,司法體制歷來被重視并在改革中不斷被完善。四川大學劉昕杰副教授在“璧山實驗法院:近代司法改革的一次地方試點”一文中,探討了近代璧山實驗法脘的司法改革。這次司法改革以《實驗地方法院辦理民刑訴訟補充辦法》作為主要法源,通過加強法院職權、減少程序環節、更改適用條件來加快民事訴訟效率,以及增加緩起訴規定,減少刑法適用、擴張自訴范圍,縮短訴訟程序來完善刑亊訴訟的緩起訴、自訴制度。實驗的目的是為試點探索簡化訴訟程序的利弊。第一任院長孫希衍將精力主要放在法院的內部建設針對基層司法人員風紀不良的積弊,采取“訴訟須知”和“問事證”制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完善訴訟傳票及判決書送達制度來杜絕“日日白役之弊”以及重新招考員瞀,澄清衙蠢之患。此外,他還創新頒布“職員值日辦法”、完善“申吿鈴”制度、設置“密告箱”制度。這一系列舉措在革除積弊方面卓有成效,但是在司法簡化實驗方面卻鮮有成效,故他上任半年即被調任。第二任皖長李祖慶主要側重于提髙訴訟效率。他通過建立“審檢聯席會議”、強調辦案時效、推行公正和不動產登記、試辦郵政送達、舉行“院務會議及業務檢討會議”來提升法院的工作效率。此外,他一方面進行人事體制改革,革除司法人員陋習,另一方面加大對違規司法助理的懲處力度,同時,他還加強同璧山律師公會的交流與溝通,取得律師支持。總的來說,璧山實驗法院的司法改革證明了實驗辦法可以推廣,這是近代司法史上極富意義的地方實驗。
本次研討會提交的論文不僅涉及法制史,還有不少學者利用地方檔案進行其他學科的研究。既有對社會經濟史的研究,如四川大學呂毅的“民間學術團體主導的鄉村經濟建設”、黎春林的“乾道間外遷漕丁研究”;也有對史實的考證,如:四川大學周斌教授的“郴州袁子讓生平與家世及師友考證”;還涉及對考古學的研究,如四川南部縣文物管理所趙建宏的“四川南部縣抗蒙史跡及古城寨、古遺址考略”;以及對建筑學、地理學、環境史的研究,如南陽師范學院陳凌的“宋代府、州衙署建筑原則及差異探析”、四川大學鄒艷的“試論《南部縣輿圖考》及其歷史地理學價值”、西南大學馬強教授、楊霄的“地方文獻與明清環境史研究”。
地方司法檔案是法制史研究的重要史料,但傳統中國的法律制度絕非僅僅靠司法檔案就能完全呈現,只有將司法檔案與地方志、正史,以及田野調査等資料進行有效的對話,才能真正讀懂、讀活檔案。同時,法制史研究不能單純局限于對法律制度的研究,應當將法律制度與其賴以生存的政治、經濟、文化及生活環境相結合,在法學、歷史學等學科中找到屬于自己的位置。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國法制史的研究,不能就史論史,需將古之良法為今之所用,古之惡法為今之所鑒,才能有助于今天善治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