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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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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信息化建設促進司法公開
            吳志堅 點擊量:4409
陜西省留壩縣法院
【摘要】
推進司法公開,是促進司法公正的有力舉措。新媒體時代、大數據時代的到來,要求各級法院強力推進信息化建設、譜寫司法公開新篇章。信息化建設是新形勢下司法公開的必然選擇。信息化時代的到來對司法公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技術手段比傳統媒介更具有優勢,為司法公開提供強有力的技術保障,極大拓寬了司法公開的深度和廣度,促進了司法公開實現更透明更徹底,是司法公開的強力推手。同時信息化是司法公開的雙刃劍,要用辯證的思維方式看待。通過分析基層法院應用信息化推動司法公開存在的思想認識不到位、經費保障不到位、專業人才不到位等問題,提出完善的意見和建議。
    

    前言

    沒有公開則無所謂正義,美國當代著名法學家伯爾曼曾在其《法律與宗教》一書中如此斷言道。周強院長也曾指出,“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公開是樹立公信的前提,公開是打消當事人疑慮的最好辦法!蓖七M司法公開,是促進司法公正的有力舉措。法治文明的進步和發展史,從某種意義上講,更是向社會廣開司法大門、讓群眾接近司法、了解司法活動、不斷增強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過程。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這預示著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逐漸形成之后,法治將成為我國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而作為衡量法治發展的標尺,司法公開則是法治社會的本質要求。這不僅是一項憲法原則和基本訴訟制度,更是促進司法民主、實現司法公正、樹立司法公信的重要基礎、保障和途徑。在中國共產黨執政理念發生重大轉變的大背景下,順應民眾需求和尊重司法規律,司法公開具有必然性。

    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主動呼應人民群眾的期盼和要求,主動打破“司法神秘主義”,以一種開放的姿態和包容的胸懷,迎接司法公開春天的到來。

    當司法公開成為全體法院干警的共識時,如何推進司法公開之路越走越好,離群眾的期待越來越近,就成了一個現實的司法實踐課題擺在了人民法院面前。新媒體時代、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指明了一條路徑:強力推進信息化建設、譜寫司法公開新篇章。

    一、信息化建設是新形勢下司法公開的必然選擇

    (一)信息化時代的到來對司法公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當今世界,現代信息技術的充分應用和廣泛普及對人類社會的各個方面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引發了社會運行方式和人們思維行為模式的改變,有力地推動著人類文明的進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大力推進信息化,是當今世界發展的大趨勢,成為了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實力和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準。世界各國目前都在致力于信息化建設,并將其作為實現自身長遠發展的必然選擇。

    近二十年來,我國互聯網發展突飛猛進。據中國互聯網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報告,截止2013年底,中國網民規模突破6億,其中通過手機上網的網民占80%;手機用戶超過12億,國內域名總數1844萬個,網站近400萬家。儼然,我國已是名副其實的“網絡大國”,已步入了信息化時代。

    伴隨著信息化時代到來,網絡新媒體、“自媒體”異軍突起。網絡打破了傳統媒體受時間、版面等種種限制,具有自由平等、即時互動等特征。網民可隨時在線自由發表個人意見、互動傳播交流信息。借助網絡媒介,民眾不再僅僅是信息傳播的受眾者,而且也是信息的制造者、傳播者、評論者。一個事件,一旦引起網民的關注,很容易被炒作,形成一傳千里、一呼百應的場面,在短時間內傳遍整個網絡。其傳播速度之快、范圍之廣、影響之大,遠非傳統媒體所能比。

    同時網絡也給廣大民眾提供了一個關注司法活動、維護自身權利的嶄新平臺,群眾的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參與司法、了解司法的愿望更加迫切,對司法活動更加關注。司法案件中存在的任何問題捂不住、也蓋不住,往往被網民們以各種方式披露出來。近年來,網民對司法活動,特別是重大、熱點案件的審判活動更加關注。例如,近幾年發生的彭宇案、許霆案、藥家鑫案、李昌奎案等司法熱點事件看,一些法院沒有完善民意溝通渠道,處理個案時,缺乏對民意的綜合考量,其裁判結果往往受到廣泛質疑,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動搖了司法權威。在信息化時代,此類社會“誤解”被不斷加重,借助網絡的發酵,法院陷于被動的不利境地。這就要求人民法院更自覺、更主動地開展司法公開,不斷加大公開力度,創新公開舉措,拓寬公開渠道。

    (二)信息技術手段比傳統媒介更具有優勢,能更好地促進司法公開

    信息技術手段具有傳統媒介所不可比擬的獨特優勢,主要體現在:

    1.信息技術具有公開性。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信息高度共享得以實現。通過信息網絡傳輸,從法院的辦案人員到案件的當事人,甚至普通公眾,都能獲取到相關的審判信息數據,從而使審判公開透明得以實現。

    2.信息技術具有客觀性。通過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可以對人為的操作進行控制,通過對違規操作、錯誤操作進行記錄,可以有效避免人為操作中的弄虛作假、暗箱操作,能相對客觀地呈現審判過程原貌。

    3.信息技術具有便捷性。傳統審判工作中,要查詢有關審判信息必須從繁雜的審判卷宗中尋找,既費時也費力。而利用信息技術為基礎研發的審判管理系統可以有效地克服這些缺點,極大程度上方便了審判信息的查閱。例如,充分利用LED電子顯示屏、數字化法庭、互聯網等現代化條件和信息平臺,對審判過程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使司法公開坐上科技“快車道”.同時信息技術可以實現信息資源同步,便于即時管理,既避免了事后監督和階段性管理的滯后問題,也能更加及時地發現存在的問題,并進行相應的調整。

    (三)信息化建設是司法公開的強力推手

    如果說司法公開是法院的一場“自我革命”,那么信息化建設便是這場革命的“槍支彈藥”.信息化建設極大地推動了司法法公開,主要體現在:

    一是信息化建設為司法公開提供強有力的技術保障

    信息化建設使法院、法官、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司法良性互動更加可能。信息網絡技術的廣泛應用,例如陜西全省三級法院從2013年12月開始已經普遍實行的網上辦公和網上辦案,使得法官之間、法官與法院之間的關系更加互動;例如2014年1月開通的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極大地方便了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查詢案件審判流程和裁判文書,以及庭審錄音錄像。顯然,信息化建設使得當事人和公眾參與司法更加方便、更加經濟,既降低了司法的社會成本,又提高了司法資源的利用效率。

    二是信息化建設極大拓寬了司法公開的深度和廣度

    信息技術傳輸的即時性、便捷性和時空的蔓延性,能準確把握不同受眾對司法公開需求的差異性,通過建設相應的平臺,最大程度滿足不同主體的司法需求。其中包括通過加強網絡查詢系統建設、開通法院微博等多種方式將案件審判流程及執行信息向當事人公開,方便當事人查詢,為當事人提供高效的司法服務,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將案件開庭信息、庭審過程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查詢,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從而實現司法公開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信息化建設使得法院能夠突破了傳統公開手段的容量限制,極大豐富了司法公開的內容。借助信息網絡這一平臺,不僅可以公開有關司法工作的文字、圖像、聲音,實現圖文并茂,還可以使相關信息動態甚至互動式呈現,極大豐富了司法公開的內容。

    三是信息化建設促進了司法公開實現更透明更徹底

    信息技術在司法領域的深化應用同時也在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審判過程及方式走向更加透明,更加公信。信息化建設使得法院司法公開工作突破了傳統司法公開的物理空間限制,拓寬了司法公開的展示空間;突破了傳統司法公開的時間限制,擴大了司法公開的延續時間。例如:2013年8月,濟南市中院對薄熙來案進行微博直播,采用了文字、圖片、視頻等多種方式,及時、充分、客觀、準確地披露庭審重要信息。其詳盡程度,有人稱幾乎是把庭審筆錄直接貼上去,內容毫不避諱,讓原本以為不過是場“形式審判”的民眾,完全驚嘆于司法公開的魄力。在這些個案中,人民法院借助微博和網絡平臺,以開放化的程序安排將人們原以為會靜悄悄的宣判提前公布于眾,還在判決的環節上下足了透明化的功夫。這種以透明、公開的方式為人民群眾呈現了審判全過程,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與社會效果。實踐證明,信息化建設是人民法院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促進審判工作的重要途徑,是踐行司法為民的重要措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民法院在堅持司法為民的前提下,不斷增強審判工作和法院管理的科技含量,加快審判信息化步伐,規范審判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質量,有利于人民法院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強司法公信力,同時個案在信息化系統內的公開,也有利于辦案人員規范司法行為,接受審判監督。

    二、信息化是司法公開的雙刃劍

    信息化時代給司法公開帶來了新的機遇的同時,也提出了新的挑戰。一旦把握不好,信息網絡技術在司法領域的廣泛應用也有可能影響到法院、法官的審判的獨立性,并進而可能損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實踐經驗告訴我們,信息技術的無孔不入,特別是當錄音筆、攝像機在我們眼前時,互聯網以非理性的海嘯方式集聚意見時,我們變得更加謹慎,甚至噤若寒蟬……因為,信息網絡技術被缺乏理性的人群使用時,不知情者的聲音和唾沫甚至謾罵會令知情者根本無力表達真相,更不可能展開理性的批評,也使得理性的判斷無法進行。這決不是聳人聽聞,信息網絡技術在司法領域若應用不當時,將變成非理性的狂歡和謾罵工具。因此,我們應該對信息技術在司法公開領域的應用堅持歡迎而又謹慎的態度,既要切實加強但同時也要注意其界限。

    三、基層法院應用信息化推動司法公開的路徑選擇

    目前,信息化建設在全國各基層法院正逐步推廣。以陜西省107個基層法院為例,以審判、執行、政務為核心的法院信息化建設體系已然初步形成。信息化在審判執行管理、司法政務管理等方面的應用逐步深入,各類審判和執行案件相關受理、分案、審理等程序均在網上完成,實現了對案件流轉的各個環節進行全程跟蹤管理,為案件質量評查和錯案追究提供了準確和有利的依據,為推動司法公開奠定了良好的審判數據基礎。當然,部分基層法院在加強信息化建設、推動司法公開過程中也存在著以下常見問題:

    一是思想認識不到位。思想是行動的先導。當前,在最高院要求扎實推進信息化建設的形勢下,仍有部分領導及干警認識不到位。集中表現在部分院領導重視和帶頭作用發揮不夠,仍習慣于傳統的紙質辦公方式,不帶頭運用信息化平臺辦公辦案。部分干警的思想觀念還停留在只要懂法、會辦案就可以勝任法院工作的狀態,對信息化的了解往往限于電腦打字、上網,對信息化建設的內涵、意義認識不足,未真正意識到信息化建設對法院工作的巨大推動作用。這種狀況越來越成為法院加快信息化進程和推動法院司法公開工作發展的思想阻力,與當前形勢發展和法院工作需求極不相應。

    二是經費保障不到位。信息化建設是一項高技術、高投入、高效能的現代化基礎建設,必須有足夠的建設經費作保障,除了在建設初期要投入資金購買硬件外,在專用網絡建成后,對網絡的維護以及易耗品等的開支,都需要投入大量的后續資金進行維護;鶎臃ㄔ恨k公經費本就緊張,要在有限的經費中拿出錢來用于信息化建設存在相當大的困難。這就容易導致了一些基層法院領導認為進行信息化建設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對信息化建設的前景失去信心,從而產生畏難情緒。

    三是專業人才不到位;鶎臃ㄔ浩毡槿狈扔行畔⒓夹g專業知識,又熟悉相關法律知識的復合型人才。部分基層法院各種設備配齊了卻沒有人會應用,想用不會用,導致設備成為擺設,應用效率低下,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另外,部分基層法院雖有專業計算機網絡管理員,但這些專業計算機網絡管理員往往欠缺相關法律知識,在信息化建設上常常不能有效地實現領導的管理意圖及日益發展的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需要,不能有效的將信息化建設與法院司法政務管理對接,無疑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法院信息化建設工作的開展。

    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設,是順應時代發展潮流、提高審判執行效率、實現科學發展的迫切需要,是一項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的系統工程,在實踐中遇到困難和挫折在所難免。站在基層法院的視角,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一)凝聚共識形成合力,強力推進信息化建設

    “不謀全局不足以謀一域,不謀長遠不足以謀一時”。在基層法院的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的背景下,審判工作難度日益增大,基層法院若不能審時度勢、因勢利導,充分認識到加強法院信息化建設對于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的重要意義,面對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法院相對有限的審判資源之間矛盾的增加,定會無所適從,進而制約基層法院的發展。信息化建設是一項長期工程、一項必建工程,基層法院應著力在審判工作與網絡應用的結合上下功夫,積極穩妥地推進辦公、辦案模式的轉變,提高辦公效率和辦案質量,從而實現管理和決策和科學化。要將深化信息化應用作為“一把手工程”,院領導親自抓信息化工作,帶頭網上傳閱公文和簽發裁判文書;將信息化應用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并將信息化運用程度記入干警業績檔案;實行信息化應用通報制度,每月通報各庭室各部門信息化應用情況,以公開監督促普及應用。

    (二)積極創新信息載體,促司法公開上新臺階

    將信息化建設作為新時代促進司法公開的重要工具以及法院提供便民服務的有效平臺,要摒棄作秀心態、流于形式之嫌,采取積極主動的態度和舉措,要體現為推進司法公開提供信息化手段的要求,要體現司法為民、群眾路線的思想和為訴訟當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信息服務的理念。同時要積極探索使用新媒體載體。當前,新媒體在我國發展異常迅速,要高度重視新媒體載體的運用,進一步完善門戶網站、法院微博、微信等新媒體載體建設,形成互動連通機制,在網絡領域傳播主流聲音,更好地利用新媒體載體進行司法公開。要加大信息化投入,運用信息化載體高效、靈活的特點,使用電子顯示屏、便民查詢電腦、觸摸屏查詢系統等,方便來訪群眾高效、輕松地查詢到相關信息。

    (三)強化辯證思維方式,統籌協調降低風險性

    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等舉措,向人民群眾展示了法院司法公開的誠意,無疑應該繼續加強和深化。但要注意的是應以不被輿論綁架而被迫改變法官自己判斷為限,如果屈從一時的非理性的輿論壓力而對法律不夠忠實,必將損害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權威。司法裁判的過程,是法官自由心證和理性判斷的過程,越少干擾越好,法官要適度傾聽民眾聲音,目的在于努力使個案的法律適用更加貼近時代現實和發展進步需要,這是一個主動和能動的過程,是一個令司法更加公正的過程。同時也要增強信息網絡安全意識。針對本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切實需要及自身特點,制定與之相輔相成的法院網絡安全標準,加強網絡安全防范教育,強化干警的網絡風險意識,使干警在充分認識到網絡安全重要性的前提下能夠積極主動地進行學習,積極參與司法公開工作。

    誠然,信息化建設畢竟只是一種工具和手段。加強信息化建設,目的在于讓法院的司法行為最大限度地公開過程,讓當事人更加及時地了解案件進展的過程,讓社會民眾更加真實地了解法官裁判說理和法院公正司法的過程。其應用核心在于促進司法的公開,進而提高司法的公正和公信。但司法公開不是終極目的,而是為了通過司法公開更好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營造關注司法公正的社會環境,以此保障司法公正,從而實現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最終目標。

    在信息化時代的背景下,認識并注重科技的力量,將信息化建設作為法院實現司法公開的助推器、實現法院現代化管理,無疑將成為實現法院科學發展的必然趨勢,也必將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內各級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同時信息化建設又是一項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的系統工程。如何使信息化建設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基層法院司法公開工作的需求,使信息化能夠真正為司法公正、高效、權威和廉潔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和保障,仍是一個需要不斷探索的課題。信息化照亮司法公開前進之路,仍然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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