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體系博大精深,文獻資源浩瀚龐雜。本文以條約、習慣、一般法律原則等國際法的主要淵源為主線,系統介紹了刊載國際法一手資料的多項重要的電子資源和紙質資料,力求對高效地檢索與利用國際法文獻資源,學習和研究國際法有所助益。
一、認識國際法
什么是國際法?這是從事國際法教學和研究者面臨的首要問題,也是頗具爭議的問題。一些外國學者,比如英國的伊恩·布朗利(Ian Brownlie)教授,在其著作《國際公法原理》中回避了國際法的定義,直接從國際法的淵源開始描述國際法。 [1]我國學者凡事喜歡先正名。新中國第一部國際法統編教材,即王鐵崖先生主編的《國際法》認為:“國際法,簡言之,是國家之間的法律,或者說,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是以國家之間的關系為對象的法律。”[2]這一定義客觀地反映了當時國際法的主體、客體及性質。隨著國際社會的發展和國際關系的演變,國際法的內涵和外延均有了重大進展。2004年出版的《布萊克法律辭典》(第八版)指出,“國際法是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制度;而現代國際法則是國際關系的法律,其參與者不僅包括國家,而且包括國際組織和個人(特別是當個人主張人權或者犯下戰爭罪行的時候)”。[3]雖然關于個人是否屬于國際法的主體尚有分歧,但是這一定義反映了國際法新的發展態勢。
國際法是法律,但它區別于國內法。首先,國際法不是由統一的立法機關制定,而主要是由國家組成的國際社會共同創制;其次,國際法不是由居于所有國家之上的強制力保障實施,而是由處于平等地位的“單獨或集體的其他國家”[4]保障實施;再次,違反國際法的行為不會自動交由某個國際司法機構審理,而是以國家接受國際司法機構的管轄為前提。
“國際法”對應于“國內法”。正如國內法包括許多部門法一樣,國際法也不是一個單一的部門法,而是一系列部門法的總合。曾有美國學者形象地指出:國際法不是某門“課程”(course),而是一個“課程表”(curriculum)。[5]它包括國際海洋法、國際航空法、外層空間法、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外交與領事關系法、國際組織法、條約法、國際刑法、武裝沖突法等等許多法律部門,其中一些部門法已被開設為獨立的課程。因此,國際法是一個包含多方面內容的綜合性的法律體系。
二、尋找國際法
那么國際法究竟在哪里,它以怎樣的形式表現出來?《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第1款規定:“法院對于陳訴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子)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訴訟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條者。(丑)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收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卯)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該條雖然規定的是國際法院審理案件時應適用哪些國際法,實則可以被視為對國際法淵源的集中闡釋。據此,國際法通常以條約、習慣、一般法律原則等形式表現出來,司法判例和國際公法學家的學說可以作為確定法律原則的輔助資料。本文也將主要圍繞這幾方面來介紹國際法律文獻的檢索與利用。
(一)尋找國際條約
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將條約界定為“國家間所締結并受國際法支配的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的文書內,也不論其特定的名稱是什么”。這一條規定根據該公約的宗旨將條約限定為“國家”之間的“書面”協定,而沒有關注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其他形式的條約。我國著名國際法學者李浩培先生考察國際社會的締約實踐后,為條約下了一個比較全面的定義,即“條約是至少兩個國際法主體意在原則上按照國際法產生、改變或廢止相互間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的一致”。[6]條約可以采用不同的名稱,實踐中常見的有條約(treaty)、公約(convention)、盟約(covenant)、憲章(charter)、規約(statute)、協定(agreement)、議定書(protocol)、換文(exchange of notes)、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s)等等。
判斷一項國際文件是否屬于條約,主要不是依據其名稱,而應考察其內容是否意在為締約各方創設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而言,“條約只為締約方立法而不能為非締約方立法”,[7]因此,締約方的范圍決定了條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圍。按照締約方的數目,條約可以分為雙邊條約(bilateral treaty)、有限性多邊條約(plurilateral treaty)和一般性多邊條約(general multilateral treaty)。所謂雙邊條約就是只有兩個締約方的條約。有限性多邊條約,也稱諸邊條約,是指數目有限的締約方參加,旨在處理只與這些締約方有利害關系的事項的條約。區域性條約,例如美洲國家組織憲章即屬此類。而一般性多邊條約,通常簡稱多邊條約,是對任何國家或很多國家都開放的,旨在規定一般國際法規則或處理對條約當事各方和其他國家有公共利害關系的事項的條約。[8]《國際法院規約》中提到了“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其中“普通國際協約”可以理解為一般性多邊條約;相對于普通協約,有限性多邊條約和雙邊條約都屬于“特別國際協約”。
一般情況下,條約需通過一定的載體予以公布后方可生效,這也為適用、收集和研究條約提供了可能。有人將散見于各處的條約細心整理成庫,大大便利了對條約的學習和研究。此處介紹幾個重要的條約數據庫。
1、聯合國條約庫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02條,憲章生效后,聯合國任何成員國締結的所有條約和國際協定應盡快在秘書處登記并由秘書處公布;未經登記的條約不得向聯合國任何機關援引。聯合國秘書處將登記的條約匯編成冊予以公布,并制成了電子數據庫“聯合國條約庫”(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讀者可以通過網站(http://treaties.un.org) 免費查詢和使用這些數據。
聯合國條約庫包括三個重要的子數據庫,它們是“向秘書長交存的多邊條約” 數據庫(Multilateral Treaties Deposited with the Secretary-General, MTDSG)、“聯合國條約系列”數據庫(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 UNTS)以及“國際聯盟條約系列”數據庫(Legal of Nations Treaty Series, LNTS)。
多邊條約數據庫包含了已經向秘書長交存的500余件主要的多邊條約信息。這些條約依其內容被分列到29個主題下,例如人權類、裁軍類、環境保護類、難民類、海洋類等等。讀者可以在某一項主題下查詢到所有相關的多邊條約。點擊進入某件具體的條約,讀者可以找到與該條約有關的信息,包括條約全稱、締結或通過的時間和地點、生效情況、條約登記日期及編號、簽署國數目及締約方數目、載有條約文本的文件號、按締約方名稱字母順序排列的締約方參約活動詳表(列明了締約方是否及何時簽署、批準、接受、同意、加入、繼承或退出了條約)、締約方聲明、保留或反對意見及具體內容。此外,該數據庫還提供了條約的作準文本、正在開放簽字的條約、通過電子郵件訂閱獲取條約交存信息通知等其他服務。這一數據庫處于日更新狀態。
聯合國條約系列數據庫目前包含了從1946年12月到2006年12月間聯合國成員國向秘書處登記、交存的158000余件雙邊、多邊條約。這一數據庫仍在不斷更新中。鑒于條約數目龐大,該數據庫提供了多種檢索途徑,包括常用條約檢索、條約名稱檢索、締約方檢索、全文檢索、參約活動檢索(簽署、批準、加入等)、高級檢索等。檢索到的條約不僅可以查到作準文本,還可以查到英文、法文譯本。除電子版本外,聯合國條約系列還發行紙質版本。為便利讀者檢索,聯合國秘書處每出版50冊條約集便制作一期累積索引(Cumulative Index),從中可以查到近50冊條約集中刊載了哪些條約。累積索引也已制成電子版本供讀者在線查詢。
國際聯盟條約系列數據庫涵蓋了從1920年7月5日到1944年10月3日間由國際聯盟秘書處登記、出版的條約信息,包括條約文本及締約方參約情況。該數據庫也提供了基礎檢索、高級檢索、全文檢索等檢索途徑供讀者查閱。
2、區域組織條約庫
歐洲、美洲、非洲都已經形成了各自的區域政府間組織,區域組織的秘書處承擔了登記和公布區域組織成員國締結條約狀況的任務。各國幾乎都是所在區域的區域組織成員國,區域組織條約庫便于讀者集中檢索區域組織主持起草的條約以及非聯合國成員國的締約情況。
(1)美洲國家組織條約總匯
根據《美洲國家組織憲章》,該組織的秘書處承擔了保存并公布條約的職責。通過美洲國家組織(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的官方網站(www.oas.org)讀者可以查閱到所有美洲地區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多邊條約,以及美洲國家組織各機構同成員國、觀察員國、一國的國家機構或其他實體以及同其他美洲間機構締結的雙邊條約。為便于檢索,所有多邊條約都按照年代及主題進行了分類;所有雙邊條約則按照年代和締約方名稱的字母順序進行了分類。[9]
(2)歐洲理事會條約總匯
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條約系列包含了自1949年歐洲理事會成立以來所有在該組織內部締結的條約。條約文本經組織內部討論確定后,由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committee of Ministers)以決定的形式通過,然后開放給理事會的所有成員國,并在必要的情況下開放給其他國家或組織簽署加入。幾乎所有歐洲理事會主持起草的條約都對非本組織成員的國家開放。目前,已有26個來自美洲和非洲的非歐洲理事會成員國加入了歐洲理事會在刑事司法合作、環境、文化、教育、以及體育等方面的條約。[10]值得指出的是,這些條約并不是歐洲理事會的成文法(statutory acts),而只是締約方之間的法律。
通過歐洲理事會條約辦公室的網站(http://conventions.coe.int)讀者可以檢索到所有歐洲理事會條約的文本、解釋性報告、條約的締結狀況、締約國的聲明、保留狀況等內容。該網站為讀者提供了條約號、條約名稱、締約國、條約主題等多種檢索途徑。
(3)非洲聯盟條約總匯
非洲聯盟(African Union)的官方網站(www.africa-union.org )提供了該組織及其前身非洲統一組織(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主持締結的所有條約。通過訪問該組織的網站,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條約的名稱、條約文本、通過日期、生效日期、國家批準接受的情況等內容。[11]
3、歷史性條約庫
以上聯合國和區域組織的條約庫覆蓋的絕大部分是現行有效的條約,展現了國際法的現貌。而許多歷史性條約雖然已經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了解它們對于理解條約和國際法的歷史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下面介紹幾個包含大量歷史性條約的重要文獻。
1965年哈佛法學院圖書館組織編寫的《多邊條約索引:16世紀到1963年多邊國際協定編年列表》一書,按照編年順序,提供了從1596年到1963年間的3859件多邊條約信息,同時提供了可以查詢到條約文本的引注。[12]1998年出版的《多邊條約歷表:1648-1995》一書則涵蓋了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至1995年底近350年間締結的所有多邊條約。[13]該書用英、法兩種語言寫成,按照編年順序,提供了條約紙質文本的保存地點、條約的有效期、保存機構、締約狀況、條約是否經修訂、延期、終止等信息。
《世界條約索引》(World Treaty Index)是由美國學者皮特·羅恩(Peter Rohn)博士于1974年編輯的一部條約文獻檢索資料,[14]1984年該書出版第二版。[15]第二版包含了從1900年至1980年間全世界范圍內的44000余件條約。條約來源廣泛,既包括如聯合國這樣的國際組織條約庫,也包括國家的條約集、政府公報和其他官方文件。所有條約中,在國際聯盟和聯合國登記的條約只占總數的50%,其余22000余件是從各國檢索到的信息。作者及其團隊在該書基礎上經不斷擴充和發展,目前已開發了可通過互聯網檢索的電子數據庫。在1984年到1999年間,又有25000余件條約被寫入數據庫!妒澜鐥l約索引》的目標是創建一個檢索“20世紀的條約”的全面而權威的數據庫。該數據庫以“條約主題分類辭典”為框架編寫,1999年修訂后的分類主題包括行政、援助、交通、文化、外交、經濟、資源、運輸、福利等九個大主題、45個子主題。在檢索頁面,讀者可以通過條約編號、條約來源、條約類型、締約國名稱、條約主題、條約名稱、條約締結日期等檢索項檢索到具體的條約。該數據庫仍處于建設和更新中。[16]
除此之外,各國一般會在該國政府或者立法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該國的締約情況。讀者可以直接通過訪問一國政府機構的官方網站來獲取該國締結條約的信息。
(二)尋找國際習慣
國際習慣是國際法的又一重要淵源。與條約只對締約方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同,構成國際習慣的規則對所有國際法的主體均具有法律拘束力。而認定一項規則是否構成國際習慣至少需要具備兩方面的要素:一是各國際法主體普遍、一致地實踐這項規則;二是在實踐中確信這項規則具有法律效力。鑒于一般情況下國際習慣并不是成文規則,因此,尋找國際習慣,實則是尋找“通例被接受為法律”的證據,這些證據存在于國際法主體的實踐中。
我國學者認為,國際習慣的證據主要來自三個方面:①國家之間的外交關系,表現為條約、宣言以及各種外交文書;②國際組織和機構的實踐,表現為國際組織和機構的決定、判決等;③國家內部行為,表現為國內法規、法院判決、行政命令等。[17]這里主要介紹如何尋找國家內部的國際法實踐。[18]一國有關國際法的立場和實踐主要可以從其法律、外交政策聲明以及一些資料匯編中得到印證。
1、國家涉及國際法的立法與司法判決
一國處理對外事務的專門立法或專門條款是國家對待國際法態度的有效證明。另外,從國內法院對涉外案件的判決或裁定中往往可以看到法官對國際法的解讀。因此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判決對于證明國家實踐、尋找國際習慣頗有意義。下面介紹幾個檢索國內法律和法院判決的數據庫。
(1)世界法律指南
世界法律指南(the World Law Guide)按照立法、法院與判決、法律雜志、法律軟件、法學院、律師事務所等主題分類,提供了世界范圍內1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超過56000余條法律網點的鏈接。在這個網站(www.lexadin.nl/wlg/)中,立法及法院判決欄目建設得尤為完備。點擊進入某個國家的立法數據庫,讀者可以發現該國的所有法律已經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進行了分類,非常便于讀者查找和進行專題研究。
(2)世界法律信息研究所
世界法律信息研究所(World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WorldLII)是一個免費、獨立、非盈利性的全球法律研究、服務機構,提供來自世界各國、各地的法律資訊。通過其網站www.worldlii.org讀者可以按照國家、地區、數據庫或者法律專題等路徑檢索到各國的憲法、立法、法院判決、政府機構等信息。該網站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對一國的法律信息進行了分類,便于讀者研究某一國家某一領域的法律。
此外,一些大學的法學院也建設了公開、免費的各國法律信息數據庫。例如,美國匹茲堡大學法學院開發了一個名為“法學家”(Jurist)的網站,提供美國和全球范圍內有關法律的新聞和研究資料。在其“世界法”(World Law)欄目下,網站依國家名稱的字母順序提供了世界各國的法律資源,內容涉及憲法、政府與法律、法院和判決、法律職業、法學院等多個方面。讀者通過網站提供的鏈接可以直接獲取各國的相關信息。[19]
盡管以上介紹的幾個網站所含的范圍和主題可能有所重疊,但是具體到某個國家或某個主題的資源,各自建設的完善程度并不相同。讀者可以通過比較查詢,獲得更加全面地信息。
2、國家有關國際法的政策和聲明
國家關于國際法的政策、聲明直接表達了一國對待國際法的立場,因此是確定“法律確信”的重要證據。各國一般將此類政策、聲明刊登在國務院、外交部門、對外事務部門的官方網站上,或者通過政府公報、單行文件予以公布。
美國密西根大學的研究人員將世界范圍內刊載在互聯網上的政府公報收集起來,制作成了“政府公報在線”(Government Gazettes Online)數據庫。該數據庫以國家名稱字母順序排序,首先對各國政府公報的范圍、內容、特點作出總括性的描述,然后提供相關公報的網址鏈接。[20]
一些搜索引擎集中提供了各國政府、外交部門的官方網址鏈接,讀者可以利用這一途徑查找各國的政策、聲明。例如,“萬維網上的政府”(Governments on the WWW)提供了超過220個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機構的官方網址鏈接;[21]“最佳站點(Best of the Web)提供了大量外交部門網站的鏈接;[22]“谷歌”(google)也提供了類似的外交部門網站鏈接。[23]
3、確定國家國際法實踐的二手資源
除了一國有關國際法的立法、政策、聲明、判決等確定國家實踐一手資料外,還有大量二手資料可以用來確定國家的國際法實踐。
(1)國際法年刊
國際法年刊一般是由一國的學術團體定期出版的非官方國際法文獻,內容包含國家有關國際法實踐的文章、評論及官方文獻索引或全文。讀者從中可以看到一國當年重要的國際法實踐,因此是確定國家實踐的有用資源。目前,許多國家都在出版國際法年刊,并且大部分已有電子版本,讀者可以通過一些大型的電子期刊數據庫進行檢索。各國年刊的名稱可能有所差異,有的叫“年刊”(Yearbook, year book),例如《英國國際法年刊》(the British 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有的叫“年鑒”(annual),如《日本國際法年鑒》(the Japanese Annual of International Law),因此在檢索時可以多次場嘗試關鍵詞的同義替換,以獲得更加豐富的信息。此外,通過一些跨國的、區域性的國際法年刊,讀者可以了解到該區域多個國家的國際法實踐。這類年刊有《非洲國際法年刊》(Afric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歐洲年刊》(European Yearbook)、《亞洲國際法年刊》(Asi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波羅的海國際法年刊》(Baltic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等。
(2)國家國際法實踐資源匯編
有的學者將多個國家的國際法實踐資料匯編成冊予以出版,大大便利了人們對各國國際法實踐的考察。例如《國際法領域的國家實踐資料》一書涵蓋了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德國、挪威、羅馬尼亞、俄羅斯、瑞典、瑞士、英國、美國等多個國家在國際法不同領域的實踐。[24]這類資料對于確定習慣國際法大有幫助。
(3)國際法報告
由英國劍橋大學出版的《國際法報告》(International Law Reports)是世界范圍內唯一一個定期、系統地用英語報告國際法庭的決定和國內法院關于國際法的判決的連續出版物。聯合國成立之前其名稱為《國際法案例年度摘要》(Annual Digest of International Law Cases)(1919-1945),從1946年開始更名為《國際法報告》,迄今已經出版130余冊。其所提供的案例按照當事方名稱的字母順序排列,具體信息包括法院、國家、案件判決摘編或全文。目前,賈斯蒂斯出版公司(Justis Publishing)基于該系列叢書開發了可供檢索的電子數據庫。[25]
(三)尋找一般法律原則
“什么是一般法律原則”以及“它能否成為國際法的獨立淵源”至今仍有爭議。我國多數學者認為,那些適用于國際關系或國際事務的各國國內法律體系共有的原則可以成為一般法律原則。但是鑒于許多這樣的原則已經被寫入條約或被承認為國際習慣,實踐中對一般法律原則的運用已日漸稀少。關于“一般法律原則”的論著可以為認識和研究這一問題提供參考。例如鄭斌(Bin Cheng)教授所著的《國際法院和法庭適用的一般法律原則》一書[26]被認為是關于一般法律原則的權威著作,書中所提供的大量參考資料和文獻有助于讀者尋找一般法律原則。
(四)尋找確定國際法的輔助資料
司法判例和各國權威最高的公法學家的學說都不是國際法的正式淵源,但是作為國際法存在的證據,對于確定國際法律規則,發展國際法具有重要意義。
1、司法判例[27]
通常認為,司法判例既包括國際判決也包括國內判決。此處重點介紹如何尋找國際法院或法庭的判決。國際法院和法庭一般都在各自的官方網站上發布其判決、決定或意見,同時也將這類文書匯編成冊,定期出版發行。
國際法院和法庭的官方網站是司法判例最便捷的來源。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的網站(www.icj-cij.org)可以查閱到法院的判決、咨詢意見及其他出版物的電子版本。常設國際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1922-1946)時期的文件也已收錄到國際法院的網站中。
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成立于1899年,是一個以仲裁方式解決國家、政府間組織相互之間各種爭端的國際組織。通過其官方網站(www.pca-apa.org)讀者可以查閱到該法院自成立以來的仲裁裁決及正在審理的案件資料。
除了綜合性的國際法院或法庭外,國際社會還成立了一些專門解決某一領域爭端的法院或法庭。例如,2002年成立的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就是致力于追訴國際社會嚴重犯罪行為的第一個常設法院。該法院的官方網站www.icc-cpi.int對法院的運行及案例均有詳細的介紹。國際刑事法院并不是聯合國的機構。而在國際刑事法院之前成立的聯合國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www.ictr.org)和聯合國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www.icty.org)則是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為解決某一具體問題而成立的臨時法庭。與國際刑事領域相類似,在國際海洋法領域,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成立了解決海洋領域爭端的國際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www.itlos.org)。
一些區域性法院和法庭的裁決對于國際法的發展也產生了重要影響。例如,成立于1952年的歐洲聯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http://curia.europa.eu)是歐洲聯盟的司法機構。自成立以來,該法院已經作出了15000余件判決,確保了歐洲聯盟法律能夠得到統一的解釋和適用。此外,在國際人權法領域,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www.echr.coe.int)、美洲人權法院(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www.corteidh.or.cr)和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法院(African Court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www.african-court.org)所作出的裁判,對于理解人權內涵、推動國際人權法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另外,有些關于國際法院和法庭的網站不僅提供了大量現存國際法庭的網址鏈接,而且提供了許多關于司法判例的研究資料。例如,“國際法院和法庭項目”(the Project on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28]世界法律信息研究所(World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的“法院與案例”欄目等。[29]
2、國際法學說
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家的學說”須從其作品中發掘!皺嗤钡呐袛嘀饕鶕浣洑v及社會公眾的評價,并無嚴格的標準。但是國內外不乏著名的國際法學家,其作品被廣為傳播。例如《奧本海國際法》(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阿庫斯特現代國際法概論》(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奧斯卡·沙赫特教授(Oscar Schachter)所著的《國際法的理論與實踐》(International Law in Theory and Practice)、伊恩·布朗利教授所著的《國際公法原理》(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我國著名國際法學家周鯁生先生所著的《國際法》等。1911年到1950年間,美國卡內基研究院(Carnegie Institution)陸續出版了一套早期《國際法經典》(Classics of International Law)叢書,包含了理查德·朱什(Richard Zouche)、巴爾薩澤·阿亞拉(Balthazar Ayala)、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埃梅里!さ隆ね咛├眨‥mmerich de Vattel)、薩穆埃爾·拉赫爾(Samuel Rachel)等人的40部國際法著作。目前,這些著作中的大部分已被制作成電子版本,收入了海因在線法律經典圖書館(Hein Online Legal Classics Library),供讀者在線閱讀。
除了經典著作外,國際法期刊雜志也是新的觀點、學說的重要來源。許多知名的電子期刊數據庫,例如Westlaw, HeinOnline,收錄了世界范圍內大量國際法的期刊雜志,讀者可以運用這些數據庫進行檢索、研究。
三、研究國際法
以上主要介紹了如何查找國際法的一手資料。這對于法學研究至關重要,但是對初步接觸國際法的人來講,從何處著手來認識和運用這些資料也是一個迫切需要回答的問題。各種國際法“研究指南”(Research Guide)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這個問題。許多大學和研究機構的圖書館都有一套有關國際法基本問題的研究指南,教讀者如何運用網絡或者圖書館進行某一主題的研究。研究指南不僅告訴讀者在哪里可以找到關于某一問題的文章、期刊、報紙、數據庫、網站或其他資料,而且針對不同的群體,例如初學者或者高級研究者,提供不同的參考資料或建議,因此是研究國際法的有益助手。
關于國際法的綜合性研究指南,比較著名的有美國國際法協會編纂的國際法電子資源指南(ASIL Guide to Electronic Resources for International Law)。該指南從1997年開始在網絡上公布,并定期、系統地進行更新、擴展。其內容涵蓋國際商事仲裁、國際刑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國際組織、國際私法、國際知識產權法、條約、聯合國、歐洲聯盟等許多國際法的重要領域,旨在為國際法的學生、教師及研究者提供高質量、高相關度以及前沿的在線資源。[30]意大利博洛尼亞大學政治科學學院(University of Bologna, Faculty of Political Science)也提供了一個覆蓋面廣泛的國際法研究指南,它包括國際組織、和平與安全、沖突與人道主義危機、維和、人道與武裝沖突法、人權法、國際刑法、海洋法、空間法、環境法、國際貿易法等許多領域。[31]
除了綜合性的研究指南,讀者可以在各大高校的圖書館網站上找到更多有關國際法某一領域的研究指南。例如,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圖書館分別提供了關于條約、歐洲聯盟、國際法院、聯合國、外國投資、人權法、國際刑法、國際貿易法等多個領域的研究指南。[32]每個研究指南中還會列舉其他作者關于該問題的研究。讀者通過比較閱讀不同的指南,可以獲得更加全面豐富的信息。
國際法體系博大精深,本文僅觸及皮毛,望這些初淺的提示能夠為讀者找到國際法之門鋪就道路。轉載請注明“中國法學網首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