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彩玩法及中奖规则/足总杯在线直播/欧洲杯2021赛程/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

 
本站首頁 關于我們 法律圖書館與法律信息研究會 法律信息研究 中外法律圖書館 法學文獻與檢索 政府信息公開 法律圖書館導航 法律法學網導航
中外政府出版物
政府信息公開研究
政府信息傳播與利用
  當前位置:首頁 > 政府信息公開 > 政府信息公開研究
政府信息公開研究
暫無下載資料

 立法信息公開的理念、立法與實踐
            萬其剛 點擊量:6719
    

    1766年,瑞典頒布的《出版自由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公開法。根據該法的規定,經申請可公開官方文件。之后的200多年,特別是在當今世界,信息公開已然成為一種潮流和大趨勢。許多國家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積極推進信息公開及相關立法。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有超過70個國家設立了比較獨立的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信息公開委員會或信息官),有50多個國家或地區頒布了信息公開法(國會立法或政府立法),包括美國(1966年)、澳大利亞(1982年)、加拿大(1982年)、英國(1999年)、日本(1999年)、南非(2001年)等發達國家,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制定了這方面的法律(莫于川:《行政公開法制與服務型政府建設》,載《法學雜志》2009年第4期,第53頁)。本文就信息公開的理念、立法與實踐等問題作一整理與評述。

    一、信息公開及其積極作用

    (一)關于信息公開

    “信息”的英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是同一個詞,俄文也與此同音。日本把“信息”稱為“情報”,我國臺灣地區則稱之為“資訊”。相應地,各國或地區的信息公開立法,有的叫信息公開法或信息獲取法(如美國),有的則叫文件公開法或文件獲取法(如歐盟),但大多數國家的相關立法都使用“信息”而不是“文件”。

    “信息公開”中所說的“信息”,并非一般意義上的信息,而是指各類國家機關等作為公共主體在其活動中產生和公布的信息。有的國家就在相關法律名稱中加上“政府”或“行政”字樣。當然,加上“政府”一詞,并不必然意味著信息公開的主體只能是政府機關。從各國的立法例來看,信息公開法的調整范圍分為四種情況:(1)只適用于政府行政機關(美國、日本);(2)適用于立法、行政、司法等所有的國家機關(歐盟);(3)除了所有的國家機關以外,還適用于行使公共權力的其他組織(新西蘭);(4)除了國家機關和行使公共權力的其他組織以外,還適用于一般的企業或私法團體(南非)。在我國,信息公開是黨政機關等將自己所產生和掌握的有關信息向廣大公眾予以公布。這是一種廣義的理解,不僅包括政府的信息公開,也包括黨委、人大、法院、檢察院的信息公開,還包括村務公開、廠務公開和公共企業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等。

    就信息公開的重心而言,乃是“公開”。從字面上看,公開有兩層意思:(1)不加隱蔽,面對不特定對象(跟“秘密”相對);(2)使秘密的成為公開。信息公開就是要求公共信息不加隱蔽,同時也是指“使秘密的成為公開”這一行為或過程。各國或地區的相關立法中,使用了與“公開”類似的稱謂,即信息“自由”或信息“獲取”!白杂伞敝胤从车氖切畔⑸暾堈叩闹饔^權利,“獲取”強調的是得到信息的客觀結果,“公開”側重于國家機關的主動義務。(周漢華:《起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專家建議稿)的基本考慮》,載《法學研究》2002年第6期,第76-77頁。)

    在古代社會,統治者不信任民眾,如《論語》所說:“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敝螄碚䦶娬{的是保密,似乎越神秘越有效,所謂“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在現代社會,則強調信息公開,增加透明度!肮_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并在公開信息與保護秘密(包括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等)之間取得一種新的平衡。實現這種轉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人民主權或者主權在民是信息公開在政治上或憲法上的依據。自近代以來,人民主權不僅在理論上得到充分闡發,而且在各國(或地區)的憲法或法律中陸續得到確認。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都體現了盧梭等啟蒙思想家的人民主權理論。1919年德國的《威瑪憲法》第1條規定:“國權出自人民”;1919年頒布的芬蘭現行《憲法》第2條規定:“芬蘭的主權屬于人民,在議會中集會的議員是全體人民的代表”。1946年,法國頒布的現行《憲法》和意大利頒布的現行《憲法》都有類似規定。我國現行《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惫矙C構和公共事業的觀念已經牢固地樹立起來。

    第二,知情權是信息公開的直接依據。二戰前,各國憲法或法律均未明確將知情權規定為一項基本權利。實際上,知情權作為一種權利,是二戰后憲政運動的產物。在此前,通行的概念是言論自由、表達自由。這經歷了一個發展歷程:即國內的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世界各國普遍認可的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言論自由、表達自由的范圍不斷拓寬,信息自由權從言論自由、表達自由的權利中逐步引伸出來,成為一項基本人權(向佐群著:《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7年版,第37-40頁)。二戰后,知情權逐步得到國際性文件以及各國憲法和法律的認可。194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59號決議宣布:“信息自由原為基本人權之一,且屬聯合國所致力維護之一切自由之關鍵!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明確規定:人人有權享有通過任何媒介尋求、接受、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這里的“消息自由”也可譯為“信息自由”,類似于知情權。這是國際人權法中最早的關于知情權的規定。1950年的《歐洲人權公約》規定:人人享有表達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應當包括:持有主張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機構干預和不分國界的情況下,接受和傳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1966年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人人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人人享有表達自由,該權利應當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面的或者是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或者是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在國內法中,保加利亞《憲法》就把信息自由作為與表達自由同等的一種自由。我國現行《憲法》沒有明確規定知情權的概念,但是知情權的思想內含于許多條款之中,第2條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人民群眾對黨政機關行使權力的內容、程序和實際過程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而知情權是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基礎。同時,人民群眾的知情權也是“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執政理念的內在要求。

    第三,信息化與信息社會是信息公開的社會基礎。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政府的職能僅僅是充當守夜人,政府所掌握的信息量不是太多。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政府職能從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拓展到社會生活各個方面,政府所掌握的信息量也越來越多,并且這些信息已經日益深刻影響公民、法人和社會生活。初期,政府不僅沒有滿足公眾知悉信息的需要,反而不斷擴大國家秘密的范圍,公民與政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愈益凸現。因此,要求信息公開的呼聲開始形成并越發強烈,知情權也應運而生。由于政府是最大的信息生產者、所有者和控制者,“國家信息化或者信息社會的前提是政府信息化,而政府信息化的核心是政府信息資源的有效開發和利用。”(周漢華:《起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專家建議稿)的基本考慮》,載《法學研究》2002年第6期,第79頁)特別是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信息社會出現了,我國也提出并實施信息化戰略,因此,信息公開及其制度建設已是當務之急。

    第四,經濟全球化是信息公開的國際環境。在當代,資本、技術、商品、信息、服務等生產要素跨國自由流動的規模不斷擴大,通過國際分工在世界市場范圍內進行資源配置的趨勢日益明顯。“全球化就是世界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效果越來越相互連接、相互影響的過程!保↗ohn Baylis & Steve Smith, The Globalization of World Politics,Oxford1997, p.7.)世貿組織對各國政府透明度的要求是其最基本目標之一。世貿組織幾乎所有的法律文件都規定和貫徹了政府透明度原則。具體來說,這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決定的公開;(2)公開的途徑;(3)對世貿組織(下屬機構)的通知義務;(4)咨詢與答復;(5)涉及對合法商業利益和公共利益保護的需要等的例外(劉文靜:《WTO透明度原則對我國行政公開制度的影響》,載《江漢論壇》2004年第4期,第102頁)。其實質就是要全面公開信息。

    (二)關于信息公開的積極作用

    在我國,實行信息公開是全面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能力和水平的內在要求,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信息公開具有的積極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有利于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一方面,實行信息公開,公眾有權通過一定的渠道和程序獲得有關的公共信息,有助于避免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對稱、信息不準確等信息失靈現象,防止各種欺詐現象的發生,從而有利于規范交易活動,有利于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另一方面,我國有用信息的絕大多數由政府所掌握,卻對外公開不夠,制約了經濟社會發展。實行信息公開,可以減少和避免信息資源的閑置與浪費,降低社會運行的成本,充分發揮公共信息資源的作用,實現最大限度的信息資源共享,滿足社會各界對信息資源的需求,促進各種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有利于更好地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在我國,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基層群眾自治。實行信息公開,有利于公眾知情知政,客觀評價和監督國家機關的活動;有利于實現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真正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有利于社會成員依法維護自身的權利和利益,實現社會和諧與進步。

    第三,有利于推進反腐倡廉建設。“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信息不公開可能產生腐敗,也容易削弱公眾對國家的信任感。實行信息公開,有利于改變權力的運行方式,使國家機關的職權、程序、辦事過程、辦事時限、辦事結果、簡單方式等為公眾知曉,一方面簡化辦事程序,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暗箱操作,是反腐倡廉最有力的武器。

    第四,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實行信息公開,有利于真正改變“官本位”的思想和作風,推動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有利于密切黨群關系、干群關系,增強群眾的信任感,改善社會的心理預期,妥善處理各種社會矛盾和沖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二、我國的信息公開與制度建設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力倡導行政公開,引入了公開招考、公開招標、村務公開、廠務公開、政務公開、黨務公開、警務公開、檢務公開、審判公開等,相應地,信息公開的制度化建設也有了很大進展。

    (一)基本情況

    第一,關于村務公開

    自農村實行“大包干”以來,就陸續出現了村務公開。1987年11月24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第17條規定:“收支帳目應當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經濟組織的監督!

    1990年12月1日,中共中央與國務院《關于1991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建立村務公開制度,凡是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事情都要向群眾公開,接受群眾監督。1998年4月1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在農村普遍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對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村務公開做了具體部署。2000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再次專門下發文件,對鄉鎮全面推行政務公開進行部署,并將“方便群眾,有利于群眾行使監督權”作為政務公開的一項基本原則。

    1998年11月4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薄按迕裎瘑T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一)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薄按迕裎瘑T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關于實行信息公開

    推進信息公開,已成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任務。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部門要實行公開辦事制度。”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黨的十七大報告進一步提出,要從各個層次、各個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完善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原則上要公開聽取意見!敝泄仓醒、國務院還先后就推行政務公開下發了一系列文件。200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提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概念,并提出要“經過不懈努力,使政務公開成為各級政府施政的一項基本制度,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斷提高,政府與群眾溝通的渠道更加暢通,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得到切實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1983年外交部設立首任新聞發言人。這是我國新聞發言人制度的肇始。另外,我國將1999年定為“政府上網年”。這得到了各級政府部門的積極響應。電子政務工程也相繼啟動。所有這些,都有利于信息公開、打造“陽光政府”。

    (二)有關法律的規定

    在我國,檔案法(1987年頒布,1996年修改)、行政處罰法(1996年頒布)、立法法(2000年頒布)、行政許可法(2004年頒布)等近20部法律對信息公開作了規定。主要有:

    第一,檔案法第19條規定:“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施行!薄皺n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并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第20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

    第二,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薄皩`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開;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痹诘谖逭隆靶姓幜P的決定”中第三節專門對“聽證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42條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三,立法法第41條規定:“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46條規定:“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钡52條規定:“簽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實行日期!薄胺珊炇鸸己,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薄霸诔瘴瘑T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第53條規定第2款規定:“法律部分條文被修改或者廢止的,必須公布新的法律文本。”立法法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的公布也作了明確規定。

    第四,行政許可法第5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30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007年4月5日,國務院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政府信息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不僅有利于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強化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責任,明確政府信息的公開范圍,暢通政府信息的公開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和保障機制,而且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

    第一,關于政府信息公開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加強信息公開工作,條例規定,各級政府及縣級以上政府部門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教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公共交通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也制作、獲取了大量社會公共信息。對此,條例特別規定,這些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參照執行條例,公開其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

    第二,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分為三種情形。一是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各行政機關要按照上述要求,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同時,條例還根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鄉(鎮)政府的工作職責,分別規定了其應當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同時還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答復方式和時限要求等作了規定。三是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這是各國政府信息公開立法普遍采取的做法。從我國實際出發,根據地方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的經驗,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第三,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一是行政機關應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二是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三是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政府信息。四是各級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查閱、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五是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六是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并及時更新。

    第四,關于政府信息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系,條例建立了相應的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法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同意或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五,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和保障。一是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二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是各級行政機關定期公布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四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予調查處理。五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國務院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一頒布,便令各方關注,且正式實施10多天后就恰逢四川汶川發生5·12特大地震,相關信息向外界公開,獲得國際社會異口同聲的好評。實際上,從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到“三鹿奶粉”事件,再到最近的應對甲型H1N1流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值得提及的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頒布之后,國務院辦公廳先后于2008年4月29日發布《關于施行《/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0年1月12日發布《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該條例實施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公布《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目前該《規定》還沒有正式出臺。

    在地方,也已陸續制定了有關規定。2002年11月廣州市出臺了《政府信息公開規定》,2003年上海市頒布了《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之后,廣東、北京等地也出臺了類似規定。

    三、人大信息公開

    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國家權力機關、代表機關和民意機關,既要充分反映民意,也要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是做好新形勢下人大工作的客觀要求,也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

    (一)開展立法公開

    作為立法機關議事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立法公開本身就是衡量一個國家的立法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標。其基本含義就是要將立法程序的各個階段及其階段性成果向社會公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公開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各種草案、說明、背景資料、立法討論中的會議記錄等;二是公開立法機關的會議本身(吳大英、任允正、李林著:《比較立法制度》,群眾出版社1992年版,第363頁)。立法公開化是提高立法質量、保證法律得到群眾認同并普遍執行的前提。凡是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都要向全社會公開,聽取意見。

    在立法公開、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方面,人大及其常委會采取措施,不斷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采取向社會公布草案全文、舉行座談會、立法聽證會或論證會等形式,廣泛、直接地聽取社會各方面尤其是基層群眾的意見,擴大公民對立法的有序參與,使制定的法律更加符合實際、切實可行,更好地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008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決定,凡是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原則上都在中國人大網上公布,重要法律草案還要在全國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使法律草案公布工作常態化。最近幾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律草案,取得了良好效果。如物權法草案公布后收到11000多件意見,勞動合同法草案公布后收到近20萬件意見,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后收到11000多件意見。這些意見和建議對于完善法律草案,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加強監督公開

    增加人大監督工作的透明度是人大信息公開的一個重要方面。正如吳邦國委員長2009年4月24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閉幕會上的講話中指出的,增加人大監督工作的透明度,既是常委會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監督的內在需要,也有利于更好地推動有關方面改進工作。吳邦國委員長說,這方面至少有三件事可以做:一是按照監督法的規定,將執法檢查報告、專項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等,及時向社會公開,并注意收集和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二是加強跟蹤報道,對一些重大監督事項,從方案出臺到調研、從審議到反饋,要進行全程的、有重點的持續性報道。三是加強新聞宣傳的組織與策劃,把握輿論導向。應盡量減少程序性的內容,多報道實質性內容,將人大工作的新聞宣傳向深度拓展。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雜志以及網絡等新媒體,靈活運用各種報道形式,使人大工作宣傳報道既準確深入、又生動活潑。需要認真貫徹落實這一講話精神,扎扎實實做好人大監督等各項工作的宣傳報道,增強工作的透明度。

    (三)推進預算公開

    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有權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預算法》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預算管理職權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0條在第9條確立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其中財政預算、決算報告被確定為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之一。

    溫家寶總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深化預算體制改革,積極推進預算公開。2009年預算報告中也提出,積極推進財政政務公開,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社會各方面監督,并且以報告附件的形式公開了12份財政收支情況附表。2009年11月,由國務院辦公廳轉報的《審計署關于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對2008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中提出:“繼續推動中央部門預算公開,爭取再經過兩三年的努力,使所有的中央部門預算都向社會公開!

    近年來,一些地方已經開始嘗試將預算報告予以公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特別是2009年10月,廣州市在市財政局的門戶網站上公布了全市114個政府部門預算,引起強烈反響。這需要總結經驗,進一步實行預算公開。

    四、進一步完善我國的信息公開及其制度建設

    (一)我國信息公開與制度建設中的不足

    這些年來,我國的公共信息公開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但與新的發展要求相比,與人民群眾的新期待相比,還有不小差距,還存在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公共信息公開的范圍偏窄。一方面,在國家秘密的確定及其解除問題上存在著隨意性,不應該定密的(如自然災害情況、生產安全事故等)被確定為國家秘密,應當解密的未及時解密,致使國家秘密的范圍過寬。另一方面,即使是沒有被定密的公共信息,特別是許多涉及公眾利益的規范性文件往往只是政府部門執法的內部規定,未能及時予以公開。所以,不少公共信息就仍然處于不公開狀態。

    第二,依申請公開制度尚有不完善之處。我國以往的信息公開方式常常是國家機關通過公報、新聞媒體、發布會、布告等形式予以公開,而幾乎不實行(或者很少實行)依申請公開信息。雖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了依申請公開信息這一方式,國務院辦公廳2008年4月29日發布的《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進一步明確了關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幾個問題,但是,由于在申請的目的、申請人身份限制、申請及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規定還不夠明確、不夠合理,使得公民或組織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常常遭遇“玻璃門”--政府及其部門以種種理由不公開政府信息,出現了同樣情況而結果卻不同。比如申請預算公開,在有的地方就予以公開,而有的地方卻以是“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這類公開往往涉及特定利益訴求和證據、證明材料,由此而引發的行政復議案件和訴訟案件呈逐漸增多的趨勢。

    第三,對公共信息的公開與利用,還缺乏有效的參與、互動、引導和更新。目前,我國信息公開的“政府動員”模式,沒有公眾的參與,即使參與也是很少的,這既影響了信息公開的實際效果,也使得這樣的信息公開難以持續,因為“沒有公眾參與透明無法做到”(羅艾樺:《沒有公眾參與透明無法做到》,載《人民日報》2009年11月2日,第10版)。而且,信息公開之后,公眾往往很難真正“讀懂”,需要有關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予以適當“解讀”,加以“引導”;同時還要及時更新信息。

    第四,公共信息的公開制度還不健全。在我國,有關公共信息公開的立法,散見于檔案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立法法、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以及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之中,很分散,不具體,操作性也不是很強。由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規,不僅法律效力層次還不夠高,而且其調整范圍比較狹窄,不能涵蓋黨委、人大、政協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社會組織(史玉成:《論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載《法律適用》2009年第2期,第31頁)。各地和各部門的有關規定也很不統一,使得不同地方的做法各異,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國家法制統一的原則。

    第五,人大信息公開需要繼續推進。目前,在公開人大工作的結果方面,比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通過的有關決定決議等都及時公開。但在有關過程的公開方面還需要加強,比如,審議法律(或法規)草案的意見、從社會各方面征集來的意見,以及代表工作、外事工作等的有關信息,往往沒有及時、全面地予以公開。

    (二)一些對策與建議

    克服信息公開工作中的種種不足,需要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充分提高認識,認真執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擴大信息公開的公眾參與,切實提高國家機關工作透明度,充分發揮公共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同時,要抓緊制定和完善信息公開的法律和制度。

    第一,研究制定信息公開法。要認真總結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以來的經驗和做法,研究制定一部適用于全部黨政機關的政務信息公開法,以適應公共信息公開的需要。要明確信息公開法的調整范圍、信息公開的范圍、原則、方式、程序、救濟(行政的和司法的)、責任等。另外,還亟需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或個人數據保護法。

    第二,抓緊修改保守國家秘密法。(1)明確將“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作為信息公開的原則,并將其作為修改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指導思想。(2)明確國家秘密的范圍,對保密事項進行科學分類,并用明確而具體的列舉式立法加以規定。同時,對“工作秘密”的范圍也予以明確規定;而對不列入信息公開范圍的“工作秘密”也應以列舉式立法做出規定。(3)進一步明確定密主體及其權限,規范定密程序。國家秘密的定密主體應當是各級保密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定密責任制。(4)明確規定解密的權限和程序,建立強制解密制度。(熊文釗、張步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新要求 保密法有待修改完善》,http://www.sdlaw.gov.cn/sdlaw/site/ywpd.jsp,2009年5月25日訪問;史玉成:《論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載《法律適用》2009年第2期,第31頁。)

    第三,適時修改檔案法。(1)確立“隨時開放為原則,延時開放為例外”的檔案開放原則,明確檔案開放時間。(2)擴大檔案開放適用范圍,明確“法定公開”的文件范圍。(3)明確檔案室開放檔案的條件、程序、法律責任和救濟手段等。(李揚新:《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啟示下的檔案開放制度設計》,載《檔案與建設》2007年第1期;史玉成:《論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載《法律適用》2009年第2期,第31頁)

    第四,積極推進人大信息公開。(1)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職活動,應當逐步實現從過程到結果的全公開。(2)加強信息交流與互動,更好地宣傳展示人大工作,凝聚共識,調動各方面積極性。(3)以公開促監督,推動“一府兩院”改進工作,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原載中國人大網 www.npc.gov.cn)

        
        
      首都法學網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與圖書館論壇(CAFLL)
      國家圖書館       美國法律圖書館學會(AALL)       國家檢察官學院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圖書館       國際法律圖書館協會(IALL)       最高人民法院圖書館

主管單位:中國法學會  主辦單位:中國法學法律網合作機制 技術支持: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寶)
電話:010-82668266-152 傳真:010-82668268
加入收藏 | 本站首頁 | 聯系我們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