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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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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互聯網+”發展法律政策七點建議
            蔡雄山 點擊量:3065
騰訊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
    

    導語:與一味強調政府監管相比,互聯網治理的概念更強調市場的力量,通過市場的充分競爭,可以實現監管的目的。

    3月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舉行,總理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制定”互聯網+“行動計劃,推動移動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與現代制造業結合,促進電子商務、工業互聯網和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引導互聯網企業拓展國際市場”。近年來,以移動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為代表的互聯網技術發展,服務經濟發展轉型、帶動傳統產業升級、提升社會管理水平,推動開創了互聯網發展的新時代,可以概括稱為:“互聯網+時代”。

    總理政府工作報告首提“互聯網+”行動計劃。互聯網的基礎性、先導性與戰略性地位顯著提升,成為服務經濟發展轉型、帶動傳統產業升級、提升社會管理水平的戰略重點。

    互聯網政策與立法是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的規范保障。總體而言,可以分為管理類、促進類及保障類等政策及立法。

    在國際方面,面對“互聯網+”時代新技術、新業務的挑戰,各國在政府數據開放、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安全、知識產權等方面提出了新的立法建議,在網絡空間、網絡犯罪、跨境數據流動等方面加強國際合作。

    政策與法律具有相對的穩定性。我國互聯網法律制度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建設過程。尤其是2000年以后,隨著互聯網逐步進入商用領域和實行市場化運作,我國有關互聯網的立法活動也呈上升趨勢,國家制定了一系列與互聯網相關的政策與法律,這些政策與法律具有管理、促進以及保障互聯網產業發展的作用。為了適應“互聯網+”時代產業的發展,我國也在積極完善相關政策法律。針對“互聯網+”時代互聯網發展,提出以下政策法律建議:

    一、建議制定數據開放(Opendata)立法及政策,促進大數據產業及信息化發展

    隨著云計算模式的興起以及社交網絡、移動計算和傳感器等新渠道和技術不斷涌現,數字信息的類型和來源變得愈加復雜,規模急劇擴大,大數據時代已經到來。

    所謂大數據,就是利用一些非傳統的數據篩選工具,對大量的結構化和非結構化數據集合進行挖掘,以便提供有用的數據洞察。與傳統海量數據相區別,它可以用三個V來總結,即Variety多樣性、Volume數量和Velocity速度。

    大數據正成為繼互聯網、云計算、移動互聯網和物聯網之后引起廣泛關注的新概念,將像能源、材料一樣,成為戰略性資源。美國政府已將大數據視為強化美國競爭力的關鍵因素之一,把大數據研究和生產計劃提高到了國家戰略層面。

    可以預見,大數據應用將給中國經濟發展帶來新的機遇,深刻影響零售、金融、教育、醫療、能源等傳統行業。抓住大數據的機遇,中國將站在現代化的制高點上,而不僅是國內生產總值的量的積累上,提高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

    目前世界各國都在積極制定大數據開放立法及政策,促進大數據資源開發及利用。我國信息化法制建設中,應緊緊抓住該歷史機遇,制定大數據開放相關立法及政策,積極開展大數據技術應用,充分發揮示范效應,促進大數據產業發展及我國信息化建設。

    二、信息化法制建設中,建立與產業發展相適應的平臺責任制度,促進互聯網產業及信息化發展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相關立法對于互聯網平臺責任有加重趨勢。包括已經制定或正在征求意見的相關立法都體現了該趨勢,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廣告法》等。有幾點需要注意。

    首先,第三方平臺責任,將加大企業運營成本,不利于互聯網產業發展及國家信息化。互聯網行業是國家基礎性、先導性與戰略性產業,近年來我國已成為繼美國之后全球最重要的互聯網力量,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日益顯現,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產生了巨大的輻射作用。這得益于我國互聯網行業于產業發展相適應的政策法律環境。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要求拓展新興信息服務業態,豐富信息消費內容,拓寬電子商務發展空間等。加大第三方平臺責任,不僅增加企業運營成本,還會對整個產業的創新與發展帶來不利影響,不利于促進信息消費。同時,第三方平臺不具備法定安全監管等職能,缺乏必要監管手段與監管能力,難以承擔安全監管責任。

    其次,要求平臺承擔食品安全責任與當前我國相關立法及國際立法趨勢不一致。第三方交易平臺責任問題是當前各國互聯網發展中都面臨的問題,目前美歐日韓等相關立法均未要求平臺承擔食品安全責任,而是要求平臺履行合理注意義務,根據過錯承擔有限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立法也采納了類似立場,引入“避風港”等原則,對平臺責任問題進行限制。

    最后,平臺責任可以通過行業自律、企業自律等其他手段解決,需要多方參與,多管齊下。

    綜上所述,建議立法層面建立與產業發展相適應的平臺責任制度,促進互聯網產業發展,推動國家信息化。

    三、網絡安全方面,盡快出臺《網絡安全戰略》,加強網絡安全立法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加快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并指出“高度關注海洋、太空、網絡空間安全,是關系到國家利益的三個重要方面”。

    從國際上來看,2003年開始,美國相繼發布了其《網絡空間國家戰略》(2003)、《網絡空間政策評估報告》(2009)、《網絡空間可信身份標識戰略》(2011.4)及《網絡空間國際戰略》(2011.5)。歐盟方面,2005年,德國通過了其《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國家計劃》;2006年,瑞典制定了《改善瑞典網絡安全戰略》;2007年,愛沙尼亞在受到嚴重網絡攻擊后,于2008年發布了歐盟第一個廣泛的國家層面的網絡安全戰略。目前歐盟已有10個成員國發布了國家網絡安全戰略。一些成員國正在制定其網絡安全戰略,部分即將發布。此外,部分成員國有非官方或非正式的網絡安全戰略。2013年2月,歐盟委員會發布了其第一個歐盟范圍的《網絡安全戰略-一個開放、可信、安全的網絡空間》。此外,韓國、日本等國也紛紛發布其網絡安全戰略,闡述其網絡空間的相關立場、主張及措施等。

    建議我國盡快出《網絡安全戰略》,加強網絡安全頂層設計,完善網絡安全相關立法。

    四、國際治理層面,建議積極推動中國互聯網企業參與Icann等互聯網國際治理

    NTIA(美國國家電信通訊及信息管理局)在2014年3月14號發布的官方聲明中表示有意將網絡域名管理權力移交給由全球利益相關方組成的社群(Global Internet Community)。

    作為互聯網底層基礎設施的互聯網三大關鍵基礎資源,IP地址、域名和自治域號碼能夠標識網絡及設備位置、實現網絡尋址功能,是電信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互聯網絡建設、業務和市場發展的基礎。目前主要由ICANN管理。

    美意將其對互聯網號碼分配機構(IANA)的管理職能移交至全球多方利益相關者社群,雖然NTIA表示新的監管模式不能由政府主導或采取政府間組織機制的形式,但可以推斷,比起原先美國一國獨大的管理模式,多方介入的互聯網治理將給予各國政府、企業更大的作用空間。中國互聯網企業,屬于其界定的“全球多方利益相關者”,有能力參與相關事務并有所作為。

    建議推動我國企業積極參與ICANN等相關會議及活動,主動發聲,打造國際影響力。目前ICANN會議通常設有供公眾發言的論壇環節,ISP和各類機構也可以加入ICANN支持組織或者咨詢委員會(包括ICANN下屬的通用域名支持組織GNSO,頂級域名注冊組織gTLD Registries Constituency等),參與域名系統管理進程。通過參與國際互聯網治理相關論壇、工作組和提交行業意見的方式,可打造我國互聯網企業與全球互聯網行業機構和用戶之間的良性互動,主動介入相關事務并打造國際影響力。掌握相關技術標準規則制定權,才能對我國信息化提供強有力保障。

    五、國際交流與合作方面,建議進一步推動中國企業走出去

    互聯網企業走出去承載了經濟、商業、文化、社會等多種元素,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國際競爭軟實力的象征。十八大報告提出:“加快走出去步伐,增強企業國際化經營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國公司”。當前,互聯網的競爭與合作已成為當今世界國際競爭與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唯有自身做大做強才可能擁有世界舞臺的話語權。

    建議國家在財稅、投融資、技術創新、知識產權、人才、市場環境培育、重點領域和關鍵環境改革等方面對互聯網企業給予扶持。在設立專項資金、完善稅收政策、加強基礎設施、高端人才儲備等方面給予配套政策,推動中國企業走出去。

    六、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建立與我國互聯網產業發展相適應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并成為全球互聯網產業立法熱點。歐美對于“被遺忘權”的爭論肯定還會持續很長一段時間。俄羅斯最新法律規定,所有收集俄羅斯公民信息的互聯網公司都應當將這些數據存儲在俄羅斯國內。以上均反映了個人數據保護加強的趨勢。

    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比較零散,無體系。我國目前沒有制定關于保護個人信息的專門立法,現有立法中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是分散在各個法律、法規、規章中,缺乏體系。此外,我國對網絡環境下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立法主要針對網絡信息安全制定,其出發點在于網絡安全。

    為了更好地保護個人信息,建議我國立法中建立與我國互聯網產業發展相適應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明確個人信息的監管機構與職責,明確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權利與義務,建立與產業發展相適應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此外,還應該切實提高個人信息保護的觀念和意識,加強行業自律,推行行業個人信息保護宣言、建議、指南等。

    七、互聯網監管方面,由“監管”向“治理”轉變

    長期以來,我國“互聯網監管”的理念深入人心。雖然互聯網治理與互聯網監管表面相似,其理念卻大不相同。互聯網監管強調的更多的是政府單方面的管理,而互聯網治理更多強調多元化的參與,不僅包括政府管理,也包括行業自律、企業參與、消費者意識提高等等諸多因素。當然,企業的參與不在于承擔政府職能進行相應管理,而在于發揮市場競爭的力量,不斷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加強企業自律。不僅如此,與一味強調政府監管相比,互聯網治理的概念更強調市場的力量,通過市場的充分競爭,可以實現監管的目的。如用戶權益保護方面,互聯網行業競爭激烈,企業需要不斷提高用戶體驗,保障消費者權益,抓住用戶,從而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因此,在互聯網管理方面的思路應該由“監管”向“管理”轉變。建議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互聯網監管中多考慮互聯網行業特點,體現互聯網思維。充分發揮市場“無形之手”的作用,在“互聯網+”時代讓互聯網企業有更大的作為,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實現互聯網的中國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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