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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立法的公眾咨詢制度考察
            汪全勝 點擊量:4636
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
英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建立了“規制影響分析”制度,在規制影響分析中引入了公眾咨詢制度,后在本世紀初則在立法過程中尤其是行政立法過程中確立了立法的公眾咨詢制度,通過頒布《咨詢實務準則》 確立了公眾咨詢的標準、程序與方法,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英國立法的公眾咨詢制度在程序正當、方法多元性、意見回饋、結果評估等方面對我國法案公開征求意見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關鍵字】
公眾咨詢制度;規制影響;咨詢實務準則;英國
    

    我國《立法法》第34條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的方式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第58條規定了行政法規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制度。國務院通過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以及各地方出臺的立法條例及立法程序規定等都規定了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2005年7月8日發布《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征求意見的通知》,這是我國第一次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其后全國人大常委會陸續公布了《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等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國務院于2003年第一次將《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至2009年,國務院已將24部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地方有關立法機關在更早一些時候就開始了地方性法規、規章公開征求意見,如云南省于1998年在制定《云南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時,首次在《云南日報》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該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各立法主體將法的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活動在我國蓬勃開展,可以說將法的草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越來越成為我國立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項程序性制度。

    法規、規章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一些國家有比較成熟的經驗與制度,英國就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立法的公眾咨詢(即公開征求意見)制度。本文就對英國立法的公眾咨詢制度作一系統的考察,以對我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英國立法公眾咨詢制度的興起過程

    “咨詢是主動向利益團體和受影響的團體征求意見的過程,是一種雙向的交流,可以發生在從問題確認到對現行法規進行評估的整個規制過程的任何階段。”[1]4英國立法的公眾咨詢制度的建立最早源自于英國的規制改革,為改變英國的官僚體制以及改善英國當時的財政危機,英國開始建立“規制影響分析(RIA)”,實施放松規制政策。

    規制影響評估的“規制(regulate,regulation,regulatory)”一詞有多種翻譯與不同的界定,我們認為,《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較為準確些,它的解釋是“行政機關或地方政府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則或者命令”[2]。英國的規制從英國的立法體制來看,主要是指英國政府各部門及其附屬機構制定的政府規章,即主要是指英國的行政立法。

    規制影響評估(RIA)在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最先建立,美國白宮的管理和預算辦公室中設立信息和規制事務辦公室的主要任務,就是集中審核規制機構的規章草案和評估規制的成本和收益。根據規定,聯邦行政機關在擬定“重要”規制時必須進行規制影響分析,內容包括執行規制可能產生的效益以及誰受益;執行規制可能產生的成本以及誰負擔,規制產生的凈效益預測以及關于可以達到大體相同目標的替代方案的說明[3]74。英國貿易工業部1985年通過“放松規制動議”最早引入規制影響評估。1985年的白皮書承諾,規制提案及其對企業可能的成本和影響要由起始的規制部門或機構詳細審查,并且結論要由企業和放松規制小組(EDU)檢查。規制部門必須為規制提案準備服從成本評價(Compliance Cost Assessment,簡稱CCA,這并不是全面的RIA),而EDU特別小組則定期核查并做評論[4]。1988年8月,英國首相宣稱,任何會對商業、慈善事業和志愿組織產生影響的規制建議如果不進行規制影響評估,將不會得到部長們的考慮。但對于沒有成本或成本數量微不足道的規制、根據事先確定的公式增加的費用和收費、一些次要的政府規制則被建議無需進行規制影響評估。英國的內閣辦公室設立了規制影響小組來監管政府規制影響評估的進展,并推進規制影響評估在各政府部門的實行[3]75。1996年5月,政府部門開始采用一套新的規制評價系統。這個規制評價系統要求規章制定主體在可能的情況下,對建議的措施的預期收益作出評估,并將其與成本比較,這個成本不只是企業成本,也包括消費者和政府的成本。與此同時,政府開始設立由商界人士組成的顧問團,“減少國家干預工作組”轉移到內閣機關,成立了著眼于特定部門規制的七個商業工作組。1997年,政府將“減少國家干預工作組”更名為“良好規制工作組”,由首相指派了新的成員,其工作重點從減少政府規制轉向良好規制,并且更加關注政府規制對中小企業成本的影響。英國的良好規制工作組在1998年制定并于2000年修改了“良好規制原則”,即政府部門和獨立規制機構在考慮新提出的規章和評估現存的規章時,要考慮以下原則:第一、均衡性;第二、可問責性;第三、一致性;第四、透明性;第五、針對性。其目的是告知各部門部長、議會成員、企業和其他利益相關人可能產生的成本,以便在決定是否進行規制前獲得必要的信息,并確定哪些是不必要的負擔。為此,它要求,這種評估必須有公眾咨詢的內容,即“列出進行了何類咨詢,包括以企業的咨詢、允許回復的時間長度等等”。例如:“根據法律規定,對建筑管理咨詢委員會包括小企業的代表進行了咨詢。”“根據初步的咨詢,約100個組織,包括代表建筑產業的組織和殘疾人組織都對規制建議進行了評議。”[5]39

    為完善立法中的公眾咨詢制度,2000年11月1日英國首相簽署了《咨詢實務準則》,2004年1月布萊爾首相又簽署了修訂后的《咨詢實務準則》,在該準則中,它不僅明確了公眾咨詢的六項標準,而且在該準則的附件中明確了咨詢規劃、咨詢文件的格式、咨詢方式及其評價以及如何確定利害關系人等內容。2007年英國政府為完善《咨詢實務準則》開展了廣泛的咨詢并對公眾意見作出了回應,盡管并未正式地提出修改意見。

    雖然《咨詢實務準則》沒有法律效力,但通常認為對英國政府的所有部門及其附屬機構均有約束力,除非有關政府部門認為,由于情況特殊需要排除適用進行公眾咨詢的要求。通常情況下,如果可能對商業、公共行業、慈善行業、志愿部門或特定階層產生重要影響,要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廣泛的咨詢。如果涉及的問題非常專業或者利益受到直接影響的人數有限,政府部門的部長可以自由裁量是否進行公眾咨詢。然而即使不舉行正式的公眾咨詢,政府部門還是應確保公眾了解新政策以及該政府部門作出該決定的理由。

    經過多年的醞釀與發展,英國的規制影響評估以及公眾咨詢制度成為成員國中最有經驗的國家之一,相對于大多數成員國,英國在機構、程序以及其他規制與咨詢工具方面形成了一個有效的、透明的規制影響評價體系和公眾咨詢制度。

    二、英國立法公眾咨詢的基本標準

    英國2004年修正的《咨詢實務準則》實際上對立法中的公眾咨詢確立了六大標準,并且對這六大標準的實際操作提供明確的方案。

    (一)在整個過程中進行廣泛咨詢

    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至少應有一次為期不少于12個星期的書面咨詢。這就是說,公眾咨詢應當貫穿于政府規章的全部過程,采用的咨詢方式也可以多種多樣,但必須包含一次為期不少于個星期的書面咨詢,針對的對象應當是有關的利害關系人以及可能受政府規章影響的人。如果政府部門決定某次咨詢的時間少于12個星期,則必須在立法的公眾咨詢文件中作出特別說明,應當說明部門作出該決定的理由,并采到措施確保咨詢盡可能達到預期效果。

    (二)明確說明提案內容、可能受之影響的群體、向公眾咨詢的問題和作出回應的期限

    這個標準實際上是對立法公眾咨詢程序內容的一些規定和要求。立法的公眾咨詢首先要求規章制定主體明確該規章的重點內容及其所涉及的相關領域,并能夠說明該規章的制定可能會產生的一些影響,盡可能地明確方案中所關涉的一些重要問題并讓公眾知道方案的核心所在,從而能夠提出有針對性、有價值性的意見。同時,征求意見的主體還應該在咨詢文件中明確說明公眾作出回復的期限以及參與咨詢活動的任何其他方式。

    (三)確保咨詢明確、簡練,確保公眾可以廣泛獲得咨詢文件

    這是對政府規制方案以及咨詢文件的語言以及信息公開化的要求。強調明確,即是說規制方案以及咨詢文件要使用簡單的語言,避免專業術語,對無法避免的技術術語要加以解釋;強調簡練,即是說咨詢文件應簡單化,提供書面的咨詢文件摘要,以利于相對人閱讀與理解;所謂易獲得就是社會公眾能夠通過很簡單的方式獲得咨詢文件,如社會公眾可以以紙質文件的方式獲得,同時充分利用電子手段,社會公眾能夠很便利地從互聯網上找到和獲得咨詢文件。

    (四)針對所收到的回應意見和咨詢程序對政策的影響情況進行反饋

    政府部門將所擬法案征求意見,是希望獲得法案完善的一些有效意見,更重要的是,英國立法的公眾咨詢程序的設置,是為了尋求政府規章制定后的有效實施,或者說是為了獲得社會公眾的認同與服從。另外,政府部門獲得了公眾咨詢的一些意見尤其是書面意見,對公眾的這種行為也應作出回應。

    該標準要求,政府部門在收集到公眾的咨詢意見后,應不帶有先入為主的觀念進行分析,尤其要關注這樣一些意見:可能存在的解決咨詢問題的新方法;證明提案可能產生影響的新證據以及特定群體的情緒反應程度。為了要讓公眾對自己的咨詢意見的結果有所知曉,英國《咨詢實務準則》要求政府部門在發布咨詢文件時,“應當說明公布公眾回復意見總結報告的日期和網址。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當在咨詢結束日后三個月內公布。沒有條件上網的人應當可以要求提供該總結報告的紙質文本”。同時《咨詢實務準則》要求,咨詢意見的反饋應當以公眾易于接受的方式公布。

    政府部門不僅對公眾的咨詢意見進行有效反饋,而且還要對公眾咨詢的意見可能會對政府規章的制定所產生的影響進行反饋,即公眾意見對政府規章的決策所產生的影響,并說明作出決定的理由。《咨詢實務準則》還說明了對公眾咨詢意見的反饋原則上對所有社會公眾公開。根據英國《信息自由法》的規定,任何公眾意見都應當提供給任何要求提供的人,除非有例外情況,比如信息是作為保密信息提供的,或對其進行披露可能會損害第三方利益。

    (五)各部門可以指定一名咨詢協調員監督本部門的咨詢活動的結果

    英國《咨詢實務準則》為了保障立法中公眾咨詢的有效實施,特別是對其是否符合《咨詢實務準則》的要求所進行的公眾咨詢,要求各政府部門在制定規章采取公眾咨詢程序時應當在本部門指定一名咨詢協調員。咨詢協調員不僅確保本部門進行咨詢時遵守咨詢規則,而且更應當擔任本部門實施咨詢活動的顧問,提供咨詢的實施意見。

    咨詢協調員不僅指導政府部門的公眾咨詢活動,還要在公眾咨詢活動結束后,對本部門的整個咨詢活動進行評價,對咨詢活動的結果進行評估,提供評估與分析報告。這份報告所包括的內容有:分析公眾意見的數量和種類,是否某些咨詢方法比其他方法更有效;咨詢公眾意見如何決定政府政策選擇和影響最終決定。咨詢協調員通過評價總結經驗教訓,并用于本部門或者其他部門未來的咨詢活動。

    (六)確保本部門遵循良好規制和最佳實踐的準則,包括在適當時進行“規制影響評價”

    英國立法的公眾咨詢制度開始產生于“規制影響評估”中的公眾咨詢,后來公眾咨詢制度作為規制的程序制度確立下來,成為政府部門規章制定全過程中的一個相伴產物。但是《咨詢實務準則》并不是要求政府部門在立法中采取公眾咨詢時必然要進行“規制影響評估”,只是當有公眾在咨詢提出有更加可行性的方案可以選擇,或者在咨詢時提出規章制定可能會產生的一些意外后果,以及公眾對政府規制簡化或廢除的懷疑時,政府部門就應當在提交的咨詢文件中附有“規制影響評估”報告,公眾不僅可以對政府規章發表意見,同時對政府提交的規制影響評估報告發表意見。當然,該《咨詢實務準則》以及公眾咨詢制度的最大意義在于確保政府在制定規章時總是遵守“良好規制原則”。

    三、英國立法公眾咨詢的基本程序

    作為普通法系的代表國家,英國的程序觀念與美國一樣非常發達,在亨利·梅納看來英國法即是“在程序的縫隙中滲透出來的”。英國比較注重立法過程中公眾咨詢程序的設計。從前面關于英國立法的公眾咨詢的基本標準中我們知道,英國公眾咨詢貫穿于立法的整個過程中,由此,英國立法的公眾咨詢就分為正式咨詢與非正式咨詢兩種。非正式咨詢,包括立法者和利益團體間各種形式的、自由的、臨時的接觸。這種接觸可以采取很多形式,如電話、信函、非正式會議等,而且可以在立法過程的任何階段進行,其主要目的是從利益相關方收集信息。而正式咨詢則是由英國政府立法機關依據《咨詢實務準則》及其為執行該準則而制定的《咨詢實務準則指引》所規定的方法與程序所進行的不少于周的書面咨詢活動。有學者將正式咨詢理解為法定咨詢,“在法定咨詢中,行政機關必袋子面給予被咨詢的人或者組織合理充足的材料和充分的機會以表明其觀點”,“未進行咨詢通常被視為違反法律而導致該立法無效。”因此,我們這里考察的英國立法公眾咨詢程序是指立法過程中所采取的正式咨詢活動而言的。

    英國《咨詢實務準則指引》對公眾咨詢的程序作了簡要描述,實踐中也形成了比較科學的操作規程,歸結起來有這樣幾個步驟:

    (一)決定咨詢并確定規章咨詢的目標

    在英國《咨詢實務準則指引》描述程序的起點是“議題”,實際上包含了兩個內容:一是英國行政機關部長作出規章咨詢的決定;另一個就是確立咨詢的目標。在英國,雖然《咨詢實務準則》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規,部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有權決定采納不采納規章的咨詢制度,但如果不采納一般需要說明理由。如此,英國行政機關部長不愿意承擔不采納的風險,更重要是為了規制質量的提高,行政機關制定規章時,部長都會決定采納規章咨詢制度。

    英國《咨詢實務準則》要求,行政機關在擬定咨詢計劃前,應明確咨詢目標,這些目標一般包括:提出的規章草案要解決什么問題;解釋為什么要制定規章(如經濟的、社會的或出于安全的需要等);描述怎樣制定該規章(如制定的程序等);明確規章制定的授權來源等。

    (二)制定咨詢計劃

    正如《歐盟委員會影響評估指南》中所說:“成功的公眾咨詢的核心要素是事前的計劃”。一份公眾咨詢計劃應當涵蓋整個規章制定過程、決定公眾咨詢的目的、相關目標團體、合適的咨詢手段、咨詢時間等。

    為了公眾咨詢活動的成功,首先要明確公眾咨詢的目的。行政機關實施規章的公眾咨詢是為了收集有關數據還是驗證假說等,另外一個重要目的是明確某種做法在公眾觀念中可能帶來的影響。

    咨詢的內容可以針對不同的問題作出(如問題的性質、目的、政策做法、影響、政策對比等),也可以針對整個提案草案做出。

    公眾咨詢的對象可以是一般大眾,也可以受該規章影響的相關團體或機構。一般來講,所有可能受該規章影響的個人或組織都應當被包含在內。

    咨詢方法是解決如何咨詢的問題。通常咨詢手段與工具的選擇依賴于咨詢的對象、內容、時間和可用資源等。英國《咨詢實務準則指引》專門有咨詢方法的具體規定,這些方法都可以由行政機關視情況予以采納使用。

    咨詢時間是確定何時咨詢的問題。合適的咨詢時間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公眾咨詢一般都要求盡可能早地開展,以便擴大它對政府規章制定的影響。而且《準則》要求公眾咨詢在規章制定過程中應該被看作是一個不斷重復的工作,而非一次性活動。

    (三)進行咨詢準備活動

    在實施公眾咨詢之前,行政機關還需要做一系列的準備工作,這些準備工作進行的好壞,可能影響到公眾咨詢的質量。因此《咨詢實務準則》要求行政機關在進行規章的公眾咨詢程序之前要做一些必要的準備工作,通常有:編制咨詢文件;辦理相關手續;印刷與分發咨詢文件以及進行有關的宣傳。

    咨詢文件的編制是公眾咨詢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在《咨詢實務準則》的附件中有專門“咨詢文件的格式”的內容。根據這個附件,咨詢文件的基本格式包括這樣一些內容:咨詢題目、目錄、序言、摘要、如何回應、咨詢的問題、提案、下一步的安排、簡要回答、規制影響評價、咨詢準則以及被咨詢者名單。在《咨詢實務準則》的附件中對咨詢格式的編寫作了詳細說明,它不僅是規章的制定而且是所有決策咨詢時編制咨詢文件的基本依據。

    辦理相關手續是英國行政機關要實施公眾咨詢活動所需要履行的批準等活動,如行政機關的決策、部長同意公眾咨詢的行政命令,涉及到其他行政機關而獲取其他行政機關的批準等等。

    在咨詢文件編制好以后,行政機關就要印刷與分發咨詢文件并為了實施咨詢活動進行相關的宣傳,一般是根據咨詢文件中所涉及的相關團體與個人甚至社會公眾做規章草案、草案說明、咨詢活動實施程序、咨詢方法等的宣傳活動。咨詢的宣傳活動相當重要,它有時成為公眾積極參與的激勵要素。

    (四)實施咨詢活動

    行政機關在《咨詢實務準則指引》規定的咨詢方法中選擇一種恰當的方法實施咨詢活動。《咨詢實務準則》要求行政機關的正式咨詢活動必須包括書面咨詢活動,而且書面咨詢期間不得少于12個星期。另外準則要求各部門應當考慮利害關系人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在特定的時間延長咨詢期間,例如在暑假期間。

    當然12個星期的咨詢時間并不是沒有例外。《咨詢實務準則》規定了在下列情況下實施書面咨詢活動可以少于12個星期:法律對書面咨詢的期限另有規定;歐盟立法或者其他國際條約或者協定另有要求;涉及預算或其他年度財務計劃的制約;涉及衛生與安全或社會治安的措施;或因緊急需要采取新的措施。如果在已進行的咨詢活動基礎上修改咨詢文件并進行再次咨詢,也可以適用較短的時間。

    同時準則規定:如果一項咨詢活動的期間包括假期或少于12個星期,則應當采用其他咨詢方式補充書面咨詢以確保咨詢的效果。另外,如果咨詢時間少于12個星期,該情況必須在咨詢文件中予以特別說明,應當說明部長作出該決定的理由,并采取措施確保咨詢盡可能達到預期效果。

    (五)反饋咨詢意見

    英國行政機關在收到公眾書面咨詢意見時要進行確認,并對所有的咨詢意見進行分析。準則要求行政機關不能夠帶有成見地去處理這些意見,而且對涉及到影響法案制定或修改的意見要給予特別重視。根據歐盟委員會制定的《歐委會向利益相關人進行咨詢的一般原則和最低標準》的要求,公眾咨詢的意見將在互聯網上公布,通過其他形式咨詢得到的意見也將盡可能地公布在網站上接受公眾監督。英國準則還規定:在任何可能的情況下,回復公眾意見總結還應包括接下來就相關政策所采取的步驟,包括作出決定的理由。

    (六)評估咨詢程序

    行政機關實施公眾咨詢活動結束后,整個咨詢程序并沒有終結,最后的步驟就是對整個規章的公眾咨詢程序還要作最后的評估與總結。《咨詢實務準則》這樣的規定有兩個意義:一是總結公眾咨詢的經驗,看是否有值得推廣的地方;二是進一步完善公眾咨詢程序,看公眾咨詢程序是否有值得改進的地方。

    對整個咨詢程序的評估包括這樣的一些內容:所有收到的咨詢意見是否都預見到了;選擇的咨詢方法是否有利于不同的群體和個人;那些接受咨詢的人是否認為這種咨詢是值得的;咨詢手段是否達到了目標;是否使用了多種方法,每一種方法在適用時有何優劣之處;定量的、定性的信息、回復率以及代表性是否都考慮到了;時間表是否合適;使用的信息是否提供給了參加人;程序是否有足夠的預算保證;有哪些意見被采納等等。

    四。英國立法公眾咨詢的基本方法

    英國《咨詢實務準則指引》作為《咨詢實務準則》實施的細則,詳細描述了公眾咨詢的不同方法,并提出不同方法的選擇理論、不同方法的使用技巧以及不同方法的優劣之處。實際上,在英國立法的公眾咨詢過程中,通常是多種方法并行采用,“使用多種方法將會增加獲得更多、更好的回應的機會,但要作好不同方法帶來不同結果的準備”。這里我們并沒有必要對每種方法的選擇依據、使用技巧及其優劣之處作詳細考察,我們只是對英國立法公眾咨詢常用的一些方法作簡單介紹。

    (一)神秘客

    神秘客方法是行政機關委托或邀請一些人(可以是社會公眾)在某些事先確定的方面對服務進行檢驗,然后報告檢驗結果。這將獲得社會公眾真正的感受。神秘客方法可以委托一個研究機構來進行,也可以自己組織,它通常適合某些服務或某些服務的特定方面。

    (二)變革試點

    行政機關在小范圍內進行變革試點可以檢驗某些變革是否適合所有的服務領域。“在引入新事物是很難預測可能發生的所有問題,你向人們提供的有關計劃中的變革將給他們帶來的影響的信息可能不夠詳細,這使他們不能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對你的議案發表意見,而變革試點可以向他們(還有你)提供賴以思考的真實素材。”

    (三)公開“公眾會議”

    公開會議是為公眾成員安排的會議,目的在于發現和表達他們對一具體問題的看法,任何有興趣的公眾成員都可以參加。會議通常選擇在方便到達的公開地點舉行。會議討論的主題通常已事先通過招貼、傳單、信件和邀請函等方式公布。

    (四)利用代表團體

    許多組織(主要是自愿性組織)比較了解相關情況,能夠告訴你公眾如何看待你的服務以及存在的問題。這些代表團體一般是顧問機構、單一利益團體或支援團體,或認為自己可以起到監督作用的組織。這些組織可能是特定領域的專家。行政機關可以會見這些團體,也可以組織論壇邀請這些團體參加,獲取他們的咨詢意見。“在英國行政立法中較為常見的是設立一個必須向其咨詢的咨詢委員會或者顧問班子。這種顧問班子通常由各方面利益的代表所組成并且獨立于部長不受控制,這種法定的咨詢往往意味著,行政機關必須給予被咨詢的人或者組織充足的材料和充分的機會以表明其觀點。未進行咨詢通常將被視為一種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為而導致該命令無效。”

    (五)會見

    會見能夠告訴行政機關他們的想法和產生這些想法的原因,并使行政機關有機會了解他們的觀點、態度、行為或動機。會見可以幫助你確定定量研究的內容或提供對所提議服務的意見,但會見不能提供關于公眾意見的準確統計資料。行政機關通常在研究特別敏感問題時通過深入的單獨會見方式獲得有用信息。

    (六)專題小組

    專題小組是為特定議題的一次性討論成立的小組,通常由8-10人組成,并由一位訓練有素的主持人領導。專題小組能夠幫助行政機關深入研究問題,而且這種方式能夠激發人們發表意見的優點。

    (七)公眾座談小組

    公眾座談小組的形式可以使一組公眾有機會和高級管理人員討論公眾關心的問題。與專題小組不同,專題小組通常只開一次座談會,而公眾座談會可以在一個時期內定期開會。公眾座談小組可以幫助行政機關確立進行改善或發展的思路,也可以通過公眾座談小組對一些新做法進行檢驗。

    (八)公民座談小組

    相對于公眾座談小組,公民座談小組的規模比較大,人數通常在600到2500人之間(全國性的座談小組規模更大),一般是抽取公民樣本組成。作為相關人口的代表,公民座談小組作為檢驗特定選擇方案或議案以及評價當地服務和征求對未來需要和目標的意見的媒介。

    (九)公民陪審團

    公民陪審團最初出現于德國和美國,這種方式的目的是在民主決策中更注重普通公民的意見和作用。在英國,這種方式目前主要在地方政府和衛生領域中被采納。公民陪審團通常由名公民組成,通過這種方式,行政機關可以獲得公眾成員對特定問題的詳細的、經過深思熟慮的意見。

    (十)問卷調查

    這是一種典型的定量研究方式。行政機關通過問卷調查可以了解廣大公眾的意見,并可以獲得統計方面的可靠信息。定量調查可以采用面對面的方式,也可以通過郵件或電話進行。

    (十一)商討性投票

    投票表決某一種方案在政府規章制定中也較常用。在商討性投票中,首先代表性人口樣本就某一議題投票表決。然后他們通過了解有關信息、提問題和參與討論等深入了解有關議題,最后再次進行表決。

    (十二)書面咨詢活動

    書面咨詢是正式咨詢活動最為常用的一種方式,它是一種邀請人們就政策和議案發表意見的正式手段。這種方法的關鍵是在最大程度上獲得那些最可能受到影響和最可能發表有價值見解的人們的意見。

    (十三)信息技術

    通過互聯網、有線電視和可視電話等,人們更加容易獲得信息,同時,信息技術的發展為公眾參與規章的咨詢活動變得便利與常態化。比如行政機關可以將規章草案、問卷和表格等放到互聯網上,并允許人們通過電子郵件發表意見。這種方式對于行政機關來說,回應也非常容易。

    五。英國立法公眾咨詢制度的簡要評價與啟示

    如果從2000年11月1日英國首相布萊爾首相簽發《咨詢實務準則》將英國立法的公眾咨詢制度規范化以來,迄今已經有十余年的時間了,當然,這種制度的探索在英國更為早一些。2004年1月,布萊爾首相再次簽發修訂的《咨詢實務準則》,進一步完善了英國立法的公眾咨詢制度。

    英國立法的公眾咨詢制度不僅有成熟的實踐與制度,它在世界各國也是走在前列的,甚至可以說,它是世界上立法公眾咨詢制度最為完善的國家之一。在經合組織國家實施的公眾咨詢活動,英國提供了范本,為其他經合組織國家所借鑒與吸收。作為歐盟成員國,“在歐盟國家改進和簡化規制環境的過程中,英國處于前列,其《咨詢實務準則》也適用于對歐盟發布的指令的咨詢”。

    我國行政立法的公開征求意見是近些年才逐漸發展起來,不論是基本原則還是公開征求意見的程序與方法,都還處于不斷探索過程中。通過對英國立法公眾咨詢制度的系統考察,我們可以獲得以下有益啟示:

    (一)制度化的規則指引

    我國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制定法律到地方立法權的政府制定政府規章都在尋求公開征求公眾意見,但是各個部門的做法很不統一,沒有統一的規范可以遵循,效果也是差別很大。我們認為,如果國家有關機關制定這樣一個《立法公開征求意見實務準則》,即使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同英國的《咨詢實務準則》),但它至少對立法公開征求意見提供規范化的操作指南,有關機關在制定法規范性文件中不采納這種指引,必須有明確說明與解釋。因此,我國目前需在立法公開征求意見的規范化上作出努力,條件成熟時可以制定出立法公開征求意見的法規范性文件。

    (二)咨詢程序的正當化設計

    正如英國前首相布萊爾在簽署年的《咨詢實務準則》中說的,“我們也需要減輕人們參與咨詢程序的負擔,使人們能夠更容易地參與該程序”。這種程序設計的基本準則要考慮程序設計的“人本化”、“人性化”。即咨詢程序的設計不僅有利于社會公眾參與該程序,也要考慮它有利于政府機關吸收這些咨詢意見以及對這些意見盡可能地采取不同方式進行反饋。

    (三)咨詢方法的多元化

    我國目前開展的立法公開征求意見,多為在政府部門的網站上或報紙上發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方法太單一,效果也是不甚理想。雖然不同咨詢方法的選擇要考慮很多因素,如咨詢對象、咨詢時間等。一種方法曾經有效但并不保證它總是有效。我們認為,有關立法主體可以探索多種不同的咨詢方法,甚到可以使用更多方法來獲取有用信息。英國在《咨詢實務準則》指引中介紹了差不多二十多種方法,什么樣的方法能夠對我國有關主體進行公開咨詢時有效,我們認為也可以分析、借鑒與參照。

    (四)咨詢結果的及時反饋

    公眾積極參加法規草案意見的征集過程中,但它的意見到底對法案產生什么樣的影響,甚至有關機關對其提出的意見態度怎樣,公眾并不知道。這在我國的法案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是常見的現象,應該說,這種現象很不正常,極不利于公眾參與積極性的發揮,一次參加了,沒有什么結果,下次就不可能參加了,長此下去,以后征集意見,誰還會愿意提。實際上,我們可以學習英國實踐的做法,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對公眾咨詢的意見作出回應,如單個答復、集體答復、在網站上公開各種意見及其在規章采納的結果等。

    (五)注重公眾咨詢活動的評估

    英國立法的公眾咨詢并不是政府對公眾咨詢的意見作出了反饋及回應就結束了,它還有更重要的一個程序,即有關機關對整個咨詢程序活動進行分析與評估,考察這次咨詢活動的有效性問題,比如針對咨詢方法的評價,可以考察哪些方法有效、哪些方法無效,無效應找出無效的原因,清楚問題所在,并幫助政府機關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缺陷,同樣,如果某個方法有效,也要盡力了解成功的原因,以便吸取經驗。同時對咨詢的問題、咨詢的時間、咨詢的成本、咨詢的效果等都要總結、分析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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