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臺灣地區,不論是公立大學抑或是私立大學,絕大多數高等學府都設置有法學院或者法律系,這些大學的圖書館也相應地收藏法學類圖書文獻。除此之外,臺灣地區各級法院也基本上都有各自的法學藏書室。由此可見,不論從數量上來看,還是從規模上來講,我國臺灣地區法律類文獻的收藏都蔚為大觀,也為很多人所熟知。但是,幾乎不為人知的是,我國臺灣地區首座法律文獻信息中心的創建歷程,以及藏書種類、規模等等,這些問題,就是本文所要討論的主題。
1.“臺灣高等法院”日據時期法律文獻溯源
十九世紀末期開始,清政府在甲午海戰中戰敗,遂被迫與日本簽訂《中日馬關條約》,占領臺灣并在該地區進行殖民統治。隨后,伴隨著第二次工業革命的興起,各種新興科技在臺灣地區逐漸普及。在這些新興學科之中,法學逐漸產生并獨立于其他學科,其作為一門學科,改變了中國封建社會傳統上“行政兼理司法”的舊模式,各級法院也逐步成為獨立于行政機關以外的職司審判的專門機構。在《中日馬關條約》簽訂的第二年,即1896年,日本殖民統治者在臺北成立了“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作為臺灣地區法院系統中的最高法院。但時隔不久,伴隨著臺灣地區廣大民眾反日斗爭的如火如荼,1898年,該法院被更名為“臺灣總督府復審法院”,作為臺灣地區的終審法院,但不享有臺灣地區最高法院的級別,重大疑難案件的終審權歸當時作為日本最高法院的大審院所享有。該“復審法院”在臺灣地區的歷史上存在了22年,直至1919年時,作為日本政府所實施的一系列司法改革的最終成果之一,才重新恢復了“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的稱謂,并成為臺灣地區的終審法院。[1]1945年,日本在二戰中投降后,臺灣重新回到祖國懷抱,隨后,國民政府也最終廢除了“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的建置。
在日本對臺灣進行殖民統治期間,不論是“臺灣總督府”的“高等法院”,抑或是“復審法院”,都擔負著統一臺灣地區各級法院法律見解的職責。為了能夠更好地領會法律條文的立法精神,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獨立審判,該“法院”通過各個渠道,廣泛收集各類法律匯編,以及各專業的相關法學論著,以適應司法審判實踐中廣大法官的日常判案需要。作為唯一專門收藏法律類文獻的政府機構,當時能夠與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所收藏的文獻規模相媲美的,只有以全臺灣地區各類圖書為收藏對象的“臺灣總督府圖書館”(該圖書館于1945年國民政府統治時期更名為“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并一直延續至今)直至1928年,臺北帝國大學文政學部政學科成立之后[2],才有了另一個專門收藏法律類文獻的圖書館。在日本對臺灣進行殖民統治的50余年之中,經過各類法律文獻資料的不斷積累,“高等法院”與“復審法院”所收藏的法律文獻種類豐富、內容齊備,被公認為當時臺灣地區的法律文獻信息中心。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由于日本的戰敗,臺灣地區改由國民政府統治。根據1928年“中華民國憲法”所確立的司法體制,法律事務屬于中央司法機關管轄。所以,在國民政府接收臺灣時,作為地方行政機關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則無權接收臺灣地區的法律事務,臺灣地區的法律事務都屬于中央司法機關的接收范圍,只能由中央政府的“司法行政部”指派專門人員開展接收工作。原“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也由國民政府所設立的“臺灣高等法院”予以整體接收。在接收范圍之內,除了房屋等不動產之外,“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所收藏的圖書文獻也屬于“臺灣高等法院”接收的財產范圍。
1945年,“臺灣高等法院”將所接收的圖書分類整理并進行編目。依照法律文獻所使用的不同語種,將中文文獻、日文文獻、西文文獻,分別編為甲乙丙三種類型。在這三種類型中,作為乙類的日文文獻占所有圖書文獻總量的絕大部分。因此,“臺灣高等法院”的工作人員對這部分文獻進行了詳細的整理,并參照國民政府所創立的“六法體系”,在斟酌研擬、反復醞釀之后,共編為17類,分別是:法律辭書、日本國憲法、法令匯編、司法判例、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國際法法學緒論、法學雜志、政治、財政經濟、中國關系、雜編。在這些文獻中,每一類文獻的索書號都自成一體、相互獨立。至于甲類的中文文獻,已經被妥善保管并轉移到其他圖書館進行收藏。至于丙類的西文文獻,由于數量較少,則只附上索書號,并不進行分類。雖然日文文獻較多,并且如前所述,也進行了詳細的分類和編目,但是,日文及西文文獻則被“臺灣高等法院”當局認為基本上沒有什么用處,最終被廢棄于倉庫之中。本文所著重闡述的法律資料整理,就主要是針對這兩類文獻。
1945年,國民政府接管臺灣地區之后,被棄置于倉庫之中的這兩類文獻的保存條件較差。直到40多年之后的1993年,這些文獻才被重新置于“臺灣高等法院”資料室,并對其保存條件進行了完善與臺灣地區其他圖書館所收藏的同時期文獻相比,這些圖書的品相及保存條件較差。雖然由專門的資料室收藏,但這些圖書并沒有按照索書號進行有序上架。對于讀者而言,無法依照順序查找自己所需要的圖書。另外,在對這些文獻進行裝訂時,一部分關于二戰之前研究日本法的文獻,被挑選出來后進行了重新裝訂,但對于研究當時臺灣地區法律的文獻,則很少進行重新裝訂。具有諷刺意味的是,“臺灣高等法院”當局認為,重新裝訂這些圖書,其目的是為了研究日本法律的傳承、演進與發展,并不是為了研究日本占領時期的臺灣法律狀況。例如,對于作為當時日本最高法院的大審院的判決匯編,“臺灣高等法院”的工作人員全部進行了重新裝訂,而對于“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的判決匯編,則只選擇了少數幾本進行重新裝訂。
2.“臺灣高等法院”日據時期法律文獻的整理情況
到了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臺灣地區的學者已經逐漸開始重視對臺灣地區近代歷史,特別是近代法制史的研究,由于近代臺灣地區的法律受到“西法東漸”的廣泛影響,這批文獻也受到了部分學者的重新認識。經詳細統計,這些文獻共計9361冊,其中屬于乙類的日文文獻共計8575冊,屬于丙類的西文文獻共計786冊。在這些文獻中,圖書共計8146冊,期刊共計1215冊。這些文獻中的大部分雖然進行了分類編排,但這些分類不但不符合當時臺灣地區圖書館的通行編目規則,而且在《雜編》的類目之下,仍然有2600余冊圖書沒有能夠進行分類編排。為了使讀者能夠更好地使用這部分文獻,臺灣大學法研所及法律系的部分師生,共同組成“臺灣高等法院”日據時期法律文獻整理與編目小組,按照日本占領臺灣地區時期所通用的《杜威分類法》,進行重新分類整理及編目。這樣不但使文獻得到了有效的保護,而且有利于這些法律文獻與臺灣地區其他圖書館同時期藏書在分類及編目體系上的統一和銜接。
在臺灣大學師生編制新目錄的過程中,分類及編目采取以下原則:
在1945年“臺灣高等法院”的工作人員對這批文獻進行分類整理時,由于當時的舊書條碼已經被粘貼在每本書脊上,對于這些文獻仍然具有一定的查找功能和鑒別作用,所以除了個別條碼損壞之外,對這些舊書條碼全部予以保留。
這些文獻的編目依照國際十進位圖書分類法的編目規則,都被納入“法學”(34)之下的各個分類項。如果某本圖書的內容涉及到多數的分類項,或者屬于論述法律的一般原理時,除了具有特定的分類項之外,應當歸屬于這些分類項的共同上位分類項。
在進行分類時,分類項的選取通常根據小數點后保留一位數字為分類原則,以便于減少認定時的困難。但是,在第347號分類項之下,所屬圖書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等民事法學科,這部分文獻不但數量龐大,且內容龐雜,應當有繼續進行細分的必要,所以編目人員采取小數點后保留兩位數字的分類原則進行統一編排。
對于內容齊備的叢書及按照年代編制的套書,如“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法令全書、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判例全集、臺灣舊慣例調查會臨時報告書、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司法研究報告書等相關文獻,為了維持其上架時的連續性與完整性,不按照所屬學科領域進行劃分,而集中將其置于特定書架上。除非法律匯編與判例全集明顯屬于某一學科時,才按照學科領域的分類。
在進行放置在進行編目時,將期刊與圖書進行分類編排,期刊的分類號統一以字母J開頭,圖書的分類號統一以字母B開頭,以示區別。期刊區分為日文期刊與西文期刊兩大部分。日文期刊的排列順序如下:以漢字為期刊名稱的日文期刊,如某某年度法令匯編,或某某年度判例匯編等期刊,是依照該期刊名稱中第一個字的漢字筆畫進行排列;以日文字母為期刊名稱的日文期刊,則依照日文字母的排列順序,被統一置于期刊名稱為漢字的日文期刊之后在這些期刊中,西文期刊的語種,多數為英文和德文,少數為法文等其他語種文獻,對于這部分期刊文獻的排列,則統一按照羅馬字母的順序。
3.“臺灣高等法院”日據時期法律文獻的重要性
這批日據時期的法律文獻,對于當今法律學者所從事的諸多研究工作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別是對于有關。“臺灣地區日據時期法律史”的眾多研究課題,都具有廣泛的參考價值。尤其是有關日據時期臺灣地區的各項法律法規、行政法令、判例匯編、文書格式等資料,幾乎應有盡有。甚至以所謂的日本帝國法令為編撰對象的《法令全書》,雖然部分年度惜缺,但整體而言,仍然較為完備。至于描述日據時期臺灣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等各類型文獻,更是應有盡有。同時,作為專業的法學文獻信息中心,“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資料室所收藏的各類文獻之中,有很多關于當時宗主國對于殖民地的統治,以及殖民地法律制度的文獻,其中不但包括日本帝國主義占領下的朝鮮、偽滿洲國、汪偽政權,而且包括當時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等國所占領的殖民地,特別是有關英國殖民地的文獻數量最為龐大。所收藏的文獻固然以有關當時的日本法著作為主,但仍然包含當時世界主要法治國家的法學與法律著作,如有整套的“德國民法、德國民事訴訟法、德國刑法、德國刑事訴訟法、法國民法”等文獻。這些世界各國的法律著作中,以研究德國法的著作居多,這與當時日本法律偏重于德國法的研究與發展傾向有關。除此之外,以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制度為論述主題的文獻也為數較多。
“臺灣高等法院”資料室所收藏的這批珍貴法律文獻,由于其存量的稀缺性,不但具有極高的文獻價值,還具有極高的版本價值。這批資料中的孤本也為數不少。例如,“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所做出的各類民事判決書的原件,雖然欠缺1895~1914年的判決,但經過整理,仍然現存共計4大本;民國34年(1945年)至民國38年(1949年),國民政府收復臺灣之后,“臺灣高等法院”所做出的各類民事判決書與刑事判決書的原件,共計56大本。這些法律文獻中,初審法院與上訴審法院的審理期限橫跨二戰前后兩個時代的判決也為數不少,如初審法院為臺灣總督府地方法院,上訴審法院改由國民政府統治時期的“臺灣高等法院”進行審理并做出最終裁決。另外,還有30本“臺灣高等法院”在接收“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時,就相關物品明細進行登記之后,并做成“接收物品明細卷宗”。由此可見,上述資料具有極為珍貴的文獻價值。
4、“臺灣高等法院”日據時期法律文獻的維護與利用
在這批文獻被初步整理并編目之后,旋即刊印了“臺灣高等法院”日據時期法律文獻目錄,分別贈送給臺灣地區各大學圖書館和法律系、法研所進行收藏。并隨書附贈光碟,以便于讀者的檢索與利用。但即便如此,也無法使所有讀者都能便捷地利用這些文獻資源。如果能夠將該“目錄”的電子文檔上傳至網絡,并建立包括:簡單檢索、高級檢索、專業檢索、句子檢索、等欄目的檢索工具,其中,檢索項應當包括主題檢索、書名檢索、關鍵詞檢索、作者檢索、單位檢索、出版機構檢索、出版時間檢索、出版地區檢索等項目,這樣才能更加方便讀者查詢所需要的文獻。
至于這些文獻本身,有許多藏書由于年代久遠保存條件較差,目前絕大多數圖書都已散頁,至今仍然需要用繩子進行捆扎。對于這部分資料而言,應當盡快進行整理、修補和裝訂。
另外,“臺灣高等法院”資料室并不具備保管珍貴文獻所必需的嚴格條件,為了更好地保存這些資料,相關機構應當出版并發行這些資料的影印版,并將原本轉移至具有保存珍貴文獻的條件與資質的其他專業性文獻信息中心,以利于文獻資料的永久性保存。
對于廣大讀者而言,雖然這批文獻的保存狀況較差,但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資料室的規定,這些文獻概不外借,僅能查閱及復印。但民國時期,由于我國受近代西方國家造紙工業的影響,為了減少造紙成本并大幅度提高產量,所以印刷用紙多為酸性紙。雖然當時也有紙質較好的道林紙,但多數用于印制畫冊、相冊等價格較高的出版物,很少用于普通圖書的印刷。這種酸性紙的紙質更無法與印制古籍時所使用的素有“紙壽千年”之稱的竹紙乃至白棉紙相提并論。所以,借閱這些紙質較差乃至翻閱都會掉渣的文獻原本,必然會加速圖書的毀壞。同時,讀者在復印時難以避免對這些文獻進行翻折與按壓,稍有不慎,就會將這些圖書的紙張壓碎或者將書脊壓裂,上述行為更會對這些珍貴圖書造成破壞性的毀滅。由此可見,不論讀者怎樣愛惜與維護這些文獻,只要讀者能夠觸摸到這些文獻,仍將會加速這些文獻的毀壞。
對于學術界而言,如何彰顯這批珍貴文獻的史料價值?最佳答案就是對其進行充分利用,利用的途徑不外乎版本學與法律史學這兩方面。由于這些文獻所內在的珍貴價值與重要意義使然,國內外相關學科的廣大學者,應當根據自身的學科領域,將其廣泛用于各種學術研究,唯有如此,“臺灣高等法院”資料室所收藏的日據時期法律資料才能得到最為廣泛的利用,最大限度地凸顯其作為珍貴史料的重要文獻價值。原載《高校圖書館工作》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