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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文獻整理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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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法學本科生文獻研究能力培養的思考
            張博源 點擊量:3805
首都醫科大學醫管系
【摘要】
培養本科生研究能力已經成為我國高教研究學者的共識。而問題的關鍵是,在給定的教育資源條件下,如何開展研究性教學?有無統一的模式和途徑?文章以文獻研究能力為突破口,探討了在衛生法學教學中培養本科生研究能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一步闡明文獻研究在能力建構中的基礎作用,提出以文獻研究為出發點、專題研究為主干、以課堂教學和實踐教學為主平臺的培養模式及若干設想。
【關鍵字】
衛生法學;本科生;研究性教學能力培養;文獻研究能力
    

    1、問題的提出

    研究性學習(Inquiry Learning)在我國已經不再是新生事物,而是一種根植于整個教育過程的重要學習模式。西方國家很早就意識到具有創新能力的人力資源對于國家發展的重要性,從“二戰”以后就普遍注重學生研究能力的培養。在歐美國家,研究能力的培養是從幼兒園階段開始的,研究型教學貫穿于幼兒園教育到大學和研究生學習的整個過程。2001年,教育部關于印發《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教基〔2001〕17號)要求,從小學至高中設置綜合實踐活動并作為必修課程,其內容主要包括:信息技術教育、研究性學習、社區服務與社會實踐以及勞動與技術教育。研究性學習,不僅是適應現代社會的一種全新的教育模式,更是高等教育中不可或缺的培養方式。學生在教師指導下,通過選擇一定的專題,以類似科學研究的方式,主動進行探究式學習,有助于培養大學生的自主性學習能力、培養學生獨立學習的品質、創新開拓的意識。這種教學模式與素質教育和創新教育的理念是相互契合的。2005年,教育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若干意見》,強調“積極推動研究性教學,提高大學生的創新能力”,為高等院校本科生研究性教學提供了政策支持。“以培養創新型人才為目標,以開展研究性教學為手段”的教學思路也得到普遍認同。盡管如此,各高校培養研究能力的途徑和方法上并未形成成熟模式。一種比較典型的觀點認為,無論文獻檢索、論文寫作訓練等學術研究技能的培訓課,還是探究學習式的研討課都不具有“實戰性”,學生并沒有經歷真實、完整的科研過程[1],提出建立專門的研究性學習課程。筆者認為,這種設想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針對特定高校的特定課程而言,這一“普適性”模式能否奏效則取決于學科的屬性以及特定的高校教學資源的配置狀況。因此,結合衛生法學學科特點、課程資源狀況和既往教學模式,具體地探討研究性教學,正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2、衛生法學開展研究性的約束條件

    文獻研究能力是本科生應當具備的文獻檢索、查閱、分析和歸納的能力組合。它對于合格的學位論文寫作能力、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以及未來就業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積極意義,是一項基礎性的研究能力。因此,文獻研究能力的培養應當成為衛生法學本科生研究能力培養中必要的、首選的環節,這是由衛生法學的應然屬性和實然狀況共同決定了的。

    2.1 學科屬性的特殊性

    衛生法學是處于法學體系之中的一門新興交叉學科,學科內容的開放性是其有別于其他學科的重要特色。關于衛生法學的學科定位,存在諸多說法,國內許多學者試圖從學理上說明衛生法與傳統的部門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屬于并列的法律部門;國外學者也不乏確立衛生法獨立地位的學術構想[2]。然而,學科屬性在本質上還是取決于其賴以生長、發育的學科“生態環境”。衛生法學的特色是源于醫療衛生行業和國民健康保障事業的社會需求。從內容上看,它是以國家涉及保障社會公眾和公民健康權益,特別是醫療衛生行業的法律為基礎,通過該行業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地方立法型的行業法,它是順應行業生態需求“自生自發”地、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借助治理社會的“國家主義”傳統而逐漸形成的法律框架。這一點與部門法具有本質區別。因此,衛生法自身難免出現行業法的以下特點:其一,政策性比較突出。行業法以行業自治為宗旨,其中既有公法也有私法,以及公私內容兼顧的制度規范,這在部門法系統中是較少見的。其二,調整社會關系的復雜性。既有平等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存在主體不平等的行政法律關系。其三,行業規范數量龐大、專業性強。就我國而言,存在于衛生法制度體系中的行業自治規范、行業標準和行業習慣等就占據很大比例,幾乎數十倍于基礎法律制度的數量,其間充斥著大量的綱要、規劃、標準、指南等政策性文件。從學理上講,行業自治規范影響著國家法的制定與實施,國家法同時也規范著行業規范的形成。因此必須協調行業自治規范與國家立法的關系,恰當劃分各自調整的領域,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兩者的互動和合作機制。因此,審慎對待衛生法律制度的行業法屬性對于制度建構和學科建設都具有重要實踐價值。

    從這個意義上講,衛生法學學科問題是具有比較強的“延展性”的。從最近學術研究看,許多問題(諸如鄉村醫生的法律地位、基本藥物法律規制、公立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是基于國家醫改政策的促動才獲得學術重視的,而這些問題又是與本科生未來的職業實踐密切相關的。從一定意義上講,固守傳統法學的培養模式和課程體系,不增加實踐性研究課程內容,衛生法學將失去存在價值。因此,從法律理論視角,解讀具體的行業法律規范和政策無疑將成為衛生法教學的一個重要轉向。培養學生的制度文獻及其動態的跟蹤、把握、分析與歸納能力,是打造其研究能力的首要、基礎和關鍵的環節。

    2.2 本科生就業方向的制約

    就業意愿和就業形勢,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本科生研究性學習的動機[3]。衛生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十分明確,即通過4年的專業教育,培養出適應我國醫療衛生法制化需要的,系統掌握基礎醫學、預防醫學、臨床醫學和法學知識,能在衛生行政機構、醫療機構、法律服務等部門從事醫療衛生方面的法律咨詢、訴訟和研究工作,具有復合型知識結構的專業型法律人才[4]。衛生法學體系的開放性,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其課程內容與衛生醫療公共政策的交叉性。更為重要的是,目前中國衛生法制發展現狀表明,衛生法制體系尚處于一個變動不居的“活躍時期”,尤其是在新醫改政策背景驅動下,立法需求逐步彰顯。可以預見,中國衛生法制未來10年將進入一個比較頻繁的“制度生產”周期,其間政策與法律的對話、交流將愈發明顯。這需要法律教學能夠在理不僅要掌握比較扎實的法學理論和部門法知識,更需要對于醫療衛生行業規范進行深度解讀和領會。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學科特殊性就要求培養模式和方法與之相適應。實踐表明,衛生法學本科生培養定位并非為司法部門輸送兼具“醫、法”知識的人才,更多的是順應新醫改背景下我國醫療衛生企業、事業單位涉法崗位的用人需求。從就業出路分析,衛生法學所培養的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法律人才,而是能夠適應行業法制化發展需求的專門人才。以法律基礎知識為依托,熟悉和掌握行業法制建設需要的制度和政策知識,對于“特色化”專業人才的鍛造具有突出的重要性。這就要求施教者對衛生法學研究性教學模式的特殊性具有清晰的認知。

    2.3 課程資源的制約

    設置合理衛生法學課程體系,是開展研究性學習的必要條件之一。衛生法學專業課程設置面臨的最大問題是醫學課程和法學課程的比例到底該是多少,是一個頗受關注的問題[5]。學界公認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法學核心課程偏多,專業相關課程偏少。法學課程除了14門核心課程外。衛生法學特色課程在總課時上并不占優勢。因此,在有限的課時資源條件下,開展研究性教學,應當放棄設置一門研究性課程的設想,選擇在特色課程教學中因地制宜地開展以文獻研究為主導的“基礎性”學術訓練,將有助于緩解研究性教學與課程資源的嚴重矛盾,并對重構衛生法學教學模式和內容體系發揮積極作用。

    3、文獻研究能力培養的實施途徑

    3.1 明確文獻研究的規范

    教師作為本科生研究性學習的指導者,應當注重從方法論的角度傳授衛生法律文獻的檢索策略和具體技能。根據筆者體會,學生文獻研究效果不良的主要原因是對于文獻研究的規范不夠重視或掌握不熟練。這就需要教師適時介紹文獻研究的目的、途徑和方法,展示相關的實例。有關文獻研究規范的設定和發布,不僅是文獻研究教學環節的形式規范問題,其對于突出教師的指導作用,建立學術規范,提高文獻研究的質量控制水平等有至關重要的價值。文獻研究規范的內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選題與文獻范圍的確定;文獻總量、類型與量比要求(如:規定至少檢索30篇專業文獻。其中書籍、期刊論文、其他調查資料、網站等各占1/3);文獻檢索方法;分析與歸納技巧;綜述寫作要領等。實踐中,很多學生對法學期刊論文高度關注,卻忽視了行政機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網絡資源,說明對文獻篩選范圍過窄。又如,綜述寫作中常見的問題是,許多學生不是以客觀的筆觸描述研究現狀,敘述風格上“自說自話”,靠“自己想當然來寫”。再如,不懂得尋找所在領域權威觀點。當與選題相關文獻不多時,沒有適當放寬范圍查找文獻,而是以“研究不多”簡單做出結論等。這些研究缺陷是可以通過建立相關的研究規范予以克服的。

    3.2 突出教師的問題意識

    學生研究性學習方式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師應當突出授課的問題意識,這是確定學生研究選題的必要條件。但是,這并不等于說教師可以輕視基本知識的傳授,而應當是在把知識點講授與理論、實踐前沿介紹有機銜接起來。在強化基礎知識基礎上,在理論知識與實踐知識的“結合部”,尋找文獻研究的選題突破點。例如,筆者曾嘗試在介紹醫療機構管理法律制度后,進一步向學生指出,醫療機構法律制度中關于鄉村醫生、全科醫生的制度屬于近年來衛生法領域比較前沿的問題,希望同學們比照《執業醫師法》的基本制度,對這兩個領域進行文獻檢索,了解國內乃至國外該制度的產生過程、發展歷史和現實狀況。再如,結合我國新醫改政策,筆者曾提示學生從法學的角度研究“公立醫院法人治理結構”專題。教學實踐表明,這對于學生在學好基礎課程后把握本領域前沿動態頗有幫助。這也有助于促進偏重法律教義學闡釋的課堂教學向注重現實、突出能力訓練的風格轉換。

    3.3 倡導以“問題為導向”的課堂教學

    研究性學習不能與課堂教學相割裂,相反地,教師應當注意協調課堂教學與研究性學習的關系。然而,促使教師轉換教學習慣是比較困難的。這是因為:長期以來,我國高等教育并沒有形成研究性教學的傳統,許多課程設置是基于學科的若干主題(而非問題)設置的,與之相適應的是以主題為基礎的傳統學習模式(SubjectBasedLearning,SBL),它與以“問題為中心”(ProblemBased)的研究性學習有著本質區別。此外,受這種模式的慣性影響,許多學科的教材也是以主題為線索編撰的,從而制約研究性教學的效果。基于此,在組織研究性學習前,指導教師必須客觀評估現有教學大綱中課程設置安排對學生知識結構的影響。倘若沒有必要的知識預備,就不具備研究性學習的必要條件。為此,指導教師需要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問題:學生已經學習過哪些課程?授課教師已經講授的知識點包括哪些?學生的掌握程度如何?在缺乏相關知識儲備的情形下,若實施研究性教學,需要進行哪些知識預習?這些知識點能否通過自學方式獲取?可能存在哪些問題和障礙?相應的解決方案有哪些等等。在衛生法學教學中,在學生修完教育部規定的法學專業核心課程前,通常不宜開始專題性的研究性教學,因為這些研究通常需要比較扎實的知識預備。衛生法學專業課程基本上是在大學3年級開始陸續講授的,由于醫學基礎課和法學的大部分核心課程已經授課完畢,學生已經初步具備了開展研究性學習的基礎知識結構。例如,衛生監督執法的研究性教學一般適合安排在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等課程教學完畢后方為有利。

    3.4 激勵學生有效參與

    重視訓練、忽略“產出”的文獻研究,注定難以調動學生的參與熱情。國外實踐表明,高校通常為學生研究性學習提供一定的經濟資助,以便研究成果可以順利出版和推廣。在國內,除了版面費等直接的經費支持措施以外,還可以嘗試其他激勵措施,鼓勵學生積極開展文獻研究;鼓勵學生組建研究小組實施較大規模的文獻研究;鼓勵不同年級、不同專業的學生開展橫向的文獻交流活動,分享各自的階段性研究成果和研究體會。可以在條件適宜的情況下,嘗試把課程期末成績評定、學位論文撰寫、學業評優、考研、保研或就業機會推薦等措施,與學生自主性的參與文獻研究的行為表現和成績銜接起來,進一步提高學生參與文獻研究的內在動力。此外,教師在實施主責的科研項目過程中也可以在文獻研究環節適度引入學生參與,借助科研項目主責制、導師制等校內制度資源,建立師生一體化的研究團隊,這不僅有助于實現“教學相長”,更可以促進“研”、“學”、“教”的統籌兼顧。原載《衛生軟科學》2013年第10期。

【參考文獻】
[1]張玲.專題研學課教學與研究型大學本科生科研能力培養[J].中國法學教育研究,2012,(4).
[2]KENWING.LettertotheEditorsofHealthMatrix[J].HealthMatrix,2004,(1).
[3]李環.方法論視界下的社會科學本科生研究能力之培養[J].黑龍江高等教育,2006,(11).
[4]王洪婧,胡勇,王樹華.論醫事法學專業本科生培養模式的改進[J].衛生軟科學,2009,(4).
[5]王其林.醫事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之思考[J].醫學與法律,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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