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對高等法學教育發展意義
(一)裁判文書網上公開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近年來,為進一步落實公開審判的憲法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面公開的原則,積極推進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其重大成果之一,就是自2014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一律在互聯網公布,全面公開。這是人民法院系統積極回應社會關切、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重要環節,標志著人民法院“司法公開”邁出了關鍵一步。
(二)高等法學教育校內實訓不足
法學,屬于實踐性很強的學科。但是,現行的法學教育中,教學方式基本上還是圍繞教科書組織教與學的活動,學生以閱讀、理解、記憶教科書內容為主,普遍欠缺對法律條文的理解能力,不能邏輯地思考問題、處理問題,學習效果非常有限,因為缺少具體問題引導學生分析法律的規定、整理判例學說、觸發思考、創造靈感。[1]這就突顯出實踐教學環節的重要意義,2011年教育部與中央政法委在聯合下發的《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訓計劃》一文中再次強調要加強校內實踐環節。雖然實踐教學已呈多樣化格局,但仍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法律診所。如西北政法大學開設有民事法等多個診所,從“事實調查、法律分析、辯護詞寫作”等九方面對學員進行法律技能的系統訓練。開展十余年來,形成了獨特的西北模式,取得了輝煌的成績。[2]可是,這種非常受歡迎的實踐教學模式,受眾人數比較低,2000至2010年十年間,結業學生1355人,每年平均130人左右,而西北政法大學每年法學院招收學生在2000名左右,也就是說,大多數學生沒有機會參與。
第二,模擬法庭、校內開庭、這兩個項目都是學校法律事務實訓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舉辦一次需要多方面協調、長時間準備。2012年共舉辦14次,2013年共舉辦8次,很成功,也很不易,但這對于法學院學生開設的十六門核心課程來講,仍顯不足。
第三,畢業實習環節。四年級學生面臨司考、研考公考等巨大壓力,要么備考,要么全國巡游參加崗位面試,難以真正投入到實習中去,往往是找關系填寫鑒定表了事;參加實習的學生,也可能因為沒有得到有效的指導,效果不佳,以實踐促進理論學習的目的難以達到。
第四,實踐教學多安排在三四年級,如“案例評析課程等”,而一、二年級學生基本上沒有相匹配的實踐環節,唯教材而已,那么學生的自我學習能力、開拓思維能力。以實例驗證課堂知識的實證能力就沒有得到訓練,并且,這些能力的培養并不能靠一兩門實踐課就完成,它是一個系統的、長期的過程,應貫穿于法學教育的全程。[3]
(三)裁判文書應成為法科學生第一手學習資源
如前所述,法學專業課程的教學有效性還未充分實現,究其原因,還是在“理論聯系實際”的關鍵環節上,實踐訓練量不夠,我們法學教育工作者必須尋求更為便宜、有效的實訓方式。筆者認為,裁判文書量大面廣,教師很方便就可搜索到適合課程的案例,如在講授“表見代理”時,就可以選用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秦曉東與陳松華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來研讀,其中法院對表見代理的四個構成要件結合案情逐一分析,層次清晰、說理透徹、定性準確,非常適合學生進行民法基礎理論的學習,它能為法科專業人才的培養提供實例研習、培養案件處理能力的機會,是極為經濟、便捷的實訓方式,會給高等法學教育帶來新的發展契機。
二、裁判文書研讀、實訓方式的目標
裁判文書研讀、實訓方法,是將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引入法學教育的教學全過程,通過“研究性閱讀”,從“讀、查、思、辯、寫”多方面、全方位地訓練專業技能,推動學生探究式自主學習能力的提高,有效促進法律思維養成,提升未來法律工作者的綜合素質,達到法學教育培養應用型人才的基本目標,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讀。通過大量裁判文書的研究性閱讀,使學生從法學學習的初始就接觸、熟悉司法實務環節,熟悉基本理論、法律規范的適用過程,逐漸學會運用所學的法學知識分析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
2.查。法律專業術語晦澀、難懂,作為新技術新知識的初學者,法科學生必須理解它們;另外,法律不可能將所有的具體情形都明文規定,只能概括地、抽象地規范,例如“過錯”“合理預見”“誠信原則”“法律行為”等,都必須借助一個個具體的實例來理解抽象的術語之內涵及外延。[4]結合教師提前發下來的適合案例,學生可以在課前閱讀中,對尚未學習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通過查閱工具書予以了解,為課堂學習奠定基礎,獲得課堂學習的主動性,優化課堂整體結構;課后閱讀中,對遺留問題,查閱專著、學術論文,進一步深化學習。
3.思。學生在大量的相關資料查閱中,在具有一定知識儲備的情況下,會有自己的理解、思考、困惑,在教師的講授、課堂討論。同學交流中會去琢磨、探究,逐步提高,養成法律人思維模式,運用法學原理理性解讀法律規定,具備說理論證和解決糾紛的實務能力。這對學生是精細化訓練,對具體爭議不能只知道法律輪廓,必須明確指出,依據什么法律條文,誰可以向誰主張權利(請求權基礎),主張什么,能熟練進行大前提、小前提、結論的三段論的推理。
4.辯。在就判決文書中的熱點、焦點問題的討論、辯論演練中,學生可以代表某一種觀點發言、辯論總結,鍛煉和強化口頭表達能力,并提升溝通、協調、組織能力。學生在代表一種學術觀點和另一種學術觀點的辯論中,應對挑戰體驗成就感,既培養了學生的信心又增強了他們的學習興趣,也鍛煉了他們作為應用型法律人才所必需的口才與交流能力。[5]
5.寫。在判決書研讀報告撰寫環節,學生可以熟悉并掌握法言法語以及法律文書的要求,增強文書寫作能力;從司法實務、社會生活中發現立法、司法、理論研究上存在的問題,以此為出發點,自主學習、自主探索學寫論文。表達自己觀點,達到一定科研能力培養的目的;在高年級階段,還可以在有不同意見的情況下,撰寫對同一案件的“判決書”,更是對專業綜合能力的強化訓練判決書研究性閱讀。作為一項綜合訓練,以裁判文書為中心,將單純的課堂學習變成課前、課堂、課后的持續學習,也就是隨時可以進行的“實訓”,不僅有利于提高課堂教學效率、效果,還對發揮學生在教學中的主體作用。充分調動他們的學習能動性大有裨益,有利于學生養成終身學習的習慣,大幅度提高法學綜合素質。
三、裁判文書研讀、實訓的方法
在法學專業課程教學活動中有效進行“判決書研讀”實訓的方法,筆者初步考慮應包含以下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實踐補充和完善:
1.判決書文本閱讀。通過精細化閱讀,學生檢索、理解法言法語;熟悉法律條文;揣摩判決形成的法理論證;總結決定案件結果的基本理論;查找、提煉個案實踐參照要素。
2.撰寫、研讀報告。教師應制作“報告”的寫作模板,指導學生撰寫研讀報告,一方面幫助學生整理閱讀收獲,逐步建構自己的知識體系,另一方面促使學生在實例中發現問題,成為深入研究問題的出發點。研讀報告應包括三個方面內容:第一,研讀報告寫作基礎,涉及法律專業詞匯的查閱及理解、判決所適用的法律規范及其條文之查閱及理解;第二,研讀報告本體,含程序及審級、案件事實、各方當事人訴求及理由、訴訟中爭議焦點、法院判決及理由闡釋;第三,關于某判決書內容的主觀性評論,如對裁判書反映出來的爭議焦點的確定、證據證明力的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法律適用上的妥善與否等均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
3.案件情境重現。在證據收集印證(事實問題調查與證明、與案件相關的事實的法律意義,再集中法律問題分析,練習解釋和適用現有法律)形成判斷和法律適用環節中,學生身臨其境,擔當不同法律職業角色,鍛煉實務技巧。
4.爭議焦點研討。閱讀及報告的完成,學生對某一判決書的基本法律問題已有較為深刻的理解,但每個人對判決的意義、適用法律、判決結果妥當性的評判可能不同,也還有可能涉及其他國家和地區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和借鑒,教師適時組織討論會,給學生提供發表自主學習成果的機會,經過互通有無、思想交鋒、辨明問題,達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5.自主撰寫案件判決書。對已決案件有不同意見的,學生可以模擬法官角色,自己撰寫“判決書”,身臨其境,體會法官的職業尊嚴,體會法律規范適用于具體案件的論證過程,提升法律綜合運用能力。如“瀘州二奶繼承案”后,清華法學院學生作為模擬法官在申衛星教授指導下研讀了納溪區法院一審判決“瀘州市中院二審判決后撰寫了一份《判決書》”,其“判決結果”與官方判決截然不同,其“判決理由”論述得極為詳盡,學生的收獲豐碩。[6]
總之,圍繞“裁判文書研讀”展開實例研習和教學活動,主要功用有三方面:第一,以實例反映社會生活,呈現豐富多樣的、感性的民事生活現象,才能抓住學生的興趣點,激發他們學習和思考的主觀能動性;第二,深入結合實體法與程序法知識,在理論與實務結合演練中反復訓練用法技能,直至形成精細化的法律思維;第三,法院的判決理由、當事人的主張及判決評釋,可以提供各種不同的法律論證資料,成為學生進一步探究的動因這種實訓方式應該成為法學教育中教與學的基礎,但也不能抹殺傳統教學方式的功用,實例研究環節與課堂傳授環節應協同作戰,不可以偏廢法學院校必須提供給學生練習適用歸納、評價法律及練習。超越、認知能力的機會及方法,在此基礎上,學生經過無數次不斷的練習,直到法律技能達到自動化的程度。[7]
四、法律工作者養成“裁判文書研讀”習慣的作用
研讀裁判文書,在法學專業人才培養階段,使學生擁有法律知識、實例實務的積累,才具備開展案例分析模擬法庭等實踐活動的基礎,是基礎理論學習全程必需的一種訓練而已在職法律工作者也應在研讀裁判文書的基礎上,養成對判例整理、分類、建檔、研究的終身學習習慣,其作用主要有兩個:
1.作為資料積累,對個人的司法實踐有指導、參考意義。在法學專業教育中針對低年級學生,應選擇無爭議、清晰的判決書做教輔資料,幫助學生自主學習、理解理論、記憶法條、熟練運用解決實際問題,培養用法技能;對高年級學生,則應選擇具有爭議的案例,促進其在自主探究中提高理論水平,方能應對“未曾遇見過”的糾紛。但在法律工作者的學習中,應關注審級高、社會影響大的焦點熱點問題,例如:人民法院案例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等,這些案件經過專家研討、集思廣益形成的判決意見,具有極強的參考意義。例如,陳寧律師博客上,就有關于人民法院報案例精選筆記之交通事故糾紛類、婚姻家庭糾紛類、商品房買賣糾紛類、安全保障義務糾紛類等多個分欄目,其中在安全保障義務糾紛下含有典型案例20個,如孩子撞上玻璃門,父親店主都有責;顧客酒后洗浴被燙傷,洗浴中心業主擔責七成;新婚夫婦爬長城遇雷擊墜崖殞命,兩家父母狀告景區管理方索賠未獲支持;女孩旅館自殺引官司,旅館老板盡責無過錯;新娘外景地意外摔傷,影樓未盡責賠償三萬;商家對搭乘免費班車受傷乘客負責,等等[8],都是按照摘要、案件事實、當事人訴求、爭議焦點、法院判決及理由四個部分作為基本框架歸類建檔的。這樣的知識儲備對個人執業無疑有深化認識提高理論水平、解答疑惑、減少錯案風險的功效,非常值得借鑒,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制度確立以來,裁判文書研讀已經成為法律工作者的“必修課”之一。
2.推動科研,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社會生活豐富多變,尤其是民法領域的問題具有開放性,新矛盾、新問題層出不窮;或者隨著時代變遷,對一些與判例相對應的已決案件的認識可能會慢慢發生變化,如死亡賠償金制度的變遷、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發展。關于忠誠協議效力的爭議等,仍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或在某一領域已積累了一定的判例,但存在遺留問題,有必要立法規制等。這些實例是科研活動的源泉和歸宿,作為學術平臺,能有效避免理論界與實務界自說自話,不能形成真正交流的尷尬局面,使得理論工作者和實務工作者能在同一話語環境下加強實質意義上的交流、創造雙方都能理解、認可的解決問題的辦法,推動某個領域法律制度的完善。所以說,以“裁判文書研讀”為核心的判例研究,既能增加教與學的互動,也為學術共同體的形成提供一個重要的平臺和機制。[9]原載《黑龍江教育》201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