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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料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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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近代法政雜志的興盛與宏旨
            程燎原 點擊量:8606
重慶大學法學院
【摘要】
自《譯書匯編》創辦,近代法政雜志紛紛問世,前后計一百五十余種。這些法政雜志面對國家的危局和西方學術的沖擊,不得不承擔“救時濟世”和“闡明學術”的時代使命。由此,各種法政雜志都明確定其宏旨,即昌明法學,養成法治。此種宗旨,不惟一時代的宗旨,而應是久長的宗旨。
【關鍵字】
法學史;法政雜志;宏旨
    

    中國近現代法學的興創和成長,是一個透過現代學術體制、教育系統和出版機制而展開的過程。法政雜志作為其中的重要工具與媒介,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不僅如此,立憲、法治的生命大本,常常要由法政雜志來表達、承載與收藏。同樣,中國近現代的法政(立憲與法治)調適和革命,亦與法政雜志的興衰起伏息息相關。或者說,法政雜志的命運,是中國立憲與法治命運的一個縮影。因此,對近百年來的中國法學、法政所展開的歷史研究,必須包含對法政雜志史的透視與解讀。此種透視與解讀的問題、方法和角度,當然可以也應當是多元的。譬如知識史的視角,社會學的方法,文化的解釋,均可采用;法政學人的類型與法政雜志的異趣,法政雜志與社會法政思潮的關系,一本法政雜志的生命歷程等等問題,亦需要專門的探究。

    本文主要對近代法政雜志的興盛予以介述,并重點述說、評論近代法政雜志的宗旨或精神。前者將使我們知悉近代法政雜志的規模與生長場景,后者則讓我們直通近代法政雜志的中樞或大腦。

    一、近代法政雜志的基本生態

    根據有關近代中國中文期刊目錄的書籍及一些館藏文獻[1][2],中國近代法政或法律雜志(期刊)大致可分為四種類型:(1)法律法令類,如《立法專刊》、《內政法令月刊》、《法令周刊》、《法令周報》;(2)司法實務類,即各級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發行的法院公報、司法公報、司法匯報、司法月報、司法半月刊、司法旬刊、司法雜志等;(3)法政知識(常識)類,如《憲政白話報》(漢口,請愿速開國會同志會,1910)、《法律常識》(沈陽,東北法學研究會,1930)、《民眾法律常識周刊》(上海中國法律編輯所,1932)、《法律知識》(北京,法律知識社,1947);(4)法政學術類。本文關注的僅限于學術類的雜志,故本文所稱“法政雜志”,系專指法政領域中的學術雜志。

    粗略統計,從清末到1949年,陸續創辦的法政雜志大約有150種,其中,清末20余種;民初至1926年30余種;1927至1949年90余種。為了概觀近代法政雜志的基本狀況,我們首先按此三個時間段,來描述近代法政雜志的基本生態。觀察此不同時間段中法政雜志的生長態勢,可以發現,近代法政雜志的興辦,明顯呈現出逐漸增多且日益偏向法律學(“政學”與“法律學”漸趨分離)一域的趨勢。尤其是到了1940年代,新創、復刊和延辦的法政雜志,已是道異風多,蔚為大觀了。

    清末創辦的20余法政雜志是:《譯書匯編》(《政法學報》,1900)、《法政雜志》(日本東京法政雜志社,張一鵬,1906)、《預備立憲官話報》(上海預備立憲社,1906)、《憲政雜志》(上海憲政研究會,1906)、《北洋法政學報》(由《學報》和張一鵬《法政雜志》合刊而成,1906)、《北洋學報》(天津,北洋官報總局,1906)、《地方白話報》(保定,王法勤,1906)、①《新譯界》(日本東京,范熙壬,1906)、《中國新報》(日本東京,楊度,1907)、《法政學交通社雜志》(孟森、孟昭常、楊蔭杭、秦瑞玠等,1907)、《法政學報》(日本東京法政學報社,沈其昌等,1907)、《牖報》(李慶芳,1907)、《大同報》(恒鈞,1907)、《預備立憲會公報》(上海預備立憲會,孟昭常等,1908)、《學海(甲編)》(北京大學留日學生編譯社,1908)、②《法政介聞》(柏林,留德法政學生馬德潤、周澤春,1908)、《廣東地方自治研究錄》(盧乃潼等,1908)、③《福建法政雜志》(福建法政學堂,1908)、《湖北地方自治研究會雜志》(日本東京,“湖北地方自治研究會”,1908)、④《憲政新志》(吳冠英,1909)、《北洋政學旬刊》(由《北洋法政學報》改成,吳興讓等主編,1910)、《法政雜志》(上海法政雜志社,陶保霖,1911)、《法學會雜志》(北京法學會編輯部,1911)、《北京法政學雜志》(北京潮州會館,1911)、《法政淺說報》(北京,1911)。

    民初至1926年,主要的法政雜志有:《言治》(北洋法政學會,1913)、《憲法新聞》(北京憲法新聞社,李慶芳,1913)、《法政學報》(北京法政同志研究會,1913)、《憲法公言》(北京,秦廣禮,1916)、《政法學會雜志》(北京,政法學會,1917)、《法政學報》(月刊,北京法政專門學校,1918)、《社會科學季刊》(北京大學法學院,1922)、《法學季刊》(《法學雜志》,東吳大學法學院,1922)、《法律評論》(朝陽大學法律評論社,1923)。

    1927至1949年,法政雜志如雨后春筍,紛紛破土生長,其數量約為前26年的兩倍。比較典型者,除第二時期的《法學季刊》(《法學雜志》)、《法律評論》等續辦之外,主要是:《上海法科大學月刊》(1928)、《中華法學雜志》(謝冠生,1930;中華民國法學會,1936)、《法政季刊》(上海法政學院,1930)、《中央大學法學院季刊》(1930)、《法學叢刊》(月刊,中華民國律師協會,1930)、《法學季刊》(南京三五法學社,1930)、《現代法學》(上海現代法學社,郭衛,1931)、《法學專刊》(北平大學法商學院,1933)、《法治旬刊》(南京法治旬刊社,1934)、《震旦法律經濟雜志》(上海震旦大學法學院,1944)、《憲政》(重慶國訊書店,1944)、《新法學》(月刊,上海新法學社,1948)。

    以上各個時期的法政雜志,乃是由各種不同的組織、人員所創辦或主辦。(1)各法政專門學校和綜合性大學法學院創辦,如《浙江公立法政專門學校季刊》(1923)、《廣東大學法科學院季刊》(1925)、《上海法科大學月刊》、《中央大學法學院季刊》、《法專特刊》(重慶法政專門學校,1930)、《山西大學法學院季刊》(1937)。(2)各種法學會組織主辦,如《中華法學雜志》、《法學月刊》(北京,民國大學法學研究會,1925)、《上海法學院憲法研究會會刊》(1933)、《山東法學季刊》(中華民國法學會山東省分會,1937)、《法學月刊》(中華民國法學會湖北省分會,1947)。(3)各種律師協會(公會)主辦,如《法學叢刊》、《法治雜志》(廣州律師公會,1946)。(4)法政科學生創辦,如《譯書匯編》(《法法學報》)、《法政月刊》(上海法政大學學生會,1926)、《法軌》(上海,復旦大學法律系同學會,1933)、《東吳法聲》(東吳大學法學院學生會,1933)、《法聲半月刊》(廣東法科學院學生自治會,1935)。

    各種法政雜志所刊載和傳達的思想學術內容,亦有不同。此處所謂思想學術內容,乃指思想、知識的綜合與分科性質。因近代法政之義,實際包括法律學、政治學、經濟學乃至社會學,而非僅限法律學,故其法政雜志按其學術內容予以劃分,大體上有法政綜合類、法律學類、法政專題類。法政綜合類者,如《法政雜志》、《政法月刊》(山西省立法學院,1921)、《社會科學季刊》、《政治經濟與法律》(上海國立暨南大學法學院,1931)、《法政季刊》、《震旦法律經濟雜志》、《法商論壇》(南京法商論壇社,1948)。法律學類者,多數法政雜志,尤其是中華民國時期的大部分法政雜志,都屬于此類。法政專題類者,有《憲法新聞》、《憲法公言》、《公民雜志》(上海,公民雜志社,1916)、《四川籌備省憲周刊》(四川省憲法會議籌備處,1923)、《民權》(廣州民權社,1923)、《人權》(月刊,北京人權雜志社,1925)、《法醫月刊》(上海司法行政部法醫研究所,1934)、《民憲半月刊》(重慶民憲半月刊社,1944)、《憲政》、《民權月刊》(成都民權月刊社,1948)等。

    這里,再選取《譯書匯編》(《政法學報》)、《法政雜志》、《法學會雜志》、《法學季刊》(《法學雜志》)和《中華法學雜志》5種,略作介述。

    《譯書匯編》(《政法學報》),是中國近代法政雜志的開山者,1900年12月6日由留學日本法政等科的戢翼翬、雷奮、楊蔭杭、楊廷棟、金邦屏、章宗祥、曹汝霖、錢承志、吳振麟等,共襄其事,在日本東京出版發行。意之所在,以譯輯歐美日本的政治法律為主,包括外交、財政、教育、警察等方面。從各期實際內容來看,其所輯刊者,大多是歐美日本法政經典、名著或專論,主要有美國伯蓋司的《政治學》;德國伯倫知理的《國法泛論》、耶林的《權利競爭論》(今名《為權利而斗爭》)、海留司烈的《社會行政法論》;法國孟德斯鴆的《萬法精理》(今名《論法的精神》)、盧梭的《民約論》(今名《社會契約論》);英國斯賓塞的《政法哲學》(又名《政治哲學》);日本有賀長雄的《近世政治史》、樋山廣業的《現行法制大意》、井上毅的《各國國民公私法考》、戶水寬人的《法律學綱要》、宮國忠吉的《警察學》等。其中,有一些是西方思想、法學名著名篇(如《萬法精理》、《權利競爭論》)最早的中譯文本。1903年4月,《譯書匯編》更名為《政法學報》,以刊載中國學者的法政文論為主(此舉實際上開始于1902年第9期),如耐軒的《立憲論》和《論法學學派之源流》、法攻子的《世界五大法系比較論》、亞粹的《論法治國》、偉璠的《行政法概論》、研究政法生的《立憲政治主義之由來》等。停刊時間未詳。以上所列,顯示出作為中國近代首份法政雜志的《譯書匯編》(《政法學報》),最早集中譯介歐美日本的政治法律思想,使中國人知曉西人強國之文化、思想本原,且正式揭開中國學者了解、研究現代法學的序幕。馮自由曾評論說:對《譯書匯編》,“時人咸推為留學界雜志之元祖。自后各省學生次第倡辦月刊,吾國青年思想之進步,收效至巨,不得不謂《譯書匯編》實為之倡也。”[3](P.55)因此,它對于近代中國的思想文化更興、法政改革(革命)和法學成長,以及法政雜志的興隆,實有創辟開基之功。

    《法政雜志》,創刊于宣統3年2月,其發起人都是當時名重法政(學)界的英才俊杰:方表、沈鈞儒、林長民、孟森、孟昭常、邵羲、金泯瀾、秦瑞玠、高鳳謙、陶保霖、陳承澤、陳時夏、陳敬弟、陸爾奎、賀紹章、張元濟、雷奮、楊廷棟、蒲殿俊、蔡文森、熊范輿、劉春霖、劉崇佑、劉崇杰。這些人大多曾留學日本法政科,且是清末立憲派中有影響的人物,具有以法政之學拯救時局的深切情懷。所以,該刊是清末立憲派的重要思想輿論陣地。在其創刊號(第一年第一期)上,林長民、梁啟超(署名滄江)發表了蘊深意遠的序詞,作為發刊詞。同年7月的第5期,又刊發了張元濟的《法學協會雜志序》,推闡法政雜志之四大“利”。此刊名為“法政”,旨在研究法律政治現象,但其簡章稱“立憲政體,凡政治必根據法律”,故特注重法律方面的研究。所刊文論,以法律為主。所載資料,亦多為漢譯外國法律著述和法條。所錄雜事,則兼國內外法政各領域的活動與事件。停刊時間未詳。

    《法學會雜志》,作為北京法學會的會刊,可謂再三“絕而復續”。1911年6月創刊,楊蔭杭作“發刊詞”;同年10月停刊。在此時期刊布的5期雜志中,發表了沈家本的8篇文論、許世英和徐謙的《考察各國司法制度報告書》、楊蔭杭的《英美契約法》、余紹宋的《累犯處分論》等。1912年底,章宗祥、劉崇佑、許世英、江庸、汪有齡、曹汝霖、王寵惠等續辦法學會事,并訂《法學會章程》,擬復辦《法學會雜志》。1913年2月,該刊復刊,載有沈家本的名篇之一“法學雜志序”。其后各期刊發了汪榮寶、章宗祥、江庸、鐘庚言、陳宗蕃、康有為、程樹德、董康等人的文章,并登載了日本穗積陳重、有賀長雄的漢譯論文。但歷時不過兩年,又迄于1914年12月。第3次續辦則是在7年后,即1921年。其時,江庸執掌修訂法律館。他在“發刊詞”中總結了該刊前兩次之所以不能維持于不墜的原因,認為法學會會員于文字無專責,每期論說譯稿,皆以募化為事,材料必然匱乏,且敷衍塞責,文字亦無精彩,不待刊行。而續刊則可憑借修訂法律館的人才和材料,采擇用之,必使《法學會雜志》常新久存。但該刊至1923年初即告終結。

    《法學季刊》(《法學雜志》),1922年創設于上海東吳大學法學院。此雜志由中英文兩部分構成,中文部分名為《法學季刊》,英文部分名為《TheChinaLawReview》,以符合比較中西法律、法學的蘊涵。時任中華民國正式政府(廣州)大理院院長的徐謙書寫刊名,并致發刊詞云:“中國南部之講比較法學者,當于東吳法科大學首屈一指。”亦相信:《法學季刊》“必能有所裨益于法學”[4](P.1)。1931年10月,⑤《法學季刊》改為《法學雜志》,為雙月刊;英文部分仍為季刊。丘漢平、孫曉樓先后擔任主編,吳經熊、盛振為、董康等人參與其事。該雜志可能是近代惟一以中英文同時印刷的法學雜志,其形式和學術水準,贏得了國內外的廣泛贊譽。吳經熊曾指出:此刊“逐漸地不僅在國內,而且在國外取得了一定的地位”。美國的羅賓吉大法官也說《TheChinaLawReview》“掀開了中國法律文獻的新篇章”,它反映了20世紀初30年左右的時間里中國法律的變化情況。它“還刊登著對法律頗有見地的評論、關于法律問題的討論以及有關法律史與哲學方面的論文……它是惟一的一份以一種以上語言發行的致力于比較法學的定期刊物。”[5](P.69)

    《中華法學雜志》,1930年在南京創刊,由南京世界學院中華法學雜志社編,謝冠生曾任主編。1936年起成為中華民國法學會主辦的學術刊物,由中華民國法學會編委會編輯。1937年停刊。一年后,又復刊于重慶。1946─1948年轉遷上海,由大東書局出版。中華民國法學會編委會,在不同階段均由法政各學科的著名專家組成:夏勤(訴訟法學,曾任主任委員)、盛振為(民法學與證據法學,曾任副主任委員)、吳祥麟(即吳紱征,憲法學,曾任主任委員)、江一平(憲法學)、王齡希、燕樹棠(法學理論)、盧峻(國際私法)、樓桐孫(法學理論與民法學)、管歐(行政法學)、費青(法學理論與羅馬法)、何襄明(法學教授)、陳丕士、陳霆銳(英美法與商法等)、吳經熊(法哲學)、吳學義(訴訟法學)、吳傳頤、李浩培(國際法)、史尚寬(民法學)、林紀東(憲法學)、芮沐(民法學)、洪蘭友、洪文瀾(民事訴訟法學)、張企泰(民法學)、張志讓(法學理論與憲法學)、張慶楨(法制史與刑法學)、孫曉樓(法學教育與勞動法)、查良鑒(國際私法)、梅仲協(法學理論與民法學)、楊兆龍(法學理論)、楊幼炯(政治學與憲法學,曾任副主任委員)、戴修瓚(民法學)等。由此不難看出,該編委會聚集了當時法政學的名流俊杰。雜志各期所發表的文論,亦主要出自知名法學者(法學家)包括上述編委會成員的手筆。其間曾編發“歐戰后新興與共和國憲法專號”、“憲法專號”、“中國司法制度專號”、“中國法治問題專號”等。從編委會成員和大部分作者的學術造詣與地位,可以認為,該刊的確代表了近代法政雜志的最高學術水準,屬于近代法政雜志的中堅。

    二、近代法政雜志的起因

    近代法政雜志為何紛紛問世以致達成大觀之局?對此,人們當然可以用“應運而生”四個字來揭曉與交待。但這些法政雜志應何“運”(指時機)而生?為何此“運”來臨而法政雜志必生?何“運”生何種法政雜志?諸如此類,仍是需要透析和解釋的問題。

    從表面上看,此所謂“運”,是近代各時期的重大法政運動或事件。這些運動或事件,是法政雜志紛至沓來的直接誘因。例如清末有預備立憲之舉,遂有清末各法政雜志的興辦,如上海學者組織有憲政研究會,“及立憲詔下,于是復刊憲政雜志,以餉天下,將以磨上牖民,使愚者自明,柔者自強,可謂當務而知所急者也。”[6](P.1)20年代的《法律評論》的創設,要因乃領事裁判權問題:“本刊誕生于民國12年,彼時正去華盛頓會議不久,法權調查團,方將來華,70年來中國所受領事裁判權之苦痛,一時有昭蘇之望;顧所謂廢除,所謂調查,均須以實際上中國之司法情形為依據,欲滿足吾人之要求,必須作最大之努力,本刊問世之動因,要在于此。”[7](P.1)

    1934年由南京“中國法治勵行社”主辦的《法治旬刊》,亦隨30年代的訓政與法治運動而興。其發刊詞曰:“本社諸同志盱衡時局,審察社會,鑒諸環境,揆度需要,始有本刊之發行。然則今日之中國,極為需要者何耶……際茲內憂外患紛起迭乘之時,需要之重且大者莫過法治。”相比于教育、經濟、農產,法治是綱領和國家圖治之本[8](P.1)。這即是說,中國需要法治,所以需要《法治旬刊》。

    但是,歸其根究其底,所謂“運”者,乃是“國運”、“時運”。自清末以降,中國的急務,莫過于在危局中求自保、自存、自強。在此萎敗將亡的時代,法政雜志亦不能不承擔救時救國和匡扶天下的重任。這乃是近代法政雜志頻頻問世的根本動因。1907年,湖南留日法政科者徐公勉,在為《法政學交通社雜志》所寫的發刊詞中,稱“法政之學”為“救國之學”,他寫道:“問今日有何種學科,可救我國之危亡,曰:法政也。”“救中國今日之危亡者,法政學科也。”那么,“法政何以能救我國之危亡”?徐氏認為,就學理而論,法政乃一國立國和長治久安的根本。因“有法政以為國家根本上之規定,范主治者、被治者、甲民族、乙民族于共同秩序中,君權民權于以調和,公權私權于以確定,滌除君主專制貴族專制之陋,人人從事于自由競爭,……”。再從我國情勢與法政的關系看,思想學術界和朝野之士,多以為第一要務,或整頓軍事,或整頓財務,或整頓教育,而法政一途“皆視為第二義以下之事”.而徐氏則詰問道:“豈知脫離法政范圍,毫無軍事、財務、教育之可整頓耶?”他說:“蓋法政者,為維持秩序之學,為萬法匯總之學。無論何事,若非恃一定之法制以為保障,則無固定力、無繼續性。”觀今世文明各國,軍事、財務、教育之行政者,“莫不在行政學范圍中,以研究行政法規之適用;而行政法規之制定,又莫不在行政法學范圍中,以研究行政上立法之原理。”[9](P.1-4)此徐氏所以稱“法政之學”為“救國之學”,亦所以欣喜于《法政學交通社雜志》之設,更所以寄語于《法政學交通社雜志》能夠“遐思偉抱”,以法政之學救國家的萎敗危亡。同年,另一份法政雜志《大同報》闡明其創辦之因:中國“果無救亡之術乎?曰:立憲而已”。中國“若其不亡,則亦必改專制而成立憲,故曰:立憲乃所以救中國也”[10](P.3-4)。兩年后,《憲政新志》也說:“比年以來,中國先識之士,知專制政體不足以競存于今之世,乃揭橥立憲主義,相與號謼于天下。”[11](P.1)所以,《憲政新志》亦崛起而加入“揭橥立憲主義”的行列。

    1911年,正是清朝風雨飄搖之際,亦是中國危亡加深之時。值此之際之時,梁啟超的《法政雜志序》有言:“今日欲求分科雜志之發達,則最要者莫如政法矣。”因亂局當頭,“朝野達識熱誠之士,日以憲政相呼號”。但憲政必以國民法律觀念與政治能力為根底。“憲政政治,質言之,則法治的政治而已,人民的政治而已。人民非涵養于法律精神者深,則雖有良法,等于僵石。人民非感興于政治趣味者厚,則雖予以參政權,亦棄置不用;即用矣,而終不能淬厲以圖進也。”而中國數千年來,人民桎梏于專制,法律觀念薄弱,政治能力亦低,何以實行立憲政治故欲行立憲政治,必須養成國民法律精神,發育國民政治能力。此種養成與發育,一方面在于法政之書的流通,另一方面則是法政雜志的勃興。因此,“今法政雜志社有發刊法政雜志之舉,吾知其于國民之法律觀念與政治能力,必將大有所造也,乃樂為之序。”[12](P.1-4)梁氏的法政(法政學)濟時救國之心,此序可鑒。

    民國時期的法政雜志之興,亦常源于時局的困頓與敗落。僅以《法學叢刊》(1930)為例。該刊自語創立于“國難關頭”和“荊天棘地之中”,其發刊詞公告天下:“國難亟、民生蹙、綱紀墜、正義亡。是時也,中華民國律師協會法學叢刊,呱呱一聲,偕憂患以墮此荊天棘地中。起脆立紀,息爭杜亂,滌舊染而啟新規,靖橫流而開盛治,斯哲人志士、黨國名賢,奔走呼號、孜孜不倦以求之者。茲刊曷敢后人哉。懔茲使命,若涉春冰。披歷蘄向,告我袍澤。”[13](P.1)以如此泣淚滴血而又豪邁雄壯的言語來宣告一雜志的誕生,在中外學術雜志史上可能亦屬罕見。

    三、近代法政雜志的宏旨:“致用”與“求是”

    法政雜志的起因,實際上決定了它們所追求的宗旨。梁啟超曾把“宗旨定而高”視為優良報章雜志的重要標準。他說:“凡行一事,著一書,皆不可無宗旨。惟報亦然,宗旨一定,……旦旦而聒之,月月而浸潤之,大聲而呼之,譎諫而逗之,以一報之力而發明一宗旨,何堅不摧?何艱不成?”[14](P.752)

    近代的各種法政雜志,亦各定其宗旨,作為“主腦”或“宗主”。

    不同的法政雜志的宗旨,又各有差異:它們或專注于西書西文西法的譯介,或傾力于中西法律的比較,或用心于中國自身的法律制度與思想的闡發。

    注重譯介者,如早期的《譯書匯編》,已見前述。又如《新譯界》,其目的之一,在于通過翻譯世界政法(含政治、經濟、法律三目)書籍以啟蔽通塞,欲“變吾國政法界為極良政法界”。為此,要“揀擇世界最新之學理,以輸入吾國,為吾國所適宜者則取之,否則棄之。”[15](P.22)還有《法政介聞》,其簡章稱:“本報專注在歐美各國法政,次第輸入海內,以擴充我國人法政之觀念。”研習法政有年的施愚在《法政介聞序》中開宗明義:“法政介聞,介其所聞于所見之國,以遺吾國人而資其普及者也,以相與商榷推究而求其是焉宜焉者也。”[16](P.1-4)

    偏向中西比較者,以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學季刊》為例。東吳法學院屬于中國近代比較法學的重鎮,其學術刊物自然要關注比較研究、介紹中西法律的學術取向。故其雜志中文部分最注重者有四:(1)介紹法學上的重要學說;(2)研究關于法律的具體問題;(3)將中外同種類的法學問題合并起來作分析的比較的研究;(4)擇優翻譯關于法學上的名著[17](P.1)。而英文部分的趣旨是:引進國外的法律原理,并向國外介紹中國的法律和法學成果;推進中外法律原理的比較研究;在中國廣泛宣傳和推廣這些法律原理的知識,為中國法律的改革作準備。中文部分重視外國法,英文部分則關注中國法[18](P.196)。由此顯見中、英文部分既各異其趣旨,又統貫一神髓。

    重在用力于中國自身的法治與法學者,首推《中華法學雜志》。該雜志自中華民國法學會接辦后,即以中華民國法學會綱領為其使命和宗旨,但到40年代末略有增添。中華民國法學會的基本綱領為:“(1)確認三民主義為法學最高原理,研究吾國固有法系之制度及思想,以建立中國本位新法系;(2)以民生史觀為中心,研究現行立法之得失及改進方法,求與人民生活及民族文化相適應,并謀其進步;(3)根據中國社會實際情形,指陳現行司法制度之得失,并研求最有效之改革方案;(4)吸收現代法學思想,介紹他國法律制度,均以適合現代中國之需要為依歸;(5)闡揚三民主義之立法精神,參證其他學派之優劣,以增進法界人員對于革命意義及責任之認識;(6)普及法律智識,養成國民守法習慣,以轉移社會風氣,樹立法治國家之基礎。”[19](P.1)

    此六大綱領,作為《中華法學雜志》的宗旨,被簡化為:“本志宗旨,在闡揚三民主義之法學原理,研究我國固有法系之制度與思想,討議現行立法之得失,并介紹各國最新之法律思想及制度。”并聲明,為達其宗旨,其“論說”欄目文章旨在闡明上述綱領所定之思想,并評論各項與法學有關的問題;其“專著”欄目專登法學系統的研究文字;其“譯述”欄目刊載翻譯各國有價值的法學論文或資料[20](封底)。1938年,《中華法學雜志》復刊時,居正亦重申此旨:“本刊發行之始,吾人即以培養國人法律觀念、充實法制本身之質體、并作法學之深邃研究,以冀樹立中華民國之新法系,進而謀法治精神之奠定諸點,懸為鵠的。”[21](P.656)40年代末所變更者,在于增加了“在目前并應注意(抗戰)建國期中法治精神之發揚與法治基礎之確立,以及復員后一切法律問答之探討”[22](P.85)。不過,此所增添者,實仍蘊涵于前述綱領之中。

    歸結而論,近代法政雜志的宗旨,不外乎兩途:(一)求中國法治(現代法政體系)的建設;(二)求中國法學(現代法政之學)的盛昌。前者為“致用”,后者為“求是”。“致用”必以“求是”為基石,“求是”又以“致用”為鵠的。下面分而敘述。

    (一)近代法政雜志之“致用”

    中國近代法治的開啟和演進,究屬“自覺建設”還是“自然成長”,在近代法政學人中已見歧論。但他們對于法政雜志推助法治的意義與意向,卻是眾口一詞地予以肯定和宣揚。倡言“自覺建設”者,往往賦予法政雜志以“建構法治”的神圣使命。主張“自然成長”者,也認為法政雜志必須為實現法治而盡職盡責。正如夏勤所言:“據吾人之所信,所謂法治,必須自然而成長,決不能望移植以成就。換言之,必其基礎建筑于全國民眾之上,庶幾可以根深蒂固,不畏破壞,歷百年而不弊也。惟是法治思想雖必遍殖于全民,貫輸之責,究須希望于少數。同人不敏,深愿分擔重任,追隨于諸先覺之后,此本刊之所以誕生、所以努力者也。”[7](P.2)以上兩條道路、兩路人馬及其所寄望于法政雜志者,綜合觀之,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思想輿論的倡率。近代中國立憲、法治的啟動與進展,無疑是要受定與受制于各種內外的社會政治文化力量。而思想輿論常常被視為一大不可忽視的基本動力與前導。常言道:“言論者,事實之母也。”“理想者,事實之母也。”各法政雜志闡發理想,變動風氣,形成強大輿論之勢,必可推開立憲與法治的一些阻力,并推動立憲與法治的前行進步。甚至好發空論亦并非完全于事無益無補。觀“30年來動撼社會之力,必推雜志為最巨。……事實難變,而精神易于聳動,此為自然之勢,無可如何。夫徒發空論,誠無益。然使人人之心思,頑固不變,而欲求事實之改變,不可得也。……語曰:一紙書賢于十萬師,就卅年來事觀之,誠哉其然也。”[23](P.379-381)近代一些法政雜志,紛紛議論立憲、法治的意義,聚語倡言立憲、法治的主張,乃至以立憲、法治為其辦刊的宏大宗旨,即是抱著言論、理想為事實之母的立場,意欲以言論、學理奠定立憲與法治之基,開辟立憲與法治之路。如《大同報》有感于“天下事非一手一足所能為力”,每一個人均需盡國民的責任,乃以“建立君主立憲政體”、“開國會以建設責任政府”等主張,號召國民和輿論。《法律評論》的中心目的,在于“為中國百年大計而奮斗,促成法治之實現也”(夏勤)。《法學叢刊》“誓以江河赴海之精神,開世界法治之新紀”。《法治旬刊》的期望,亦是“我國法治前途日趨光明”。諸如此類的表白,可以起到振發聾聵、激勵意志和奮發精神的作用。

    第二、推動法律制度的興革與改良。國家法律興廢改進之事,廣雜繁復;況且,近代中國的立法一方面需要近取本土風俗習慣,另一方面需要遠借外洋法律制度,故立法機關非網羅天下明情明理明法之博學專才不為功。但此類明情明理明法之士的智識與經驗,畢竟有限、有蔽,仍不足以單獨完成其事。而法政雜志正可既研討又監督,提供法政學界的意見,促進法律政治的改善。近代法政雜志所欲“致用”者,重點即在于此。張元濟為《法政雜志》(上海)所寫的序詞中,稱此種功能為“雜志之利”。他認為:此“利”主要在能利于法律的良善。其“利”之一,在起草法律者致法律不善之時,“若有學會焉,于法令之已頒布而未善者,共相研究,指其得失,而加以糾正,以雜志公布之天下,則修訂者可藉為攻錯;執行者可預為補救;即身受者亦可心知其故,而為正當之訴愿。”其“利”之二,在政府或要人意欲違背法理致法律不善之時,“若有學會焉,于法令之正在起草尚未頒行之際,預為研究,凡今日政府所易蹈之謬誤,先為痛論其得失,則政府或有所顧忌,未敢任意雜以私見。即起草諸君之稍明法理者,亦可藉以自壯,不敢終于緘默。”[24](P.2)1921年7月,主持修訂法律館事務的江庸對復刊的《法學會雜志》重新規劃,改變過去該雜志“僅普通之法學雜志”的定位,“今則于研究法學之中,有專注者一事,即商榷民商法之重要立法問題是也”。江庸指出:中國立國最久、幅員最大、民情風俗因地而殊,民商法立法之難可想而知。若閉門造法,未必合用。故“關于重要之立法問題,正宜集思廣益,征求多數人之意見,以決其從違,庶能成一完好之法典”。修訂法律館可借續辦《法學會雜志》的機會,利用該雜志,使館中館外法學者研討切磋,以“收他山攻錯之效用”。江氏特別強調,此旨趣“較前兩次深切而遠大”[25](P.2)。《法政學報》亦同樣持此種宗旨,認為:“夫研求學術,宜集眾長;修訂法規,尤資討論。情形洞悉,具政治之萬能;統系厘然,得法理之神髓。至根據學說參考事例,固學者之所有事,亦立法之所必需。”[26](P.2)此即該雜志所裨益于法律者。《法律評論》則一向用心致力于關注司法制度改革。“關于司法制度之興廢改進有所主張者,不問其意見與本社同人合否,一律登載,期得反映各方之見地,以資法界之借鏡參考。”[27]

    如1925年1至3月各期,刊載了《就改進司法計劃略陳鄙見》(陳瑾昆)、《改革司法意見書》(賀揚武)、《整頓司法意見書》(羅進修)、《改良司法意見書》(邵修文)、《改良司法意見書》(黃綬)、《改良司法意見書》(沈國楨)、《改良司法意見書》(王樹榮)等。30年代初,《法律評論》也發表了不少關于司法制度改革的論文、時評。此外,《中華法學雜志》各專號的刊布,東吳《法學雜志》“司法制度專號”、“檢察制度專號”、“勞動法研究專號”的印行,同樣表明這些雜志之于中國法律改革的良苦用心。

    第三、闡釋法律,以利施行。在張元濟看來(見《法學協會雜志序》),法政雜志之“利”,除了改良法律之外,就是推闡原理,解釋法律。他說:各國解釋法律的書籍,汗牛充棟,學派頗多,以利官吏執行法律。此類解釋,終歸要符合立法本意,不悖天理人情。“故若有學會雜志,于已刊行之法令,共為研究,而加以箋注解釋,則非特可祛誤解法令之弊,且可防官吏曲法之害,庶可得公平之結果。”而對于民眾,法律闡釋也必不可少。因法律文字于嚴謹中常含歧義,以普通人的見解觀察,易失其精意。所以,“非有學者,將法律之精意,時時推闡之、演繹之,作為淺說,以指導國民,則雖有最良之法令,而吾民不能心知其意。”而法政雜志用力于此,對于法律的施行“補助必多”。在近代的法政雜志,特別是20年代以后的法政雜志中,許多雜志設有“法律解釋”欄目,且熱衷于刊載推原法條、剖析判例的文章,正切合了張元濟的見識。

    第四、宣傳法治主義,培養法治國民。中國新式法政制度的創設與法治的養成,必待國民的覺悟和參與。因此,普及法律思想與常識,以養成立憲國、法治國、民主國的國民資格,就成為近現代中國法治必須完成的基礎建設。清末以來,言者道者,均力倡“立憲國民必備法政知識”、“法治國民必有法律觀念”、“民主國民必具法治精神”。近代法政雜志,亦汲汲于斯。而其開端,當是清末預備立憲時期。如上海立憲人士的刊物《預備立憲官話報》,“專以開化風俗,改良社會,使人人有預備立憲之資格為宗旨。”它以極其清楚顯明的語言宣告:“我們想要四萬萬同胞,男男女女,老老少少,個個曉得預備立憲,所以這預備立憲官話報才出世了。”[28](P.315-318)1907年,《法政學交通社雜志》的發刊詞曰:人民先無法政上的常識,則不知法律為何物,自身與法律的關系為何事,又何以視法律為固軌常規而自覺遵守。所以,法制教育實乃我國法政興革的第一要務:“我國改良法律,雖為至急至要之事,然提倡人民法律思想,尤為急中之急、要中之要。”一年后,著名的立憲團體預備立憲公會,在上海刊發《預備立憲公會報》,亦同樣奉此宗旨:“預備立憲公會報,何為而作也曰:欲使人民知立憲之所有事,而促其進化之思也。”[29](P.427)至民國時期,各種法政雜志幾乎都懷抱此種理想,力求涵養人民于法律思想與精神之中。《法政學報》認為“法治國之精神”,在于使人民知權利義務之要,以責任為心。但如果“政治常識之不普及,法律思想之未灌輸”,則“法治國之精神”無由生矣。《法政學報》正為此而刊發[6](P.1-2)。山東法治協進會的《法治月刊》之“志意”,即在于“傳播法治”和“普及守法觀念”。其發刊詞曰:“非人人具備法律智識,不足以收法治之效用。……是以文明各國關于法治之印刷品,日新月異,層出不窮。人民有法律范圍內之自由,官府無舞文弄法之惡念,此傳播法治不宜容緩也。”又曰:“即今之談治體者,亦以養成法治國為第一要圖。而法治國之何由養成?則必守法觀念,普及人心,使人民咸知法律之可恃,油然生信仰之心,懔乎莫敢或犯不可也。”[30](P.3-4)其他法政雜志,如《中華法學雜志》、《法學季刊》(河南大學法學院,1929)、《法治周報》(司法行政部法官訓練所,1933)、《法治》(江西法治旬刊社,1946)、《法學月刊》等等,亦莫不宣示“普及法律智識、養成法治觀念”的意旨。

    以上法政雜志欲“致用”諸端,在求以立憲和法治為核心的中國現代法政系統的誕生。而其用心最著,且統貫諸端,需要進一步述說者,是對“中國本位新法系”的追求。

    建立“中國本位新法系”,既是中華民國法學會的首條綱領,也是《中華法學雜志》的首要宗旨。不過,此種愿景,在30年代成為不少法政學術組織和法政雜志的共識。1930年初由中華民國律師協會創辦的《法學叢刊》,如其發刊詞所言,使命之一,就是“樹立中華法系”。這種法系,“乃三民主義的中華新法系是已。”而叢刊“愿為樹立中華法系之先鋒”。同年底,南京王用賓、李懷新、謝冠生、樓桐孫、王寵惠、端木愷等成立三五法學(以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研究法學)社,欲求新中國法系“與大陸、英美兩系鼎足而立于世界”,并遵循法學社宗旨刊布《法學季刊》。在該刊第1期上,首篇“論著”,即焦易堂的《新中國法系與世界大同》一文。此文認為,中華法系原本幾乎成為法制史上的名詞,但經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原理原則的指引,一方面依據固有的文化精神和民族的共同理想,另一方面采擷大陸、英美兩大法系的長處,故可“后來居上,儼然成為世界最新的一大法系”[31](P.1-4)。1931年7月,丁元普在《現代法學》(郭衛)上亦發表《中華法系成立之經過及將來》。至中華民國法學會執掌《中華法學雜志》,謀“中國本位新法系”,逐步成為全國法學界學術研究的重要方向,正如劉陸民所概言政法界“從事建立中國本位新法系的運動”[32](P.296)。隨后,居正、陳顧遠等人亦探討中華法系的過去及其重建問題。歷史已矣,謀求建立“中國本位新法系”,已成明日黃花,且后無繼者。但近代法政雜志和法政學人對此的拳拳之忱,以及基于文化和學理的智慧選擇,卻絕非“歐化論”、“全球化論”所可望其項背。從近百年的法治史程上來看,“中國本位新法系”只是一個皮囊,其中含蓄著的是追求民族、國家不亡以及法律民族化和思想學術自我的神髓和靈魂。皮囊雖然死了,卻未必代表神髓和靈魂也應死去。

    (二)近代法政雜志之“求是”

    作為法政學術的載荷,法政雜志是否應該抱持“為知識而知識”、“為學術而學術”的立場,這在近代并未成為困擾法政學人的重大問題。當法政學人把法政之學定位為“救時經世”之學時,知識、學問、學術已然成為一種必須能夠“致用”的器物。但是,創興法政雜志諸君,并未因此而貶抑法政之學的價值。相反,恰恰是法政之學可以“救時經世”,才凸現出它的時代意義。對法政之學思之、察之、審之、辯之,才顯得尤其重要。職是之故,近代的法政雜志都清晰地表達了這樣的認知:中國法政制度的興革改良,需要有相應的文化、思想、學理的啟動和支持;法政雜志必須以“求是”而達“致用”,而不是棄“學”求“用”。略舉幾例,以顯其義。

    《譯書匯編》首先有一開基性的理解。該雜志言道:當中國一跨入20世紀的大門,改革行政已成必然之勢,“于是朝野之有志者,莫不知宜取法歐美日本之制度”。“然各國之制度,非可徒求諸形跡,要當進探乎‘學理’。否則,僅知其當然,仍不知其所以然。蓋其各種之經營結構,莫不本乎‘學理’之推定。而所謂學理者,蓋幾經彼國之鉅儒碩學朝考夕稽,以得之真諦也。”再比較中日法政興革之事,日本加藤、福澤等人“莫不以‘學理’倡導天下,誠使此理貫徹乎朝野,則游刃有余矣”。而中國維新雖先于日本近30年,但卻無告成之功。“推原其故,未始非‘學理’解否之別也。”所以,負笈外邦的法政學生,深感“輸入文明,義不容辭。課程余陰,勉力從事,爰將歐美日本‘學理’最新之書,有關于行政理財者,匯輯成編,餉遺海內”。[33](P.1-2)這表明,在《譯書匯編》看來,究極法政學理,才是內革外移的正本。

    《政法學會雜志》(1917)觀清末以來法政大勢大局,尤其力陳法政學理的探究絕不可缺,意欲彰顯法政學理的高義。主編陳鐘秀的發刊詞認為[34](P.1-2),中國法政衰狀亂象的總病源,在于“不學無術”,即“要皆不學無術所致”。詳言之,“夫今日世界之競爭,純為政治法律之激斗,政治良否之關系國家存亡,與法律善惡之關系人類榮枯,同一重要。故觀政法之狀況,即足覘國運之盛衰。吾國政治窳敗,法律惡劣,國家將來之勢運如何,即視吾人今后對于政法之觀念如何。使于建設之策不講,致治之理不究,則國是彷徨歧路無軌道之可循,法制不適國情遺弊害于社會,將見設施政治模仿居多,制定法律偏重弊甚,而將來一切國是問題,悉由是敗矣。由是觀之,學術之關系國家大矣哉。”再總觀之中外,“英美德法國勢之發揚,論者咸歸于學術之勃興。然則吾國衰微之原因,未始非政法學術退化之惡果”。因此,“吾儕政法同人,今后所亟宜從事討究者無他,學術問題而已矣。”此學術問題具體為“對于政治,研究原理、原則,確定今后共和立憲之軌道;對于法律,參酌法理、事實,決定今后取法采制之標準。”這亦即《政法學會雜志》發刊的目的。

    一些法政雜志,還主張以學術的自由與創新精神求法政學術之“是”。北京法政專門學校的《法政學報》(1918),“以闡明學術為宗旨”,倡導獨立、自由地追求真理并共相切磋的學術態度,以光大法政學術。該雜志明確宣示:吾報產生于學術消沉晦塞之時,“雖不能醫救學術之饑餓,然討論之中,終不敢自遠于真理。故吾儕深信吾報為集思會文之學府,縱有一二矛盾之主張,亦愿其并行不悖。蓋吾儕平素之蘊蓄,故各自有見地,既不愿為懷疑的屈服,亦不愿為籠統之盲從。”[35](P.1)此等旨義,標明了《法政學報》同人的自我期許。還有《法律評論》,在其《來稿之聲明》中指出:“關于學理上之研究討論者,本社歡迎有相當見地之文,其論旨空泛膚淺或抄襲陳說者概不登載,以本雜志為專門雜志,內容選擇不得不較嚴也。”[27]此意在于堅持學術水準,拒絕空泛膚淺之論或抄襲陳說之文,以收眾望。

    其他諸如《法政雜志》(1906)、《法政雜志》(1911)、《北洋法政學報》、《法學會雜志》、《法學季刊》(《法學雜志》)、《中華法學雜志》、《新法學》、《法學月刊》等等,亦無不秉承此種“求是”宗旨,從而昌明法學。

    在近現代法學思想、學術幾近空白以及西方法學潮涌而來的境況下,近代中國的法政雜志,如何選擇昌明法學的大道這顯然是比法政雜志“研原理求學術”的宣告更為切要而復雜艱難的問題。對此一極富挑戰性的問題,不同時期的近代法政雜志的回應,自然不可能千人一面,眾腔同調。本文所側目關注的方向,是關于法政之學“中外融通”和“學問獨立”的思考。

    對于以“中外融通”來達成法學的昌明,近代法政雜志多有議論,且仁智互見。但鄙見以為,張一鵬在為自己主編的《法政雜志》所寫的《法政雜志之趣旨》一文[36](P.1-5),堪稱典范。該文認為,中西的對抗乃是法政的對抗,“歐美以法治國雄天下”,中國則以道德立國,其遇歐美,猶如以卵擊石。故“居今日而欲返弱為強,轉敗為勝”,普及法政知識,發達法政之學,實為當務之急。那么,怎樣才能發達法政之學呢張一鵬觀察到時人有兩種見解:一是“國粹論”;二是“歐化論”。“國粹論”者曰:一國有一國的制度,中國立國最古,典章文物,燦然大成,何求他國。“歐化論”者則反之曰:“中國自古無法政之學。即有之亦復腐敗陋劣,不足以應今日之變。欲圖維新,必一切改弦而更張之,盡取歐美之所以致治者,以改造我國家。”張氏既不贊成“國粹論”,也反對“歐化論”。他針對“國粹論”坦言:當今天下,“由異而趨于同,已啟其端緒”,中國不能“昧世界之趨勢”。對“歐化論”,他則指出:任何國家立憲訂律,都需斟酌己國的習慣;且國情民俗對法律政治有莫大的約束力量。因此,中國也不能“自拔其數千年立國之根本,以步趨于他人之后塵”。如果走“歐化”之路,不僅與事理相悖,而且不過是“自亡而已”。運思至此,張氏的“中外融通”之路,即噴發而出。此路就是:“(1)取中國固有之特質,不惟保持之,且從而發揮之;(2)取各國共同之特質,不惟輸入之,且從而消化之。”在發揮中消化,在消化中發揮,使“國粹”與“歐風”最終達于“融會貫通”、“融為一體”的境界。為了論證此條道路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張氏稽征日本的法政改革及法政學問成長之路,認為其必經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對外來之物不擇其精粗,不辨其向背,囫圇吞棗,直至無法消化而吐瀉交下(類似“歐化”或“新潮”)。第二階段,悔悟前番作派,一切務返其舊(類似“國粹化”或“舊學”)。第三階段,當上述兩個階段“皆無功效,而后于不知不覺之間,發生此融會貫通之法,是為時機成熟之最終結果”(類似“新”與“舊”的融合)。而中國已經歷第一、第二階段,正將進入第三階段,故對法政學術的“中外融通”之路,“鼓吹而倡導之者,寧非吾人不可放棄之天職乎!”這即是《法政雜志》之所本。

    更進而言之,面對西學東潮的涌入對中國思想學術所造成的刺激、沖撞、裂變,乃至欲取而代之的局勢,中國法政學問的獨立生長,確為十分重大而緊要的事情。早在20世紀初年,法政科留學生就已開始覺悟和吁請“學問的獨立”。《譯書匯編》的初衷,雖為譯輯歐美日本法政著述文論,但到了第2年第9期(1902年12月)時,辦刊方針即發生重大改變,而主要發表吾人之獨立思想。其《改正體例告白》言:“凡事必求其進步,譯書之事,僅能假他人之思想,直接映之于吾,而不能即以為吾之思想。純以吾之思想發表,斯之謂學問獨立。今于此數年中,欲驟脫譯書時代而進于學問獨立時代,此固程度限之,不能驟及,然取他人之思想,即以吾之思想融會貫通之,參酌甄別,引伸發明,實為二時代過渡之要著。”故改正后的《譯書匯編》,要“專主實學,不事空談,取政法必要之問題,以與吾國民留心斯學者,互相商榷。凡吾同志,當深相許”表達自己的思想。自此期起,包括更名后的《政法學報》,極少刊載譯書譯文,而主要發表中國法政人士切事中時的著述。《譯書匯編》之所以更名為《政法學報》,其緣由亦在此。其第2年第12期(1903年3月)刊登的更名告白稱:“本編命名,向取翻譯之義,今內容既改,體例一新,未免使讀者有名實不符之感,爰自癸卯年第1期起,改名《政法學報》,體例論著,益加精善,務使此報為政法學界之燈,吾國之學者及經世家,均藉其光以為研究實行之基礎,他日政法學之發達及政法社會之改良進步,以此報為起點,則同人實有無任厚望之意。”[37](P.99)于中西融通之間,求法政之學的獨立,《譯書匯編》(《政法學報》)無疑是一先驅者。

    林長民在《法政雜志序》中,亦頗具卓識慧眼,深切倡導明察學術源流統系,以求中國法政學問的獨立。在近代歐化大潮將起之際,此種卓慧的倡言,與張一鵬“融匯中西”的理想,《譯書匯編》(《政法學報》)對學問獨立的力主,確實是近代中國法政學人最有價值的一種見識與眼光,亦是近代法政雜志所發出的回音久遠的聲息。林長民指出:“夫一國之制,固有其所取法。然其發源雖同,往往因其固有之國情與其歷史所沿襲,而變其質。學問之事,尤當明其統系之源,察其遷嬗之跡,本乎共通之則,蔚為一國國言,而后有惠學子而致之用,是為學問獨立。”什么是學問獨立?“獨立云者,非必截然不相依倚,蓋必有其特質以自異者也。”此凡百國百學問之所同。他舉例說:“歐洲學說,有大陸、英國之分;大陸之中,各國又各有其派別。日本事事采用歐制,近者亦倡獨立之論。”所以,中國的法政學問,豈有不求獨立之理?但此時中國的法政之學,遠不足以語獨立。林氏分析道:此乃因中國“學校未備,法令未明,國家諸種之作用未分劃,有研究之資而乏統馭之道。自博而約,事實繁富,或以亂其指歸。自約而博,標準未定,無以演其紛緒。”尤可憂慮者,立憲之際,“比年之間,東島政法之書,流入我大陸者不可謂不夥矣。然多其國講授之篇,而少參考之用。各省學堂之講義,亦類皆日本之政法為根據,而略示其標準。其進者則比較一二歐制,以衡其得失而已。”而要達成中國法政學問的獨立,其道術不外乎演繹與歸納兩途:“今日政法之學,在學校中當循演繹之道,自約而博,以一定之標準,博征事例,舉吾國之新法令,考之歷史,證之各國,使其緒之不棼。學校之外,尤當有種種之搜集,自博而約,隨時隨地歷舉內外之法律政治,證之以亙古不易之原則,供學子研究之資料,而予以歸納之道,并行不悖。積之既久,而后乃可以造成通儒學者,馴致而有學問獨立之日。此法政雜志之所以不可緩也。”[38](P1-4)在林氏的心目中,《法政雜志》所期待者,就在求中國法政之學的“獨立之精神”。極端而言,“國家獨立之精神,即視學問獨立之程度”(陳鐘秀語)。依此衡之,一份中國法政雜志的趣旨,還有比這更重要而高遠的嗎?

    從《譯書匯編》的創刊到1949年各種法政雜志的落幕,不過50年而已。在此50間,近代的法政雜志,起起落落、傳承轉合。“作始也微,將成也巨。”(洪蘭友語)它們或倡率法政思想、學術的方向而成一時的巨手,或推助法政思想與學術的成長而為邊緣哼吟的小曲。無論是“巨手”還是“小曲”,都無不定其宏旨,以為靈魂和向導。一份法政雜志,乃至一個時代的法政雜志,會隨著時代的逝去而成絕響,但其高遠宏大的宗旨,卻彰顯出許多時代共同的的使命、意欲與追求。在這個意義上,雜志已去,宏旨長存。

    《政法論壇》2006年第4期

【注釋】
①該報主要欄目有“論說”、“地方政治”、“地方風俗”等,刊有署名“高陽酒徒”的《個人與國家的關系》和《地方自治的便利》。
②“凜”的《法合憲法的利害》、“吾儕小人”的《立國大意》、“石隱”的《論地方自治敬告眾位同鄉》等,故尚可屬法政雜志。
③該雜志首期“圖畫”欄目有“編纂法典始祖古羅馬王”、“英國中央刑事裁判室”和“英國議會會議室”三幅。各期設有“法律學界”、“政治學界”、“經濟學界”等專欄,刊載不少法政論譯,如陳發檀的《歐美立憲制度之發達》、《權力分立論》和《國法學》,朱深的《國際行政法》、《電氣與法律》和《權利論》,陳治安的《憲法之用》和《立憲政體之起源及其發達》,余棨昌的《戰爭與國際法》、《論法信說》和《法律行為之原因》,唐演所譯日本憲法學家美濃部達吉的《論日本憲法之立法事項及其范圍》,朱獻文所譯日本的《死刑存廢論》等。上述論譯者,幾乎都是留日法政科學生。
④該刊除輯錄地方自治法規和各地自治新聞外,還刊載“論說”,如《論實行自治必先辦警察》、《地方自治為與民參預政治之特點》、《論官治與自治之界限》、《論設立行政裁判之必要》;“講義”,如《憲法泛論》、《法制大意》、《選舉法大意》、《地方自治要論》、《日本戶籍法釋義》等,故實為法政雜志。該雜志與《廣東地方自治研究錄》相似。
⑤對《法學季刊》改為《法學雜志》的時間,說法不一:一是自第5卷1931年10月起(全國第一中心圖書館委員會全國圖書聯合目錄編輯組:《1833─1949全國中文期刊聯合目錄(增訂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1年版,第664頁)。二是1931年10月發行至第5卷第5期(劉馨:《民國時期高等院校學術期刊的出版與法學研究》,《比較法研究》2005年第3期,第135頁)。三是何勤華、李秀清主編《民國法學論文精萃》第1卷《基礎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載錄的《法學雜志》第5卷(卷數續前)第1期為1931年10月。四是1932年6月第5卷第5期(王健:《說說近代中國的法律期刊》,《法律科學》2003年第5期,第29頁;沈國明、王立民:《二十世紀中國社會科學法學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37頁)。本人未查找到1931至1932年的《法學雜志》原本,故無從確定準確日期,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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