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近代法學的興起與發展,是一個透過近代學術體制、教育系統和出版機制而展開的系統過程。而法學期刊作為其中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與媒介,作用不容低估。同時,近代中國的法律踐行和法學教育等法律現代化進程,常常要由法學期刊來承載與融通;法學期刊的命運,又通常可以折射出近代中國立憲與法治的命運。對當時某一具有典型意義的法學權威期刊的透視,無疑是洞悉近代中國法制建設曲折歷程的一個極佳角度。
一、我國最早的大學法學期刊之考析
從清末到1949年,我國陸續創辦的法政雜志大約有150種。主要是由以下幾種不同的組織、人員所創辦或主辦:(1)各高等院校創辦;(2)各種法學會組織主辦;(3)各種律師協會(公會)主辦;(4)法政科學生創辦。[1]本文考察的是第一類,即大學創辦的法學期刊。
近代中國高等院校創辦的刊載法學的學術期刊大致包含兩類:一類是綜合性期刊(相當于大學學報),其內容以刊載各學科學術論文和科研成果為主,其中不少亦重視對法學研究論文的發表;另一類是政法專業院校學報和綜合性大學中法律院系、研究機構主辦的專門性期刊。本文考察的是第二類,即大學創辦的專門性法學學術期刊。
大約在1920年代前后高等院校才開始出現真正的專門性法學期刊,主要情況見下表:
資料來源:本表的制作主要依據:全國第一中心圖書館委員會全國圖書聯合目錄編輯組,《全國中文期刊聯合目錄》(1833-1949)增訂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1年版;劉萬全,《全國高等院校社會科學學報1906-1949年總目錄》,吉林大學出版社1984年版。參考自劉馨,民國時期高等院校學術期刊的出版與法學研究,比較法研究,2005(3)。
從上表我們可以看出:《法政學報》、《法學季刊》和《法律評論》是中國最早的一批大學法學學術期刊,而后兩個刊物均是民國時期最著名的法學刊物之一,可謂是當時的法學權威刊物而影響深遠,也被看作是當時最著名的兩大法學院校---北朝陽、南東吳的“鎮校之寶”。后來國立北京法政專門學校已不存在,[2]從《法學季刊》的沿革我們知道其具備的期刊特征是:一、由大學校方主辦,二、定期出版,三、學術性強,四、法學類。因此,東吳大學(現蘇州大學)之《法學季刊》就是中國現存大學中最早出版的法學期刊。
二、我國最著名的大學法學期刊之成因
《法學季刊》之所以代表當時法學學術的最高水平,享有極高的學術聲譽,從總體上看比當時國內的大部分法律刊物辦得都好,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國內一流法學教育的要求
時任東吳法學院教務長的盛振為在《十九年來之東吳法律教育》中指出:“當時的本科教育是非常注重質量的。”[3]在所有東吳法學院師生的共同努力下,其畢業生大多成為近代中國的棟梁之才,在當時中國的法律職業和在民眾生活中發揮了突出的貢獻。東吳法學院高質量的本科和最早的法學研究生教育堪稱國內一流,這就為院內廣大教師和學生的科研水平提出了比國內同行更高的要求,本院自辦的學術刊物就必然成為學術爭鳴和一展身手的重要舞臺,質量之高是順理成章的事。
2.稿源的外化性與高質量
《法學季刊》的稿源經歷了一個從內化到外化的過程。從最初為本校教員和學生之共同出版物,到后來“凡本院學生所著論文文筆意思并皆優美者,即又本院在本刊發表,至外界投稿亦所歡迎也。”[4]從雜志內容和文章署名亦可看出,投稿者主要是東吳法學院的學生、教師和畢業生,也包括上海中外律師界的開業律師和法官。另外,東吳法學院曾經規定每位學生都必須在《法學季刊》上發表文章,但隨著稿源數量的增加和質量的提高,這項要求后無堅持的可能與必要。
王寵惠、吳經熊、盛振為、陳霆銳、陸鼎揆、董康、曹杰、費青、丘漢平等執教東吳的法學名家均發表過多篇有分量的論文。其中,發表文章最多的當屬董康、孫曉樓、丘漢平等人。他們的參與從稿源上保證了該刊高質量的學術水平。
可見,一方面從內部學術刊物轉向對外界敞開,主動積極地適應了現代學術發展的基本要求,不僅擴大了稿源的選擇面,還擴大了閱讀面與影響,從而融通了法學界與法律界;另一方面高質量的稿源,有利于及時反映法學研究成果,并積極介紹國內外司法界的新動態,保證極高的學術水準,是推動高校法學研究及教學發展的重要工具。
3.比較法的宗旨
東吳法學院屬于近代中國比較法學的重鎮,其學術刊物自然要傾向于關注比較研究、介紹中西法律。主辦者構思出中西合璧的出刊式樣,即雜志由中英文兩部分構成,篇章內容皆不相同。中、英文部分既各異其趣,又統貫一神髓。
在中文部分,編者強調:(1)介紹法學上的重要學說;(2)研究關于法律的具體問題;(3)將中外同種類的法學問題合并起來作分析的比較的研究;(4)擇優翻譯關于法學上的名著。[5]在該雜志創刊號的EDITORIAL(社論)上,劉伯穆教務長所宣稱的宗旨有三:其一,引進國外的法律原理,并將中國的法律介紹到國外。總的方針是英文大部分內容涉及中國法,中文方面則主要涉及外國法。其二,推進中外法律原理達到比較研究。其三,在中國廣泛宣傳和推廣這些法律原理的知識,為中國法律的改革作準備。[6]
4.國內一流的設計
《法學季刊》具有當時國內一流的設計,尤其1931年10月中文部分改為雙月出版的《法學雜志》后,無論在文章質量還是外觀設計方面,在當時都可稱得上是具有相當水準和代表性的一份重要法學刊物。檢視各期雜志,發表的論文較創刊初期的文章篇幅更大,標題層次更為嚴謹,注釋體例也更加規范。除了有社論、專論、譯述、演詞、記載、評論、外國判例譯述、新法規、法界新聞、書評、各國法學名著摘要等專題以外,還發行特刊,專門討論中國與其他許多司法領域內的法律教育、憲法、勞動法、司法制度、檢控程序等等。這不僅反映了東吳法學院學術研究的整合能力,也體現了當時期刊技術性設計的時代前沿性。
5.國內一流的團隊
《法學季刊》主編和顧問大多曾出國留學攻讀過碩博士學位,因此極具世界眼光,洞悉一流的學術刊物對一所著名法學院的學術成長和對學術貢獻所能起到的重要貢獻。
孫曉樓在任東吳法學院教務長期間,對《法學季刊》精心擘劃,除了正常出版的各期外,還編輯出版了諸如“勞動法專號”、“法律教育專號”、“司法制度專號”、“檢察制度專號”、“比較憲法專號”等法律論文專輯。其中所輯文章以英美法和中國法為主,同時橫跨法、德、俄、日等重要國家,這種同時將世界兩大法系納入研究視野的做法,體現了比較法的特色,代表了當時中國法律學術的最高成就。
吳經熊在任東吳法學院院長期間在學術上直接參與其中,親自作序以鼓勵學術爭鳴。據筆者統計,以吳經熊署名在本刊物上發表的中英文文章共計35篇。其學術頂峰時期的大部分得意之作都首次發表在了本院的學術刊物上,其中有不少精彩英文的法理學美文多被編進了吳的重要著作中,成為今人研究其法理學思想的重要史料。
三、《法學季刊》之影響
《法學季刊》作為中國最早的大學法學期刊,其在近代中國法學期刊界(乃至近代中國期刊界)的地位都非常特殊,影響深遠,值得我們好好總結與評價:
1.它是近代中國惟一以中英文同時印刷的法學期刊,其形式和學術水準,贏得了國內外的廣泛贊譽。當時該刊還被寄往美國的法學院和圖書館,對于西方國家了解近代中國的法制現代化進程及加強中國與西方法學的學術交流起到了重要的橋梁作用。
2.梁啟超曾把“宗旨定而高”視為優良報章雜志的重要標準。該刊兼顧中外法律雙向互動的辦刊思路,充分體現了特殊歷史時代法制建設的需要與融入世界法壇的國際視閾,實近代中國法律學術史上罕見之奇觀。
3.它是了解中國法制史上一個具有創造性的時期的重要資料。羅炳吉大法官后來在一本美國的法律刊物上指出:《法學季刊》“掀開了中國法律文獻的新篇章,……成為一面‘鏡子’,反映了本世紀初30年左右的時間里中國法律的變化情況。在這里以英文的形式出現了大多數在即將到來的中國新時期里付之運用的法規,這些法規是中國的法官在一些外國人的幫助下不斷地制定出來的。……還刊登著對法律頗有見地的評論。”[7]
4.對當今的法學教育與研究仍起著重要作用。如1975年,美國Oceana出版公司將英文版《法學季刊》(1922-1937)分10期影印重版,從而為今人保留下了這套珍貴的近代法制史料,但迄今并未受到學者的足夠重視。
《法學季刊》是近代中國法學發展的一個縮影,甚至是近代中國社會發展的晴雨表。其內容中最具典型的比較法文章和最有深度的文章都出現在1930年代,因為那時是東吳法學院發展的頂峰,也是近代中國法律現代化建設的集大成時期。此后由于戰爭原因該刊停辦,中國也進入了法制建設停滯的時期。
“斯所謂幸福,當普及于全人類,而非少數人之專利品,此則法學季刊發行之宏旨也。”[8]正是以惠及全中國乃至全人類的博大胸懷,《法學季刊》以其專業而敏銳的眼光記下了近代中國法律現代化的歷程,這種昭示與啟示功能仍值得當今法學學術期刊所借鑒與承繼。
(注:本文系江蘇省教育廳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東吳法學教育史論”階段性研究成果)原載《出版發行研究》200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