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國際條約檢索的幾個定義:
國際條約系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或國際組織訂立的在政治、經濟、貿易、文化、法律、軍事等方面規定其相互間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議的統稱。條約有雙邊和多邊之分,由兩個國際法主體訂立的協議為雙邊條約,多個國際法主體訂立的協議為多邊條約。國際條約的名稱和形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下列幾種:
1.條約(treaty)一般適用于有關比較重大的政治、經濟、法律等問題有效期較長的協議,如同盟條約,和平友好條約,互不侵犯條約,中立條約,邊界條約,通商航海條約等。條約多數是雙邊約。
2.公約(convention、pact)通常是若干國家舉行國際會議締結的多邊條約,規定一些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和制度,如1949年關于戰俘待遇等的4個日內瓦公約,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及聯合國一系列人權公約等。
3.專約(convention)就某些專門問題簽訂的協議,如領事專約,漁業專約。專約有雙邊的,也有多邊的。
4.憲章、盟約、規約(charter、covenant、statute)多數是重要國際組織的章程,如《聯合國憲章》、《國際聯盟盟約》、《國際法院規約》等。
5.協定(agreement)多數是解決行政性、事務性的具體問題的協議,如司法協助協定,貿易協定,郵電協定,航空協定等。國際組織間締結的協議多稱“協定”。但也有重大政治性協議稱為“協定”的,如1945年美、英、蘇三國的《雅爾塔協定》。
6.議定書(protocol)通常是輔助性的法律文件,用作一個主條約的附屬文件,以補充、說明、解釋或改變主條約的規定,如兩國締結貿易協定后簽訂的支付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的12項議定書。但有的議定書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條約,如1925年《關于禁用毒氣或類似毒品及細菌方法作戰的日內瓦協定書》,1928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總議定書》等。有的議定書雖是附加性文件,但意義重要,如1967年12個拉美國家締結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所附兩項協定書》,1977年關于1949年《日內瓦公約》的兩項附加協議書。
7.換文(exchangeofnotes)通常是兩國政府就某一特定事項互相交換外交照會的形式達成的協議,如1955年中國和印度尼西亞《關于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的實施辦法的換文》,1970年《中朝關于延長在鴨綠江和圖們江中運送木材的協議書和補充議定書的換文》。換文也可在兩國以上國家之間進行。多邊條約的換文,等于多邊條約,如1929年美、加、古、紐(芬蘭)四方締結《關于分配在北美洲的短波無線電頻率多邊條約的換文》,1940年英國和巴西兩國政府間《關于解決英屬圭亞那邊界糾紛的換文》。
8.宣言(declaration)分三種情況:一是兩國或數國政府發表的不規定具體權利義務的政策聲明,這類宣言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條約;二是兩國或數國在發表政策聲明的同時還在文件中規定某些相互權利和義務,如1943年中、美、英三國簽署的《開羅宣言》,其中規定相互權利和義務,構成相關國家間的條約,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三是宣言本身就是一個條約,規定國家的相互權利和義務或行為規則,如1856年《巴黎海戰宣言》,1909年《倫敦海戰法規宣言》。
9.聯合公報(jointcommuniqué)、聯合聲明(jointstatement)指兩國或數國政府通過會談達成協議后共同發表的正式文件,如1979年《中美建交公報》,1984年中英《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1987年中葡《關于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但僅為闡明當事方各自的立場,宣布會談結果的聯合公報或聯合聲明,則不具備條約的性質。(摘自上海交通大學-法律學科博客)
10.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一般用于在當事方之間就處理某個具體事項而達成的協議,如1963年《美、蘇關于建立直接通信聯絡的諒解備忘錄》,1986年《中英雙方關于“香港身份證明書”問題的備忘錄》。
除上述國際條約的名稱外,國際實踐中,還有宗教條約(concordat),最后決議書(finalact),總決議書(generalact),停戰協定(armistice agreement),附加條款(additional article),初步和約(preliminarytreatyofpeace),臨時協定(modusvivendi)等。
總之,不論國際條約的名稱和形式如何不同,只要是為了確立國際法主體相互間各種權利和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均屬國際條約的性質及編輯國際條約匯編文獻的資源。
(二)中文國際條約集中可利用的資源
為了適應教學、研究和處理涉外和國際事務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上世紀50年代,即開始編輯并陸續出版了各種名目不同的國際條約匯編文獻,有綜合性的,也有專門性的。現分別列舉如下:
1.綜合性文獻
商務印書館、世界知識出版社先后出版的《國際條約集》,法律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和世界知識出版社先后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多邊條約集》,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出版的《國際經貿條約集》,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國際經濟條約公約集成》和《國際經濟條約公約集成(續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國際法資料選篇》、《國際私法資料選編》、《國際公約與慣例》(國際公法卷、國際私法卷、國際經濟法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出版的《國際私法公約集》,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國際經濟法全書》,中國經濟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貿法實務全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國際民事商事公約與慣例(附英文)》,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國際關系史資料選編》,以及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國際法參考資料》、《國際私法教學參考資料選編》上、中、下三冊,中信出版社出版的《國際法資料選編》、《國際私法資料選編》、《國際經濟法資料選編》上、下冊,等等。
2.專門性文獻
聯合國人權中心編輯出版的《人權國際文件匯編》,遼寧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人權基本文獻要覽》,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的《中國人權百科全書》,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國際人權文件選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國際司法協助條約集》和《中外司法協助條約規則概覽》,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國際司法協助法規選》,世界知識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協助條約集》和《引渡法資料選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中外司法協助與引渡條約集》,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司法合作條約集》,世界知識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條約集》、《中華人民共和國邊界事務條約集》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相關法律文件》,方正出版社出版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中英文對照)》,海洋出版社出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國際海域劃界條約集》,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海洋法相關公約及中英文索引》,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國際環境與資源保護條約匯編》,學苑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締結和簽署的國際環境條約集》,光明日報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環保法規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烏拉圭回合協議導讀》、《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對照),《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中英文對照),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規文件匯編》上、中、下3冊,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的《知識產權現行法律法規匯編》,國際勞工組織北京局出版的《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以及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國際海事條約匯編》(共9卷),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國際海運公約匯編》,中國民航出版社出版的《國際航空法條約匯編(中英文對照)》。(摘自上海交通大學-法律學科博客)
以上出版物,均分別收藏于國家圖書館,外交部、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及其他政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及國際法研究中心,外交學院國際法系及國際法研究所,普通高等院校法律系及國際法律研究機構等。
(三)主題檢索方法的幾個實例:
從以上介紹可以看出,國際條約匯編文獻主要是由相關主管業務部門和高等院校編輯的,種類很多,名目不一,選編的范圍不盡相同,文件數量有多有少,各有側重,編輯出版的時間也有先有后。因此,在查找某個或某類條約文件時,從何著手,是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
首先要注意文獻編輯出版的時間。為了適應中國改革開放和國際交往的需要,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各種條約匯編文獻編輯出版的種類和數量迅速增多,編選的內容和信息量也逐漸充實擴展,通常應選擇新近編輯出版的文獻。其次要注意文獻的性質和收編的范圍。專門性文獻選編的文件比較集中,范圍比較明確,宜先查閱。然后查閱綜合性文獻,二者相互補充。這樣就可以比較全面地找到所需要的條約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均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多邊條約集》中查找。其中編入的條約,均為國家正式的中文文本。
以下舉出當前國際上普遍關注而涉及許多國際條約的問題作為查找的實例以供參考:
1.國際人權保護
國際人權保護問題,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各個方面的權利,也涉及到婦女、兒童、民族、種族等的權利,與之相關的國際條約性質各異,范圍很廣。
1988年聯合國人權中心編輯出版的《人權國際文件匯編》收編了截至1987年12月31日的重要文件,包括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意議定書,德黑蘭宣言,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并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條約,反對體育領域歧視國際公約,歧視(就業及職業)公約,取締教育歧視公約,同酬公約,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關于偵察、逮捕、引渡和懲治戰爭罪犯和危害人類罪犯的國際合作原則,禁奴公約,廢止奴隸制、奴隸買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慣補充公約,廢止強迫勞動公約,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已婚婦女國籍公約,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關于無國籍人地位公約,關于難民地位公約,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公約,工人代表公約,勞資關系(公共事業)公約,就業政策公約,婦女政治權利公約,關于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公約,兒童權利宣言,在非常狀態和武裝沖突中保護婦女和兒童宣言,在青年中促進各國人民之間互尊和了解的理想的宣言,關于兒童保護和兒童福利,特別是國內和國際寄養和收養辦法的社會和法律原則宣言,社會進步和發展宣言,智力遲鈍者權利宣言,世界消滅饑餓和營養不良宣言,殘廢者權利宣言,等等。
1994年出版的《人權基本文獻要覽》分為區域性人權文獻和世界性人權文獻兩部分。前者編入了美洲人權公約,歐洲人權公約,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伊斯蘭世界人權宣言等11個區域性人權文件。后者編入的15個文件中,有聯合國憲章有關人權的條款,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關于處理有關人權問題來文的決議,關于人權新概念的決議案,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4個文件未編入上述《匯編》。
2002年出版的《國際法參考資料》國際法中的人權部分,選編了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關于難民地位的議定書,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共7個文件,在上述《匯編》中均已編入。
2002年北京大學法學院人權研究中心編的《國際人權文件選編》,收集了有關國際人權的宣言、盟約、公約、議定書、行動綱領、基本原則等51個文件,可結合上述文獻,查找所需要的人權文件。
1998年出版的《中國人權百科全書》的國際人權部分,收編的文件數量比以上文獻均多,從中可查到更多的關于國際人權問題的公約、條約、宣言等文件。
2.國際環境保護
國際環境保護的條約涉及大氣、水、海洋、生物資源、極地、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有害廢棄物處理以及有毒化學品和放射性污染等各個領域,范圍極為廣泛。
1999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政策法規司編的《中國締結和簽署的國際環境條約集》編入了中國已經締結或者簽訂的多邊國際環境條約以及和他國簽訂的雙邊環境保護協定。前者包括危險廢物的控制,危險化學品國際貿易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環境管理,臭氧層保護,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物種國際貿易,海洋環境保護,海洋漁業資源保護,核污染防治,南極保護,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環境權利等方面的國際條約。后者包括同美國、荷蘭、蒙古、日本、朝鮮、印度、韓國、俄羅斯、德國、澳大利亞、烏克蘭、芬蘭、挪威、法國、英國等簽訂的雙邊環境保護協定。該條約集還編入了國際環保法重要文件,包括國際環境宣言、聲明和法律原則,其他重要國際文件中關于環境保護原則的規定,貿易與環境的國際法規則,以及國際條約效力的國際法規等。
1994年出版的《國際經濟條約公約集成》收集了關于環境保護的國際條約22個,其中未編入上述《條約集》的,有修正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84年議定書,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調整,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修正,經《修正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的議定書》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共6個文件。
1997年出版的《國際經濟條約公約集成(續編)》選編的國際捕鯨公約,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防治荒漠化公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議定書,關于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共5個文件,均可在上述《條約集》中找到。
2004年出版的《國際法資料選編》編入的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聯合國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兩個文件,均已編入上述《條約集》。
1993年出版的《國際環境與資源保護條約匯編》,雖然出版時間早于以上各個文獻,但收集的相關條約多達151個,領域甚為廣泛,仍是查找國際環保條約不可忽視的文獻。
3.國際知識產權的保護
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版權等領域,與其相關的國際法律文件類別不一,數量很多。
200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編輯的《知識產權現行法律法規匯編》的國際條約部分,編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專利合作條約,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專利法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的維也納協定,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復制公約,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制品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內羅畢條約,關于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共26個文件。
2002年出版的《國際私法教學參考資料選編》上冊關于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部分,共選編了15個文件,其中10個文件在上述《匯編》中均已編入,5個文件是《匯編》未編入的。這5個文件是:1973年商標注冊條約(節錄),1989年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1994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通過函件來往對知識產權問題達成的協議。
1993年出版的《國際民事商事公約與慣例》關于知識產權部分,共選編了13個文件,其中8個文件在《匯編》中均已編入,5個文件是《匯編》未編入的。這5個文件是:商標注冊條約,關于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有節目信號的公約,避免對版權使用費雙重征稅的多邊公約,避免對版權使用費雙重征稅的雙邊協定范本,避免對版權使用費雙重征稅多邊公約的附加議定書。
1994年出版的《國際經濟條約公約集成》關于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部分,共選編了8個文件,其中未編入《匯編》的有1個文件:商標注冊條約。
1997年出版的《國際經濟條約公約集成(續編)》關于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部分,共收編了6個文件,其中未編入《匯編》的有2個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通過函件來往對知識產權問題達成的協議。
2004年出版的《國際私法資料選編》關于國際知識產權的文件,共收編了7個文件,其中只有1994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1個文件未編入《匯編》。
4.世界貿易組織(WTO)
1995年正式成立、2001年中國加入的世界貿易組織(WTO),是當前全球制定貿易政策和解決貿易爭端的最重要的國際組織。有關該組織的國際法律文件名目繁多,類別復雜,涉及一系列多方面的不同性質的國際經濟貿易法律問題。摘自上海交通大學-法律學科博客。
2002年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編輯的《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規文件匯編》的中、下冊《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中、英文本,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世界貿易組織司譯的《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編入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決定,批準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及其附件,以及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
1997年北京大學芮沐教授編的《國際經濟條約公約集成(續編)》,選編的是世貿組織本身的法律文件馬拉喀什宣言,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最后文件,世界貿易組織馬拉喀什協議和許多的附件,如多邊貨物貿易協議,農產品協議,實施衛生和植物檢疫措施的協議,紡織品與服裝協議,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關于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關于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議,裝運前檢驗協議,原產地規則協議,進出口許可程序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保障措施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等。
2000年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際經貿關系司譯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對照),專門集中地編入了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協定)及一系列與其相關的宣言、協議、決定、諒解等重要法律文件,可對照上面所列舉的各種文件進行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