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學》自創刊以迄于今,荏苒二十載。適逢該刊20周歲生日之際,遵主編韓松教授命我以“21世紀:中國法學創新筆談”的囑托,我想就以法律期刊這一話題,粗疏地描述一下近代中國法律期刊方面的一些情況,藉以表達個人對這份在多年苦心經營當中聲譽日隆的法學刊物的紀念之情與誠摯祝愿,并希望對法律期刊本身及其家世的研究,能夠引起更多人們的興味與關注,因為,盡管我們這些跟法學打交道的人自接觸這個專業的一開始,就跟各類法律期刊結下不解之緣,乃至終生相伴,成為支撐職業生涯和凝聚職業共同體最重要之媒介,可是至今我們對它的身世大都還不甚了了;我相信:尋求21世紀中國法學的創新之路,當植基于堅實的“接著說”的工作。
從一般的報刊史上我們知道,期刊在中國的出現,始于19世紀初期基督教新教傳教士東來之后打通中西文字、傳播福音的一系列文化活動的這一背景。如果按照在華境內創辦的載有歐美政法信息的系列出版物這個標準來算的話,普魯士傳教士郭實臘1833年在廣州(后在新加坡)創辦的《東西洋考每月統紀傳》(EasternWesternMagazine),可稱得上是近代中國法律期刊之嚆矢。該刊曾連篇累牘地發表過反映歐美各國的政治情勢與法制概況、英美的議會制度、“自主之理”、司法制度及獄政及其改革方面的文章或消息報道,無論就(政法)主題之突出、抑或內容之豐富而詳細,它不僅超過了此前英人在南洋等地已經用中文出版的《察世俗每月統記傳》(Chi-nese Monthly Magazine,1815-1821年馬六甲,主編米憐)、《特選撮要每月記傳》(AMonthly Record of Important Selections,1823-1826年巴達維亞,主編麥都思)和《天下新聞》(Universal Gazette,1828-1829年馬六甲,主編吉德)這三種最早著名的期刊;甚至也超過了鴉片戰爭以后半個多世紀里,仍由歐美傳教士所辦的幾種期刊,如理雅閣的《遐邇貫珍》(1853-1856,香港)、瑪高溫的《中外新報》(1854-1857寧波)、偉烈亞力的《六合叢談》(1857-1858,上海)等。
1874年,在原有《教會新報》出滿百期基礎上更名出版的《萬國公報》(1907年底停辦,上海),介紹和傳播了當時最豐富的西學、西政知識,里面的社說評議政治和中外時事,并譯介西方政論及倫理學說。花之安的《國政要論》、《自西徂東》、《富國要策》,林樂知的《譯民主國與各國章程及公議堂解》等著名篇章,最初都是在《萬國公報》上面連載,后又由廣學會單本印行的。該刊的影響力非同尋常,時全國的督撫衙門里多有訂閱。甲午戰爭后,該刊旨趣更是轉為“不變法不能救中國”這一指向,對國人政治意識的激變,起過特別重要的作用。不過,綜觀19世紀由傳教士所辦的各類新式刊物中,政治法律之學往往只作為刊物的一部分內容予以反映,或混雜于一般社會學說之中,尚未形成單獨的編纂物。因此,嚴格說來,它們還都算不得法律期刊。
清季隨著國人留學日本運動的興起,留日學生開始編印專門的法政連續出版物,這標志著近代中國法律期刊的正式出現。據日本學者實藤惠秀的統計,1898至1911年間留日學生在東京刊印并在國內發行的雜志至少有62種,這類刊物多啟蒙和宣傳革命思想而較少學術性,其中,梁啟超的《清議報》(創辦于1898)、《譯書匯編》(1900)、鄭貫公、馮自由等的《開智錄》(1901)、《國民報》(1901)、《新民叢報》(1902)、湖北同學會的《游學編譯》(1903)、張一鵬的《法政雜志》(1906)、孟昭東的《法政學交通社月報》(1906)和《預備立憲公會報》(1908)、沈其昌的《政法學報》(1907)、李慶芳的《牖報》(1907年創辦)、《憲法新聞》(1909)、吳冠英的《憲法新志》(1909)等雜志,在介紹和傳播西洋流行的政治法律思想學說方面用力尤著。
《譯書匯編》可謂我國近代法政專門刊物之鼻祖,也是反映那個時代法政刊物一般風貌的原始典型。它由較早赴日的一批留學生楊廷棟、楊蔭杭、雷奮等人集資創辦于東京,創刊旨趣“以政治一門為主”,內容專涉政治、行政、法律、經濟、歷史、理政各門。篇章實際上來自留學生們經過簡單加工的課堂筆記或日本教習手中講義。第一期所列連載篇目為:“美國伯蓋斯政治學、德國伯倫知理的國法泛論、日本烏谷部銑太郎的政治學提綱、法國孟德斯鳩的萬法精理、日本有賀長雄的近世外交史和近時外交史、日本酒井雄三郎的十九世紀歐洲政治史論、法國盧騷的民約論、德國伊耶陵的權利競爭論。”這些志同道合的熱血青年確信“政治諸書乃東西各邦強國之本原,故本編亟先刊行此類,至兵農工商各專門之書,亦有譯出者,以后當陸續擇要刊行。”發行范圍除東京以外,主要是通過設在上海、蘇州、杭州、無錫、蕪湖以及不久又拓展開來的江西、香港、新加坡、臺灣等地的行銷點,面向海內外漢語讀者。代派處取利,比照定價提取二成。版式仍為豎排,但已非線裝。偶有注釋,亦以雙欄小字附于正文當中,文體基本為文言文,有簡單的斷句符號(如“O”或“、”)。作者不付稿酬,僅“酌量贈書以酬高誼”。
按實藤的說法,在日本刊行的這些法政雜志,不僅達到一般雜志的水準,而且在質素方面還領先于國內的雜志,發行量亦較國內的雜志為多。留日學生通過吸收和改造源于西洋的日本的現代思想和知識,對中國國內近代觀念的啟蒙“具有很高的啟導作用”。
為了將歐美各國法政次第輸入海內,以擴充我國人法政觀念,馬德潤和周澤春等早期的赴德留學生1908年夏在柏林創辦了《歐美法政介聞》月刊(由上海商務印書館印行),其宗旨“期在泰西法政界內實際學說輸入我國”,而普通政論不涉本旨者,皆不刊入。從創刊號來看,篇章均譯自德文,計有德意志國法學、德普現行憲政、國際公法、行政各論、德意志帝國民法全書、商政、鐵路政策論、盧索懺狀。該刊的出版,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清末輸入歐美法學渠道的多樣性。
在東西洋風氣的影響和帶動下,國內編印的各種法政期刊隨之大量出現。1911年爆發的革命并沒有打斷這一萌芽在中國的發育。相反,民國肇建,法律學術業隨著法律期刊的賡續出版,如朝曦破曉,而升東天,并在1930年代臻于成熟。
據筆者近幾年來在京滬等地圖書館的多方搜集和統計,清末至民國期間先后出版的法律專門雜志有77種之多(除前述在日本所辦之外)。其中清光宣之際3種;民元至1923年間8種;1927年至1937年間41種;1938年至1945年9種;1946年至1949年16種。顯然,“南京十年”乃近代中國法律期刊歷史上最興旺發達期;法律之學吸引了國人濃厚的研究興趣,并帶來了更多的智力上的投入。
晚清立憲修律,亟亟于輸入歐美法政知識。上海、北京、廣州等近代文化已有相當基礎的通都大邑紛紛創辦各類法政期刊,以應時代的需要。宣統三年二月(1911年3月),方表、陳敬第、沈鈞儒、陸爾奎、林長民、賀紹章、孟森、張元濟、孟昭常、雷奮、邵義、楊廷棟、金泯瀾、蒲殿俊、秦瑞(王介)、蔡文森、高鳳謙、熊范輿、陶保霖(主編)、劉春霖、陳承澤、劉崇佑、陳時夏、劉崇杰這一有著留日背景的法學研究群體發起成立的法政雜志社在上海出版了《法政雜志》月刊,旨在“研究法律政治現象,參證學理以促進群治”,“以備預備立憲時代當立法司法行政之局者取資之用”。辦刊者認為,“立憲政體,凡政治必根據法律,故本雜志特注重法律方面之研究,以期合法治精神”。雜志欄目的設計主要有:社說(凡論說,皆依據學理,按切國情,以公平淺顯之詞發表意見,或介紹名家學說加以論斷,以備當事者采擇,其一家一黨之言及空泛偏宕之詞無關學理者,皆所不取)、資料(凡東西政法家學說,海內名家論著,其確有心得,足為研究之資料者,及特別記載調查等件,無不廣為輯譯)、雜纂(凡中外關于政法之著述,如講演、判例、批詞、時評、史傳、筆記、答問等,均隨時選錄)、專件(凡奏折、公牘、法律草案、議案等,擇其證引繁博、議論明通或足備參考者,全錄原文;其已經頒布之法令,已另有專書,非極有關系及與本雜志社說須對照者,不再全錄)、記事(凡關于立法上事件及行政事件之有關系者,分為本國之部、世界之部,隨時記錄)等。具體內容,則集中于憲法、議院法、選舉法、內閣、弼德院、行政裁判院、審計院、大臣責任、編訂法典、文官試驗、地方自治及經濟財政方面。
從第一期上登載的投稿簡章來看,當時刊物的編輯業務已經達到了相當地規范、完備的水準。投稿要件是:(1)符合宗旨的各類稿件,不論篇幅長短,均極歡迎;(2)凡著作物、自撰、翻譯、輯譯各家學說,附加意見,總以有裨學識,切合現時情勢及有興趣者為限。稿酬規定自撰者三至五元/千字,輯譯一元五角至三元/千字,但其有特別優點者,不在此限;(3)報酬數目由發行者酌定,如著作者欲自行擬定者,須于寄稿時預先聲明;(4)發行者如不欲刊登時,退還來稿,但1000字以下者,概不寄還;(5)凡著作物經發行者收受致送報酬后,無論刊登與否,其著作權即為發行者所有,著作者除自刊文集外,不得再行刊布及送登日報或其他雜志,其不受報酬者,不在此限,惟須于寄稿時預先聲明;(6)署名悉聽作者之便;(7)發行者可對來稿酌量增刪,如作者不愿,可預先聲明;(8)翻譯之作須將原文一并附下,其自撰而引各家之說者,亦須注明某書第幾卷第幾頁及原書著作者姓名,以備查考;(9)短篇著作及奏稿公牘議案草案判例記事等件,如承惠寄刊登后,當以書券或本雜志奉酬。實際上,此后刊物的編印者與著作者彼此關系的限定,大體不出與此類似的運作框架。
雜志初刊時每冊約80頁,四五萬字,定價一角五分,連續訂閱者享受優惠。第3卷起由過去的24開本改為16開本。雜志同時大量登載商務印書館所出各類教科書、譯著、法令匯編及司法官考試用書的廣告。廣告詞之精練、誘人程度及內容之豐富,為今天法律期刊所不及,令人稱嘆。雜志的銷售遍及北京、沈陽、黑龍江、天津、濟南、開封、太原、西安、成都、重慶,以及瀘州、長沙、常德、漢口、南昌、蕪湖、杭州、福州、廣州、潮州等地,輻射全國大部地區,并向海外發行,我們可以想象,這些雜志對上述地方的人民的啟蒙與接受新知具有怎樣的潛移默化的影響和作用。至1915年底,雜志停辦。
與法政出版物的淵藪上海遙相呼應,作為近代中國政制改革中心的京師,法律期刊的編輯與刊行,自有其生存的天然有利的土壤和氣候,并走在全國的前列。《法學會雜志》便是其中最有影響、引人注目的一個。
《法學會雜志》的創辦,絕而復續,前后共三次。第一次出版的背景,乃清宣統二年(1910)十月,京師有倡言法學者奔走呼號,欲成立法學研究會,推修律大臣、法學名家沈家本為會長,主持會務,其活動內容和任務之一,即印發本會雜志。次年五月十五日(1910年6月11日),由崇文門外興隆街北官園益森公司印刷的《法學會雜志》第一期問世。楊蔭杭(楊絳的父親)著發刊詞。欄目不定期地設有論說、社會政策、刑事政策、各國法制史或外國法制、監獄協會報告、中國法制、法制解釋、叢談、譯叢、判決錄及專件等。雜志內文有刊眉,頁側邊印有篇名,與今日雜志不同處是各篇頁碼各自起迄。雜志總發行設在西城大醬房胡同廣興里汪(有齡)宅,由琉璃廠第一存正書局發售,每月發行一期,至八月十五日刊出第五期后中輟(第三期為閏六月發行),不足三月,是為《法學會雜志》第一次創辦。
第二次辦刊歷時較久,其經過是:民元(1912)八月,南北政事稍安,章宗祥、汪有齡等承沈家本之托,約集同志,繼續籌議會務進行方法,公舉劉崇佑、王寵惠、許世英、施愚、章宗祥、曹汝霖、汪有齡、江庸、余啟昌、汪曦芝、姚震、陸宗輿為學會維持員,任修訂會章、經畫會務之責。是年十月二十日,重開大會于北京化石橋法學會事務所,訂《法學會章程》,發行雜志仍為學會應辦事務之一。翌年(1913)二月十五日,《法學會雜志》第一卷第一號問世。沈家本特撰“法學會雜志序”文一篇,冠于卷首;這就是后來收入沈氏《寄移文存》的名篇“法學會雜志序”的初本(參見李貴連先生關于《寄移文存》版本的考證)。此后仍按月出刊。至民國三年七月發行第二卷時,通告改易纂例,重在發表國外法制報告及譯作,如有空白,方才刊登理論文字。大理院判例仍予保留。各冊頁數,視稿件長短而定。迄三年(1914)十二月再次停辦,其間共計發行2卷18號。
時隔7年,民十年(1921)七月一日,由法學會編輯部編輯的《法學會雜志》再次問世。由于此次復辦,關乎中國近代的民法編纂活動,這里不妨略為細述。
先從緣起上看,修訂法律館總裁江庸在“發刊詞”里,總結了前兩次雜志所以沒有維持下來,其原因是學會會員“于文字無專責,每期論說譯稿,皆以募化為事……材料必形匱乏,敷衍塞責,文字亦無精彩”。他認為雜志之能否持久,關鍵在于稿源,“以搜集材料之難易為斷”。有鑒于當時北京政府修訂法律館在法律制定過程中,有豐富的材料可供利用,其一,館中近方修訂民商諸法典,館員對于立法方針,隨時有意見發表;其二,外國新法令及名人著述,搜羅較富,隨時從事譯纂;其三,各省調查習慣報告,近方分類編纂;其四,民刑事訴訟法草案已成稿而猶未刊布,如此,“在法學院,利用法律館文字之供應,可以達續辦雜志之目的;在法律館,利用法學會之雜志,可以收他山攻錯之效用。在世之留心法學者,得多數之參考品,可以引起研究法典之興味”。具體而言,雜志的復辦,與前兩次一般的法學研究不同,專注于“商榷民商法之重要立法問題”,因為編纂民法,閉門造車,未必出而合轍。不過,當時法典起草中對各項問題的研究,僅限于法律館中從事編纂的少數人員,于集思廣益之道,尚有未盡。故修訂法律館以懸賞征求意見之舉,以視多數人之意向,此實續辦《法學會雜志》最近之動機也。這樣的辦刊旨趣,按江庸的說法,“較前兩次為深切而遠大”。
修訂法律館就民法修訂征求學者意見的征文簡章共計5條,第一條、征集意見問題,在北京及上海兩處日報上發表;第二條、應征者于限定期內,開具姓名、住址、籍貫,隨同意見書,遞到修訂法律館;第三條、意見書經審查認為有相當見地者,贈以百五十元以下五十元以上之報酬,但本館有俸職員之投稿,毋庸贈酬;第四條、投稿在征求期滿后,或與征求意見問題無涉者,如經本會認為有相當見地,亦得酌予發表,但不贈給報酬;第五條、意見書概不退還。
自1921年7月刊出第一期,至1923年元月停刊,其間出版凡10期(隔月發行一期)。先后4次發布征文題目,這10期的大部分內容亦為征文佳作,其他則連載當時的若干新法草案、各省調查習慣報告,少量為一般法學論作。
其中,第一次征文,就近代關涉財產諸法的立法趨勢背景下,債權立法中保護債權人主義與保護債務人主義兩者之爭提出16個問題。為有裨今人研磨考究,特羅列如下:
1.自然債務,應否認其存在。
2.債權人及債務人之遲延責任,并遲延之效果如何。
3.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是否止于賠償損害,抑應兼采強制履行及代履行之法。
4.因不歸責于兩造事由所生之危險,應由債權人負擔,抑應債務人負擔,及是否可采損失分擔之法。
5.債權之對世力應否認其存在。
6.債權人之留置權,是否必限于與其債券發生原因有關之物,始能存在(狹義留置權),抑不限定何物(廣義留置權)及債務人生計上必須之物,是否得為留置權標的。
7.債務人受不當損失之契約,可否聽其隨意解除。
8.金錢或其他不特定物之債務人,如因事變致一時無力償清,可否據為減免或展期之原因。
9.利息之最高率最多額及滾利印子等方法,應否限制。
10.不當之違約金,債務人可否請求減額。
11.受雇人于其受長期拘束或顯有不利之雇傭契約,可否隨意解除,及雇主對于受雇人,應負如何保護之義務。
12.合伙人關于合伙債務,應否負連帶責任,及退伙后之責任如何。
13.保證人除特約除明外,應否一律認為有擔保清償之責,其先訴檢索等抗辯,應否認許,及立證責任如何。
14.非保證之經手人,應否對于債權人負如何責任。
15.失火人之責任如何。
16.因經營礦業工場等大事業,致服勞之人受有損害,或經營鐵道汽車等危險事業,致他人受有損害,是否不問其有無故意過失,一律使任賠償之責。命題者在關于征文的說明中指出:“以上所舉,僅僅其犖犖大者,我國立法,宜采如何主義,使如何實現,愿與當世君子,共商磋之,倘于上列各端外,更有所發抒,尤本館所深望也。”
首次征文有20余人投稿,審定結果,曾經留學日本的江蘇人許藻熔,北京大學法科三年級學生湖北人陶履曾均獲酬金100元;修訂法律館纂修江蘇人王鳳瀛得酬金50元。王在后來的征文中還屢屢獲獎。
由上可見,《法學會雜志》的第三次復刊,主要因為當時編訂“民律二草”的立法需要而發生的。以征文方式廣泛吸納各方面學理意見,并將優秀著述在雜志上公開發表,在此意義上,法律期刊對于近代的民法編纂事業,殊有貢獻。此外,修訂法律館與法學會、法律修訂工作中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與法律學術研究、懸賞征文與出版雜志這幾方面因素協調兼容的完美構思,對于我國今日如火如荼的民法編纂大業的推進方法,亦不無重大啟發意義。
《法學會雜志》的第三次復辦雖然斷至1923年1月1日。然而同年6月,江庸及北京法學會其他熱心骨干又成立了“北京法律評論社”(江任社長),籌劃創辦了《法律評論》周刊(TheLawWeeklyRe-view)。編輯方針重在關注現時的司法改革,“關于司法制度之興廢改進有所主張者,不問其意見與本社同人合否,一律登載,期得反映各方之見地,以資法界之借鏡參考”。評論社創辦之時,未募集基金,并宣告不受政府補助,雜志主要靠發行獨立支撐,“各省高等兩長,代本社竭力提倡”,“京外購閱者,以法官律師為多,而學習法政之學生亦不少,最多朝陽大學”,所以銷路日漸發達。朝陽校友會中堅分子賜稿不取報酬,也是節省開支,維持刊物于不墜的一個重要原因。“評論”出版至14卷(計721期)因抗戰爆發而中止。復刊后于1947年7月在南京出刊2卷,為雙周刊。1949年,“評論”隨著朝陽學院在大陸的停辦而消失。1951年,去臺朝陽校友謀劃復刊事,在朝陽董事長居正的推動下,于是年6月1日在臺北復刊,改為月刊,至今未再間斷。據1940年代的一位細心讀者的總結,“評論”有三大優點:一是以資料收集的豐富與正確聞名,所載最高法院的裁判要旨、庭審議錄、司法院解釋例、司法行政部令等司法文件,均極可貴;二是作為“評論”精神之所寄的“法律時評”專欄;三是每期上面篇篇可讀、字字珠璣的專著四五篇。(陳文浩,評“法律評論”,《讀書通訊》第139期)而這些特色,正是與司法界密切聯系的京派法學家們在長期的辦刊實際中賦予的。應該說,自沈家本修律開啟京師法學研究風氣以來,理實并重的傳統在汪有齡、江庸一輩的手中得以維系,并發揚光大。《法律評論》堪稱我國最有歷史之法學雜志。
與“北朝陽”對應并稱的上海東吳大學法學院(“南東吳”),于1922年4月創辦了《法學季刊》。徐謙致發刊詞。基于東吳法學院致力世界各主要法系比較研究的教育方針,主辦者構思了中西合璧的出刊式樣,即雜志由中英文兩部分構成;中文部分名“法學季刊”;英文部分名TheChinaLawReview,篇章內容皆不相同。按創刊號英文部分編者宣稱的編輯方針:其一,是將外國的法律原理介紹給中國,同時讓各國了解中國的法律原理;其二是促進中外法律原理的比較研究;其三是在中國廣泛傳播這些法律原理的知識,以為將來法律改革之準備。為了有助于實現該首要目的,“評論”將以中英兩種文字印行,總的方針是英文大部分內容涉及中國法,中文方面則主要涉及外國法。諸論將堅持嚴格的非政治傾向,并盡可能地以無黨派立場文字予以表達。在中文部分,編者強調:(1)介紹法學上的重要學說;(2)研究關于法律的具體問題;(3)將中外同種類的法學問題合并起來作分析的比較的研究;(4)擇優翻譯關于法學上的名著。
1932年6月發行至第5卷第5期時,雜志社為充實篇幅及求編輯便利計,特將中文英文分開,中文部分改稱《法學雜志》,雙月出版;英文仍季刊。丘漢平、孫曉樓先后擔任主編。董康、鄭天錫、吳經熊、陸鼎揆、盛振為、張志驤、張正學、劉世芳、應時、薩萊德、李中道、羅炳吉為顧問。無論在篇章質量或裝幀設計方面,《法學雜志》都可稱得上在當時具有相當水準和代表性的一份重要法學刊物。檢閱各期雜志,可見其中的論文較民國初年發表的文章篇幅更大,標題層次更為嚴謹,注釋體例也更加規范。曾編輯出版的“法律教育研究專號”、“司法制度專號”、“檢察制度專號”以及“勞動法研究專號”,不僅顯示了東吳法學院學術研究的整合能力,也反映了當時法學研究水平的深入。英文版則大量刊登了介紹中國的新近立法動態、司法改革研討與實踐、現行的判例及古代法制方面的文章。吳經熊撰寫的那些主要的精彩的法理學論文,如Juristic Philosophy of Roscoe Pound 、Problem and Method of Psychological Jurisprudence 、 Sources of Chinese Civil Law 、The Le -gal Theories of James Wi lson 、The Logic of“Would-Be”in Judicial Decisions 、 Scientific Method in Judicial Proces s 、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Redeter-mined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Law 、The Strugg leBetween Government of Laws and Government of Men in the Histo ry of China 、The Mind of Mr.Jus-ice Holmes,最初也是在“評論”上發表的。總之,兼顧中外法制雙向交流的辦刊思路,充分考慮到特殊歷史時代法制建設的需要與融入世界法壇的開放意識,東吳法學院中英文法學期刊的出現,實近代法律學術史上罕見之奇觀。1975年,美國Oceana出版公司將英文版The China Law Review(1922-1937)分10冊影印重版,從而為今人保留下了這套珍貴的近代法制史料。只可惜至今它還很少得到人們的關注和利用。
1936年9月,原由謝冠生主編的《中華法學雜志》(1930年9月在南京創刊,月刊)被升格為中華民國法學會會刊。雜志的宗旨一準“中華民國法學會綱領”:(1)確認三民主義為法學最高原理,研究吾國固有法系之制度及思想,以建立中國本位新法系。(2)以民生史觀為中心研究現行立法之得失及改進方法,求與人民生活及民族文化相適應并謀其進步。(3)根據中國社會實際情形指陳現行司法制度之得失,并研求最有效之改革方案。(4)吸收現代法學思想,介紹他國法律制度,均以適合現代中國需要為依歸。(5)闡揚三民主義之立法精神,參證其他學派之優劣,增進法界人員對于革命意義及責任之認識。(6)普及法律知識,養成國民守法習慣以轉移社會風氣,樹立法制國家之基礎。相應地,投稿要以“闡明本會綱領所定之思想”為限。雜志欄目分設論說、專著、評述、判例研究、專載、國內外法學消息及書報介紹等。每篇來稿以1萬字左右為準,發表后按3至6元/每千字酌致薄酬勞(新編第1卷第1號),每期約130頁。
至1937年6月出版新編第1卷第10號后,雜志因抗戰事而中斷;次年9月1日又在重慶復刊,接續出版第1卷第11號。居正、覃振分別致復刊詞,雜志內容注重抗戰及抗戰以后兩期法律問題的研究。余嘗翻檢抗戰時期所出若干雜志,其用紙幾如草紙,其墨跡模糊難辨,極粗略簡陋,心中不禁感慨:當時法學編輯者們是在怎樣艱苦的環境下從事著法學出版事業啊!
關于這個雜志的風格,據當年一位讀者的評價,認為該雜志“為一學術性刊物,努力于法理的研究,其論著譯述均富有價值,宜于大學法律系學生課外研讀,與課本比照參證,互相發揚,而對于研究我國固有法系之制度及思想,以謀建立中國本位新法系的努力,厥功尤偉。但實用的法律知識在這里是找不到的。”(前見陳文浩文)此外,還應看到的是:《中華法學雜志》升格后的定位,意義非同尋常--南京是國民黨政治統治的中心所在;作為中華民國法學會出版事業委員會的專項任務,其試圖確立該雜志在以往自由時代形成的諸多法政期刊格局中的最高權威地位的用意是不言而喻的,也是南京政府在學術思想文化領域里推行“黨治”--相應而有“黨化教育”、“黨化司法”等具體措置--的邏輯結果(1930年代以后意識形態領域的這種變化,對當時以及后來的法律思想理論究竟產生了怎樣的影響這一有趣味的問題,至今尚未得到專門深入的討論)。當然,該雜志確也集結了當時法界大多的名流精英。從1940年代出版的一份雜志的編輯力量名單上看,編輯委員會由夏勤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盛振為,委員:江一平、何襄明、吳祥麟、林紀東、芮沐、查良鑒、洪蘭友、洪文瀾、洪鈞培、陳霆銳、張志讓、張西曼、張慶楨、張企泰、孫曉樓、梅仲協、董霖、楊兆龍、楊幼炯、鄧子駿、戴修瓚,而且發表的文章,大多具有相當高的學術價值或資料價值,如1937年2月出版的“中國司法制度專號”。
民國期間,還有許多其他頗有特色和品位,質量很高的法律期刊,如北京國立法政專門學校的《法政學報》月刊(1918年創辦)、吳經熊、俞承修先后主編的《法令周刊》(1930年于上海創辦)、郭衛的《現代法學》(1931年于上海創辦)等等,限于篇幅,這里不再詳述。順便要說的是,刊載法律作品的雜志,并不僅限于各種專門的法政類雜志,也分布于七八十種文社會科學等類的刊物。
從保存至今的這批珍貴的連續出版物中,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到,在近代法律史上的各個不同時期,法律期刊宗旨與內容總是與當時的法治構建目標緊緊聯系在一起的;憲法起草、頒布事起,而有憲法專號出;司法改革成為關注的焦點,期刊上便有連篇累牘司法研究論作。盡管主編們的取舍標準不盡相同,但總體上,法政期刊自問世時起,即承擔著輸入東西洋各種法政學說和理論知識于中國、向國人普及近代思想觀念的功能,而對漢家故物的關照遠遜色于介紹西洋最新信息那樣的巨大熱情。如果說書籍這種載體形式尚能為“整理國故”的工作提供較多支持的話,那么法律期刊基本上不是以吸引人們對固有法的興趣和研究為目的的。即便涉及固有法,也往往是作為比照或映襯的對象跟班搭車或者害羞地出現在版面的某個角落。這些都很清楚地反映在不同時期出版的各種雜志上面;從最初的單純翻譯或附以己意的譯述式作品,到后來宣誓“重建中國本位法系”口號下各種會通中西式的寫作,大抵如此。基于此,從前者意義上講,中國近代的法律期刊,對于推動中國思想與學術的發展變化起了重大的作用;而從后者意義上講,法律期刊在將中國固有法的信息傳遞給今人方面的作用顯得十分有限。當然,文學改良運動更加重了后者情形發展的程度,白話語體的寫作成為歷史的趨勢,只有董康等極少數人仍保留著純文言體的寫作。
隨著期刊在大學、各種法學社團或其他從事法律活動的專門場合,如法庭或立法機構的流傳,近代西洋式的法律學術規范與文字風格,通過那些掌握期刊的主辦者們(他們大多具有西式教育的背景)確立的一系列投稿規則也逐漸地在中國確立起來。越來越多的人通過雜志的示范效應獲得了思維和寫作技術方面的共同背景,包括在命題、層次結構的構思、論述方式、引證與注釋體例等方面。由于在編者與讀者之間并不存在嚴格不變的界限或分工。法律知識的生產與消費也逐漸成為一個相對的封閉系統;期刊既是媒介職業共同體的凝合劑,也是維系知識生產的重要手段。從而促進了中國近代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
期刊的連續出版,最終造就了某種新的法律話語權威,中國近代的法學傳統便是建立于這樣的基礎之上。
(備注:原載《法律科學》200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