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雙重轉型壓力下的司法公信力建設
互聯網由最初的一種技術形態,日趨演進為一種社會關系結構,并開始深刻地影響著深嵌其中的生產關系、文化心理結構、交往互動關系等。卡斯特在《網絡社會的崛起》一書中說:信息技術革命與資本主義的重新構建,已經誘發了社會的新形式“網絡社會”。[1]
網絡社會所形成的新的社會關系形態對于司法公信力的型塑是空前的,它的影響不亞于從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轉變給司法公信力帶來的根本沖擊。網絡社會極大地改變了原有的信息表達、商談互動方式,也使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具有新的特性、形成新的挑戰。如何理解這種新的特性以及如何應對這種新的挑戰,對于轉型期的中國司法公信力生成極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指出:當前,部分群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社會心理,這是一種極其可怕的現象。[2]中國正處于由傳統司法向現代司法轉型的關鍵期,現代司法的價值、理念、構架、制度等亟須通過長期的沉淀及司法實踐互動,衍化為一種普遍的文化、制度心理,由此推動司法公信力建設。但現代工業社會向信息網絡社會的急劇轉變,使得本來前后承繼的社會轉變,在這特定的時空聚然重疊,中國司法面臨雙重轉型的復雜情境。如何在雙重轉型期培育司法公信力,特別是應對網絡社會帶來的新挑戰,成為當前中國司法難以回避的問題。
本文正是基于網絡社會的宏觀背景,通過對近年來司法領域中的典型個案進行實證分析,試圖找出網絡社會中信息表達。商談互動方式是如何強化民眾對于司法的不信任感及將其泛化成普遍社會心理,進而提出應對之策。
二、范疇:網絡社會與司法公信力
隨著司法權在不同社會形態中的運行,司法權自身大致經歷了從司法權力(強權)到司法權威再到司法公信力的變遷。在司法權力向司法公信力的遞進中,不同社會形態表現出不同的特性和路徑。社會形態結構以不同的方式作用,型塑著司法并與之產生一種互動效應。
(一)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機制及其影響因素
在現代社會中,公權的行使被限定在法律規定的權力界限和程序機制內,使得人們對公權有一定的預期判斷。這種預期經過公權信用責任的增強及信用能力的提升,開始轉化為一種對公權行使的普遍信任心理。這種對公權力制度化的信任就是公信力。可見,從公信力的內涵要素而言,其由信用、信任和公權力三項基本要素構成。其中公權力的信用包含兩個層面:一是信用責任,即公權力,若不按既定規則行使所應承擔的不利后果;二是信用能力,即公權力能以其功能,結果滿足公眾普遍預期需要的能力。公權力的信用乃是公眾對公權主體的行為和動機所表現出來的善意的期待和回應。[3]簡而言之,公信力就是基于公權力的信用而產生的普遍信任心理。
司法公信力就其本質而言,是以司法裁判權為載體的信用能力(包括說服力判斷力)、信用責任(包括自律力、約束力)與信任心理之間的互動關系。其中就司法裁判權的行使主體而言是一種履行信用的能力和責任,就司法裁判公權的受眾而言是一種對公權行使的信任心理。兩者之間信息表達、商談互動的雙向聯系就是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機制,故信息表達、商談互動的方式對于信用能力與信任心理之間的雙向互動尤為重要,即司法裁判的公權如何將自身的信用能力與責任建構于受眾的司法信任心理結構,受眾的司法信任心理評判機制如何反向作用于司法公權的信用能力和責任。基于對司法公信力的理解,筆者將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機制概況(見圖1)歸納為:一是司法實踐過程,司法機關通過司法權的實踐以司法行為、裁判結果為載體滿足公眾對權利實現的預期及需要;二是司法信息傳播過程,司法機關通過特定的媒介傳播方式將其所為的司法行為與裁判結果為公眾所知;三是對司法權運行、結果的感知過程,即公眾通過不同的信息傳播渠道所獲知的司法實踐信息;四是對司法權運行、結果的互動溝通,形成普遍社會認知心理的過程;五是對司法權信用能力、責任的評價、反饋過程;六是司法權主體與公眾互動協商的過程;七是司法公信力心理沉淀過程。

綜上,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機制,主要受司法權主體的信用能力、司法權主體的信用責任、司法權行使的傳播方式、公眾對信息的接受方式、司法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互動協商方式等五個因素的影響。可見,司法公信力的形成除司法信用能力、司法信用責任兩大主體內部因素外,最關鍵的是媒介傳播方式和互動溝通方式。媒介傳播方式和互動溝通方式幾乎貫穿于司法公信力形成的每一個環節,特別是司法權運行及結果的傳播、公眾獲取信息的渠道、信用心理的形成、評價以及司法主體對于信用評價的反饋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可見,網絡社會帶來的信息傳播和互動溝通方式的變革,必然對司法公信力的形成產生巨大影響。
(二)網絡社會的發展及特性
隨著20個世紀末互聯網技術的普及,互聯網技術已經由一種“網絡社會”(cybersociety),即以互聯網技術所構造的虛擬空間,發展為另一種網絡社會(networksociety),即作為社會結構形態的“社會關系”。正是在這種發展的過程中,人們開始意識到,網絡社會已不僅是一種單純的技術工具,它已改變社會文化傳播方式、生產結構方式、生活方式、社會管理機制等[4],具體表現為:一是人與物的關系。在網絡社會中,人與物之間的空間距離被徹底消解:一方面,人對物的認識開始不受空間距離的限制,人通過對數字化處理后的物進行間接的、個體性的認知;另一方面,人對物的控制擺脫了物理空間的限制。二是個人與個人的關系。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往完全擺脫了社會角色、社會地位等社會屬性,使得網絡社會中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呈現出去身份化的特性。三是個人與群體的關系。網絡社會導致的知識信息空前匯聚,使得個人具有脫離群體生活的可能性,個人對群體的歸屬感弱化,個人以“機械團結”[5]的方式結合為群體,即以個體的相似性甚至同質為前提,而不是以傳統的“有機團結”方式進行結合,即以社會分工及個體差異的互補性進行結合。
網絡社會逐漸顯現及發展,使其展現出以下特性:一是網絡社會的去空間性;二是網絡社會的無限開放性;三是網絡社會的互動交往性;四是網絡社會的虛擬性,即通過互聯網技術創造一個從物質而言并不存在的、互動的情境和空間;五是網絡社會的現實性,即網絡社會的自主性及其以信息為媒介的符號傳播方式對物質世界的影響性;六是網絡社會主體的去身份性。
社會學界基于網絡社會的特性,為進一步研究網絡社會對社會生活的影響,抽象出諸多效應模型,其中較為經典的模型有聚焦效應模型、極化效應模型、反沉默螺旋效應模型及循環反饋效應模型等。
(三)網絡社會與司法公信力的關聯性
如前文所言,網絡社會的去空間性及無限開放性等特性使得網絡社會的結構呈現出一種扁平化的趨勢,開始由“全景監獄”模式向“共景監獄模式”轉變。[6]在“全景監獄”模式中(見圖2),由于地位懸殊,處于金字塔頂端的司法機關可以隨時觀察和監測公眾,而公眾不能觀察、交流和獲知司法機關的行為舉動。在這種模式中,司法機關掌握著信息的源頭,除其自身釋放的信息外,其處于公眾的視野之外。

公眾通過司法機關單向釋放的信息對其信用進行評價,且公眾之間缺乏普遍互動聯系機制,這使得司法公信力的生成處于司法主體的絕對控制之下。
網絡社會結構呈扁平化形態,呈現出去中心控制化、開放化、離散化、無組織化等特點。這給信息傳播帶來廣泛的自由性和開放性,所有的公眾可以是信息發布主體,也可以是信息接收者[7],由此導致“共景監獄”模式的出現。在“共景監獄”模式(見圖3)下,公眾在自由獲取信息的前提下,可以對司法機關進行實時的“自由的監督”。由于公眾長期處于被動接受金字塔頂端司法機關的管控,從而形成反抗和報復心理。在主觀偏見的集體心理下,公眾易于對司法行為、裁判結果進行全面和放大式的監督,并積極對“幕后行為”進行地毯式搜索和挖掘式曝光。[8]

網絡社會帶來的信息傳播、接收方式的巨大改變,即信息的自由傳播、匿名傳播、交互傳播、平等傳播、實時傳播及觸發式多點互動溝通,已直接作用于司法公信力形成的每一個環節,深刻影響司法權運行、結果的傳播,公眾獲取信息的渠道、公眾信用心理的形成,為了進一步揭示網絡社會對于司法公信力的影響及其作用方式,筆者在研究網絡社會的諸多效應模型中選取了與司法權運行、結果的傳播,公眾獲取信息的渠道,公眾信用心理聯系最為密切的聚焦效應模型、極化效應模型、反沉默螺旋效應模型及循環反饋效應模型作為工具,通過個案對信用信息的傳播、信用信息的獲取以及互動溝通中普遍信任心理的形成三個重要環節進行分析。
三、特性:網絡社會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及作用
(一)網絡社會中極化效應及其對司法公信力的作用
1.極化效應
極化效應(見圖4)是指在網絡和新的傳播技術領域里,志同道合的團體通過廣泛的互動溝通,最終非但無法改變他們原有的觀點和偏見,反而使固有的觀點和偏見更為極端化。[9]正如前文所言,網絡社會的到來改變了原有的個人與群體之間的關系,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得人們以個體的相似性甚至同質化為前提進行結合。網絡社會使人們更容易聽到志趣相投者的言論,而有意無意地自我過濾“屏蔽了不同相反”意見者的言論,這在無形中種下了極端化的因子,對社會和司法都存在潛在危險。

在網絡社會中出現極化效應的原因是:第一,網絡社會中海量信息與人們有限精力之間的矛盾,使得人們更偏向于選擇感興趣且觀點一致的信息。第二,網絡社會的超時空特性為不同地域的志同道合者提供了輕易頻繁溝通的場域、持續暴露于極端立場中,聽取這些人的意見,會讓人逐漸相信這些立場。[11]第三,網絡社會中個人匿名及去身份的特性。研究表明,當團體成員匿名在網絡上相遇并強調團隊認同時,極端化的程度會更深。[9]
2.個案分析.以“鄧玉嬌”案為例
2009年5月10日,湖北巴東某賓館女服務員鄧玉嬌將強求色情服務的地方官員鄧貴大殺死經過媒體報道和網絡傳播,這一事件引起全國性的強烈關注。在網絡社會中,鄧玉嬌事件從一開始就被建構成一個令人厭惡的權力者對一個無辜弱勢女子施暴的故事,對其行為評判從一開始就不是一個技術化的法律判斷問題,而是一個關于社會公正的道德選擇問題。恰如《南方都市報》所言,鄧玉嬌案的時代背景。正在于這些年來積聚的社會不公、司法腐敗與官民斷裂,急需一個宣泄的出口[12],以至在該事件中網絡輿論呈現出“一邊倒”的態勢。在央視網的投票調查中,認為“鄧玉嬌屬正當防衛,應無罪釋放”的票數高達92%以上[13],最后甚至表現為:凡對鄧女有利的說法,不管真假,支持者不加思考地一律采信;凡對鄧女不利的信息,支持者一概不信,反指責司法機關徇情,以致司法機關辦案和輿論朝著相反方向漸行漸遠。[14]
極化效應在鄧玉嬌事件中發揮得淋漓至盡,使與事件不同的聲音根本難以表達和被理解。2009年7月13日網絡作者“其余”在天涯論壇發表“鄧女不值得網民贊之為除暴英雄”一帖提出不同意見:一是強奸從動機到行為來看完全不成立;二是鄧是故意殺人,而不是防衛過當。該帖共有158人回復,除其本人回帖回應外,幾乎受到所有網友的炮轟,如“寧愿相信群眾的直覺,也不該偏信官員的官話”,公安、法院自始至終都在逃避一個實質,鄧貴大是酒后實施的行為,酒后的動作是何等瘋狂,你不是沒見過吧!至少我見過醉酒的官員的言行多么狂傲、瘋癲,所做出的行為,比真正的強奸犯還有過之而無不及等等。在網絡之外,支持法院判決認為鄧玉嬌有罪的著名法學專家馬克昌、高一飛等均遭到網友抨擊,而認為鄧玉嬌無罪的專家則受到網民追捧,其中有的網友措詞激烈,認為馬克昌是“奉旨說話、晚節不保”,中華網論壇開辟專欄,針對馬克昌的觀點投票,截至2009年7月1日13時,投支持票的僅26票,而反對票高達385票,懸殊極大。[15]
通過對鄧玉嬌事件的分析可知,網絡社會的極化效應使得公眾有意無意地自我過濾、屏蔽了“不同”相反意見者的言論,而對于符合其情緒志趣的負面司法認知信息則集聚并放大。
(二)網絡社會中循環反饋效應及其對司法公信力的作用
1.循環反饋效應
循環反饋效應是指“在傳播環境的影響下,主體將信息輸送出去,同時通過反饋又把信息所產生的效應反饋回來在經過對反饋回來的效應進行分析后,主體再次將修正后的信息輸送出去,由此形成一個循環反饋的過程”。[16]在網絡社會中,公眾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又是信息的釋放者公眾接受信息后,會根據經驗、知識背景對信息進行自覺、不自覺的再加工,形成一系列新的認識和觀念,并將這種觀念和意識附加在信息中,通過復雜的多次傳播再次反饋給釋放信息的施眾,由此形成多點互動,構成多方互動反饋機制。
由于網絡社會本身的開放性和去時空性,傳統的單點或多點傳播方式。(見圖5)被全通道式循環反饋傳播方式(見圖6)所取代。所有參與者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發布者。網絡社會的匿名性使得參與者不必為信息的正確性和準確性負責,每個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社會背景、知識結構、思維模式、性格特點等對信息內容進行改造變形。全通道式傳播的敞開流動性形成了上述所謂的循環反饋效應,即同一信息經過若干次傳播加工后,重新傳回它的發布者那里。而這時由于信息經過改造已經難以辨別,發布者又將其作為新的信息加以接受,且與已有的信息相印證達到一種意識自我強化的效果。由此通過多次振蕩反饋在公眾之間形成一種普遍的認知心理。
2.個案分析.以“胡斌替身門”事件為例
2009年5月7日,胡斌在杭州鬧市區飆車造成浙江大學學生譚卓死亡,事件發生后引起公眾極大憤慨。2009年7月20日法院一審判決胡斌有期徒刑3年。庭審后網絡上出現“法庭受審的胡斌系替身”的傳言,并由此引發網絡中關于“替身門”的熱議。這些傳言幾乎將司法機關的公信力推向懸崖邊緣。2009年在7月20日庭審結束后,網絡中的幾大主流社區開始有網友發帖質疑庭審時胡斌身份的真實性。當時這些發帖均是從主觀感受層面提出疑問,但隨著“胡斌身份有假的帖子被轉載”鏈接,最初主觀感覺的疑問被不斷改變、添加、變異、飽滿,網絡社會的循環反饋效應得以顯現。這一效應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替身”帖證據信息的循環反饋。網民認定胡斌替身的證據來自媒體報道的照片、視頻以及對胡斌進行人肉搜索時獲得的照片。最初提出質疑的網友通過目測對比事故發生時與庭審時胡斌的照片,發現庭審時胡斌比事故發生時胖,照片不像,并將這一信息發布到網上,很快引來其他網民更加細致的比對,添加了從喉結、鼻子、頭發嘴巴、耳朵、手臂疤痕到手指等諸多細節上的證據。[18]隨后網友warscofield發現:庭審時照片上的“胡斌”其實是“張禮礤”,并將這一信息以有小道消息傳出法庭上的胡斌的確是頂包,其名為“張禮礤”為題發布在網上。不久,網友“我有錘子在腰間”又以“胡斌替身案主角張禮礤已被人肉搜索出來了”,有圖有真相為題發帖,將“張禮礤的照片發布在網上”此后大部分“替身”帖的內容中都有肇事胡斌、庭審胡斌以及張禮礤三人的照片對比,以加強視覺沖擊力。
第二,“替身”帖內容信息的循環反饋。雖然關于“替身”的討論在網絡上非常火爆,但真正原創性、有具體內容的“技術帖”卻寥寥無幾,大多數網友均是對少數內容翔實的“技術帖”進行轉載,有的是對“技術帖”進行圖文并茂的整體轉載,有的只是保留了具有沖擊力的圖片對比或夸大性的結論表述,這就使得原本冗長的細節內容被省略,結論被突出夸大。除此之外,在傳播的過程中,被轉載的“技術帖”的標題也被有意無意地增刪、修改,以天涯論壇為例,2009年7月20日發布的帖子大多具有疑問號,以提出質疑來表明態度:杭州飆車案疑問??????杭州飆車案審判現場的原告怎么長得不像胡斌??頂包??胡斌是不是找人頂包,為什么不像了?,但到了2009年7月21日論壇中轉帖的疑問號變成了肯定式的句號,這種“新瓶裝舊酒”的改變隨著討論熱度的上升不斷花樣翻新,變得越來越有真實感和煽動性。2009年7月29出現在天涯、網易、鳳凰等諸網站的帖子:不再是謠言!100%確認!此胡斌非彼胡斌!官方媒體對照!,連續四個肯定句,每一句后面都是感嘆號,令人過目難忘。[18]替身門事件的信息經過網絡的不斷循環反饋后變得更加短小精悍,更為危言聳聽,更具有沖擊力,更易于捕獲眼球,也更易于被廣泛衍化循環傳播。
經過對“胡斌替身門”事件的分析可知,網絡社會的循環反饋效應使得司法信用的負面認知信息在傳播過程中不斷被添加、變異、飽滿,最后使得這種負面認知被強化、放大。
四、挑戰:認知定式的形成及其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
認知定式是指:一定的心理活動所形成的準備狀態影響或決定同類后續心理活動的趨勢,即人們按照一種固定的傾向去反映現實,從而表現出心理活動的趨向性和專注性。[19]在現代社會,由于受生活范圍精力以及注意力等諸多局限,人們無法對超越本人切身感知之外的事務保持經驗性的接觸,只能借助第三方的信息來感知世界,如此人們的認知已經不再是對“真實世界”及其變化的反應,而成為對由信息所構成的擬態環境的反映。[20]隨著網絡社會的到來,人們越來越依賴網絡去了解世界,獲知世界的各種信息,由此網絡社會成為一個影響力空前的巨大“擬態環境”,傳統的擬態環境因其過多“過度的正面信息傳播而使得公眾的認知定式正向偏離客觀環境”。與此相反,網絡擬態環境則更加負向偏離客觀現實。這種變化在于,在擬態環境中,信息片面化、集聚化,使得負面信息更易于被傳播、接受。
基于網絡社會特性所產生的聚焦效應、極化效應、反沉默螺旋效應及循環反饋效應,通過信息傳播、互動交流及固化定型作用于公眾的司法認知心理:一是網絡社會的聚焦效應使得司法事件急劇曝光、傳播擴大、爭議主題增多并形成規模化;二是網絡社會中的循環反饋效應使得公眾對司法認知信息呈現碎片化、失真化的趨勢;三是反沉默螺旋效應使得因現實訴求渠道阻塞,社會底層群體網絡情緒宣泄而導致的司法認知信息負面化;四是極化效應使得司法認知的負面信息經過偏好選擇、協同過濾得以保留并進一步放大;五是循環反饋效應的信息回流機制進一步固定強化并放大了司法認知的負面信息。司法主體通過司法行為和司法結果所表現出的信用能力,“信用責任經過信息碎片化、信息負面化、信息協同過濾、負面信息擴大化”后,關于司法行為裁判結果的正面信息輕易被解構,公眾受網絡環境中大量出現的碎片化、負面化信息所沖擊,很難全面、客觀地對司法事件進行了解,由此導致對司法主體認知的負面情緒不斷累積,最終形成對司法形象的負面認知。網絡擬態環境使得公眾對司法主體的形象認知一邊倒,形成司法形象認知定式。
公眾通過某一司法事件對司法主體所形成的負面認知定式會留存于公眾對于經驗和現狀的主觀反映中,成為未來司法事件的認知背景并形成一種隱性心理。當新的司法事件對公眾產生刺激時,原有的認知背景及隱性心理就會被喚醒,從而影響公眾對于司法事件的新一輪認知,例如前后相繼的彭宇案、許云鶴案、如此周而復始,在司法事件對公眾隱性認知心理的不斷積淀下,公眾對于司法行為及其裁判結果的認知和評判會自然產生出一種不信任的潛在意識,并通過這種積淀而不斷得以強化。
五、策略:應對網絡社會司法公信力建設的挑戰
中國司法的復雜性在于它將同時面對雙重轉型的挑戰。首先,從傳統到現代的司法理念、價值、機制、程序轉變并未全部完成,公眾對于現代司法程序、體制得以立基的兩大價值要素:工具理性(形式理性)和個人權利[21]并未完全理解、認同,使得現代司法的基本特征:以法律事實與程序正義為基礎,以法律推理為邏輯紐帶,以適法裁判為結果,“不偏不倚”客觀理性[22],并未因其富有公正、效率的實踐而獲得普遍認同。其次,網絡社會所帶來的信息傳播、信息獲取以及互動溝通中認知心理形成的特性又開始對現代司法公信結構(司法的判斷力、司法的自律力、司法的說服力、司法的約束力)產生巨大沖擊。
在應對雙重轉型對于司法公信力的挑戰時,除應從司法主體自身的信用能力、信用責任等內因入手外,也應重視公信力生成的外部環境因素的影響。應對網絡社會中司法公信力建設的挑戰可從三個方面著手:第一,探索網絡社會特性,引導、規制網絡社會,推動網絡社會規則形成。網絡社會有其自身的規律和不足,應在鼓勵并保護言論自由的同時,對藐視司法、干涉司法獨立的網絡行為給予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就是這一方面的有益探索。第二,秉持司法獨立,推行司法公開透明,增進理解信任。司法機關應充分利用網絡社會傳播的特性展現司法判斷專業性、公正性、司法自律廉潔性、司法過程機制的說服性以及司法裁判結果的權威約束性。第三,保持開放心態,拓寬溝通渠道,強化互動協商。誠如費斯所言:“法官必須參與對話:他們必須傾聽案情,聽取多方的利益陳述,做出回應。法官應該加入到一場特別的對話中,去傾聽所有的訴怨,考慮所有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為其判決陳明理由”。[23]這在網絡時代的今天亦不過時。原載《哈爾濱工業大學學報》第16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