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社交網絡在全球范圍內的使用規模與日俱增,在法律職業中產生的影響也褒貶不一。針對這種情況,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簡稱IBA)于2012年開展了一項全球性的實證調查,有43個國家和地區的60個律師協會或法律協會接受了問卷調查。通過這項調查,國際律師協會了解了包括法官、律師、陪審員、法學院學生、記者以及公眾對社交網絡的看法和使用情況,分析了社交網絡對法律職業所產生的影響,并探討了如何共同應對這一全球性問題。國際律師協會在全球范圍內擁有橫跨各大洲的4.5萬多名律師和200多個律師協會或法律協會的會員隊伍。這也是本次調查活動能夠反映國際法律界權威意見的重要原因。本文內容則正是這次調查中獲得的一些寶貴數據和看法。
當前,法律職業人員想要避開社交網絡對自己的影響是十分困難的。法官們已經意識到這一點,律師們也經歷著通過社交網絡與法官或者對方當事人進行互動的情形,陪審員們也感受到通過社交網絡獲取信息來研判案件時所產生前所未有的吸引力,法學院學生也被卷入到社交網絡的狂熱之中--他們既可以通過網絡查找律師和法官的執業信息,又可以利用社交網絡與教授進行日常交流。總之,法律職業中的每個角色都感受到了社交網絡對自己日常工作和生活產生的影響。
這次問卷調查共設置了31個題目。以下分別介紹調查結果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一、概述
1.你認為在互聯網上建立的社交網絡(以下稱社交網絡)對法律職業提出了一些新的挑戰嗎?
盡管超過90%的受訪者發現,社交網絡對法律職業提出了一些新的挑戰,但這些挑戰并不都是壞事,實際上有75%的受訪者認為社交網絡帶來的好處勝于其弊端。
二、社交網絡使用
2.你認為律師和法官彼此作為社交網絡的聯系對象(如互加好友)是否可以接受?
近70%的受訪者認為可以接受。
3.如果對前一個問題的答案為“可以接受”,當律師在參與某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過程中與該法官互加“好友”,是否可以接受?
約有一半的受訪者認為可以接受。
4.律師與對方當事人(沒有律師代理)互加“好友”,是否可以接受?
受訪者中認為可以接受和不能接受的人數基本相同。
5.你認為律師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是否應當關閉其社交網絡賬戶?
78%的受訪者認為律師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應當關閉其社交網絡賬戶。
6.律師在被認命為法官之后,是否應當中斷與以前的律師同事在社交網絡上建立的聯系(如互加好友等)?
60%的受訪者認為律師在被任命為法官之后不需要中斷這種聯系。
7.你認為一個人當了法官之后是否有必要關閉其社交網絡賬戶?
超過70%的受訪者認為沒有必要。
8.如果對前一個問題的答案為“沒有必要”,你認為法官是否應當在訴訟過程中停止其社交網絡賬戶運行?
在這些受訪者中有超過80%的人甚至認為,即使是在訴訟過程中法官也沒有必要停止其社交網絡賬戶的運行。
9.如果你所在地區有陪審團制度,你認為陪審員與案件的當事人、證人在社交網絡上建立聯系(如互加好友)是否可以接受?
有一半的受訪者認為,這個問題并不適用于他們,因為他們所在地區不采用陪審團制度。剩余的受訪者也可以一分為二,其中一半人認為這種行為是可以接受的,其余的則認為不可接受。
10.如果你所在地區有陪審團制度,你認為陪審員是否應當在訴訟過程中關閉自己的社交網絡賬戶?
對于在訴訟過程中陪審員是否應當關閉自己的社交網絡賬戶是存在爭議的。事實上,使用社交網絡可以幫助陪審員之間相互交流,因此對于正確使用社交網絡應該進行規范和引導而非一律禁止。可以建議其在訴訟過程中關閉社交網絡賬戶,但不能強制。
三、發布信息和意見
11.你認為律師在社交網絡上發表對審理其案件的法官的看法或者對于其當事人、代理的案件或對方代理律師的評價,是否可以接受?
88%的受訪者認為不能接受律師在社交網絡上針對同案的法官、當事人或者案件的進展情況發表評論或意見。
12.你認為法官在社交網絡上對自己裁判的或正在審理的案件中的律師、當事人發表評論或意見,是否可以接受?
95%的受訪者認為不能接受。正如數據所表明的,受訪者明顯對法官在社交網絡上的行為要求更加嚴格。
13.如果你所在地區有陪審團制度,你認為陪審員在社交網絡上對所審理案件的法官、律師、當事人或案件本身發表評論或意見,是否可以接受?
在有陪審團制度的地區,絕大多數的受訪者回答是“不能接受”。
14.你認為律師、法官、陪審員或記者在社交網絡上對正在審理的案件的進展情況進行“實時更新”(但絕無評論意見),是否可以接受?(由律師、法官、陪審員、記者分別回答)
大部分受訪者認為,不能接受律師、法官和陪審員對正在審理的案件進展情況發布“實時更新”“推特”“博客”等信息,但絕大多數人認為可以接受記者有權從事上述行為。這種想法也許是歸因于相對于律師、法官和陪審員,記者不是訴訟程序的直接參與者,其使命是準確報道這些訴訟活動,使這些信息為公眾所知。相比之下,律師、法官和陪審員直接參與訴訟,因此必須保證自身的公正性并維護訴訟程序的公正。
四、支持法律新產品
15.你認為法官在社交網絡上表明自己對某些法律新產品(如書籍、網站、賬戶)的興趣或喜好,是否可以接受?
大概有三分之二的受訪者認為,不能接受法官在社交網絡上表明自己對某些法律新產品的興趣或喜好。開曼群島律師協會(Cayman Islands Law Society)認為這個問題因產品性質的不同而存在爭議:一個法官支持某一“法律產品”(特別是有具體品牌或以其他方式關聯到特定企業),如果將來這些產品所涉及的相關公司進入訴訟,則會引發對法官公正性的質疑。當然,某些產品如判例匯編或研究網站等法律產品,法官可以放心地表達其態度。
五、律師與當事人特權關系
16.你認為律師是否可以基于“律師與當事人特權關系”而建議當事人關閉其社交網絡賬戶?
接近85%的受訪者認為,可以接受律師建議當事人關閉其社交網絡賬戶。
17.你認為律師是否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他們之間通過在線社交網絡的交流本身并不受律師當事人特權關系的保護?
大概有70%的受訪者認為律師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
六、審理程序
18.你認為律師獲取并使用在社交網絡上發現的關于案件當事人的信息(已經成為公眾可知信息)作為訴訟中的證據,是否可以接受?
超過85%的受訪者認為可以接受。受訪者認為,如果這些信息是公共領域的一部分,那么它是可以自由使用的,律師當然也可以將其作為訴訟中的證據;但律師如果以虛假手段獲取并使用社交網站上的特定信息,那么這可能意味著該證據不被采納。許多律師協會認為,每個人都應當以謹慎的態度對待他們發布在社交網站上的信息,因為這些信息將成為公共領域的一部分。
19.如果你所在地區有陪審團制度,你認為律師在選擇陪審團成員時考慮在社交網絡上獲取的(潛在)陪審員的個人信息,是否可以接受?
在有陪審團制度的地區,絕大多數受訪者認為可以接受。
20.如果你所在地區有陪審團制度,除常規性的法官指導外,你認為法官是否應當就限制在線交流、如何使用社交網絡方面給予陪審員特別的指導?
在有陪審制度的地區,接近95%的受訪者認為確有必要。
七、公眾對律師和司法的期待
21.在你看來,律師使用社交網絡是否使公眾對律師的職業化和尊嚴的信任產生負面影響?
約有85%的受訪者認為不會產生負面影響。
22.在你看來,法官使用社交網絡是否使公眾對司法部門的公正與尊嚴的信任產生負面影響,進而損害司法獨立?
有接近40%的受訪者認為,法官使用社交網絡會使公眾對司法部門的公正與尊嚴的信任產生負面影響,進而損害司法獨立。從對這兩個問題的回應可以看出,律師和法官使用社交網絡并不必然造成對司法公信的負面影響。但是,對律師和法官使用社交網絡的目的和范圍進行規范和指導仍有必要。
八、法學院學生
23.你認為法律教授與學生之間通過社交網絡建立聯系(如互加好友)是否可以接受?
85%的受訪者認為可以接受。
24.律師協會在接受新任律師時,是否可以考慮在社交網絡上發現的相關信息?
有超過50%的受訪者認為,律師協會在接受新任律師時可以考慮在社交網絡上發現的相關信息,有30%的受訪者不支持這種做法,另有近20%的受訪者認為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這樣做。
25.你認為法學院是否應當告知學生使用社交網絡會對其法律職業產生不利影響或風險(如相關信息會被雇主、律協所利用)?
85%的受訪者認為,法學院應當事先告知學生這些可能的不利影響或風險。
九、就業
26.你認為雇主在招工時使用在社交網絡上發現的相關信息作為評價其工作能力的依據,是否可以接受?
超過70%的受訪者認為可以接受,僅有不到20%的受訪者不認可這種做法,另有10%的受訪者認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這樣做。
十、結語
27.你認為在法律職業領域使用社交網絡是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
對于法律職業來說,社交網絡的使用既有利又有弊。一方面,它提供了法律信息和資源的查閱渠道,提供了虛擬的法律研討平臺和廣告與營銷機會,并有助于律師擴大客戶范圍和職業聯絡等;另一方面,社交網絡的使用缺乏隱私保護、影響司法獨立,并存在名譽風險和誹謗嫌疑等缺陷。在本次調查中,超過75%的受訪者認為使用社交網絡利大于弊。所附圖表同時統計了從世界各地收到的“利大于弊”答復的比例。
28.你認為律師、法官、學生參加關于法律職業領域如何使用社交網絡的培訓并共同研究應當遵守的規則,是否有益?
80%的受訪者認為這樣做是有益的。
29.你認為當前的法律職業道德準則是否需要適當修改,以適應社交網絡對法律職業的影響,或者仍然可以以現在的形式直接適用?
一些律師協會,如巴塞羅那律師協會(Ilustre Colegio de Abogados de Barcelona)認為,當前的法律職業道德標準需要進行適當的修改才能適應社交網絡對法律職業的影響,也有一些律師協會,如開曼群島律師協會(Cayman Islands Law Society)認為現有的法律職業道德標準可以直接適用于社交網絡。
30.是否需要律師協會制定關于在法律職業領域使用社交網絡的行為指南?
93%的受訪者認為,律師協會有必要制定一部關于在法律職業領域使用社交網絡的行為指南。例如,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律協會(Law Society of England and Wales)認為,法律領域中的各種協會、學會或理事會對于指導法律職業人員使用社交網絡起到重要作用,并認為對社交網絡的使用進行詳細指導是大有益處的。蘇格蘭法學會(Law Society of Scotland)認為,大多數執業律師和法官將來會逐漸涉入社交網絡,因此對社交網絡的使用進行規范和指引是很有必要的。
31.是否需要國際律師協會協同各成員協會制定關于在法律職業領域使用社交網絡的行為指南?
90%的受訪者認為需要國際律師協會協同各律師協會、社團以及委員會等成員協會制定一部關于在法律職業領域使用社交網絡的行為指南。
上述問卷調查的信息十分豐富,也反映出了許多值得關注的問題。例如,所有法律人都無法逃避社交網絡的覆蓋,因此應當增強法律職業人士的新媒體意識,學習相關知識,提高應對本領,并通過制定工作指南或行為準則等文件來規范和引導對社交網絡的正確使用。但無論新媒體技術有多發達,社交網絡的使用有多廣泛,在法律職業領域,最終都離不開維護司法的公正性與獨立性、維護法官的正直與廉潔、增強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等根本問題。在新媒體發展風起云涌的時代,司法在積極應對的同時,更應當保持應有的淡定,在最大限度地發揮社交網絡的優勢的同時,也要將其負面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人民法院報》2014年5月20日
附圖: 新媒體與司法關系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