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通過,該規定自2014年 1月1日起施行。與其他司法改革舉措相比,文書上網公布制度成本可能最小,但其對法官、法院、法治的影響卻可能最為深遠。 “細節決定成敗”,文書上網制度功能的充分發揮,關鍵在于落實制度的細節。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細化相關配套制度,發揮各項制度的合力,才能將裁判文書上網制度的功能最大化。
一、實行主審法官明示制度,增強法官責任意識和榮譽感
現行裁判文書只籠統署名合議庭成員,除當事人知道主審法官外,僅從上網公布的裁判文書,公眾無法識別主審法官。而與合議庭其他成員相比,主審法官對案件審理走向和裁判結果影響更大。合議庭形成裁判結論后,裁判文書也大都由主審法官撰寫,裁判說理和論證也主要反映主審法官的意見和風格。一般認為,主審法官的司法能力和責任意識直接決定裁判的質量。裁判文書不明示主審法官,既不利于外界了解和評價法官,也不利于樹立主審法官的責任意識和職業榮譽感。為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精神,在堅持合議庭集體負責的同時,應當在裁判文書“審理經過”部分或者“尾部署名”部分明確主審法官。
從長遠來看,主審法官明示制度的“一小步”,卻可能實現審判獨立一大步。主審法官明示制度,有利于強化責任意識,明確責任主體,便于責任追究,也便于公眾了解并評價每位法官;有利于培育主審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裁判的品質,審慎行使裁判權,減少冤錯案;有利于緩解法院內部行政化傾向,減少“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現象,實現責、權、利的統一。筆者認為,條件成熟時,甚至可以試點當事人合意共同選擇主審法官和合議庭成員的做法。當然,主審法官意見并非多數意見時,筆者認為,可參考域外慣例,由多數意見成員中的資深法官撰寫裁判文書。
二、推廣文書附錄法律依據制度,力爭使當事人勝敗皆明
上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做到樣式統一,繁簡得當,因案而宜。裁判文書既要尊重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和意思自治,全面反映當事人關于證據、事實、法律適用的觀點,完整重述當事人對爭議焦點的意見,以提升當事人對裁判的參與度和接受度;又要準確劃分有爭議和無爭議的內容,重點圍繞爭議焦點辨法析理,水到渠成地得出裁判結論。
為了讓當事人和公眾準確理解裁判內容和法律見解,還應在裁判文書尾部附錄案件裁判所依據的程序法規范和實體法規范,并在文書網上將該法律規范與法律條文解釋庫、相應的同類型案件的裁判文書相關聯。筆者認為,對于目前已經公布、尚未附錄法律依據的裁判文書,可以通過計算機技術,將“本院認為”部分援引的法律規范,自動與法律條文解釋庫、相應的同類型案件的裁判文書相關聯。裁判文書附錄法律依據制度及相關配套功能建設,既便于案件當事人及時查找法律規范的含義,讓當事人贏得清楚,輸得明白,又能引導普通公眾對法律規定的合理預期,準確判斷糾紛的是非曲直,及時達成和解,甚至不再通過法院訴訟,而是通過協商、對話、和解等非訴訟手段自行或者在第三方機構以ADR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三、引入第三方機構,提升大數據整合分析能力
裁判文書上網公布,僅僅是裁判文書利用的起點。裁判文書網還應借助現代計算技術,用互聯網思維對裁判文書進行大數據的處理。通過大數據的挖掘和分析,為黨和國家的各項決策提供數據支撐,提出建議和意見,同時為法律職業群體在內的社會各界提供司法工作的“全息影像”。顯然,此項工作完全依靠自身力量較難實現,裁判文書網應破除本位主義思維,拋棄“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觀念,積極引入商業和學術機構等第三方機構作為戰略合作伙伴,對上網文書進行規范化、標準化的檢索整理,并與法律法規解釋庫、學術期刊網等資源相對接。最終目標是實現法官、當事人和公眾按相關索引規則檢索類似裁判文書和裁判要旨。
四、接軌誠信制度建設,倒逼當事人、律師規范訴訟行為
案件審理需要法官、律師和當事人的共同參與,法治建設需要法律職業群體協力推進。裁判文書網為“用戶”和“消費者”對法院提供司法服務的過程和裁判結果的評價反饋提供了一個制度化的平臺,讓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監督和評價法官。同時,作為評價法官和案件裁判質量的平臺,裁判文書網也可成為社會各界檢視、評價當事人和律師的平臺。當事人、律師參加訴訟活動,行使訴訟權利,應當依法、守信、禁止反言。
筆者認為,裁判文書網應設置基于當事人姓名、律師姓名、律師事務所名稱的檢索功能,讓各界能夠借助裁判文書網,了解合作伙伴的涉訴情況和誠信情況,了解律師代理情況和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讓公眾從裁判文書網的海量信息中,能夠鑒別誠實守信的當事人和失信、纏訟的當事人,區分業務素養好的律師和訴訟行為不規范的律師,從而倒逼當事人在商業活動中誠信守法,倒逼律師、律師事務所依法履職,促進律師專業化建設。
總之,裁判文書上網公布制度作為司法改革領域的一顆“裸鉆”,已經發出了奪目的光彩。只需再精心雕琢,在細節上認真謀劃,就一定能在法治的舞臺上發出更璀璨的光芒。
源自《人民法院報》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