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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及其上網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薛峰 點擊量:2407
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動發展、維護穩定能力。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這體現了黨在新時期對執政規律的認識和把握,對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意義重大而深遠。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是司法行為的應有之意。作為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載體,判決書直接體現正義,是人們感受正義的媒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重新審視現行判決書及其上網的實踐意義重大,是全面深化改革重要環節之一。

    思維是在表象、概念的基礎上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等認識活動的過程。法治思維就是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則、精神和邏輯對所遇到問題進行分析、綜合、判斷和推理等認識活動的過程的思維方式,是一種以法律規范為基準的邏輯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法治方式是運用法律思維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行為方式,就是在法治思維的基礎上,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序處理和解決問題的過程和工作方式。遇事找法、辦事依法、解決問題用法等都是法治方式的體現。法治方式的提出就是要消除在舊的思維模式下形成的與法治要求不相符合的辦事方式。

    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關系是內在和外在的關系。法治思維是內在的,思想層面的,影響和決定著法治方式。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維實際作用于人的行為的外在表現,著眼于行動層面。當前,我國正處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改革發展穩定任務繁重艱巨,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利益關系更加復雜,各種矛盾碰頭疊加。只有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才能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

    一、判決書及其上網具有相對獨立性

    判決書是對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按照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有關審理程序的規定,審理終結所受理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做出的解決案件實體問題或程序問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處理決定及相關過程的反映。一份判決書大可剝奪人的生命,小可調處鄰里糾紛,制約當事人的行為,是司法公正的最終載體和最終體現。對社會而言,判決書應起到定分止爭、扶正祛邪的作用;對當事人而言,判決書應起到使之知法、明理、服判的作用;對法官而言,判決書則應起到促進公正司法的作用。判決書是對法院審理案件及其過程這一客觀現實的再現,本質上是主觀對客觀的反映,既可以客觀地、全面地反映案件裁判的合法性,增加法院審判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可信服性,也可以片面地反映審理情況,減損司法審判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可信服性,甚至可以出現與審判背道而馳的現象,嚴重損害司法形象。因此,判決書是完全可以獨立于審判而存在的。例如,一個法院審判同一個案件出具的“陰陽”不同的判決書。又如,有的案件,一審判決書支持原告5項訴訟請求中的3項請求,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二審判決書判決主文在維持原判的同時,又加判支持原判已駁回的部分內容。

    判決書的獨立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判決書的任務可以與審判的任務不同,二是判決書的結構順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與案件審理過程不同,三是判決書的具體內容可以與案件審理過程的具體內容不同,四是判決書的表述可以與判決的正當性不同。但是實踐中,人們卻由于對判決書的獨立性認識不清,簡單地認為增加判決書的內容就是按照訴訟進程進行寫作,導致判決書內容繁雜、資料堆積、缺乏邏輯推理等弊病,嚴重地影響了判決書的質量。

    決定判決書獨立于審判的因素很多,歸納起來主要是人的主觀因素和語言因素的作用。既可以是主觀因素,也可以是語言因素,還可以是二者的結合造成判決書的表述與審判相背離。

    判決書的相對獨立性是世界各國重視判決書的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長肖揚指出:“判決書千案一面,缺乏認證斷理,看不出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缺乏說服力,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形象。”美國聯邦法官中心《法官寫作手冊》中指出:“書面文字連接法院和公眾。除了很少例外情況,法院是通過司法判決同當事人、律師、其他法院和整個社會聯系和溝通的。不管法院的法定和憲法地位如何,最終的書面文字是法院權威的源泉和衡量標準。因此,判決正確還是不夠的--它還必須是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讓人理解的。司法判決的任務是向整個社會解釋、說明該判決是根據原則作出的好的判決,并說服整個社會,使公眾滿意。法院所說的以及它怎么說的同法院判決結果一樣重要。”在法國,最高法院想方設法使判決書的內容縝密而緊湊,法國的判決書具有“文字精練、表達清晰、風格優雅”的特征。在日本,作為法官向當事人表明自己如何形成判斷的重要渠道以及說服當事人接受這種判斷的說理及論證手段,判決書就成為對抗性的訴訟結構所能允許并要求法官表達自身判斷的基本形式,而判決書能否發揮那樣重大的作用,取決于其具有的樣式及結構。

    判決書的上網是將判決書放置于國際互聯網上,任由公眾查閱。判決書的上網是隨著網絡時代的發展而產生的,其目的在于實現司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和保證司法統一。傳統意義上的司法審判和司法公開不含有判決書上網的內容。判決書上網與案件審理公正與否不具有直接的聯系,屬于傳統司法行為之外的延伸行為,在我國主要起源于通過社會監督倒逼司法公正。故判決書上網具有相對獨立性。

    二、判決書及其上網具有法定性和司法性

    客觀地說,在當下的中國,判決書及其上網具有法定性和司法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決定的。

    眾所周知,判決書分為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和行政判決書三大類。與之相應,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三大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對判決書的內容等進行了規定。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行政訴訟法中雖然沒有直接對判決書的內容等進行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卻作出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有關行政判決書的內容等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出臺了《法院訴訟文書樣式》、《關于印發〈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試行)〉的通知》等。可見,我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判決書的內容、程序等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明確規定,也就是說,判決書的內容具有法定性,必須依法制作判決書。制作判決書具有司法性,屬于司法行為的一部分。這種認識和行為體現判決書方面的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

    判決書上網的法定性和司法性是我國對人類社會法治建設進程的一大貢獻,其標志是2013年11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該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遵循依法、及時、規范、真實的原則。該規定制定的初衷在于實現司法公開;滿足公眾對司法的知情權,接受公眾對司法的監督;通過裁判文書公開的倒逼機制,不斷提升法官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官職業化進程,促進司法公正;通過上網公布真實的裁判文書,推動全社會的誠信體系建設,切實履行司法的社會責任等等。由于該規定屬于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其開創性地規定了裁判文書上網的法律制度,即司法機關在司法時負有將判決書上網的義務,而不僅僅是宣判了之。也就是說,傳統意義上的司法之內涵與外延發生了變化。審判一件案件,不僅僅是先前的審與判,而是審與判之后,還要將判決書上網。目前,將裁判文書上網作為倒逼司法公開的三大手段之一,意義重大,效果很好。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對廣大法官而言,由于對判決書上網的法定性和司法性認識不到位,判決書上網被視為一種管理手段,而不是審判案件應然的司法行為,進而認為判決書上網增加了法官負擔。要想使“倒逼”的效果制度化,成為常態,就必須運用法治思維充分認識判決書上網的司法性,即判決書上網屬于審理案件司法行為之一部分;運用法治方式要求判決書上網,即判決書上網與否事關合法與違法問題。只有明確判決書上網是司法行為的一部分,才能在判決書上網方面調動法官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保證判決書上網工作的質量,這是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應然,體現了有關判決書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馬克思主義告訴我們,內因決定外因。如果對判決書及其上網的法定性和司法性沒有明確的認識,將判決書及其上網視為審判的附屬,那么,判決書及其上網的質量難以保證和提升。

    三、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下審視判決書及其上網

    修改訴訟法中對判決書的規定,增加適應不同程序的有關判決書內容的規定或授權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完善有關判決書的規定。如前所述,判決書具有法定性和司法性,其所包含的內容和格式不宜隨便刪減和改革。實踐中,部分法院隨意“改革”判決書的內容和格式是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要求不相符的。但是現行訴訟法中有關判決書的規定過于簡單,不符合實踐發展需要。以民事訴訟法為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特別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第三人撤銷之訴等等,但在判決書內容方面,僅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且該規定僅針對普通程序案件判決書。那么,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下,按照其他程序審判案件,制作出被簡化了的判決書,由于其內容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該判決書的合法性值得懷疑。建議立法機關貫徹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要求,一是在訴訟法中,增加與各種訴訟程序相應的判決書的規定,二是在訴訟法中有關判決書規定部分留下空間,以便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方式滿足實踐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出臺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判決書內容及格式樣本的司法解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法治建設進展迅速,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數次修改,行政訴訟法正在修改之中。目前,有關判決書的規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效力不一。有的是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出現,有的是以通知形式出現。這些規定法律效力不一,有的位階過低。二是內容零散。有的是在司法解釋中規定若干條款,有的是以格式樣本形式出現。三是內容陳舊,更新緩慢。由于判決書及其上網具有法定性和司法性,各地方法院不宜在司法改革中過多地探索,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思考和處理判決書及其上網工作,及時出臺具有法律效力、適應各種不同訴訟程序的有關判決書內容、制作程序及格式樣本的司法解釋。

    審判管理方面,將判決書的上網作為審判管理中案件審結的終端節點。目前,實踐中,在傳統思維指導下,審判管理考核的案件審結節點仍然定位于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這種做法有悖于《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應當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指導下迅速予以糾正,以判決書的送達及上網為案件審結節點。值得注意的是,在這種改革中,應當盡量避免給法官增加過多的非審判工作的義務,保證法官有足夠的精力用于審判案件。

    大力宣傳判決書及其上網的法定性和司法性,使廣大干警將此觀念內化于心、外化于行。這樣才能調動法官處理判決書上網的積極性,切實實現判決書上網制度的倒逼初衷,保證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來源:中國法院網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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