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掀起信息化浪潮的現代社會里,庭審公開已然成為網絡科技發展背景下民主與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來重慶調研時強調,要學會運用互聯網思維全面推進法院信息化建設,同時大力加強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增強司法公開的效果。庭審公開是審判公開的核心,是司法公開的關鍵。互聯網思維下的庭審公開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支持與挑戰,展望網絡庭審公開的發展和未來,法院不僅要讓審判回歸法律,更要讓審判引領民意,達到外在需求與內在品質的表里相濟,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表層分析:互聯網思維下庭審公開讓審判回歸法律
數字法庭、網絡庭審直播、電子訴訟卷宗查詢、微博庭審、QQ庭審等新形式逐漸走入人民法院,形成了網絡庭審發展的新態勢。
(一)“透明庭審”引領高標準的“陽光司法”
目前,全國絕大部分省市都已開展網絡庭審直播,大案小案同上微博,網絡直播漸成常態。現代化全媒體的普遍開放,使庭審公開較之傳統意義更加透明。各級法院借助互聯網科技手段的“透明庭審”,一方面保證了法官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另一方面實現了社會各界對案件庭審全程實時、統一的動態監督,充分體現了權力制約、權責統一、程序正當、公開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要求,讓群眾近距離感受到了更高標準的“陽光司法”,從而“從制度和程序上為當事人接受判決構筑了一種合理解釋。”
(二)“司法劇場”喚起神圣的“法律信仰”
梅特蘭曾深刻地指出,只要法律是不成文的,它就必定被戲劇化和表演,正義必須呈現生動形象的外表,否則人民就看不見她。那么,如果說法庭是“司法的劇場”,那么法官、原告、訴訟參與人、書記員、司法警察等就是“司法劇場”中的“演員”,這種劇場化不僅是用來肯定一種有益于社會的價值信念,而且也是為了喚起人們將法律看作生活終極意義之一部分的充滿激情的信仰。對于公眾而言,互聯網時代的網絡庭審公開無疑是一場印象深刻、寓教于案的“法治教育公開課”,寄托了人們對司法正義的理想追求;對于法官而言,對法律心存敬畏和信仰,才能將法律精神貫徹于裁判之中,既可以在互聯網絡中準備文字資料對案件相關法律作出介紹,也可以對某些特殊訴訟程序進行教育普及,還可以收集、整理相關網友留言信息,安排法官、專家在線為網絡旁聽者答疑解惑、釋法明理,最大限度地釋放出司法公正的正能量。
(三)“全民參與”促進更大化的“司法民主”
庭審公開制度是“衡量司法民主程度的標尺”。互聯網思維下的庭審公開具有一種微妙的校正力量。通過全息化、多維度的網絡信息平臺,庭審公開走出傳統的旁聽席,走向整個社會。對當事人而言,庭審以互聯網形式公之于眾,有利于訴訟雙方地位實現最大化的平等,強化當事人訴訟參與的誠信度和對裁判結果的社會監督;而對法官而言,聚光燈下的“現場感”使其在庭審過程中不敢有絲毫懈怠,強化法官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審慎度和嚴肅性。正所謂“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全方位、大尺度的庭審公開讓法官行為置于陽光之下,極大地促進了人民民主監督和法官公正司法。
二、由表及里:互聯網視域下庭審公開能否讓審判回應社會
從應然狀態而言,庭審公開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應是和諧統一的。然而,從裁判實踐來看,其兩種效果間的沖突博弈從未停止過。
(一)表里不一:庭審公開兩種效果的沖突情形
1、審判公正與道德公正的價值沖突
雖然司法公開與社會監督均以追求公正為目標,但兩種公正的內涵有所不同。社會民眾多以“樸素的正義觀”為出發點,以“內心的善惡評價”為判斷標準,基于道德倫理要求對庭審工作與個案工作和個案裁判作出評價,追求的是道德公正。由此,社會民眾更習慣于將問題道德化,用好人和壞人的觀點來看待問題,并按照這一模式來要求法律作出回應。而審判公正是法官最高也是最基本的理想,追求的是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對案件事實進行判定、對法律進行適用的結果。“審判的公正”未必等同于“道德的公正”,因為在法治語境下,道德性并不是判斷對錯的根本標準,有時道德公正與法律公正難以兼容。社會民眾會以自身的價值觀品評公共事件的是非對錯,而一般社會價值取向未必與法律職業共同體價值取向相契合。基于防止法庭裁判被社會民意“綁架”的考慮,民眾輿論越一致,審判公正對少數群體的權利維護就越重要。
2、大眾邏輯與司法推理的思維沖突
網絡庭審公開及其影響很大程度上承載的是大眾邏輯,民眾作為沒有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群體,對很多法律問題的認識可能帶有非理性的一面。而法官的法律思維則是通過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運用演繹、歸納和辯證等推理方法,受到現行法律的嚴格約束,較少地帶有感情色彩。因此,網民在匿名效應下對案件不負責任的負面表達隨處可見,但法官要以理性思維和法律明文來進行裁判,以致常常出現司法裁判不能被民眾所接受。一方面,完全脫離民意基礎的裁判是危險的,從長遠來看,也是不利于司法權威和法治良性發展的;另一方面,以網絡為代表的民意過多地影響到司法裁判,以大眾邏輯代替司法推理的企圖也是不合法治規律的。網絡庭審公開使民眾有了更多管道來了解案件審判的全程,更便利地通過網絡來表述意見,法官需要正視這種民意,但又需要通過一系列制度來避免以社會民意取代司法裁判。法官理性的聚焦點應在于促成個案輿情的程序因素,而不應將公眾對案件結果的期待,徑直作為決策的決定性依據。
3、程序正義與結果正義的標準沖突
程序正義是一種普適性的、所有人都看得見的正義;而結果正義則是一種特殊性的、個體的正義。審判結果是法律在個案身上的最終體現,是人民法官運用法律、依法對具體案件裁量的唯一載體,它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也是民意涌現最多的環節。兩種正義標準的沖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審判過于程序化,就成為“表演化審判”、“樣板戲”,例如2011年6月,廣東某中院通過全程現場網絡直播方式開庭審理一起走私手機案,為了確保庭審“完美”進行,該院提前一日進行了精心調適和試播的“庭審彩排”,引發了媒體對戲劇化的精心安排是否能還原庭審公開的本來面目的質疑,甚至有學者提出,攝像機能夠“直播”的只是表面現象,對于抑制司法腐敗無濟于事,二是大多數法律人強調程序正義,普通民眾則更看重結果公正。如果棄社會標準而不顧,就有可能回避與否認了民意對司法的正當訴求和基本的價值判斷;但是以犧牲正當程序為代價換來的所謂“公正”,也只能是“被綁架了的公正”。
(二)表里博弈:庭審公開效果沖突的原因考究
1、公眾知情權與個人隱私權的權利博弈
普通民眾對于司法裁判的過程和結果享有知情權,國家有義務保障這種權利的實現。網絡庭審公開為民眾提供了充分享有知情權并對司法裁判進行監督的現實平臺。然而,民眾以知情權為基礎的參與,卻可能與另一項重要的憲法性權利--隱私權相沖突。隱私權作為公民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是旨在使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同時,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當前,網絡庭審公開制度對當事人隱私權的保護陷入了兩難困境:一是難過觀念關,由于受傳統文化中恥訴、厭訴和畏訴觀念的影響,案件當事人出于對自身利益或隱私權的保護,大多難以接受全方位、多維度的庭審公開;二是難過網絡庭審公開顯然使被告人、被害人、證人等赤裸裸地展示在網絡這無邊無際的公開世界中,特別是網絡庭審直播中直接涉及被告人的基本個人信息,并通過庭審對案件事實進行細致的展示,這些都將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在公眾知情權和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權之間,我們需要作出利弊權衡,而不應顧此失彼,將某一種權利極端化。
2、言論自由權與獨立審判權的權權博弈
言論自由是無數民主斗士不斷呼吁甚至是抗爭而捍衛的一項憲法性權利。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言論的自由;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然而,獨立審判亦是非常重要的一項法理原則,同樣有著憲法的保障。如果法庭審理中不能確保獨立審判,任何人都可以肆意干涉、影響司法裁判,那么公正司法顯然將無以復存。網絡庭審直播給了普通民眾一個窗口來了解審判的過程,同時也給予民眾通過網絡或其他途徑來發布評論、闡述觀點、批評司法甚至是謾罵、攻擊的管道。社會民眾的各種言語通過網絡放大,很容易影響到法官的獨立審判,法庭上的直播設備也會對法官的心證形成過程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這種影響絕不可以小視,它對審判的獨立性和中立性都可能產生網絡庭審直播方案設計時意想不到的負面作用。
3、法院主導與訴權保障的方式博弈
目前,庭審網絡公開的主要對象和范圍仍僅局限于群眾感興趣的民事案件以及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刑事案件,對于民商事案件的當事人、部分刑事案件的證人缺少適當的保護。“由法院把握”公開案件類型的自由標準使庭審公開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從訴訟效果看,機械地由法官職權決定庭審方式并不利于某些案件的審理或調解。網絡庭審的特殊公開性將案件被告人的受審情形暴露無遺地展現在無限的網絡空間之上,被告人出庭時剃光頭、帶械具、穿“馬甲”的社會形象,無疑對被告人的人格塑造、改造悔過產生消極影響。部分案件當事人甚至由于自已的案件要進行庭審網絡公開而索性撤訴,以拒絕暴露于公眾視野之中;而部分地方法院也因為擔心庭審質量的缺陷給民眾產生不良印象,或者傳媒介入對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對全方位、多維度的庭審公開往往也持消極態度。
三、表里相濟:庭審公開良性互動機制的構建
(一)啟動原則:法院本位還是當事人本位?
我國的司法傳統是將訴訟行為置于法官的主導下進行,當事人對是否公開、如何公開、公開多少等問題均缺乏相應的話語權,然而,作為國家司法權運作的一種方式,庭審公開的精神實質就在于對民主和人權的保障,司法在實現公正、承載社會正義的同時,也需要承載社會民眾的情感。因此,庭審公開是對審判權力的監督和制約,當定義為當事人的一種“權利”,而非法院的一項“權力”,因此,網絡法庭公開程序不應由法官單方主動依職權啟動,而應由當事人協議選擇,充分調動起參與和遵守訴訟程序的積極性,對于當事人申請公開或不公開直播案件,申請不公開文書,應予以充分考慮,法官只需對該選擇進行形式審查。
(二)公開范圍:什么樣的案件可以公開?
多數法院在選擇網絡庭審公開案件類型時更傾向于民事案件,這種現象并不值得提倡,還是應該堅持側重選擇刑事案件進行直播的標準。從訴訟目的上看,刑事訴訟是公權力對私權利的追訴,目的在于維護國家統治秩序,打擊犯罪,而民事訴訟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和人身糾紛,其目的在于解決矛盾,維持秩序。因此,從國家公權力需要及民眾關心等角度來分析,刑事訴訟顯然更需要公開;從人權保障上看,刑事訴訟具有懲罰性質,其剝奪的是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為更好地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凸顯程序正義的價值變得更為重要,庭審公開則是最好的方式。同時,網絡庭審公開還可以適用于行政審判領域,進一步緩和原告和行政機關之間的對立矛盾,促進行政審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公開限度:庭審公開就要公開全部嗎?
有些法院認為,網絡庭審公開就是將訴訟的全部過程原封不動地搬到網上,這樣做才夠原始和真實,這是對庭審公開的機械理解。庭審公開不能沒有邊界。當公開與其他法律原則或價值相沖突時,還要進行權衡比較與利益衡量。因為“存在著不得侵犯其他不可忽視的價值準則之需要”,故應有所顧忌。首先,應充分考慮對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因私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嚴格保護,嚴禁公開含有傳播犯罪手段、傷風敗俗情節的庭審內容;其次,在法庭審理階段,應利用網絡視頻或圖文實時公開庭審,提高網上直播庭審的當庭宣判率,保證公開的完整性,但對庭審公開過程中涉及的證人作證部分、與案件無關的諸如家庭地址、個人照片等自然人基本信息,要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再次,可適當公開審判流程信息,方便當事人及時知曉案件進展情況。宣判后的裁判文書應及時發布在網上,供查閱和監督。
(四)公開渠道;運用什么載體進行庭審公開?
庭審公開首先要完善司法的信息資源,然后對應當公開和可公開信息建立脈絡清晰、邏輯嚴謹的管理目錄,如生效裁判文書、審務工作信息等,從而為庭審公開奠定基礎。與此同時,還需要建立信息公開平臺和面向公眾服務平臺。隨著全媒體傳播科技發展,除了各種傳統大眾媒體,網絡媒體和新媒體,如3G手機媒體、IPTV等也能成為庭審公開的有效渠道,力求傳統與現代相結合,多渠道公開和溝通。此外,社會民眾也可利用公開渠道根據需要提出合理的共享需求,在此公開和反饋的過程中最終實現庭審公開的價值目標,確保社會民眾能知曉相應的司法信息,并確保信息的準確和完備。
(五)公開程序:怎樣進行網絡庭審公開?
一是建立網上公開審理申請制。對于一些民事案件,在當前沒有做到全部直播的情況下,應允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公開審判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延伸至網絡亦是如此,故法院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應予以同意;二是建立庭審公開異議制。若當事人對此有不同意見,應賦予當事人程序抗議權,允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異議。理由合理,由法院決定不予公開。已經公開的,由法院作出技術處理,防止不良影響進一步擴大;三是賦予當事人選擇權。若當事人合意共同要求不予網上公開以避免擴大公開范圍的情況下,如民事案件中不涉及公益的純私人糾紛等,可選擇不公開,法院在不妨礙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應準予不利用網絡技術進行公開。
(六)公開評估:如何監測庭審公開的兩個效果?
民眾不僅要從法律上享受到監督審判的權利,也應有權對實際監督的效果做出評判。輿論監督是否實際發揮了作用是網絡庭審公開機制能否長久延續的關鍵。法院應當對輿論進行分類歸納,讓網民在留言時選擇發言涉及的類目,比如是針對回避制度、證據問題、事實認定還是法律適用,也可以采用抽樣等統計方式了解輿論的主攻方向。這些統計數據也應當成為可供查詢的公開數據,進一步實現公眾知情權、輿論監督權和言論自由權的有機結合,使社會監督作用最大化發揮。
除統計數據之外,對“網絡公審”或者“網絡輿論審判”的風險也應當定期進行評估并制訂相應對策。為了讓網絡有效地將正義精神滲透到社會各個角落,開明的網絡環境必不可少,但是,司法過度依賴輿論也會導致審判淪為輿論暴力的犧牲品。網絡是讓少數派觀點顯現出來的有效工具,通過統計和技術處理,讓每一種聲音得到一席之地,再由司法權威進行裁決才是對輿論負責的態度。當然,對于個案審判本身還是必須隔絕輿論以確保法官獨立的心證過程。由此,只有通過對網絡庭審公開的實際運作進行定期評估,我們才可以保持清醒的認識,掌握審判的實際運行狀況。
(七)公開救濟:如何做好權益的修復和保護?
落實司法救濟原則的關鍵,在于賦予網絡信息證據效力,網絡庭審公開過程中若出現侵權或違反程序現象,作為網絡管理者應及時做出刪除或更改;若遭到拒絕,當事人可以將網絡信息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查確屬侵權的,應予立案和審理;確屬違反程序規定的,應作為發回重審的理由。
隱私保護原則應做到:嚴格落實法律有關規定,對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等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在網上一律不公開。對商業機密等可以不公開審理的,若決定不公開則在網上不公開。同時,網絡管理人員在進行操作時要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如網絡庭審公開時將證人作隱名處理,不出現能夠看清面孔的照片,刊登裁判文書時對當事人基本信息一律用“某”代替或只錄入判決書主文。考慮到減少證人曝光和被打擊報復的幾率和安全隱患,網絡庭審公開在刑事訴訟領域的適用也應慎之又慎。
展 望
時代呼喚“陽光”,庭審需要公開。庭審公開是現代司法文明的標志,而網絡庭審公開只不過是通過現代科技把這項原則在制度化的操作層面進行了升級。目前,有人認為網絡庭審公開似乎把庭審制度改革拉到了三岔路口,是走向“全民參與的透明審判”,還是走向“保護當事人司法權的排除輿論式審判”?人民法官宋魚水說過,要讓老百姓看得見法律。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受人擁護,是一個社會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因此,從長遠意義上講,兩種審判形式并不完全矛盾,透明審判和保護當事人權利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同的目標,其對立面僅僅是在輿論對司法正義的傷害上。以各種手段在保護當事人權力的情況下提高司法透明度的觀點,已在各國間達成共識。相信在不久的將來,網絡庭審公開的方式必將在合理有序的法治大道上更加快速地發展。
源自《中國法院網》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