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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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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羅斯法院信息公開法的立法和實施
            高一飛 點擊量:4789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蘇聯解體后,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對俄羅斯政治體制的重建施加過不少影響,聯邦制、多黨制、三權分立都體現出美國影響俄羅斯的痕跡。新聞自由、司法獨立、信息自由也成為俄羅斯政治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司法獨立一并產生的還有法院的信息公開。俄羅斯的法院信息公開改革,是在信息公開法作為民主政治的重要成果出現之后發展起來的。

    1993年通過的《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了西化的國體和政體,在信息自由方面有兩個條款。第24條第2款規定:“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有責任保障公民了解直接涉及其權利和自由的文件與資料的可能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29條第4款規定:“每個人都有以任何合法的方式尋找、獲取、轉達、生產和傳播信息的自由權利。構成國家秘密的信息清單由聯邦法律規定。”2000年9月9日,俄羅斯總統批準了信息安全原則,把尊重公民獲取和使用信息的憲法權利稱作信息領域俄羅斯國家利益中的最高利益。2008年2月7日,總統批準了俄羅斯聯邦信息安全發展戰略,確保國民能夠更好地獲得信息和技術,而且加強了國家機關在信息領域對公民憲法權利的保障責任。2008年7月17日梅德韋杰夫總統指出,“能夠自由獲取信息對于公民來說是民主發展最有意義的特征之一”。

    在信息公開具體立法方面,2006年7月14日,《俄羅斯關于信息、信息技術和信息保護的法律》(簡稱《俄羅斯信息保護法》,第149-FZ號聯邦法)通過,該法第8條“獲取信息的權利”中規定:“公民(自然人)和組織(法人),在遵守本聯邦法及其他聯邦法規定的前提下,有從任何渠道以任何形式搜索并獲取任何信息的權利。”

    2010年1月1日開始生效的《關于提供獲取政府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的活動信息的法律》(簡稱《俄羅斯信息公開法》,第8-FZ號聯邦法)第4條規定了“有關提供和獲取政府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活動信息的基本原則”,第6條規定了“關于提供和獲取政府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活動信息的方式”,第8條還規定公民“對侵犯從政府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獲取活動信息權利的公職人員,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法律確定的程序,要求對侵犯獲取信息權利所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俄羅斯信息公開法》所稱的政府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及其附屬組織是廣義上的政府機關,包括法院和其他擁有法院信息的機關(如為法院服務的司法部、司法部所屬機構、法官協會組織),該法當然適用于法院信息公開。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俄羅斯法院信息公開法》正是在《俄羅斯信息公開法》實施7個月后為進一步在法院領域推動政府信息公開而頒布的。

    從《俄羅斯法院信息公開法》規定的內容來看,與《俄羅斯信息公開法》的整體上是一致的,二者是具體與一般的關系。除總則以外,該法對法院信息的保障措施、法院信息發布的內容和形式、法院信息發布機構與大眾媒體的關系、確保獲取法院活動信息的權利的救濟方式與監督程序四大方面規定了法院信息的實施機制,內容全面、具體、細致。該法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法院信息公開的內容非常廣泛。第1條規定“法院活動信息”是“由法院、司法部、司法部機構或法官協會組織和相關法院在其職權范圍內直接產生或從其他途徑獲得的信息。規范法院、司法部、司法部機構和法官協會組織的權限和程序的立法行為、對具體案件的司法行為以及法院的其他職權內行為,都屬于法院活動”。從而將法院活動產生的信息、法院從其他地方獲取的信息、規范法院活動的立法信息等都納入法院信息的范圍之內。

    二是特別重視獲取信息的形式。第6條規定,獲取法院活動信息的形式包括出席法庭、媒體發布、互聯網公布、在相關機構所在地公布、在法院檔案中查閱、申請發布等6種,幾乎包括了現代社會提供和獲取信息的所有方式,使法院以任何方式產生和擁有的信息都能夠成為公開的內容,也為公民實現知情權提供了多種選擇。

    三是特別重視媒體的權利。第21條規定了7種向媒體提供信息的方式,并指出擁有法院信息的機構都應當指定與媒體聯系的機構和代表,法院對待媒體的態度不能是單方和傲慢的,而是平等和協商的,因為“大眾媒體在報道法院活動時產生的糾紛應當由法院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也可以由獲得授權的機構或者組織通過法庭之外的程序來解決”(第23條)。也就是說法院不公開相關信息,可能成為媒體起訴的被告。媒體作為大眾獲得信息的媒介和手段,其權利得到了特別的尊重。

    四是規定了確保公民獲取法院活動信息的權利的救濟方式與監督程序。第24條規定:“按照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可以對侵犯獲取法院活動信息權利的公職人員作出的決定或作為(不作為)行為提出上訴。”第25條規定相關人員“應在其職權范圍內對獲取法院活動信息進行監督”。還要求各相關機構應當對“監督程序”作出規定。

    可以說,我國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對審判公開的范圍、內容、對象、時間、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關于切實踐行司法為民大力加強公正司法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見》第17條,法發〔2013〕9號),在俄羅斯這部法律中對這些內容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而且其調整對象顯然不僅僅是“審判公開”。

    從《俄羅斯法院信息公開法》第14條的規定來看,法院的司法行為信息、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基本情況、法院采購和招聘等行政事務信息都屬于法院信息公開的內容,從這個意義上說,俄羅斯的法院活動信息公開,不僅是審判公開,而且還包括整個法院基本情況信息、司法信息、法院行政管理信息的公開。我國司法公開的六個公開(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審務公開)只包括審判管理信息和審判、執行信息的公開。如果說我國2009年前后從審判公開走向司法公開是一次跨越的話,從司法公開走向法院信息公開將是下一次新的超越。

    當然,立法的理想在現實中是否得到實現又是另外一回事。2008年10月9日,信息自由發展研究所的專家們在圣彼得堡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了一項大規模的研究結果--《關于俄羅斯信息自由的國家報告》。

    報告認為,現有的俄羅斯國家法律已經確立了利害關系人自由獲取政府機關活動信息的權利。然而,法律規定和實踐之所以有很大差距,原因之一就是缺少實現和保護聯邦法律所稱的獲取信息的機制,聯邦法律所確立的信息公開規范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宣示性質。其問題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關于獲取信息的限制,現有法律存在很多實質性缺陷。根據現行法律,自由獲取俄羅斯聯邦政府工作信息的權利是受到限制的,相關法律中存在很多矛盾、沖突和遺漏,這對保護公民獲取相關信息的權利造成了負面影響。二是在實踐中,政府機關公開信息的做法違背了信息“推定公開”原則。這項研究清楚地表明,作為信息的生產者和擁有者的國家機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是不平等的,目前的官方信息資源管理方式不符合公民知情權的需求。

    在社會學研究中得出的數據也得出了許多有趣的結論。在調查中,只有11%的調查對象認為他們獲取信息的權利得到了完全的重視,67.7%的人認為他們的權利只是有一部分受到了關注,而14%的人認為他們的權利根本沒有受到關注。與此同時,55%的調查對象堅信獲取信息的權利只是紙面上的權利。

    在法院信息公開的效果方面,《俄羅斯法院信息公開法》實施兩年后,俄羅斯學者凱瑟琳·亨德利對此法進行了調查。她的調查結果顯示:按法律規定,2010年7月1日起,俄羅斯所有的法院都應當設立和維護張貼有開庭時間表和所有裁判文書的網站。但是實際情況是,這些網站的質量參差不齊。最好的網站有一個易于使用的搜索引擎,一個能夠幫助當事人找到法院的互動地圖,一個能夠簡便計算訴訟案件受理費的計算器,以及一個有著豐富的訴訟文書格式文本的數據庫。而最差的網站令人震驚:僅僅提供了法院的地址。在與一些治安法院員工的交談中,他們抱怨這種維持網站日常運作的職責對于他們已經不堪重負,而且懷疑網站是否能夠得到當事人足夠的重視。看來,與所有其他國家一樣,停留在紙面上的法律要付諸實施,都有一個艱難的過程。

    盡管存在立法與實踐的差距,但是《俄羅斯法院信息公開法》的意義不可以低估。進入21世紀,在國際準則和域外立法中對專門信息進行特別規范已成趨勢,如對環境信息公開的規范就已經逐步建立、完善。1992年《里約宣言》、1998年公布的聯合國歐洲委員會《奧胡斯公約》、2003年歐盟發布的《關于公眾獲取環境信息的指令》、2004年英國制定的《環境信息法規》以及美國、印度尼西亞、日本等發布的法律文件中關于環境信息公開的規定,都體現了對環境信息有別于其他公共信息而專門立法的特點。但是,對司法信息公開專門立法,則是俄羅斯開世界之先河。

    從廣義法律規范的角度來看,我國也是對司法信息公開特別進行規范最早的國家之一。與俄羅斯相比,我國以一系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為淵源的司法公開規范,也是對世界專門信息公開立法的一大貢獻。但是,我國司法公開規范也有值得改進之處,如重視公開內容而忽視公開形式、重視主動公開的權力而忽視公民要求公開的權利、重視公開行為的責任而忽視不公開的后果及賠償責任,等等。而且,已有的司法公開規范還沒有提上人大正式立法日程的跡象。

    綜上所述,《俄羅斯法院信息公開法》的立法經驗和實施中的教訓,都值得我們借鑒。

    源自《人民法院報》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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