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學技術的飛躍發展,人類社會步入了互聯網時代。有人將這場以信息技術為核心的新科技革命對人類帶來的影響與火的發現、電的發明相媲美;而在社會進化的層面上,則說其堪比具有劃分時代意義的“文藝復興”[1]。有學者指出,互聯網甚至可以改進執政黨的執政方式,構造出一個虛擬(不是虛無)社會、虛擬國家,實現大現代民主政治,形成嶄新的現代文化形態,而其對經濟、管理的影響更是多方面的、深刻的,此外它還能對軍事、外交的發展帶來新的變化。鑒于此,百度公司創始人李彥宏提出了思維方式要逐漸像互聯網的方式那樣去想問題的“互聯網思維”概念。既然互聯網時代帶來了社會如此廣泛、如此深刻的變化,那么這個時代下的法律思維會受什么影響,會發生什么變化呢?這些變化又反過來會對社會產生什么作用呢?毫無疑問,研究這些問題是有意義的,然而,研究這些問題又是困難的;ヂ摼W思維的概念提出來了,但其內涵卻還沒有人能說清楚;法律思維的概念早已有之,但說法不一,也不是那么容易把握的。所以,本文只能暫時避開互聯網思維的概念,在互聯網時代的框架下,對法律思維的變化進行探討。
一、互聯網及互聯網時代的特性
(一)互聯網的特點與互聯網時代的特征
關于互聯網的評價,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說法也是多種多樣的。有人歸納出互聯網的十大特點:自由、開放、免費、平等、交互、合作、個性、虛擬、持續、全球;ヂ摼W技術的進步,用“日新月異”來形容,一點也不夸張。尤其是隨著移動終端的發展,以上特點表現得更加明顯。向每一個人開放的互聯網,加上WI-FI無線上網的覆蓋面越來越寬,人們不分尊卑隨時隨地可以查看信息、瞬時獲得大量知識、發表評論,但也可以“絕不小心求證,只管大膽胡說”;人們可以借助網絡,相互交流合作,輕而易舉地實現遠程教學甚至遠程手術,但也可以實施詐騙、監控甚至特殊的盜竊。當互聯網這些特點顯現出來后,當互聯網成為這個時代的水和電之后,整個時代又呈現出什么樣的特征呢?有人基于移動終端技術的發展提出了移動化、個性化、差異化的特征概括,有人從商業經濟層面提出了在線化、小眾化、透明化、故事化、娛樂化、平民化、平臺化、數字化、直通化、廉潔化的特征概括。另外還有電子化、時空無邊際性、想象擬真性、跨界滲透性、標準規范化及信息流化等特征概括。
(二)互聯網時代的特性
本文認為,既然要概括的是互聯網的時代特征,我們就應該站在整個社會的角度,探討屬于共性的東西,剔除只是屬于互聯網本身的特性(如移動化、數字化、直通化等)或只是屬于某個領域的特性(如產品設計的小眾化、商品銷售的故事化)以及間接作用的東西(如官員或職員的廉潔化)。為此,本文選用“特性”一詞,對互聯網時代的特殊共性進行如下的描述:
1.信息共享性
上個世紀,人類發展史上最大的一件事就是人類進入了信息社會。今天,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又可以進一步地說,人類進入了信息社會的互聯網時代。這個時代在信息方面的最大特征就是信息的開放共享性?梢赃@樣說,人在社會上的不平等有很大一部分是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而互聯網上有海量的信息,這些信息是可以免費或者廉價獲得的。沒有哪個時代可以像今天這樣能夠做到海量信息資源的全人類共享。當然,信息是一種特殊的資源,除了人們可以平等地共享之外,還存在對信息的理解和利用問題。因此,平等獲取信息并不等于人與人之間的差異就消失了,更何況信息不對稱依然存在。但信息共享達到如此高的程度,是以往社會望塵莫及的。信息共享性是互聯網時代的基礎特性。
2.數據依賴性
借助互聯網的強大平臺,加上計算機技術尤其是云計算的發展,大數據時代到來,大到國家的政策,小到設計、購買一件產品,人們都會參考相關的數據,然后作出決策。可以預計,今后社會的方方面面都會依賴相關的大數據進行管理和運作,人們不再過多地依賴權威的意見,并努力克服自己的主觀判斷,讓數據說話,讓數據引領我們的思路。對大數據的依賴是互聯網時代各種決策的前提特性。
3.全民參與性
互聯網具有無邊際性、無中心性,是非線性的。無論何時何地,只要有平板電腦,有手機,你就可以在線,就可以與世界實現互聯。這樣一來,無論世界發生什么事情,國家發生什么變故,全民都可以參與議論。這一渠道的暢通,為最大化地實現民主提供了可能,為無因管理提供了便捷,也必然促進社會的廉潔化。當然,不負責任的言論也可以隨時產生。不管怎樣,全民及時參與各種事情的評論,對所有公共職位進行監督成為互聯網時代的一個突出的社會民主特性。
4.平臺創新性
人類社會是在不斷創新中發展進步的,但以往的創新是基于個人的才識、政府的組織的,互聯網時代的創新則主要基于平臺。如果將創新概念擴大為創業、創造,那么這“三創”都要在互聯網這個大平臺上形成各種各樣的平臺,并借助這個平臺獲得強勁的動力,甚至創造出高速發展的“神話”。在這個時代,“協同創新”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平臺經濟”已經成為眾人矚目的對象。平臺創新性是互聯網時代發展方式方面的一個特性。
5.經濟全球性
盡管有不少人基于本國、本民族的權益發出了反對的聲音,但經濟全球一體化的步伐卻無法停下來,互聯網的普及無疑加快了這一步伐。任何一件產品問世,任何一項政策出臺,只要一上網,它就立即成為世界的。在這樣的背景下,經濟全球性必然成為互聯網時代經濟發展方面的特性。
6.文化互滲性
一個國家只要向其國民開放網絡,外來文化的侵入就不可避免,與此同時本國的文化也必然向他國傾瀉。這種態勢遠比過去幾個傳教士帶來的文化影響洶涌得多。影響之大,速度之快,是過去無法比擬的。利馬竇給中國帶來了幾幅西洋畫和一架老式鋼琴,沒幾個人看到、聽到,而互聯網一來,圣誕節、父親節似乎一夜之間讓全中國人都過上了;而中國的春節、十二生肖,也一下子讓全世界都曉得了。互聯網時代的文化特性就是不同文化的互相滲透、互相影響。
7.運作高效性
過去發封信走上幾天、幾周甚至幾個月都不足為奇,現在發封電子郵件只需要1秒鐘。這只是一個典型例子,而事實上各行各業的各方面運作借助互聯網節約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不僅極大地提高了效率,而且準確率也大大提高。比如,銀行的聯網帶來的便利是過去的票號不能望其項背的,F在幾年創造的價值就是過去幾百年、上千年創造價值的總和。高效運作是互聯網時代在管理方面的突出特性。
8.自主交互性
互聯網還將人性徹底解放出來,“我的地盤我做主”,一個人上網之時想點擊什么,想發表什么,是自主自由的;而且互聯網給人們的交流互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交換圖片,交流觀點,只是彈指敲鍵盤的事情。自主交互性是互聯網時代人際關系方面的顯著特性。
9.身份虛擬性
互聯網直接連接的是信息,不是人。人在互聯網中是看不見的(視頻見面是另外一回事),因而每個上網的人都可以將自己的身份隱藏起來,以一種虛擬的身份在網絡世界中存在。而虛擬的身份又可以創造虛擬的社會、虛擬的世界。這是互聯網時代一個很特別的特性。以上的簡要敘述說明了互聯網給社會的方方面面都帶來了影響,那么它對法律人的法律思維也必然帶來影響。而到底帶來了什么影響,我們也必須基于以上的特性來分析和思考互聯網時代的法律思維經歷著怎樣的深刻變化。
二、互聯網時代的法律思維模式
不同時代有不同的法律思維方式!爸袊鴤鹘y法律思維是與自然經濟(或計劃經濟)和專制政治緊密相連的法律思維方式;而現代法律思維則是建立在現代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基礎上的法律思維方式!盵2]那么,雖然互聯網時代是技術革命層面的時代而不是社會經濟層面的時代,但這個改變人們生活、工作、學習方式的技術,也同樣會對法律思維的方式、模式帶來深層次的影響。
(一)法律思維模式的種類及要義
如果認為法律思維在思維方式上屬于邏輯思維,那么法律思維方式可以分成如下三種邏輯模式[3]:
1.涵攝思維模式
什么是法律思維意義下的“涵攝”呢?臺灣學者說,“廣義的‘涵攝’是將案件的特定事實,置于法律規范之構成要件之下,以獲取特定結論的一種思維過程,幾乎等同于三段論的稱呼。‘狹義的涵攝則是把規范命題與個案事實作連結’。”[4]這里的大概意思就是,將能夠解釋案件事實的法律規定條文作為大前提,將能夠對案件事實進行法律定性的判斷作為小前提,然后遵守三段論的邏輯性質,得出特定的法律結論。因此,說得更明白一點,涵攝思維模式就是由一般到個別的演繹推理模式,主要的就是三段論推理模式,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法律三段論。
那么這里為什么不直接說法律三段論模式,而要說涵攝思維模式呢?我想,這樣說是有其道理的。因為法律條文總是有限的,而案件事實肯定是無限的;法律條文是抽象、模糊的,案件事實是具體的。所以,有限的法律條文怎么能涵蓋、統攝無限的案件事實呢?抽象與具體又能完全統一在一起嗎?因此,涵攝思維模式是在運用演繹推理(主要是三段論)的方法(并不完全等于演繹推理或三段論),力圖涵攝案件事實得出可靠的法律結論,而實際上會存在一些不精確性,很難細致化。
2.類型思維模式
簡單說,類型思維模式就是大致運用類比推理的邏輯方法,將某個待審理的案件與以往類似的一類案件進行比較,作出類似的判決的一種法律思維模式。這是一項繁瑣的工作,不僅要對許多的案件審理進行考察,還要進行歸類比較,做出法律化處理。正如德國法學家齊佩利烏斯所說,類型化思維“需要將(處于該法律規范語義范圍之內的)待處理案件類型與他們相比較。然后要發現這些可以作為比較基準類型和指導性類型并非總是輕而易舉的事。尤其是對那些評價性的概念,常常必須通過繁瑣的司法實踐活動才能夠發現和發展出相關的基準案例類型。有時候法律本身可以通過提出指導性的案例類型來減輕(發現基準類型所需要的)考量工作!盵5]不過,盡管繁瑣,由于進行了兩種相似案件的對比,前例給后例留下的“創造”空間不大,這樣就可保證同類案件同樣處理,因而這種模式被看成“法律解釋的核心模式”,是更加貼近司法現實生活的思維方法的。
然而,類比推理本身就是一種或然性推理。再說,哲學家認為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兩片樹葉,當然世界上更不存在兩個完全相同的案件。所以,雖然類型思維模式比涵攝思維模式精確化了,但要完全得出精確的法律判決,也仍然存在困難。
3.反省思維模式
如果說上邊兩種模式各自只涉及一種推理,那么反省思維模式就涉及所有推理了。所謂反省思維模式就是,根據邏輯規則,從現有的事實推斷出其他事實,建立由已知到未知的客觀聯系。美國學者亞狄瑟這樣解釋:“反省性思考就是經由某個客觀的邏輯聯系,從已知推到未知的過程。這種反省思考的能力,有賴于能否看出那些邏輯聯系。”[6]同時,邏輯規則還可以檢驗法律人的推理是不是正確,評判他人的推理判斷是否錯誤。
(二)互聯網時代賦予法律思維模式新的性質
基于不同的角度,學者們對法律思維模式的總結肯定是不同的。以上三種模式是基于法律邏輯的角度,更能體現法律思維的深層性質。這些模式都是對以往的法律實踐進行的法律思維總結,在今天、今后的互聯網時代中,這些思維模式的性質會發生如下的變化:
第一,思維前提海量增加。伴隨著法制社會建設的步伐,新的法律不斷產生,我們已經擁有了一個龐大的法律系統,F在,沒有人敢說他對所有的法律都熟記于心。但沒有關系,只要建立一個法律庫,建成專用的廣域網,隨時隨地按動鼠標,你需要的法律條文瞬時來到。伴隨著市場經濟建設的步伐,案件的發生也越來越頻繁,就是全天候關注案件的發生也只能是管中窺豹。但這也不用擔心,互聯網為我們建立了龐大的“案例庫”,輕點鼠標,你所需要的案例呼啦一下就呈現在你的面前了。這樣一來,無論是涵攝思維模式需要的法律條文大前提,還是類型思維模式需要的各種作為前提的案例,都可以海量增加。過去繁瑣的事情變得非常簡單。
第二,思維精確性極大提高。前邊的分析已經表明,涵攝思維不夠精細化,類型思維雖然提高了精確度但十分繁瑣;ヂ摼W技術應用以后,情況就大不相同了。從邏輯角度說,類比推理結論可靠性有賴于兩類事物在一系列屬性上相同或相似,即“類比點”越多越好。但在傳統意義下,類比點的增多與推理的麻煩增大是成正比的。有了互聯網,類比點的增多幾乎與麻煩程度的加大沒有關系了。少一點,多一些,都是點擊鼠標的事情。這樣,我們可以篩選出最接近案件事實的前提,不管是類型思維還是涵攝思維,結果的精確性幾乎不用懷疑,結論的可靠性幾乎不用質疑。
第三,思維錯誤率大大降低。不管是檢查自己的法律思維還是評判別人的法律思維,借助網絡的技術手段,我們都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反省”,錯誤無可遁形,差錯大大減少,錯案率也隨之大大降低。
(三)互聯網時代催生新的法律思維模式
互聯網,大數據,已經改變了社會多個方面的運作模式,尤其是商業運作模式。在司法領域中廣泛應用后,新的法律思維模式也必將誕生。
一是常規案件的程序思維模式。受互聯網時代數據依賴特性的影響,將來對頻發的常規案件,法律人思維的基點放在對這些案件進行特性的邏輯歸類上,然后研制一個軟件,對案件審理進行計算機程序控制處理。于是,對這些簡單案件不需要涵攝、類型思維模式的思考,只進行程序思考就行了。現在,有些法院已經實行“大立案”模式,一部分法官負責立案、送達、調查、庭前調解工作,另一部分法官專司主持庭審及負責裁判。事實上,在刑事訴訟改革的過程中,許多學者也主張實行預審制,設置預審法官與庭審法官[7]。其實,早在2003年有的學者就提出了網絡審理民商事案件的流程管理。首先是立案與庭前準備階段--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受理后,及時派人送達,通知被告應訴和答辯,并排期確定開庭時間,案件編號及當事人基本情況、訴狀內容均輸入與異地管轄法院聯網的計算機信息庫,形成電子檔案。其次是網絡庭審階段--實體法官事前通過電子檔案熟悉案情,在程序法官確定的開庭時間,當事人由法警或程序法官帶入網絡審理法庭,庭審秩序及技術問題由法警或程序法官負責,書證等可通過掃描儀等設備錄入電腦或以郵件、傳真形式傳送,實體法官的提問與當事人訴辯爭論的庭審語錄,由速錄員詳盡記錄并存入電子檔案,庭審結束后,受案法院保留書面檔案,異地審理法院保留電子檔案。最后是案件裁判及審判階段--當庭裁判或不定期宣判,書面判決書由實體法官擬就后,以電子郵件形式發給受案法院,受案法院的終端接收后輸出文本,由程序法官送達。如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可向受案法院提交上訴狀,程序法官將該案提交異地審理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仍運用網絡審理進行終審審理。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采用計算機跟蹤流程管理,隨時監督、記錄審判活動。網絡審理的案件司法統計工作由計算機同步完成[8]。再大膽一點的設想就是,對常規簡單案件采用計算機處理與人為程序控制直接結合的模式,讓計算機輸出一個裁判結果。當然,要實現這個目標,前期的特性邏輯歸類是一件艱苦的工作。不過,一旦成功,換來的將是效率性、正確性的極大提高。曾經有些學者提出過這種設想、嘗試過這種做法,而在互聯網時代,其成功的可能性極大增強了,一種簡捷的法律思維模式也就自然瓜熟蒂落。
二是疑難案件的平臺思維模式。世界越來越復雜,疑難案件時常發生。對與以往案件類似性極低的特殊案件,法律人深感頭痛。在這樣的情況下,互聯網時代的信息開放共享、全民均可參與以及平臺協同創新的特性等,也可以發揮獨特的作用。遇到此類案件,涵攝思維模式、類型思維模式幾乎失效,反省思維模式也不知道該怎樣“反省”。這時,我們的思維基點就可以放在通過互聯網建立一個協同審案平臺,啟動平臺思維模式;ヂ摼W技術讓實現異地審案、多地審案成為輕而易舉的事。所謂平臺思維模式就是集多種觀點于一體,集中分析解決同一問題的綜合輻輳式思維模式。法律人借助這一模式,廣泛收集法學專家、與案件相關的特別專家以及各界人士的觀點,獲得多種參數,進行比較,對照法律原則精神,最終得到較為合理的審理結果。
三、互聯網時代的法律思維特征
法律思維的模式決定了法律思維的特征。不同時代有不同的法律思維模式,不同時代表現出的法律思維特征當然也是不同的。
(一)學者總結了哪些法律思維特征
關于法律思維特征的說法比較多,有的學者總結了八點,有的總結了十點,似乎各有各的道理。比如,有的學者認為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工作者自身特有的思維方式,“它具有思維結構的框架性、思維內容的精確性、思維過程的邏輯性、思維取位的客觀性、思維立場的中立性、思維適用的中介性、思維運作的技術性和思維基礎的經驗性等八大特征。”[9]劉桂明(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秘書長)2010年在西南政法大學做了一場關于法律人思維的演講,他將法律思維歸結為邏輯思維、逆向思維、程序思維、規則思維、民主思維、權利思維、證據思維、平等思維、救濟思維和公平思維,總結出了十個特征。
再看看法律邏輯學者的總結。他們總結得很簡練,可以歸納為以下五點[10]:
1.根據法律的思維
法律思維必須是法律的思維,即“法律思維是根據法律的思維,這是法律思維最基本的特征!边@里的意思是說,法律思維的起點源于法律,歸宿點還是法律,它始終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否則它就不能稱其為法律思維。
2.邏輯性思維
這是一個普遍性的特征,有關法律思維特征的總結各不相同,但它們都認為它離不開邏輯思維。“法律人思維的特點是判斷性!盵11]作出法律判斷的依據可以是法律,但所應用的方法主要是邏輯的方法。法律思維根本上就是邏輯性思維在法律領域中的表現,其過程的每一步都在應用著演繹推理、歸納推理、類比推理和邏輯論證。法律判斷是形式優于實質的,而邏輯正好是形式的。
3.保守性思維
這是說的法律思維的取向性特征。同其他思維形式一樣,法律思維不可避免地帶有歷史性的取向。人們在使用法律時是用經驗提供的規則和程序來判斷法律行為的,一般不鼓勵創新,而是要保守傳統價值和社會秩序!凹词乖诟锩鼤r期,要更改法律,人們也要從根本上否棄傳統概念、觀念和法律技術。在解決法律問題時,法律人總是設法尋找先例,并將其作為論證的權衡理由--即使這些先例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12]法律思維是要捍衛傳統的法律價值的,它的任務就是要讓人們遵守已定的法律規則。
4.決斷性思維
一個案件只要進入法律程序,那就要尋求對這個案件的裁決,因而法律思維就必須是以解決問題為目標的思維方式。盡管法律條文是機械的而案情常常是復雜的,盡管有些情況下法律是不健全的,但我們也要運用法律(包括法律原則、法律精神),通過思維,得到一個裁決結果或一份判決。
5.溝通性思維
法律思維首先要考慮的是法律與事實之間怎樣建立聯系,其次還要思考控、辯、審三方之間的聯系,另外有時還要顧及法律與社會、法律與公眾、法律與政治等的關系。這些關系的建立需要一顆善于溝通的頭腦,因此,法律思維就具有了溝通的屬性和特征。“法律思維具有溝通性:它建基于并落實于法律領域中不同行動者(即辯護人、法官、立法者、行政人員、法律學者等)之間的持續溝通之中[12]172!边有多種說法,恕不一一列出。以上說法有的是法律思維的基本性質,有的特征并不是十分突出,本文不做進一步的評價。
(二)互聯網時代強化的法律思維特征
因為法律思維的這些特征是由法律思維方式決定的,而我們不僅仍處在法制社會,而且還將建設發展法制社會。因此,上述特征不會因為互聯網時代的到來而消失,只能是某些特征在互聯網強大功能的推動下得到加強。法律思維的邏輯性、規則性、保守性特征是不會改變的,而且這些與基于技術層面的互聯網時代沒有太大的關系。而以下的特征,則隨著互聯網時代的發展被強化改變了:
1.程序性的標準化
法律思維在整個司法過程中的每一步的具體內容、依據以及能得出什么性質的結論,都是由法律規定好的,所以法律思維是典型的程序性思維。在互聯網時代更要強調這一點,而且如上所述這一程序會由計算機來控制。計算機的控制以及通過互聯網的互享,都要求將程序標準化。當然,現有的程序也是有標準的,不過互聯網要有更細致的指標。今后,法律人的思維要遵循程序標準,更加明確、簡潔、高效。
2.民主性的廣泛化
法律是民主的保障,法律思維也必須是民主性的思維。法律思維在司法過程中的民主性,體現在思維前提要接收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的各方的意見、陳述,而在裁決階段的民主性體現在以多數人的意見為準;ヂ摼W時代無疑將這一思維的前提接收數量廣泛增加,民主性的體現自然得到加強。
3.平等性的逼真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思維必須是平等思維。進入法律程序的人沒有好人壞人之分,沒有高低貴賤之別,因而對每個人的陳述都只能用邏輯思維鑒別其真偽,考察其關聯,而不能用道德來進行取舍,這才叫做平等思維;ヂ摼W介入后,我們不僅能更迅速地鑒別某些陳述的真偽,而且你對每個人的態度、對每個陳述是不是平等的,都會隨時展現在億萬網民面前。這就逼迫你必須進行平等思維,獲得“逼真”判斷,得出正確結論。
4.精確性的深化
法律思維的精確性是說司法過程中使用的各種判斷意思是單一的或無歧義的,最后的裁決是極其合理的,達到了法律規定與法律事實的高度吻合。前文已經闡述法律思維模式在互聯網時代加強了精確性,再加上這里闡述的對法律思維特征的強化,法律思維的精確性得到深化,得到進一步的提高。
5.公平性的強化
我們一談到法律,就會想到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問題。毫無疑問,互聯網是最能促進公開的一種形式。平等是狀態,公平是結果。在互聯網最大限度地公開化的作用下,法律思維的公平性將得到最大的保障,從而體現出法律的公正性。我們已經進行了審理案件向網上公開的嘗試,今后將會有更多的案件審理過程在網上公開。公開的網絡是完全透明的,這種透明必然使法律思維愈加公平。
(三)互聯網時代賦予法律思維新的特征
1.互動性思維
互聯網使異地審案、多地同時審案得以實現。一旦進行網上審案,互聯網互動性的特征就必將影響到法律思維。人們的思想總是要進行交流的,人們的觀點總是要進行碰撞的,在交流、碰撞中思維的過程就會悄然發生變化,思維的結果也會隨之而變。這就是互動性思維,它使不同的法律人、不同的專家、不同的人群在信息交互中不斷校正著自己的思維?傮w來說,法律思維具有了互動性的特征將有利于思維趨向一個正確的結果。
2.大數據思維
未來的法律系統必將通過互聯網獲得多種多樣的大數據。將來的法律人在進行法律思維時,不說第一思維就想到大數據,起碼在思考過程中也一定會將大數據作為重要的參考。前文已經提到,類型思維模式等會因為思維前提的海量增加而提高其精確性,這里不再多說。
3.透明化思維
既然公開的網絡是完全透明的,法律人在審理案件中的每一次法律思維也就被透明化了。法律思維具有了透明化的特征,可以促使法律人的思維更加嚴謹,邏輯論證性更強,得到最合理判決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增加。
四、互聯網時代的法律思維作用
人類社會告別了專制時代,進入了現代民主社會,權威的影響、人為的干擾在司法過程中的作用就越來越少并趨向于消失,科學的法律思維就在整個司法過程中起著主導的作用。那么,法律思維究竟能起到什么作用,互聯網時代的法律思維又有著怎樣的新的作用呢?
(一)法律思維作用概述
法律思維不僅在整個司法過程中發揮著作用,而且在進行法律教育的過程中也發揮著作用,乃至對社會各行各業依法辦事起著必不可少的約束作用。換個角度說,法律思維不僅對法律人起作用,對所有的社會人都有作用。法律邏輯學者對法律思維的作用進行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概括[13]:
1.法律人執業活動的基礎
以法律為職業的法律人在執業活動中僅有專業的知識是不夠的,掌握法律思維可能比具有專業知識更重要。比如律師,“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法律知識及法律條文的查閱不再成為一件難事,律師缺少的不是對法律條文的缺乏和無知,而是缺乏駕馭這些法律條文與案件事實相結合的智慧。案件取勝的焦點不再是比誰的法律知識掌握更多,而是比誰的法律知識運用更精,思維更靈活……只有那些思維方式不斷更新、思維技能訓練有素的人,才能在激烈的法律服務市場競爭中生存與發展。”[14]
2.社會治理實現的思想基礎
根據法律的思維能夠調整人的行為準則,從而維護法律意義的安全性,實現社會的法治。而當實現正義的考慮比嚴格按照法律字面解釋更為急迫時,則必須用法律價值對已制定的法律進行補充和糾正。法律思維可以使判斷的理性程度得以提高。因此,法律思維為社會治理的全面實現奠定了思想基礎。
3.超越常規,彰顯個案的實質正義
法律思維不只是根據法條的思維,還應包括法律價值、理念和精神。針對一些復雜的疑難案件,應用形式邏輯的原理和法律的剛性規定并不能很合理地解決問題,很好地體現法律精神。這時,建立在實質正義基礎上的法律思維就能夠照顧個案的正義,使糾紛得到和諧解決,或者說彰顯更充分的社會效果。
(二)互聯網時代法律思維的具體作用
以上是從大的方面、基礎的層面論述了法律思維的作用。當互聯網成為這個時代的水和電之后,它對法律思維又起到了什么具體的積極作用呢?
1.節約法律思維的成本
思維是需要尋找前提、應用方法才能作出合理思考、得到正確結論的。如果尋找前提要費九牛二虎之力,應用方法需要復雜的思考程序,思維的成本就很高。互聯網可以將多個地方的多名法律人的意見迅速傳遞,可以將所需的材料、咨詢的問題甚至一些證據的掃描件等立即上傳,可以將一些程序交給計算機處理,使思維的前提能夠簡單得到并驗證,方法、程序的應用非常順暢,因而極大地節約了法律思維的成本。
2.提高法律思維的效率
思維成本的節約其實就意味著思維效率的提高。越是經濟發達地區,案件就越多,F在許多地方的法院案件堆積如山,如果不提高法律思維的效率進而提高工作效率,法官們將不堪重負,累倒在崗位之上;ヂ摼W的種種優勢只要能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很好發揮,促進法律思維的效率提高,這一局面必將得到較大改善。
3.減少法律思維的錯誤
互聯網時代的法律思維模式及法律思維特征的彰顯,會使法律人得到更多更正確的思維前提,再加上法律人正確思維方式的運用,錯誤結果的出現自然極大降低。比如,原來曾經出現的“同案不同判”情況(意味著必有一錯),現在連論文都可方便“查重”,這一情況當然不會再出現;ヂ摼W可以為正確的法律思維提供一定的保障。
4.抑制“次生災害”的發生
法律思維在正確的軌道上運行,加上上邊對互聯網時代法律思維特征的闡明(尤其是民主、公平、透明方面),互聯網時代法律思維還有一個特殊的重要作用--抑制司法錯誤“次生災害”的發生。這里的“次生災害”主要就是指貌似運用嚴密的法律思維(其實含有思維錯誤),實質在權錢交易下產生的司法腐敗。互聯網的開放及信息共享特性,將司法程序透明化了,一切均在最廣泛的網民監督下進行,腐敗將得到極大程度的抑制。
五、互聯網對法律思維的干擾
科學技術在任何時代都是一把“雙刃劍”,互聯網對法律思維的作用也是積極性與消極性并存。本文在最后,談談互聯網對法律思維的破壞作用,提醒法律人對此進行識別和防范。
(一)虛擬性干擾
互聯網世界有一種說法,當你接到一條信息,你甚至不知道它是人傳來的還是狗傳來的;ヂ摼W制造了世界上最大的虛擬世界,每個人的身份都可以被隱藏起來。虛擬性為虛假性打開了方便之門,于是心懷鬼胎的人就可利用網絡制作,散布虛假信息、錯誤信息或不良信息,干擾法律人原本可以正常的法律思維。
針對這種情況,作為法律人就要有一定的辨別能力,充分利用互聯網好的一面來去偽存真;作為法律,則可制定相關法律,用法律的手段來懲罰、遏制虛假信息的傳播。
(二)無因性干擾
與一個案件相關的人員畢竟是非常有限的,因此絕大多數與案件無關的人關注并參與案件的審理,發表評論,均屬于無因參與。應該相信,無因參與者中的大多數是好的,是出于一種社會責任,站在正義一邊,為法律的正確貫徹實施而貢獻自己的力量。但也不排除,一些懷有某種政治目的的人也來參與其中,故意形成一種壓力,來干擾法律人的法律思維。對此,法律人更應該學會辨識,分清良莠,不要受這些影響,堅持法律的程序和邏輯的思維,保持法律的公正中立性,作出正確的判斷。
(三)技術性干擾
網絡黑客具備嫻熟的網絡技術,一些黑客可以利用技術手段,攻擊法律網絡,甚至改變技術參數,讓法律人做出錯誤的選擇和判斷,干擾法律的正常程序。對此,應強化互聯網的技術維護,培養高水平的網絡技術人員,構筑互聯網的銅墻鐵壁,來堅決保衛法律思維。
原載《廣東培正學院學報》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