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7月18日,晉冀魯豫邊區政府正式成立,楊秀峰為主席,薄一波、戎子和為副主席,轄太行、太岳、冀南、冀魯豫四個行政區。1948年5月9日,晉冀魯豫根據地與晉察冀解放區合并為華北解放區,完成了自己的歷史使命。晉冀魯豫根據地存在時間長、涵蓋范圍廣、制度建設較為規范,特別是頒布了施政綱領以及大量的法令、條例、訓令、指示決議等一系列法律性文件,加強對這些根據地法律文獻的搜集整理,并對其法制建設的情況進行全面的研究,有利于深化根據地史的研究,更加深入總結黨的法制建設的歷史經驗,為進一步做好當前的依法治國工作提供經驗借鑒。
一、晉冀魯豫根據地的法律文獻整理現狀
(一)基本過程
晉冀魯豫根據地頒布了一系列法令、條例、訓令、指示、決議等法律性文件,這些原始法律文獻尚未整理成系統的公開出版物,而是隨著不同時期對根據地史資料整理工作的重視程度,得到相應的關注和整理,所以大多數散見于有關晉冀魯豫根據地的資料或史料的書籍中,還有不少則在相關的檔案館或黨史部門的資料庫里面。
晉冀魯豫根據地法律文獻的整理過程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上世紀40年代初至50年代初是整理工作的起步階段。早在根據地初創時期,這項工作就到重視,出版了一些關于邊區政府或行署頒布的法律文件匯編或對當前工作經驗的總結,其中很多是內部交流的學習資料和領導指示,這些文獻是研究當時法律文獻內容和法制建設狀況的第一手資料主要有:太行區經濟建設問題(晉冀魯豫邊區政府1945年),財政建設重要文件匯集(太行行署1946年),太行區司法工作概況(太行行署1946年),太行黨文件選輯(中共太行區黨委1947年),華北解放區財政經濟會議文獻附件(晉冀魯豫區軍政聯合財經辦事處1947年)等。
上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間,是法律文獻整理工作的曲折發展階段“受左”的思潮的影響,學者們對于法律文獻的整理和研究很少,整理工作基本陷入停滯狀態,沒有專門的文獻整理成果。
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以來,根據地的文獻整理工作開始恢復并日益引起重視,進入全面發展階段就晉冀魯豫根據地法律文獻的整理而言,主要表現為:參與機構多,成果比較豐富。專門收集整理晉冀魯豫根據地檔案資料的機構紛紛成立,如太行根據地史總編委員會、冀南革命根據地史編審委員會、中共冀魯豫邊區黨史編委會、中共山西省委黨史研究室、中共河南省委黨史資料征集編纂委員會等當年根據地所在區域的銀行、財政部門、高校、地方黨校等部門也參與到這個隊伍中來。例如:山西大學晉冀魯豫邊區史研究組編輯的《晉冀魯豫邊區史料選編》(山西大學晉冀魯豫邊區史研究組1980年),河北省稅務局、山西省財政廳稅務局、河北省檔案館、山西省檔案館聯合編審的《華北革命根據地工商稅收史料選編》(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金融研究所編的《冀魯豫邊區金融史料選編》(中國金融出版社1989年)。
(二)大致分類
1.系統性或專題性的法律文獻
迄今為止,很少有學者或機構系統地收集整理晉冀魯豫根據地法律文獻,只有1945年韜奮書店發行了晉冀魯豫邊區政府編印的晉冀魯豫邊區法令匯編所謂的專題性法律文獻,指的是在財稅、金融、工商、貿易、土地等根據地資料集中,收集了大量的相關法律文獻。例如,財稅與金融法律方面的資料《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財政經濟史資料選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年),商業與貿易法律方面的資料《冀魯豫邊區工商工作史料選編》(貴州新華印刷廠1995年),農業與土地方面的資料《太岳革命根據地農業資料選編》(山西科學教育出版社1991年)中,法律文獻相當豐富。
2.融匯于宏觀性或總體性史料集中的法律文獻
最具代表性的是韓延龍、常兆儒編寫的四卷本《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地法制文獻選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這是迄今為止國內最全面的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整理成果,該書共四卷,分憲法性文件、選舉法規、政權機構組織法、刑事法規、訴訟法規、土地法規、勞動法規、婚姻法規等八編,每一個部分都收錄有晉冀魯豫根據地的法律文獻。
此外,在出版的有關晉冀魯豫根據地的史料書籍中,包含著大量的法律文獻內容主要有:《晉冀魯豫邊區史料選編》(山西大學晉冀魯豫邊區史研究組1980年),《冀南黨史資料》(冀南革命根據地史編審委員會1986年),《中共冀魯豫邊區黨史資料選編》(山東大學出版社1988年),《中共商丘黨史資料選》(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政權建設》(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太岳抗日根據地重要文獻選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06年)。
3.尚待進一步篩選或搶救整理的法律文獻
首先,在晉冀魯豫根據地當年出版的報刊、書籍、宣傳冊上,刊載了大量的法律文獻資料,如創刊于1946年5月15日的中共晉冀魯豫中央局機關報《人民日報》,就刊發了根據地政府的大量法令,并有相應的解釋文章以及對政策實施的評價,這些就是很好的法律文本文獻和法理文獻,需要花大力氣篩選出來。
其次,在國家圖書館、山西省圖書館、河南省圖書館等部門,以新善本、縮微品的形式保存了部分根據地法律文獻,如冀南銀行太行區工商管理總局主編的《太行區銀行工商工作參考資料》,分為五編:總類、金融貨幣類、商業貿易類、工業建設類、工商行政類,包含有大量太行區銀行工作及金融貨幣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文獻此類資料普通讀者不便查閱與使用,有必要公開出版。
再次,從中央檔案館到涉及晉冀魯豫根據地的地方檔案館、博物館、黨史研究室、公檢法資料室等部門,保存了相當數量的尚未公布的文獻資料,急需開發利用,甚至有些資料已經處于散失或不可修復狀態,急需搶救。
二、晉冀魯豫根據地法制建設研究概述
20世紀80年代,伴隨著根據地文獻資料整理與出版的升溫,對晉冀魯豫根據地法制建設的研究開始興起。進入新時期以來,由于關于晉冀魯豫根據地的研究專著紛紛涌現,根據地領導人文集和回憶錄的陸續出版,晉冀魯豫根據地法制建設研究日益走向深入,對晉冀魯豫根據地法制建設的研究,主要是分專題進行的,大致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于晉冀魯豫根據地經濟立法的研究
所謂根據地的經濟立法,主要是指在根據地的建設過程中由邊區政府制定的有關財政經濟問題的法律、法規以及指示決議等立法文獻,主要包括財稅法律、工商貿易法律、金融法律、審計法律等這些資料數量龐大,分散在各類資料選集中。在現有的晉冀魯豫根據地專題性文獻資料中,直接涉及經濟立法的文獻資料有十多本,收錄了大量晉冀魯豫根據地財稅、工商、貿易、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性文獻,為學者研究晉冀魯豫根據地經濟建設的經驗教訓提供了依據和參考。縱觀現有的研究成果,對晉冀魯豫根據地經濟立法的研究,大都摻雜在對各抗日根據地經濟立法或近代經濟史的研究當中,缺乏專門的研究專著,研究并未深入。如張希坡在其專著中對各根據地在不同時期的經濟立法進行了系統的介紹,但涉及晉冀魯豫根據地的內容并不多[1]陳廷煊在對抗日根據地的經濟史的研究中,對晉冀魯豫根據地的金融事業的發展狀況金融法律的頒布實施等狀況進行了論述[2]。
1.關于財稅法律
在現有的研究成果中,缺乏對財稅法律的專題性研究,學者們大都是在晉冀魯豫根據地財政工作的研究過程中涉及財稅法律的研究。
關于財政工作,朱光耀對晉冀魯豫根據地的基、性質、特點、發展階段、經驗啟示等進行了研究,進而總結出經驗和啟示,邊區財政工作是建立在黨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基礎之上的,新民主主義的戰時供給財政,在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同時,通過正確的財政政策促進經濟的發展,調節各階級的收入,促進邊區生產關系的變革,以調動人民積極性,爭取抗日戰爭的勝利。杜曉[3](P269-301)韓哲一邊裕鯤[4](P151-160)王晉三[4](P161-169)唐執升[5](P145-1)等專門對晉冀魯豫邊區下轄的太行太岳冀南和冀魯豫四塊根據地的財政工作進行研究陳康對晉冀魯豫抗日根據地在經濟建設中的首創性措施進行了分析,認為該區率先提出并實踐保護一切抗日人民的財產所有權,在各根據地之中最早提倡“組織起來由窮變富”的口號。[6]
為了加強根據地的經濟實力,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實行合理負擔和統一累進稅,減輕人民負擔,組織互助組、合作社,進行大生產等活動。魏宏運從宏觀上論述了華北抗日根據地發展經濟的道路,總結根據地經濟建設的豐富經驗[7](P309-320)。霍成勛、梁素梅總結太行區經濟建設的經驗主要為:第一,從實際情況確定了根據地經濟建設的任務和方針;第二,軍民艱苦奮斗,戰勝特大災荒;第三,開展以農業為主的大生產運動;第四,制定貫徹適宜政策調動群眾生產積極性[5](P74-83)。戎子和回憶了他在晉冀魯豫區分管財政工作的片段,對邊區財政概算的收支情況,實行合理負擔、公平負擔、統一累進稅的情況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并總結了實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經驗教訓[8]。蘇小平、賈海維從整體上對抗日戰爭時期的統一累進稅作了初步探討,認為實行統一累進稅是抗日根據地正規化建設的重要步驟,符合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需要,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是完全正確的進而對晉冀魯豫根據晉察冀等根據地的實施和貫徹情況作了詳細的介紹,總結了推行統一累進稅的意義和經驗。[9]杜曉對發展合作事業做了詳細的介紹,在抗日民主政府大力救災和根據地人民互助自救的迫切要求下,以生產自救為方針的合作社開始發展,這時的合作社使救災、發展生產和擴大合作社業務密切地結合起來,開始走向民辦公助,發展生產的道路[3](P269-301)李紅英從災害法律史的角度對抗戰時期晉冀魯豫根據地的救災法規進行初步梳理,認為根據地的救災立法雖然相當豐富,但也有不足之處,基本上沒有一部專門的救災法規,而大多數救災法規又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發布的[10]。
2.關于工商貿易法律
直接涉及晉冀魯豫根據地工商貿易法律的研究論文很少,較具代表性的成果是左旭初對商標法規的研究,他專門研究了晉冀魯豫根據地的商標法,對其頒布實施修訂完善的過程以及主要內容進行了介紹。[11]
工商業貿易政策作為工商貿易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學者對此的研究較為集中郭今吾回憶了當時邊區商業工作的發展狀況,他認為在根據地初建時期,對敵占區采取了簡單的貿易封鎖政策,實行經濟絕交,結果使自己處于被動局面,這是貿易工作中的幼稚病所致[4](P132-150)為了從經濟上戰勝敵人,支持抗戰,根據地政府結合當時內外環境,由以往對外貿易自由政策轉向“統制”貿易政策,一方面可以保持邊區的經濟獨立,另一方面可以保持經濟建設的正常進行,并且隨著形勢的不斷變化,及時補充完善“統制”政策。孫建剛史紅霞[12],王慶成[5](P246-262)對此問題展開了論述。
關于對內貿易自由方面,魏宏運認為集市貿易是堅持和建設根據地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根據地的集市是分散的、自由的,同時又是統一的、有組織的,在經濟運轉中形成了自己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發揮了活躍經濟、調劑余缺、支持抗戰的作用。[13]根據地的商業市場經歷了從混亂到統一的過程,根據地的商業政策也由經濟絕交轉向貿易往來,依靠靈活機動的政策,根據地金融以劣勢和敵人的優勢抗衡,而立于不敗之地。[14]
3.關于金融法律
栗明輝認為抗日民主根據地金融法體系可以歸納總結為銀行法律制度、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信用合作社法律制度和農民貸款所法律制度、貨幣法律制度。[15]關于根據地金融法律的研究,從總體上來說,學者較少涉及,而專門研究晉冀魯豫根據地金融法的幾乎沒有。
在銀行法律方面,只有栗明輝專門對晉冀魯豫根據地的銀行立法進行了細致的整理與歸納,他總結出了該區銀行立法的特點,并對銀行法律制度的實際運行情況進行了考察。[15]其他學者主要從晉冀魯豫根據地的銀行建設及其貨幣政策等方面入手,為銀行法律的研究提供背景性的材料和思路。劉彥偉[16]、張土魁、史安昌[17]等學者集中以冀南銀行的產生的歷史背景和發展過程為研究對象,展開了細致深入的研究。黃存林認為,冀南銀行的歷史作用主要表現在保持物價相對穩定,統一外匯管理,支持貿易斗爭,大力扶持生產,保證財政供給等方面。[18]王同興從整個根據地的金融建設事業入手,介紹了冀南銀行的發展和政策的變化。[19]
關于晉冀魯豫根據地的貨幣法律,學者的研究并未深入。栗明輝對晉冀魯豫邊區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實施情況做了簡要的介紹,認為邊區政府公布的《本區管理外匯暫行辦法》促進了根據地進出口貿易的發展,但也產生了一些問題。[15]張常勇對抗戰時期冀鈔做了全面系統的研究[20]張轉芳通過對晉冀魯豫根據地的貨幣制度、貨幣政策、以及開展敵、友、我多方面的貨幣斗爭等的介紹,總結了根據地貨幣金融的歷史經驗。[21]毛錫學[22]、項斌[23]、王宏[24]等對晉冀魯豫根據地對敵經濟斗爭的發展階段、主要內容、取得的經驗和教訓進行了論述。張常勇、樊孝東以晉冀魯豫邊區的“保護法幣”政策為中心,對抗日根據地貨幣同法幣的關系做了進一步探討。
在對待法幣的問題上,各根據地都經歷了一個從允許法幣流通或者說依附法幣到完全禁止其流通膠東地區農民貸款所法律制度的立法過程和實際運行進行了概述。[15]關于貸款法律的研究,最具代表性的學者是李金錚,他從政府“銀行對農貸的態度農貸發放的組織系統”農貸的對象與用途、農貸的利率與清償、農貸的績效與偏向五個方面對華北抗日根據地,解放區的農貸工作分別予以闡述。[29]他還專門考察了近代太行山地區的高利貸,認為太行區的借貸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農民負債率較高,借貸為農家生活流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二,在鄉村借貸網絡中,地主、富農等高利貸者居于統治地位;第三,農民借貸信用方式,以土地等作為抵押品的借貸形式為主;第四,借貸期限,一般都很短,不利于農民生產;第五,借貸利率高昂,債戶經常因此陷于崩潰邊緣乃至徹底破產,但高利貸對于農民生命的維持和簡單再生產的延續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30](P331-348)
(二)對于晉冀魯豫根據地婚姻立法的研究
1942年1月5日,晉冀魯豫邊區正式公布施行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4月26日公布了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實行細則,1943年1月5日公布了晉冀魯豫邊區妨害婚姻治罪暫行條例,9月29日修補頒布了《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規定男女婚姻遵照平等自愿的原則,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早婚、納妾、蓄婢、童養媳、買賣婚、租妻及伙同娶妻等婚姻陋習,還規定了婦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新婚姻法的頒布實施,對舊婚姻制度產生了很大的沖擊,為建立新的婚姻制度奠定了基礎學者充分運用了馬克思主義史學研究的方法,從政策、法律、制度及社會變遷的角度對該區婚姻法展開了研究。
在對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的認識上,高甫光將晉冀魯豫與晉綏、晉察冀根據地的婚姻條例進行了對比,認為這些婚姻法律的基本精神都是廢除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各個根據地解放區的婚姻條例,都緊密結合本地區實際,具體、靈活的適應當時本地區調整婚姻實際的需要。[31]
大部分學者都認為,新婚姻法的實施,有利于根據地革除陋俗、移風易俗、肅清社會風氣,是一場重要的社會變革運動。[32]它初步動搖了舊婚姻制度的基礎,根據地婚姻制度出現了新面貌,平等自愿一夫一妻的婚姻等一系列措施提高了女性的地位,是婦女解放的重要組成部分。[33]婚姻制度的變化必然引起婚姻風俗的變革,有力地沖擊了舊的封建統治秩序,鏟除封建婚姻陋俗,解放社會生產力,促進社會風氣的好轉。[34]魏宏運大量收集了反映當時婚俗的原始資料,通過對比分析生動的反映出三四十年代太行山區婚姻習俗變遷的歷程:太行山區的婚姻習俗,在抗日戰爭時期正處于新舊交替,錯綜復雜的狀態,總的趨勢是抗日民主政府倡導的男女自由結合的新婚姻制度,逐漸代替了舊的包辦買賣婚姻。[35](P375-395)
然而,由于舊制度舊習慣有著深厚的社會根源和悠久的歷史傳統,要真正實現婚姻觀念的轉變并不是一帆風順的。張雪認為,政策法令實施中存在四點問題:第一,處理方法過激;第二,宣傳教育不足;第三,政策法令執行過于機械;第四,急功近利,脫離實際。[32]劉少奇在1948年10月5日的講話中認為,晉冀魯豫的婚姻條例上存在許多錯誤,婦女在結婚、離婚上都沒有得到自由,受到這些條例的束縛,并沒有實現真正的自由。[36]要把根據地政府的新婚姻立法轉變為事實上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關鍵還在于實施者是否有和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了性別平等的意識和做法,在根據地區域推行的婚姻變革,從某種程度上來講,是男性領導的對夫權的一場自上而下的變革,女性婚姻的真正自由和女性利益的真實維護,還有一段很長的路。[37]
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很多新方法、新視角的采用為該問題的研究注入了新活力。張慧玲一改往日學者所運用的馬克思主義史學研究的方法,以晉冀魯豫根據地為研究對象,采用女性主義的性別分析視角,重新審視根據地婚姻變革中的政策、執行機構及婚姻締結與解除的全過程,發掘出歷史上被漠視了的女性的活動與經驗,對傳統的根據地婚姻變革研究進行了一些補充和校正,她同樣也關注中國婚姻變革對婦女解放的作用,但更多的關注性別與階級、民族的關系問題,認為性別從屬于階級和民族利益,當他們發生沖突時,以保護婦女利益為初衷的婚姻政策必將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適應抗戰與解放戰爭的大局。最終認為根據地的婚姻變革并不是徹底解放女性、推翻夫權統治,而是交織了與夫權、鄉俗的斗爭和妥協。[38]
婚俗,是一個獨特的文化現象,透過婚姻習俗的變化可以看到當時當地群眾的生活狀況和精神面貌,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邊區政府婚姻制度改革的歷程。1943年9月,趙樹理在深入實地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精心構思的小說《小二黑結婚》面世,進一步加強了對婚姻法的解釋、宣傳并對舊婚俗予以揭露。兵[39]王榮花[40]以趙樹理小說《小二黑結婚》為基點,將其與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法實施前后的社會狀況進行了互動探析,通過小說所反映出來的法律與習俗、兩性關系、新舊婚姻觀念之間的沖突,折射出黨在根據地進行婚姻制度改革的曲折歷程。他們都認為:小二黑結婚,有力地推動了新婚姻法的貫徹和執行,在晉冀魯豫邊區婚俗觀念轉變過程中所起的潛移默化,推波助瀾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
(三)對于晉冀魯豫根據地土地立法的研究
根據地的土地政策和土地改革制度是抗日民主政權土地法規的重要內容,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制定了《抗日救國十大綱領》,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了《關于抗日根據地土地政策的決定》,要求各根據地普遍開展減租減息運動,一般地實行二五減租,土地政策由土地革命時期的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所有轉變為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的政策,晉冀魯豫邊區作為全國重要的抗日根據地之一。在積極的響應中央的土地政策,結合本區的實際情況,頒布實施了一系列土地法規。1941年11月晉冀豫邊區公布了《土地使用暫行條例》,1942年10月11日邊區政府修正公布了《晉冀魯豫邊區土地使用暫行條例》,1943年9月29日1945年5月16日修補頒布,分總則、土地所有權、公地、荒地、非法地、附則10章共98條,對如何執行土地政策做了詳細的規定。1947年10月,中共中央通過并公布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同年12月28日,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公布了《晉冀魯豫邊區政府頒布施行中國土地法大綱補充辦法(草案)》,對《中國土地法大綱》的許多條款作了解釋和補充,使它的實施更加切合晉冀魯豫根據地的實際,更加有利于貫徹執行。為了更好的保障根據地土地法規的執行,1948年1月,邊區政府先后公布實施了《晉冀魯豫邊區政府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晉冀魯豫邊區破壞土地改革治罪暫行條例》,對破壞土地改革的種種行為從法律上做了詳細的規定。在現有的研究成果中,缺乏專門、系統的以晉冀魯豫根據地土地法為研究對象的專著和論文,學者大都在論述土地政策或土地制度中。對此有所涉及。
張振朝、韓能躍從整體上梳理了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土地改革政策,對邊區政府在不同時期頒布的不同土地法規都進行了詳細的介紹[41]。很多學者從政治層面對晉冀魯豫根據地的減租減息政策做了較為深入的研究。關于減租減息的性質,大部分學者都認為減租減息是中國共產黨在抗日戰爭時期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的基本政策,是中國共產黨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所實行的土地政策,有其積極意義李永芳主要探討晉冀魯豫根據地減租減息運動開展的成績和意義,總結了這一運動勝利展開的歷史經驗[42]柴達著重探討了太行根據地的減租減息情況,將其分為三個階段進行了詳細的闡述。[43]
關于減租減息政策的貫徹與實施效果,花瑜認為晉冀魯豫的減租減息運動并不是一帆風順的,經歷了一個長期迂回曲折的斗爭,探討了減租減息運動中存在的問題,闡述了減租減息政策實施的偉大意義[44]。徐建國認為,減租減息運動促使農民的思想發生變遷,有力地促進了傳統鄉土社會農民思想觀念的重構,加速了鄉村社會向近代社會的轉型[45]這一系列措施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的經濟地位、農村社會階級關系、農村社會經濟結構都發生了比較顯著的變化[46]。魏宏運認為減租減息開辟了生活的新道路,把大生產運動和減租運動緊密結合起來,開辟了一條正確解決土地問題的道路。[47](P333-346)
很多學者集中對新中國建立初期在晉冀魯豫邊區開展的土地制度改革運動進行了研究,石小生認為晉冀魯豫解放區的土地改革運動大體上經歷了三個階段:1946年6月至9月,為發動群眾和打開局面的第一階段,1946年10月至1947年春耕,邊區土改運動進入分配果實和反復深入的第二階段,1947年初夏至全國解放,為貫徹《土地法大綱》和勝利結束土改的第三階段,充分肯定土地改革運動對晉冀魯豫解放區產生的影響和作用。[48]任濤以河南各解放區的土地改革運動為研究對象,對冀魯豫太行、太岳等根據地的土地改革運動的過程和成就進行了分析。[49]朱偉光認為太行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勝利,挖掉了舊中國反動統治階級在該區農村中的社會基礎,使人民真正翻身做了主人,大大加強了工農聯盟,解放了農村生產力,為經濟的恢復和發展鋪平了道路。余伯卿專門論述了冀南二專區的土地改革運動。[51]謝忠厚認為冀魯豫解放區的土地改革運動是在抗日戰爭時期的民主民生運動基礎上開展的,不僅比較及時、比較深入,而且糾正“左”的錯誤偏向比較堅決,其經驗和教訓很有借鑒價值[52]。
(四)對于晉冀魯豫根據地司法制度建設的研究
1941年7月7日,晉冀魯豫邊區臨時參議會召開,會議選出晉冀魯豫邊區政府組成人員,楊秀峰為主席,薄一波戎伍勝為副主席,浦化人為邊區高等法院院長。同年9月1日,晉冀魯豫邊區高等法院正式成立,10月15日,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公布了《晉冀魯豫邊區高等法院組織條例》,隨后又頒布了《晉冀魯豫邊區高等法院關于執行死刑合議制度變通辦法》的決定。民事訴訟、上訴須知《晉冀魯豫邊區妨害婚姻治罪暫行條例》《關于審級及死刑核定的暫行規定》《關于特種案犯運用刑法的指示》等一系列法令。邊區的審判機構有邊區高等法院、高等分院(司法處)司法科或承審處,審判制度實行三級三審制、死刑案件合議、復核制度,1948年5月,晉冀魯豫邊區與晉察冀邊區合并,同年9月1日,華北任命政府成立,邊區撤銷,設華北人民法院晉冀魯豫邊區卓有成效的司法工作有力地推動了根據地的政權建設,保障了民主革命的順利進行,為新中國司法制度建設提供了經驗積累。
關于司法方面的研究文章不多,至今并沒有專門的研究著作,只是在總體性的研究中有所涉及。張伯晉認為邊區的法制建設具有司法與行政合一的特點晉冀魯豫邊區檢察制度的最大創新在于:賦予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判決實行監督的權力,審判監督權在晉冀魯豫邊區萌芽,在邊區檢察制度中首創的審判監督權,不僅豐富了檢察權的內容,而且為新中國檢察機關審判監督權的確立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經驗,并為我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確立奠定了基礎。[53]大多數學者對刑法制度的研究都集中在根據地的反腐倡廉建設,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晉冀魯豫邊區政權法制建設中,對貪污腐敗問題進行了專門立法,即1942年《晉冀魯豫邊區懲治貪污暫行辦法》,史永麗以《晉冀魯豫邊區懲治貪污暫行辦法》為切入點,通過它在邊區政權立法體系中的地位,它的立法程序、立法技術、相關配套法規以及實踐效果進行綜合系統研究,對抗戰時期中國共產黨懲貪運作機制進行了從立法到司法、從文本到實踐的動態剖析[54]。
三有待解決的問題
就法律文獻的整理現狀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法律文獻資料有待進一步整理和收集,現階段主要集中于對法律文本的收集和整理,對司法文獻和法理文獻不夠重視,很多資料如新善本縮微品等有待繼續挖掘、使用。第二,整理不夠全面。在已有的文獻資料中,主要集中在財稅、金融土地法等方面,而關于憲法性法律文獻、行政法律文獻、軍事法律文獻、司法法律文獻、婚姻法律文獻等的專門收集著作非常少。第三,缺乏系統、專門的整理著作,有關晉冀魯豫根據地的法律文獻散見于各類黨史資料和匯編資料中,缺乏晉冀魯豫根據地法律文獻的專門收集著作,資料分散且混亂。
就法制建設研究現狀而言。從總體上來看,對晉冀魯豫根據地研究主要集中在根據地的建立、發展以及經濟、政治方面的論述,對于法制建設只是作為從屬于根據地建設的一個方面來處理,有關法制建設的文章也只是涉及某一個方面而已,缺乏對法制建設的綜合性研究、缺乏專門針對晉冀魯豫根據地法制建設的歷程、經驗、特色等方面的研究,沒有專門的學術論文,大都只是在對華北抗日根據地和總的抗日根據地的研究中有所涉及。專門研究晉冀魯豫根據地的法制建設的專著和論文很少,一些論文也只是對晉冀魯豫根據地法制建設史中的某一個問題進行論述,缺乏針對這一研究對象總體性的、全面、詳細的論著。具體而言,主要集中在對婚姻法經濟法、土地法等方面的研究,對憲法性法律、勞動法、刑事法、財稅法等方面涉及很少,缺乏專門的深入研究。
在肯定研究取得的成就的同時清晰的認識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有利于更好的展開對晉冀魯豫根據地法制建設的研究工作。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應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深入:
首先,法律文獻資料有待進一步挖掘、使用和研究。法律文獻包括立法文獻、司法文獻、法理文獻已經出版的史料集中,大部分都是立法文獻,現在大多數學者都集中于對此的研究,對司法文獻、法理文獻的研究很少,較為重要的公開出版著作只有《中國革命根據地案例選》(山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鄉村法案1940年代太行地區政府斷案63例(大象出版社2011年)根據地時期公布了大量的法令、條例、訓令、指示、決議等法律性文件,學者們已經收集整理很多相關的文獻資料集,但仍有很多法律性文件有待進一步挖掘和使用,主要是一些并未公開出版的資料,一部分在當時是以內部交流的形式發布,一部分存在于當時的報刊、書籍、宣傳冊等資料上,還有一部分以新善本和縮微品的形式存放在國家圖書館,如太行區銀行工商工作參考資料(冀南銀行總行工商管理總局1946年),太岳區農業負擔試行辦法草案(太岳行署1948年)等,這些資料中不僅包含立法文獻,還包括大量的司法文獻和法理文獻,有待繼續挖掘、使用。
其次,研究領域有待拓寬和深入。從總體上來說,學者對于婚姻法、土地、經濟等方面研究較多,對于行政、司法、刑事法律方面的研究較為薄弱,在勞動法規等方面幾乎處于空白,研究領域有待拓寬。具體而言,在土地法方面,研究范圍較為狹隘,缺乏對于土地立法的系統研究,關于減租減息政策的研究多局限于政治、經濟方面,對其對社會、民眾心態等方面的影響研究文章較少;在經濟方面對貨幣戰等問題研究較多,對農業、手工業、物價等方面則涉及很少。在已有的研究中,大都是對晉冀魯豫根據地的法制建設進行介紹性的史事論述,普遍存在分析不足、缺乏理論深度等問題。應加強對于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特征以及法制建設歷史經驗的宏觀、綜合、深入研究。
第三,研究方法有待創新。目前,對于晉冀魯豫根據地法制建設研究主要是對區域性研究,專門對某一個問題進行研究,研究方法單一,普遍都是通過對檔案、文獻等史料做一些相對靜態的研究,缺乏對根據地法制建設的整體把握,也很少有學者將其與其他根據地進行比較研究。在以后的研究中,需要綜合的運用多學科的認識論和方法論,全面的對根據地的法制建設展開更為深入的研究。(注:本文系國家社科重大招標項目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教育部擇優資助項目“紅色文化資源與思想政治理論課建設”的階段性成果。原載《理論學刊》2013年8月)